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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侵占罪实例分析:公司法定代表人行为受罚

时间:2023-08-0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但是,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其他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份变更为自己持有的股份,不成立职务侵占罪。例如,公司法定代表人被捕后,其妻子自行到公司代行法定代表人职责,利用代行法定代表人职责的便利,将公司财物据为己有的,应认定为职务侵占罪。

职务侵占罪实例分析:公司法定代表人行为受罚

(一)职务侵占罪的概念及犯罪构成

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1.职务侵占罪的客体

本罪的犯罪客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产所有权。此处所称“公司”,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规定设立的非国有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所称“企业”,是指除上述公司以外的非国有的经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批准设立的有一定数量的注册资金及一定数量的从业人员的营利性的经济组织,如商店、工厂、饭店、宾馆及各种服务性行业、交通运输行业等经济组织;其他单位,是指除上述公司、企业以外的非国有的社会团体或经济组织,包括集体或者民办的事业单位,以及各类团体。

职务侵占罪侵犯的对象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物,包括动产和不动产。所谓“动产”,不仅指已在公司、企业、其他单位占有、管理之下的钱财(包括人民币、外币、有价证券等),而且也包括本单位有权占有而未占有的财物,如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拥有的债权。就财物的形态而言,犯罪对象包括有形物和无形物,如厂房、设备、库存商品、现金、电力煤气、天然气、工业产权专利、商标等。

2.职务侵占罪的客观方面

职务侵占罪客观方面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数额较大的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的行为。首先,必须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即利用自己主管、管理、经营、经手单位财物的便利条件。其次,必须将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包括将基于职务管理的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侵占),以及利用职务之便的窃取、骗取等行为。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公司持有的股份变更为自己持有的股份的,成立职务侵占罪。但是,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其他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份变更为自己持有的股份,不成立职务侵占罪。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原本可以由单位承揽的业务变为个人承揽,利用业余时间完成承揽合同获取利益的,不成立职务侵占罪。其中的“非法占为己有”,不限于行为人所有,还包括使第三者所有。

“非法占为己有”既包括将合法持有的单位财物视为己物而加以处分,如将自己所占有的单位房屋、设备等财产等谎称为自有,标价出售;将所住的单位房屋,过户登记为己有;或者隐匿保管之物,谎称已被盗窃、遗失、损坏等等。也包括先不占有单位财物但利用职务之便而骗取、窃取、侵吞、私分从而转化为私有的行为。值得注意的是侵占行为完成应视为既遂;如果没有完成,则应以未遂论处,如财会人员故意将某笔收款不入账,但未来得及结账就被发现,则应以本罪未遂论处。

最后,必须非法占有了数额较大的单位财物,立案数额参照相关司法解释。

3.职务侵占罪的主体

本罪的主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但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占公共财物的,应认定为贪污罪。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中并未从事公务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可以成为职务侵占罪的行为主体。以虚假身份应聘为单位人员,然后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将单位财物据为己有的,成立职务侵占罪。

根据1999年6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村民小组组长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行为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侵吞集体财产,数额较大的以职务侵占罪论处。但是如果在协助人民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占公共财物的,则成立贪污罪。根据2001年5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国有资本控股、参股的股份有限公司中从事管理工作的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本公司财物如何定罪问题的批复》,在国有资本控股、参股的股份有限公司中从事管理工作的人员,除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从事公务的以外,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对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论处。需要说明的是,对本罪行为主体的认定,不能采取身份说,只要行为人事实上在从事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员工所从事的业务,原则上就应认定为本罪的行为主体。例如,公司法定代表人被捕后,其妻子自行到公司代行法定代表人职责,利用代行法定代表人职责的便利,将公司财物据为己有的,应认定为职务侵占罪。再如,为企业销售产品的人员,不管是领取固定工资,还是按销售比例提成,也无论是长期合同人员,还是短期聘用人员,均能成为本罪的行为主体。

4.职务侵占罪的主观方面

本罪在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且具有非法占有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财物的目的。即行为人妄图在经济上取得对本单位财物的占有、收益、处分的权利。至于是否已经取得或行使了这些权利,并不影响犯罪的构成。(www.xing528.com)

(二)职务侵占罪的认定

1.职务侵占罪共同犯罪的问题

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员与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共同侵占单位财物如何处理问题。根据2000年6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贪污、职务侵占案件如何认定共同犯罪几个问题的解释》,对于贪污或者职务侵占犯罪案件中认定共同犯罪问题的解释如下:第一,行为人与国家工作人员勾结,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共同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以贪污罪共犯论处。第二,行为人与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勾结,利用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人员的职务便利,共同将该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以职务侵占罪共犯论处。第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中,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与国家工作人员勾结,分别利用各自的职务便利,共同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的,按照主犯的犯罪性质定罪。

2.职务侵占罪与贪污罪的区别

职务侵占罪与贪污罪主要有以下区别:(1)主体要件不同。本罪的主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无论是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还是国有公司、企业、中外合资、中外合作、集体性质企业、外商独资企业、私营企业等中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一切职工都可成为本罪的主体,贪污罪的主体则只限于国家工作人员,其中包括在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公司、企业中行使管理职权,并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员,包括受国有公司、国有企业委派或者聘请,作为国有公司、国有企业代表,在中外合资、合作、股份制公司、企业等非国有单位中,行使管理职权,并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员。(2)犯罪对象不同。本罪的对象必须是自己职权范围内或者是工作范围内经营的本单位的财物。它既可能是公共财物,也可能是私有财物。而贪污罪则只能是公共财物。(3)情节要件的要求不同。本罪的构成必须是侵占公司、企业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数额较小的不构成犯罪。但法律对贪污罪的认定综合考虑“数额”或“情节”。

3.职务侵占罪与盗窃罪的区别

职务侵占罪与盗窃罪虽然同属侵犯财物所有权的犯罪,主观方面都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但两罪在犯罪构成上的区别主要是客观方面不同。构成职务侵占罪,客观上首先要求行为人必须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即利用自己主管、管理、经营、经手单位财物的便利条件;不是利用职务之便,而是利用工作之便侵占本单位财物的行为,不能构成本罪。其次,前者必须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即利用职务之便实施了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占有单位财物的行为,盗窃只是职务侵占罪的行为方式之一。而盗窃罪的行为表现是采取秘密窃取方法非法占有他人财物,行为人始终没有利用职务之便。

4.职务侵占罪与侵占罪的区别

(1)本罪的主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即非国家工作人员,为特殊主体;而后者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2)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明知是单位的财物而决意采取侵吞、窃取、欺诈等手段非法占为己有;而后罪的主观内容为明知是他人的代为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埋藏物而决意占为己有,拒不交还。(3)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之便将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即化公为私。但行为人必须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取的是侵吞、窃取、骗取等手段,但财物是否先已为其持有则不影响本罪成立;而后者则可以出现正当、善意、合法地持有了他人的财物,再利用各种手段占为己有且拒不交还,行为不必要求利用职务之便。(4)本罪所侵犯的对象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物,其中既有国有的,也有集体的,还有个人的;后罪所侵犯的仅是他人的三种特定物,即为自己保管的他人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他人仅是指个人,而不包括单位。(5)本罪所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而后罪所侵犯的仅是他人财物的所有权。(6)本罪不属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而后者则只有告诉的才处理。

(三)职务侵占罪的处罚

根据《刑法》第271条第1款规定,犯本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2016年4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指出,《刑法》第163条规定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第271条规定的职务侵占罪中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的数额起点,按照本解释关于受贿罪、贪污罪相对应的数额标准规定的2倍、5倍执行。根据上述规定,比照贪污或者受贿罪的数额,“数额较大”为6万元、“数额巨大”为1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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