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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层空间是人类共同所有

时间:2023-08-0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二)外层空间为全人类共同所有。发射国对射入外层空间或其他天体的实体和所载人员及一切设施保持管辖权与控制权。(五)发射国承担的国际责任国家应对其本国政府部门或非政府团体在外层空间的活动负国际责任,也对其参加的国际组织在外层空间的活动共同承担国际责任。

外层空间是人类共同所有

(Outer Space)

由于空气空间与外层空间没有严格的界限,因此,外层空间至今也没有统一的定义。一般认为,外层空间是大气层以外的空间,也就是宇宙空间;以高度来确定,则外层空间就是远离地面100~110公里以上的空间。人类探索、利用宇宙空间的法律和国际公约统称为空间法。

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人类探索和利用宇宙的活动愈来愈频繁。为了保证宇宙的和平利用,为全人类谋福利,1958年联合国大会通过决议,设立一个“和平利用外层空间特设委员会”,1959年,改为常设委员会。委员会设立法律和科技两个小组委员会,分别审议和研究有关法律和科技问题。1963年,外空委员会草拟了《各国在探索与利用外层空间活动的法律原则的宣言》(Declaration of Legal Principles Governing the Activities of States in the Exploration and Use of Outer Space),《宣言》于1963年12月13日在联合国大会通过。宣言确定了各国在探索和利用外层空间时所必须遵守的9项原则:

(1)探索和利用外层空间,必须为全人类谋福利和利益;

(2)各国都可在平等的基础上,根据国际法自由探索和利用外层空间;

(3)外层空间和天体决不能为任何国家以提出主权要求、使用或占领等方式据为己有;

(4)各国探索和利用外层空间必须遵守国际法;

(5)各国对本国在外层空间的活动负有国际责任;

(6)各国在探索和利用外层空间时应遵守合作和互助原则;

(7)各国对其发射入外层空间的实体所造成的损害负有国际责任;

(8)各国对其发射入外层空间的实体及其所载人员保持管理及控制权,对该实体及其组成部分有所有权;

(9)各国负有援助及营救宇宙航行员的义务。

这9项原则奠定了外层空间法的基础,在这个基础上,外空委员会又起草了5个条约,把9项原则更加具体化,成为外空法的核心。

1967年1月签署,同年10月生效的《关于各国探索和利用包括月球和其他天体在内外层空间活动的原则条约》(Treaty on Principles Governing the Activities of States in the Exploration and Use of Outer Space,Including the Moon and Other Celestial Bodies),简称《外层空间条约》,这是外层空间的基本法。

1968年4月签署,同年12月生效的《营救宇宙航行员、送回宇宙航行员和归还射入外层空间的物体的协定》(Agreement on the Rescue of Astronauts,the Return of Astronauts and the return of Objects Launched into Outer Space),简称《营救协定》。

1972年3月签署,1973年1月生效的《空间物体所造成损害的国际责任公约》(Convention on International Liability for Damage Caused by Space Objects),简称《国际责任公约》。

1975年1月签署的《关于登记射入外层空间物体的公约》(Convention on Registration of Objects Launched into Outer Space),简称《登记公约》。

1979年签署的《关于各国在月球和其他天体上活动的协定》(Agreement Governing the Activities of States on the Moon and Other Celestial Bodies),简称《月球协定》。

以上5个条约所确定的各国在探索和利用宇宙空间时应遵循的主要原则和规则有:

(一)和平利用宇宙空间,为全人类谋福利。(www.xing528.com)

根据五条约的规定,外层空间对全人类开放,所有国家,不论其经济状况和科技发展程度,都同等享有和平利用外空,在外空进行探索和利用的权利。各国对外空的探索和利用应为全人类谋福利和利益。违背了这条宗旨就违反了外空法。

(二)外层空间为全人类共同所有。

外层空间是全人类为和平目的自由开发的领域,任何国家不得对外空提出主权要求,不能以任何方式对外空进行占领。(月球及其资源为全人类的共同财产,任何国家、国际组织、非政府实体或自然人,不能把月球表面及其下层的自然资源据为己有。在月球表面或下层安置人员、外空运载器、装备设施、站所和装置,不应视为对月球或任何领域取得所有权。

由于外层空间是任何国家都不能加以占领的领域,因而,国际法中所规定的有关领土取得的方式不适用于外空。在月球上的任何行为都不构成宣告主权的行为,不具有宣告主权的意义。

(三)探索和利用外空应遵循的国际法原则:

(1)不在绕地球和月球的轨道上及月球上放置任何带武器或任何其他类型大规模毁灭性武器的实体;不在天体上装置这些武器;不以任何其他方式在外层空间部署这种武器;

(2)禁止在天体及月球上进行军事演习和试验任何类型的武器;

(3)禁止在天体和月球上建立军事基地、设施和工事;

(4)禁止在月球上使用武力或以武力相威胁,或从事敌对行为或以敌对行为相威胁。

(四)发射国对发射实体拥有管辖权和控制权。

发射国对射入外层空间或其他天体的实体和所载人员及一切设施保持管辖权与控制权。这些实体及一切附属设施的所有权属于发射国。若实体落在登记国以外的地方,登记国可提出证明资料请求降落地国予以送还。因此,发射国为了保持对发射实体的有效控制,减少发射失败后实体遭受的损失,各发射国应设立发射登记册制度,将其发射的空间实体的详细情况记录在册,并将本国设置这种登记册的情况通知联合国秘书长。如果登记国准确发现本国登记的发射实体已不在地球轨道运行,则应尽快将此事通知联合国秘书长。

(五)发射国承担的国际责任

国家应对其本国政府部门或非政府团体在外层空间的活动负国际责任,也对其参加的国际组织在外层空间的活动共同承担国际责任。

国家对其空间实体承担国际责任有三种情况:

(1)发射国(包括从其领土或设施发射空间实体的国家)对其空间实体对地面的损害和对地球表面造成的损害,应负赔偿的绝对责任。

(2)发射国对空间实体在地球表面以外的地方对另一国或对第三国的空间实体的损害,由发生过失的实体的发射国单独或共同负损害责任。

(3)由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共同发射的空间实体所造成的损害,应由发射国共同或单独承担赔偿责任。

(六)国际互助、合作

各国在探索和利用外层空间、月球和其他天体时,应以互助、合作原则为准则,各国在外空的一切活动必须妥善照顾其他国家的同等利益,避免使外层空间遭受污染。还要将本国在外空活动的性质、方法、地点及结果通知联合国秘书长、公众和科学界,并对各国开放其在月球和天体上的驻地、设施、设备和宇宙飞行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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