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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教程:国籍获取及条件

时间:2023-08-0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世界上绝大多数人都是因出生而取得国籍,这是取得国籍的最主要的方式。由于各国在依出生而取得国籍所适用的立法原则上的不同,所以依出生而取得国籍又分为三种情况。而加入国籍,则必须根据个人意愿和某种事实并必须具备入籍国立法所规定的某些条件。也就是本国国民收养的外国籍或无国籍的子女,因收养关系的确立而取得本国国籍。狭义的入籍是指个人申请而入籍,广义的入籍是指因婚姻、收养和申请加入而取得的国籍。

国际法教程:国籍获取及条件

根据各国的国籍立法(nationality legislation)和实践,国籍的取得不外乎有两种方式,一种因出生而取得一国国籍,这是取得国籍的主要方式;另一种是因加入而取得一国国籍。

(一)因出生而取得国籍是指一个人从一出生就取得国籍。因出生取得的国籍也叫原始国籍(nationality of origin)、固有国籍(inherent nationality)或出生国籍(nationality by birth)。世界上绝大多数人都是因出生而取得国籍,这是取得国籍的最主要的方式。

由于各国在依出生而取得国籍所适用的立法原则上的不同,所以依出生而取得国籍又分为三种情况。

(A)依血统而取得国籍(nationality by descent)。也就是国籍根据血统而取得。按照血统主义(jus sanguinis)原则,一个人不论在何地出生,其国籍决定于其父母的国籍。本国人所生的子女,不论出生在国内或国外,都具有本国的国籍,外国人所生的子女仍是外国人,并不因出生在这个国家而取得该国的国籍。

血统主义又分为双系血统主义和单系血统主义。单系血统主义又称父系血统主义,主要指子女的国籍随父亲。双系血统主义是指子女的国籍随父母。以前,许多国家实行父系血统主义,以后随着人口情况的变化等因素,由父系血统主义而改为实行双系血统主义。例如,前西德1974年12月通过法律,把实行父系血统主义改为实行双系血统主义。1973年1月,法国修改了1945年的国籍法,也把实行父系血统主义改为实行双系血统主义,其中第17条规定:“子女,不论婚生或非婚生,至少其双亲之一是法国人者,为法国人。”

(B)依出生地而取得国籍(nationality by birth place)。按照出生地主义(jus soli)的原则,一个人的国籍决定于他出生的地方。也就是说,在哪国出生即取得哪国的国籍,而不问其父母具有哪国国籍。根据国际惯例,对于外国的外交官在驻在国境内所生的子女,驻在国不得依出生地主义赋与其驻在国国籍。

世界上有一些国家地广人稀,为了尽量吸收外来人口而采用出生地主义原则。这样,可以使大批移民所生的子女成为出生地国家的国民或公民,从而增加出生地国家的人口。历史上,英国(包括英联邦的一些成员国)和美国以及拉美一些国家,如墨西哥、乌拉圭、秘鲁等国,都曾经采用出生地主义原则。

(C)血统主义和出生地主义相结合的原则,称混合制。采取这种混合制的国家,在立法上又有不同情况。有的国家规定,平衡地采用血统主义和出生地主义原则;有的国家以出生地主义为主,兼采血统主义;还有的国家以血统主义为主,兼采出生地主义。现在,世界上许多国家都是采用血统主义与出生地主义相结合的原则。例如,按照美国宪法规定,“凡是出生或加入合众国国籍并受其管辖之人,皆为合众国及其所居之州的公民”[1]。“出生在美国境外及其在外领地的人,其双亲中一人是外国人,而另一人是美国公民、且后者在该人出生前曾在美国或在外领地居住至少十年、其中至少五年是在自己年满十四岁以后居住在那里者,在出生时即为美国国民和公民”[2]。又如1934年1月20日公布的《墨西哥合众国国籍法》规定:(Ⅰ)凡是在墨西哥境内出生,无论其父母为何国籍者;(Ⅱ)凡是出生于外国,其父母或父母中的一方为墨西哥人者;(Ⅲ)凡是在墨西哥船舶或飞机(不论是军用或商业的)上出生者,均为墨西哥人。墨西哥的国籍法是典型的混合制。

目前,世界上有近95%的国家实行混合制,其中以血统主义为主,出生地主义为辅的占48%左右,以出生地主义为主,血统主义为辅的占30%左右,平衡地兼采血统主义和出生地主义的国家占22%。只有近5%的国家实行单纯血统主义制度,而几乎没有国家实行单纯的出生地主义。

(二)加入国籍,这是取得国籍的另一种方式。在因出生而取得国籍的情况下,国家给予某人国籍并不问其个人意愿。而加入国籍,则必须根据个人意愿和某种事实并必须具备入籍国立法所规定的某些条件。通过加入而取得国籍,主要有三种情况,即婚姻、收养和自愿申请。

(A)婚姻:因婚姻而取得国籍,是指一国公民与另一国公民结婚而取得新的国籍。因婚姻而取得国籍又分三种情况:

(Ⅰ)无条件地妻随夫国籍,也就是与本国男子结婚的外国女子即取得本国国籍;凡是与外国男子结婚的本国女子即丧失本国国籍。这种原则盛行于19世纪。

(Ⅱ)外国女子与本国男子结婚,原则上取得本国国籍;而本国女子与外国男子结婚,有条件地丧失本国国籍。瑞士,奥地利和泰国的国籍法,都采用这个原则。

(Ⅲ)外国女子与本国男子结婚,有条件地取得本国国籍,这个条件就是女方本国不要求保留其本国国籍;而本国女子与外国男子结婚,有条件地丧失本国的国籍。(www.xing528.com)

现在,大多数国家立法的倾向是,根据男女平等妇女国籍独立的原则,规定婚姻不影响国籍,即本国人与外国人结婚,双方各保有原来国籍。

(B)收养:因收养而取得国籍,是指一国公民收养另一国籍的或无国籍的儿童,被收养者取得收养者的国籍。但收养是否发生被收养人的国籍变化,按各国立法不同,也可分为三类:

(Ⅰ)收养影响国籍。也就是本国国民收养的外国籍或无国籍的子女,因收养关系的确立而取得本国国籍。

(Ⅱ)收养不影响国籍。也就是本国人收养外国人为子女,该养子女不当然取得养父母的国籍,而仍保留原国籍;本国人被外国人收养为子女时,也不丧失本国国籍。

(Ⅲ)收养虽不影响被收养人的国籍,但养父母所属国可以按照优惠的条件给予被收养人以该国国籍,其优惠的条件一般是指居住期、年龄等。

(C)自愿申请:外国人或无国籍人自愿申请而取得一国国籍,称为入籍,又称归化(naturalization)。狭义的入籍是指个人申请而入籍,广义的入籍是指因婚姻、收养和申请加入而取得的国籍。

一个国家是否允许本国人放弃本国国籍或允许外国人加入本国国籍,以及规定放弃或加入本国国籍的条件,是一个国家的主权,由国家的国内法决定。个人没有绝对的出籍权和入籍权。但个人可以要求改变国籍。

世界上各国的社会制度和对内对外政策不同,因而入籍和出籍的条件也不同。多数国家都规定入籍要具备一定的条件,如年龄、居住期限,此外有的国家把文化程度、财产状况、行为能力、宗教和政治信仰等也作为入籍的条件。例如,根据美国现行国籍法,要加入美国国籍,必须具备五个条件才有资格提出申请:①年满18岁;②在美国居住至少5年;③道德品质良好(在5年居住美国期间犯有严重罪行的人,不得申请入籍);④有一般阅读和写作英语的能力;⑤理解和拥护美国政府体制和美国宪法的各项原则。

根据各国国籍法规定,申请入籍必须经过一定机关批准。有的国家规定由立法机关批准,有的国家规定由司法机关批准,还有的国家由行政机关批准。

一个人申请入籍后,其效力是否及于其配偶和子女,各国有不同的规定。例如匈牙利国籍法规定,外国男子加入匈牙利国籍,其效力及于配偶和子女。而波兰国籍法规定,配偶一方改变国籍时,不影响配偶之另一方的国籍。

对于入籍的人,是否在法律地位上与原有国民完全一样,各国立法也不同,要看各国的具体规定。

除出生和加入两种方式取得国籍外,国籍的取得还有认领和领土转移等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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