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渡是指一国把在该国境内而被他国追捕、通缉或判刑的人,根据有关国家的请求移交给请求国审判或处罚。
引渡是一种国家行为,一国是否接受他国的引渡请求,由被请求国政府自行决定。国家有权驱逐外国人,但没有必须引渡的义务,但如果国家间有关于引渡的条约规定,应履行承担的义务。
国家之间引渡罪犯是以引渡条约为前提的。国家之间如果没有引渡条约,在发生引渡问题时,一般是通过外交途径分别处理。国际上存在着大量的双边引渡条约和引渡公约。如1933年美洲国家间的《引渡公约》(Convention on Extradition);1957年《欧洲引渡公约》(European Convention on Extradition)。此外一些国际公约也包含有引渡条款,如1948年《防止及惩治灭绝种族罪公约》(Convention on the Prevention and Punishment of the Crime of Genocide)规定,缔约国承诺将犯有灭绝种族罪者依法予以引渡。1970年10月16日《关于制止非法劫持航空器的公约》和1971年9月23日《关于制止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的非法行为的公约》都规定了关于劫持飞机罪犯的引渡问题。许多国家也在国内立法中对引渡加以规定。最早专门涉及引渡的国内法,是1833年比利时的《引渡法》。
根据有关引渡的法律、条约规定和各国的实践,有权请求引渡的国家是:罪犯国籍所属国、犯罪行为发生地国和受害国。如果发生了几个国家同时要求某国引渡同一罪犯时,在原则上被请求国有权决定最后接受哪一个国家的请求。1933年美洲国家间《引渡公约》规定,如有几个国家为同一罪犯请求引渡时,犯罪行为地国有优先权;如罪犯有几项罪行,则依被请求国法律,罪行最重的犯罪地国有优先权。除条约另有规定外,引渡请求应通过外交途径提出。请求引渡的国家有义务说明请求引渡的理由,包括提供罪犯的罪行细节。
引渡的对象是指一个被某国指控为犯罪的人。他可以是请求国的本国人,也可以是被请求国家的国民,也可以是第三国的国民。通常各国都拒绝引渡本国国民,只有英、美等国有极少数引渡本国公民的案例。
构成引渡的理由,一般是普通刑事犯罪,而且必须是请求引渡国和被请求引渡国双方都认为是犯罪的行为或者是引渡条约中所规定的罪犯。政治犯一般不引渡。宗教罪犯或违反军法的军事罪犯也不引渡。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战争罪不再被视为政治罪而可以引渡。另外,灭绝种族罪和种族隔离罪不视为政治罪,也是可以引渡的。罪犯被移交给请求国后,该国只能就请求引渡时指控的罪名对该人进行审判或处罚。(www.xing528.com)
对于是否可以将被请求引渡的人转交第三国,国际实践各有不同。有些条约规定,未经被请求国同意,请求引渡国不得将被引渡的人转交(再引渡)给第三国;还有些国家规定对罪犯可以进行再引渡。
我国建国后,没有与外国签订引渡或司法协助条约。根据我国有关法律和政策的规定,对于依照宪法的规定给予居留权的外国人,不得向外国引渡;对依照我国法律规定犯有罪行的外国人,外国要求引渡的,在原则上按照我国参加的国际公约或双边协定办理;对不具备上述条件而外国要求引渡的人,则由我国有关部门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是否予以引渡。
【注释】
[1]美国宪法修正案第14条第1款。
[2]美国1952年6月27日法第301条第1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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