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认是指新国家产生时或一个国家由于政变或社会革命而成立新政府时,其他国家认为可以与新国家或新政府建立和保持正式外交关系所作出的一种政治法律性质的行为。承认是国际法上一项重要的制度,对国与国之间的关系有着重大意义和影响。
承认是国际法上的一项法律行为,但政治考虑是承认的前提条件,因而承认也被认为是一种政治行为,而且是先于法律行为的政治行为。例如,现存国家对于新国家的承认,首先要从政治、经济等因素考虑,然后才作出承认的法律行为。
世界上的国家都是主权平等国家,因而各国有自由决定是否承认新国家的权利。任何强迫或阻挠现存国对新国家承认的行为都是侵犯国家主权的行为。现存国对新国家的承认同样也不受时间限制。承认新国家的行为是承认国外交政策的反映,因而,各国有权在最适当的时机承认新国家。应当指出的是,承认新国家虽是各国主权范围之事,但在国际法上,对于违反国际法的基本原则而产生的国家,现代国际法禁止各国予以承认。例如,1931年“九·一八”事变后,日本侵占我国东北三省,并策划成立了伪“满洲国”傀儡政权,国联大会于1933年通过决议,要求国联会员国及非会员国不承认“满洲国”。在伪“满洲国”存在的时期内,只有德、意、日和萨尔瓦多四国承认了它。1970年的《国际法原则宣言》和1974年《侵略定义》两个国际文件中,再次重申了这一精神。(www.xing528.com)
新国家产生后,作为新的国际法主体参加国际关系,承担国际法上的权利和义务的资格来自于这个新国家本身,而绝不是承认所赋予。也就是说一个新国家产生后,就具备了国际法主体资格,这种资格并不因是否有国家承认或承认的国家数目多少而受影响。承认不能创造一个新国家,也不能产生一个新的国际法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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