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籍是指一个人属于某一个国家的国民或公民的法律资格,是一个人同某一特定国家的固定的法律联系,也是国家实行外交保护权利的法律依据。
区别在同一国家中的本国人、外国人或无国籍人,其主要标志是国籍。国籍对确定不同的居民对国家的不同关系和不同的法律地位,具有重要意义。
按照国际法的观点,一个人的国籍是他同一个国家的永久的法律联系,基于这个联系,他服从国籍国的属人管辖权,对国家负有效忠的义务,而在国际方面享受国家的外交保护。
一般来说,凡是具有某国国籍的自然人,就是这国的公民(citizen),也就具有公民的一切权利和义务。因此,国籍和公民具有同一含义。例如前苏联、捷克、古巴、乌拉圭等国的法律上所说的公民资格就是指国籍。但也有些国家,国籍的含义与公民资格有区别,特别是在政治地位上有差别,也就是具有同一国家国籍的人并不都是这一国家的公民,因而不都享有公民的权利,特别是政治的权利。例如,美国法律就规定有公民和国民的区别:凡是出生于美国本土并受美国管辖的人,是美国公民;凡是出生于美国的海外属地的人则是美国的国民而非公民。如美属维尔京群岛(The Virgin Islands of the United States)上的居民,从1927年起成为美国的国民,但不能同美国的公民一样,参加美国的大选。法国也有类似的规定。在这些国家里,公民享有完全的政治权利,而国民只享有部分的政治权利。但从国际法的角度来说,凡是具有一国国籍的人,都是该国的国民,而不论他在该国是否是公民,在国际方面是同样受他的国籍国保护的。
在现代社会中,国内法和国际法都要求每一个人有一个国籍。从国内法的角度来讲,一个人取得某一国籍后,就能以一个国民或公民的资格在该国享受法律规定的权利和承担义务;从国际法的角度来讲,侨居国外的某国国民或公民,有忠于本国和承担一定义务的责任,他的国籍所属国有权保护他的合法权利,并有义务接受其回国。(https://www.xing528.com)
国籍问题涉及国家的主权和重要利益。每个国家都有权以自己的法律决定谁是它的国民。这种确定谁具有它的国籍因而是它的国民的法律称为国籍法(nationality law),它涉及到国籍的取得、丧失或变更等。
国籍法是国内法的一部分。各国有权决定本国的国籍法。但是由于各国的形成过程、民族传统和习惯的不同以及经济、人口发展的需要,每个国家关于国籍的立法所采用的方式和原则有很大的差别,这样就造成各国国籍法的内容不同。正是由于这一原因,在国际交往不断增加和各国人民往来日益频繁的情况下,就形成许多国籍上的冲突,因而常常引起国家间的争议,所以国籍法又具有国际性,成为国际法的一个内容。
多年来,在世界范围内,曾试图通过签订有关国籍的公约来解决国籍问题。第二次世界大战前,签订了许多重要的有关国籍问题的公约,主要有1930年4月12日签订的《关于国籍法冲突的若干问题的公约》(Convention Concerning Certain Questions relating to the Conflict Nationality)、《关于某种无国籍情况的议定书》(Protocol relating to a Certain Case of Statelessness)、《关于双重国籍某种情况下兵役义务的议定书》(Protocol relating to Military Obligations in Certain Cases of Double Nationality)和1933年12月26日签订的《美洲国家间国籍公约》、《美洲国家间关于妇女国籍的公约》等。
联合国成立以后,对国籍问题非常重视,签订了一系列有助于解决国籍问题的国际公约。主要有1954年签订的《关于无国籍人地位的公约》、1957年签订的《已婚妇女国籍公约》(Convention on the Nationadity of Married Women)、1961年签订的《减少无国籍状态公约》(Convention on the Reduction of Statelessness)等。另外,国际上还有许多解决国籍冲突的双边条约或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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