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港是指处在海岸线上的港口。
港口是附属于海洋领土的,是国家领土的一部分,受国家主权管辖。
海港的范围通常是从港口伸入大海最深处的永久性建筑(如防波堤)算起。我国海港的陆域,包括港口所占有的土地和该地区内的岸线码头、仓库、船坞、灯塔标志、淡水供应基地等等;海港的水域,包括港口所占有的水面与水下船舶出入港口的航道,一切锚地与泊位,与港口相通并为港口需要的汊港支流。我国海港的主管机关是港务监督。
港口分为两类:国家准许外国船舶进入的港口,为国家对外开放港口,如我国的上海港、青岛港、大连港等港口;不允许外国籍船舶进入,专为本国沿海贸易服务或军事目的服务的港口,为不对外开放港口,如我国的旅顺港。
每个国家根据本国的情况并参照国际上的通例,以国内法的形式制定、颁布港口制度。此外,国际上还存在有关海港制度的国际公约和各国间订立的通商航海条约。
目前,各国在海港制度方面,对于外籍船舶的规定大致有四方面:
(一)进出港口
各国对于外籍船舶进出港口,一般都要求办理一定的手续。进港要预先通知抵港时间,外国船舶抵港后要接受卫生、海关、边防检验。我国规定,进出港口的船舶需办理进出口签证,签证船舶应符合下列条件:(A)备有有效的船舶证书;(B)船舶处于适航状态,配备足够的船员和救生艇;(C)船舶符合装载要求,没有违反港口的有关规章。只有符合以上三项条件的外籍船舶,才有资格得到中国颁发的进出口签证。此外,外国船舶在到达港口之前24小时,要将预计到港时间、前、后吃水等情况向港务监督报告。抵港后,应立即呈报有关报表和交验有关证书及文书,并接受检查。
(二)船舶航行(www.xing528.com)
各国都规定对外国船舶的强制引航,并要求船舶在港内航行时要遵守一定的制度,如航道、时速、悬挂旗帜等。我国规定,外国船舶在我国进出港口或在港内航行、移泊、必须由港务监督指派引航员引航。
(三)港内秩序
为了船舶与港内的安全,保证各项工作顺利进行,各国规定了外国船舶在港内应遵守的事项,如武器的封存、无线电装置使用的限制等。按照我国的规定,船舶上的武器、弹药,应在船舶抵港后由港务监督予以封存,无线电发报机、火箭信号、信号枪,只有在危急的情况下才能使用。但使用后必须向港务监督报告。港内禁止射击、游泳、钓鱼、鸣放鞭炮以及其他危及港口秩序的行为。船舶在港区外发生海损事故,应在进入第一港口48小时内,在港内发生海损,在24小时内向港务监督递交海损事故报告书。船舶在港口和沿海水域造成人命、财产损害事故,应积极救助并及时向港务机关报告。发生海员死亡事故,也应向港务监督报告。
(四)水域保护
各国对防止海港水污染问题非常重视,许多国家对此作了专门规定。按照我国规定,在我国港口和沿海水域,禁止任意排放油类、油性混合物以及其他有害污染物。船舶在进行各项油类操作时,应及时完整地记入油类记录簿。船舶在港口和沿海水域发生污染事故,应将经过情况分别记入油类记录簿和航海日志,并立即向港务监督报告。同时必须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扩散。船舶排放舱底水、压舱水,必须向港务监督申请批准。
(五)民事管辖与刑事管辖
国家对港口内外国船舶上发生的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有管辖权。但在国际实践上,各国的作法不尽相同。按照我国的规定,我国对在港口内停泊的外轮上发生的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有管辖权。对扰乱港口安宁、或受害人是中国人、或船长向我国有关当局提出请求、或重大案件等,我国都行使管辖权。对于碰撞和其他海损追索赔偿的诉讼和对于追索海难救助费用的诉讼,如果发生在中国领海、内水或出事后受害船舶或被救助船舶最初到达的港口在中国,我国港口所在地的法院也有权进行管辖。但对于船舶的内部秩序、内部管理等问题,我国通常采取不干预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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