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违法发放贷款罪的概念及犯罪构成
违法发放贷款罪,是指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
1.违法发放贷款罪的客体
违法发放贷款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金融管理制度,尤其贷款管理制度。发放贷款是中国商业银行和其他一些金融机构的一项重要金融业务,它为国民经济的发展提供了重要的资金保障。为了规范贷款行为,提高贷款质量,保证贷款的安全性和使用的有效性,我国制定颁布了《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信贷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等一系列金融法律、法规。如果商业银行等具有贷款能力的金融机构违法发放贷款,其行为不仅破坏了国家的贷款管理制度,同时还会造成国家贷款的损失,影响国家金融秩序的稳定。
违法发放贷款罪的对象是贷款,即贷款人对借款人提供的并按约定的利率和期限还本付息的货币资金。贷款既可以是人民币,也可以是外币。发放的如果不是贷款,不能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
2.违法发放贷款罪的客观方面
本罪在客观上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玩忽职守或者滥用职权,发放贷款,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
首先,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是指违反《商业银行法》《担保法》《贷款通则》《贷款证管理办法》《信贷资金管理办法》《合同法》等一切法律或行政法规中有关信贷管理的规定。
其次,行为人实施了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的行为。如依法应对借款人是否符合有关贷款的条件不审查,依法应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而不签订合同,明知借款人不符合条件,而利用自己的职权擅自向其发放贷款,超越自己的职权擅自批准发放贷款等等。同时,非法发放贷款还必须造成了重大损失。重大损失包括“数额特别巨大”“造成了重大损失”两种情况中的任何一种。
最后,违法发贷的对象包括关系人及其他人。依2015年8月29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40条之规定,商业银行的“关系人”是指:(1)商业银行的董事、监事、管理人员、信贷业务人员及其近亲属;(2)前项所列人员投资或者担任高级管理职务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
3.违法发放贷款罪的主体(www.xing528.com)
违法发放贷款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只能由中国境内设立的中资商业银行、信托投资公司、企业集团服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城乡信用合作社及其他经营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以及上述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构成,其他任何单位包括外资金融机构(含外资、中外合资、外资金融机构的分支机构等)和个人都不能成为本罪主体。
4.违法发放贷款罪的主观方面
违法发放贷款罪在主观方面表现故意,尤其是滥用职权,更是故意而为。但对于危害结果,可能超出行为人故意的认识范围。
(二)违法发放贷款罪的认定
1.违法发放贷款罪与玩忽职守罪的区别
玩忽职守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违反职责规定,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义务,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违反发放贷款罪与玩忽职守罪的区别主要是:(1)侵犯的客体不同。前者侵犯的是国家的金融管理秩序;后者侵犯的是一般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2)客观方面表现不同。前者表现为玩忽职守或者滥用职权而非法发放贷款的行为,其造成的损失一般指经济损失;后者则只表现为玩忽职守的行为,其造成的损失可能是经济损失,也可能是人身伤亡及严重的政治影响等。(3)主体要件不同。前者的主体是中国经营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后者的主体是一般的国家工作人员。
(三)违法发放贷款罪的处罚
依照《刑法》第186条第1款的规定,犯本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规定处罚。违反国家规定,向关系人发放贷款,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第186条第1款的法定刑从重处罚。
根据2010年5月7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42条的规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违法发放贷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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