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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约的适用原则及有效期 | 国际法教程

时间:2023-08-0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条约的适用是指条约生效后,除条约另有规定外,一般来说,都是自生效之日起,条约开始适用。条约的适用主要涉及两个范围——地域范围和时间范围。就是说,条约的规定应在当事国的全部领土内适用,这已成为公认的国际法原则。因为国家是作为一个整体成为条约当事国,因此,不论是单一国家还是联邦国家,其全部领土都是条约的适用范围。条约的有效期长短不一,对此,一般都在条约中予以规定。

条约的适用原则及有效期 | 国际法教程

条约的适用(application of treaties)是指条约生效后,除条约另有规定外,一般来说,都是自生效之日起,条约开始适用。因此,在原则上,条约无追溯的效力,也就是条约对生效之前缔约国的行为不发生约束力。条约的适用主要涉及两个范围——地域范围和时间范围。

(一)地域范围。按照《条约法公约》的规定,“除条约表示不同意思,或另经确定外,条约对每一当事国的拘束力及于其全部领土。”就是说,条约的规定应在当事国的全部领土内适用,这已成为公认的国际法原则。因为国家是作为一个整体成为条约当事国,因此,不论是单一国家还是联邦国家,其全部领土都是条约的适用范围。

有时,一些条约对适用范围加以特别限制,规定条约中的某项条款不适用于联邦国家的邦、州、省,这种条款叫“联邦条款”(federal clause),这项条款的适用范围就不是缔约国的全部领土。(www.xing528.com)

(二)时间范围。条约的时间范围是指条约的有效期(duration of validity)。条约的有效期长短不一,对此,一般都在条约中予以规定。条约的有效期大致可以分为无期限和有期限两种。无期限条约是指条约一直有效,除非另订新条约取而代之。双边条约几乎没有无期限的,无期限条约往往是多边条约,如《联合国宪章》和《国际法院规约》都是无期限的,但有修改的期限。有期限的条约,期限也不一样。条约期限的长短,在条约中加以规定。随着国际形势的发展,越是近代的条约的期限就越短,很少再出现历史上30年、50年甚至100年期限的条约。现代的条约期限最短只有3年、5年。例如1950年,我国与苏联签订的《中苏友好同盟互助条约》,有效期为30年。条约规定,如果期满前一年没有任何一方表示愿意废除时,则将延长5年,并依此法顺延。而1978年我国与日本订立的《中日友好和平条约》,有效期只有10年,10年后还可延长。条约期限由长变短,反映出当前国际形势的多变性和不稳定性,同时,也是缔约方在错综复杂的国际形势下,掌握主动、进行灵活外交的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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