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的概念及犯罪构成
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是指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以及单位,违反规定,为他人出具信用证或者其他保函、票据、存单、资信证明,情节严重的行为。
1.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的客体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金融管理制度。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出具信用证或者其他保函、票据、存单、资信证明等,既给国家造成经济上的重大损失,又可能给诈骗犯罪分子进行其他诈骗犯罪创造了条件,造成了严重扰乱金融秩序和社会秩序的后果,针对这类犯罪分子,刑法设专条规定予以打击。
2.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的客观方面
本罪在客观上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违反规定为他人出具信用证或者其他保函、票据、存单、资信证明的行为。其中的“违反规定”,是指违反有关金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内部制定的规章制度与业务规则,既包括违反国务院及其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即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也包括违反其他银行及除银行以外的诸如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信托投资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内部管理规定。“为他人”不仅包括为自然人,而且包括为单位。
“信用证”是指银行等具有信用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客户的请求,提供的一种保证买方支付能力的一种书面凭证。“保函”又称保证书,是指银行、保险公司、担保公司或个人应申请人的请求,向第三方开立的一种书面信用担保凭证。银行出具的保证通常称为保函,其他保证人出具的书面保证一般称为保证书,保证在申请人未能按双方协议履行其责任或义务时,由担保人代其履行一定金额、一定期限范围内的某种支付责任或经济赔偿责任。“票据”是指出票人依法签发的由自己或指示他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有价证券,即某些可以代替现金流通的有价证券。广义的票据泛指各种有价证券和凭证,如债券、股票、提单、国库券、发票等等。狭义的票据仅指以支付金钱为目的的有价证券,即出票人根据《票据法》签发的,由自己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或委托他人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有价证券。“资信证明”,是指提供客户的财产状况、偿还能力、信用程度等情况的证明文件。但是,对于无形伪造金融票证的(如在他人没有存款的情况下,给他人开具存单的),应认定为伪造金融票证罪。
3.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的主体(www.xing528.com)
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这里规定的“银行”是广义的银行,包括中国人民银行、各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以及其他在我国境内设立的中外合资银行和外资银行。“其他金融机构”,是指除银行以外的其他金融机构,即所谓非银行金融机构。
4.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的主观方面
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即行为人明知为他人出具信用证或者其他保函、票据、存单、资信证明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而希望或者放任其发生。
(二)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的处罚
根据《刑法》第188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规定处罚。
根据2010年5月7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44条的规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为他人出具信用证或者其他保函、票据、存单、资信证明,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1)违反规定为他人出具信用证或者其他保函、票据、存单、资信证明,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2)违反规定为他人出具信用证或者其他保函、票据、存单、资信证明,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3)多次违规出具信用证或者其他保函、票据、存单、资信证明的;(4)接受贿赂违规出具信用证或者其他保函、票据、存单、资信证明的;(5)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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