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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国籍问题的产生与解决

时间:2026-01-24 理论教育 南栀 版权反馈
【摘要】:无国籍可能由以下四种情况产生。例如,一对无国籍的夫妇在罗马尼亚所生的子女,就可能成为一个无国籍人。采取出生地主义国家的公民在采取血统主义国家境内所生子女,可能成为无国籍人。在入籍之前,该女子是无国籍人。法国、波兰、捷克、瑞士等国都通过国内立法对无国籍状态的解决有若干规定。现在,依据各国国内立法,准许无国籍人加入各该国国籍的国家,正日益增多。

无国籍(stateless),又称消极的国籍冲突,是指一个人不具有任何国籍,也就是任何国家根据其法律都不认为该人为国民。

产生无国籍的原因,主要也是由于各国关于国籍立法的不同。无国籍可能由以下四种情况产生。

(A)由于出生。无国籍人所生的子女,按照出生地国家的法律规定不取得该国国籍时,该子女可能成为无国籍人。例如,一对无国籍的夫妇在罗马尼亚所生的子女,就可能成为一个无国籍人。因为罗马尼亚只采取血统主义,不采取出生地主义。采取出生地主义国家的公民在采取血统主义国家境内所生子女,可能成为无国籍人。出生在航行在公海或英国领海内的美国船舶上的孩子,也可能成为无国籍人。因为依照美国法律,外国人在行驶在公海或别国领海内的美国船舶上的儿童,不依出生而取得美国国籍;而依照英国的法律,航行或停泊在英国领海内的外国船舶上出生的儿童不取得英国国籍。

(B)无国籍有时还产生于一定婚姻关系的建立。例如,一个阿富汗女子同一个突尼斯男子结婚,按1936年阿富汗国籍法规定,该女子因婚姻而丧失阿富汗国籍;而按1956年突尼斯国籍法规定,该女子不因与突尼斯男子结婚而立即取得突尼斯国籍,需要在突尼斯居住一定时期,才可申请加入突尼斯国籍。在入籍之前,该女子是无国籍人。

(C)由于收养。因一定收养关系的建立所产生的无国籍,主要是如果被收养人的国家立法规定,该人因被外国人所收养,而当然丧失其原国籍;而收养人的国家法律又规定,该人并不因其被收养而当然取得收养人国家的国籍,这样,该被收养人就有可能处于无国籍状态。

(D)由于被剥夺。某些国家的国籍法规定有剥夺国籍(deprivation of nationality)的条款,如果一个人由于某种原因被剥夺国籍,在没有取得新国籍之前,他是无国籍人。(https://www.xing528.com)

无国籍也是一种不正常状态。虽然现今各国对无国籍人一律均按外国人对待,但是,由于无国籍人不具有任何国家的国籍,因此,他们既不能享受有关条约对特定公民所规定的特定待遇,又不能享有任何国家对本国公民所实行的外交保护。而且一旦他们受到歧视和迫害,他们的合法权利和利益受到侵犯,他们便往往得不到援助和保护。

为了防止无国籍状态的产生,减少和消除无国籍的某些后果,国际上也曾签订过一些公约,如1930年海牙《国籍法公约》、1954年《关于无国籍人地位的公约》和1961年《关于减少无国籍状态公约》(Convention on the Reduction of Statelessness)。

但是,由于这类公约的内容有限,参加公约的国家又不普遍,所以要解决无国籍状态,还要通过国内立法。法国、波兰、捷克、瑞士等国都通过国内立法对无国籍状态的解决有若干规定。

现在,依据各国国内立法,准许无国籍人加入各该国国籍的国家,正日益增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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