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属经济区的出现是广大发展中国家同海洋大国斗争的结果。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海洋大国在公海上进行了广泛的勘探和渔业扩张,凭借技术优势掠夺别国近海资源。广大发展中国家为了维护自己的经济利益,打击海洋大国的霸权主义,提出了200海里经济区的主张。由于智利的捕鲸作业长期受到美国干扰,智利1947年6月23日发表总统声明,率先提出经济区的主张。总统声明宣布,凡距智利海岸200海里以内的海域均属智利主权扩展的范围,受智利支配和保护,其他国家的船舶可以自由航行。当时,还未给此类海域以恰当的名称。“专属经济区”名称和概念的正式提出来自非洲国家。1972年6月30日,非洲国家在喀麦隆首都雅温得举行海洋法问题区域讨论会。会议通过了关于海洋法问题的总报告,报告书中提出了专属经济区的概念。“非洲国家应在其领海以外设立一个经济区,非洲国家应把他们的主权扩展到将来设立的经济区内的一切资源,并应在经济区内,为了开发和控制生物和非生物资源,以及为了防止和管制污染等目的,享有专属管辖权。经济区的设立不影响别国航行、飞越、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的自由。”
此时专属经济区的概念已初步形成,只是还未提及专属经济区的宽度。1972年8月,肯尼亚向联合国海底委员会提交了一份《关于专属经济区的概念的条文草案》。《条文草案》在总报告的基础上补充了两点:(一)专属经济区的宽度最大不得超过从领海基线量起200海里;(二)专属经济区的科学研究也属于沿海国专属管辖。这样,一个完整的专属经济区概念正式诞生了。肯尼亚所提的这个概念在1973年5月非洲统一组织(Organization of African Unity)理事会上得到一致通过,在1973年5月29日第十届非洲国家元首和政府首脑会议上获得批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接受了这一概念,并把这一概念订入《公约》的第五部分。
关于相邻或相向国家专属经济区的划界问题,是第三次海洋法会议的斗争焦点之一。有些国家如日本、印度、西班牙等国认为,中间线原则是确切又公平的划界原则;另一些国家如爱尔兰、利比亚、罗马尼亚等国认为,公平原则才是适合各种不同地理自然条件的国家划定专属经济区的最好原则。《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折衷了双方的意见,《公约》第74条规定:“海岸相向或相邻国家间专属经济区的界限,应在《国际法院规约》第38条所指国际法的基础上以协议划定,以便得到公平解决。”在达成协议之前,有关各国应基于谅解与合作精神,尽力设法作出临时安排。这种安排不应妨碍最后界限的划定。(www.xing528.com)
专属经济区的建立保护了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利益,是发展中国家的胜利,也是海洋法的一大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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