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上没有公认的条约分类法。目前常见的分类主要有:(一)按照缔约方(party)的数目可分为双边(bilateral)、多边(plurilateral)和国际公约(general multilateral convention)。双边条约的参加国不一定只有两国,可以是多国,但只有两个当事方。例如,1947年的《对意和约》(Treaty of Peace with Italy),一方是20个“同盟国和参战国”,另一方是意大利。(二)按条约的性质,可以分为造法性条约(law making treaty)和契约性条约(contractual treaty)。造法性条约是指规定普遍遵守的行为规则的条约,其中有些规则是不同于或超出了现行国际法的规范。契约性条约则是限于特定事项上的相互权利和义务,其规定一般不超出规行国际法的规范。(三)条约还可以分为执行性条约和处分性条约。执行性条约的义务需要持续履行,绝大多数条约属于这一类。处分性条约的义务经一次履行即可完成,如领土割让条约。(四)还可以从条约承担的义务来区分,有单务和双务条约。单务条约一般都是不平等条约,例如,旧中国与外国缔结的不平等条约就是单务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编篡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条约集》,按条约内容分成十四类,即:政治、法规、边界、边境问题、经济、文化、科学技术、农林、渔业、卫生保健、邮政电信、交通运输、战争法规和军事等。
条约在国际法上没有固定的名称,只要国家间达成符合国际法的协定就可以构成条约,不论其名称如何。同样,条约的效力也不取决于它的名称。条约名称的不同,只表示条约的内容、缔约方式、手续、生效程序等方面的不同,而它的法律性质是相同的。但是条约的名称也不是毫无意义,特别是在外交上采用不同的名称,有不同的意义,这在外交惯例上是有一定区别的。
按国际实践,条约的名称一般有下列几种:
(一)条约(treaty)。广义上的含义是指所有国家间的协定都包括在条约名称范围之内。狭义上的含义是指国家间的协议用条约作为名称。用条约作为名称的协议,一般是比较重要的,而且又比较正式,同时又需要根据各国宪法予以批准的。这类条约通常都是有关重大的政治、经济、法律等问题而且有效期较长的协议,如同盟条约、和平友好条约、互不侵犯条约、边界条约、领事条约等。大多数条约是双边条约。
(二)公约(convention)。通常是若干国家举行国际会议缔结的多边条约。公约的内容多是造法性的,并规定世界各国普遍遵守的行为规则和制度。如1961年《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等。
(三)专约(convention)。国际社会关于某些专门问题而达成的协议,如领事专约、渔业专约、邮政专约等。(www.xing528.com)
(四)宪章、盟约、规约(charter、covenant、statute)。多是重要的国际组织的章程,具有多边条约的性质。如《联合国宪章》、《国际联盟盟约》(Covenant of the League of Nations)和《国际法院规约》等。
(五)协定(agreement)。多是解决行政性、事务性的具体问题的协议,如贸易协定、邮电协定、航空协定等。国际组织间缔结的协议多称协定。但也有重大政治性协议称为“协定”的,如1945年美、英、苏三国的《雅尔塔协定》(Yalta Agreement)。
(六)议定书(protocol)。多是辅助性的法律文件,内容一般比协定还要具体,大都不需要批准。例如两国缔结贸易协定后签署的支付议定书。但有的议定书却是独立的文件,而且意义重大,议定书本身就是一个条约,如1925年《关于禁用毒气或类似毒品及细菌方法作战协议书》(Protocol for the Prohibition of the Use in War of Asphyxiating,Poisonous or other Gases,and of Bacteriological Methods of Warfare)、1928年《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总议定书》(General Act for the Pacific Settlement of International Disputes)等。有的议定书虽是附加性的文件,但意义也很重大,如1967年2月,21个拉美国家缔结的《拉丁美洲禁止核武器条约》(Treaty for the Prohibition of Nuclear Weapons in Latin Amarica)所附的两项议定书。
(七)宣言(declaration)。宣言分三种情况,(1)两国或数国政府发表的不规定具体权利义务的政策声明。这种宣言在严格意义上讲不属于条约;(2)两国或数国在发表政策声明的同时还在文件中规定某些相互的权利和义务,如1943年中、美、英三国签署的《开罗宣言》(Cairo Declaration),其中规定相互权利和义务的部分,构成有关国家间的条约,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3)宣言本身就是一个条约,规定国家的相互权利和义务或行为规则,如1856年的《巴黎海战宣言》(Paris Declaration Respecting Maritime Law)和1909年的伦敦《海战法规宣言》(Declaration Concerning the Laws of Maritime War),这两个宣言都是关于海战规则的国际协议。
(八)换文(exchange of notes)。是指两国交换内容完全相同的照会,就某事项而达成的协议。换文程序简易,在国际上常被采用。在国际联盟和联合国秘书处登记的条约中,换文约占1/4左右。
此外,国际上还有许多其他具有条约性质的协议的名称,如联合公报(joint communique)、联合声明(joint statement)、宗教条约(concordat)、最后决议书(final act)、总决议书(general act)、停战协定(armistice agreement)、临时协定(modusvivendi)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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