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he Changing of the National Terriotory)
国家领土并不是一成不变的,随着时间的推移和国家的形成与发展,国家领土可能发生各种形式的变更。按照现代国际法的观点,国家领土的变更必须在严格遵守国家主权原则的前提下,才能被认为合法,违反国家主权原则的领土变更是非法的。
历史上,国家领土的变更是非常频繁的,但采取的方式大多是不符合现代国际法原则的。如先占(preoccupation),西方殖民者把强行占领土著人的土地,作为推行殖民政策的一种手段。现代国际法虽然承认可以先占无主的土地,但由于目前地球上除南极外,已没有无主的土地,因而先占的方式在现代社会已没有意义;再如时效(prescription)、割让(cession)和征服(conquest)等传统变更领土的方式都已被现代国际法所禁止。
根据现代国际法原则,目前国际上采用的领土变更方式主要有:
(一)公民投票:以当地居民投票来决定领土归属的方式不仅符合现代国际法原则,而且还成为现代社会领土变更所普遍采用的方式。如1944年冰岛曾就解散冰岛、丹麦联合而举行公民投票。根据投票结果,1944年6月,冰岛宣布脱离丹麦而成立共和国;再如1991年12月1日,乌克兰就脱离苏联而举行公民投票,99.85%的投票公民赞成独立。投票以后,当选总统克拉夫丘克宣布乌克兰共和国正式脱离苏联而独立。
(二)民族自决:殖民地脱离宗主国,成立民族独立国家,因而改变领土的归属。例如,印度、巴基斯坦经过武装斗争,脱离英国而获得独立。再如,根据联合国的决议,1961年英属和一部分法属喀麦隆举行公民投票,结果北部4.5万平方公里并入尼日利亚,西部4.3万平方公里并入喀麦隆,组成了喀麦隆联邦共和国。(www.xing528.com)
(三)收复失地:收复过去被外国占领的土地也是现代国际法所承认的领土变更方式。例如,二战后,日本根据开罗宣言和波茨坦公告精神,把台湾归还中国;德国根据有关条约精神,将波兰西部、北部领土归还波兰。再如,我国为了收复香港、澳门,于1984年12月19日和1987年4月13日,分别与英国、葡萄牙正式签署解决香港、澳门问题的联合声明。根据两个联合声明的精神,中国政府将于1997年7月1日恢复对香港的主权,于1999年12月20日恢复对澳门行使主权。
(四)交换土地:现代国际法允许各国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根据各国需要交换一定的国家领土。例如1960年10月1日,中缅两国签订了边界条约,其中就对两国各自的一部分领土进行了交换。
(五)添附领土:国家领土的添附(addition)主要有两种方法——自然添附和人工添附。
(1)自然添附国家领土主要是在内河入海口处由于上游河水冲击而带来的泥沙沉积致使领土扩大或由于领海内新生岛屿。这两种情况都使得沿海国领海基线外移,国家领土扩大。
(2)人工添附主要指沿海国家通过围海造田而取得领土。荷兰是围海造田扩大国土而获成功的国家。从19世纪起,荷兰就开始了填海造田的伟大工程。目前,已获得1万多平方公里的土地,占全国国土面积的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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