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重大飞行事故罪的概念及犯罪构成
重大飞行事故罪,是指航空人员违反规章制度,致使发生重大飞行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1.重大飞行事故罪的客体
本罪的客体是空中运输的正常秩序与空中运输安全。飞机等航空器,不同于火车、汽车、轮船等交通工具,其运行速度是其他交通工具所无法比拟的。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它已被越来越多的人作为重要的远距离交通工具,同时,各种物资的航空运输也日益繁忙。适应这一需要,中国的民航事业在改革开放后有了飞速发展,航班、航线不断增多,航空公司大量出现。航运业务的扩大,需要大批合格的具有高度责任心的航空人员。同时,对于航空人员也应从法律上提出更为严格的要求。鉴于航空器的特殊性,刑法单设了飞行事故罪。
2.重大飞行事故罪的客观方面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在空中运输活动中违反规章制度,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具体地说,重大飞行事故罪的客观方面是由以下三个因素组成的。
(1)航空人员必须有违反规章制度,致使发生重大飞行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违反规章制度是指违反与飞行安全有关的规章制度,例如,航空维修人员不认真检查、维修航空器,未及时发现航空器的故障;领航员领航不正确,飞机起飞前,机长不对航空器进行全面检查,飞机遇险时机长未采取必要的挽救措施;机组人员未经机长批准擅自离开航空器;民用航空器不按照空中交通管制单位指定的航路和飞行高度飞行;民用航空器机组人员的飞行时间、执勤时间超过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限等。
(2)必须造成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严重后果。所谓重大事故,根据中国民航总局2000年1月1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等级》规定,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为重大飞行事故:(1)人员死亡,死亡人数在39人及其以下者;(2)航空器严重损坏或迫降在无法运出的地方(最大起飞重量5.7t及其以下的航空器除外);(3)航空器失踪,机上人员在39人及其以下者。所谓严重后果,一般指飞机等航空器或者其他航空设施受到严重损坏,航空器上人员遭受重伤,公私财产受到严重损失等。
(3)严重后果必须是违章行为引起的,二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违反规章制度,致人重伤、死亡或者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必须发生在从始发机场准备载人装货至终点机场旅客离去,货物卸完的整个交通运输活动过程中。
3.重大飞行事故罪的主体
本罪的行为主体为特殊主体即航空人员,根据2018年12月29日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39条的规定,航空人员,是指下列从事民用航空活动的空勤人员和地面人员:空勤人员,包括驾驶员、飞行机械人员、乘务员;地面人员,包括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空中交通管制员、飞行签派员、航空电台通信员。
4.重大飞行事故罪的主观方面
本罪的主观方面是过失,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这种过失主要是指行为人对危害后果的态度而言。行为人在违反规章制度上可能出于故意,但他对于发生飞行事故的严重后果则是过失的,即他应当预见而未预见到可能发生严重后果,或者虽然预见,但轻信可以避免,以致发生了严重的后果;如果出于故意,就不构成本罪,而属于其他犯罪了。
(二)重大飞行事故罪的认定(www.xing528.com)
1.本罪的罪与非罪问题
认定本罪,一看行为人的行为是否违反规章制度。如果行为人的行为是照章行事的,不违反规章制度,即使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也不构成犯罪。二看是否造成了严重后果。行为人虽然违反了规章制度,但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不构成犯罪。三看违章行为与严重后果之间是否有因果关系。即使在行为人的违章行为之后,发生了重大事故,但不是行为人的违章行为引起的,二者之间没有因果关系,不构成犯罪。四看行为人主观上有无过失。如果行为人主观上既无故意,又无过失,严重后果是由于不能预见或者不可抗拒的原因引起的,属于意外事件。
2.重大飞行事故罪的与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的界限
两者都是与飞行安全有关的犯罪,其主要区别在于:(1)犯罪主体不同。重大飞行事故罪的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仅限于航空人员;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而且实践中一般为航空人员以外的人。(2)犯罪客观方面不同。重大飞行事故罪表现为航空人员违反规章制度,发生重大飞行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则表现为对飞行中的航空器上的人员使用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的行为。(3)构成犯罪的要求不同。重大飞行事故罪要求行为人实施违章行为之外,还必须发生特定的重大飞行事故或严重后果,方可构成犯罪;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是危险犯,犯罪的成立并不要求出现实际的严重后果,只要对飞行中的航空器上的人员使用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的即可构成犯罪。如果出现了实际的严重后果,则构成结果加重犯,在较重的量刑档次内裁量刑罚。(4)犯罪主观方面不同。重大飞行事故罪是过失犯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是故意犯罪。
3.重大飞行事故罪的与过失损坏交通工具罪的界限
本罪与过失损坏交通工具罪的界限都是过失犯罪,都会造成一定的严重后果并以此作为构成犯罪的必备要件,它们的主要区别:(1)犯罪主体不同。前者的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仅限于航空人员;后者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2)发生严重后果的原因不同。前者发生的原因是由于航空人员违反规章制度,实施了违章行为;后者发生的原因则是由于行为人实施了对交通工具、交通设施的损坏行为。
司法实践中,航空人员在工作中过失损坏航空器的重要部件或机场重要设施,进而发生重大飞行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应视行为人的过失损坏行为是否违反规章制度而定。如果违反了规章制度,则应是重大飞行事故罪;如果没有违反规章制度,则应定为过失损坏交通工具罪或过失损坏交通设施罪。
4.重大飞行事故罪的与重大责任事故罪的界限
本罪与重大责任事故罪两者都是过失犯罪,都实施了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并且以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作为构成犯罪的必备条件。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1)犯罪主体不同。尽管两者都是特殊主体,重大飞行事故罪的犯罪主体仅限于航空人员;重大责任事故罪的罪主体则只能是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以及群众合作经营组织或个体经营户的从业人员。(2)发生的场合不同。重大飞行事故罪发生在航空器的飞行过程中,而重大责任事故罪则发生在生产、作业过程中。
(三)重大飞行事故罪的处罚
根据《刑法》第131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飞机坠毁或者人员死亡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参照本条规定,如果造成了飞机坠毁或者人员死亡的,应适用本条给予处罚;如果只有航空人员的违章行为,没有实际发生重大飞行事故,则对行为人予以行政处分,不能追究其处罚。
按照中国民航总局2000年1月1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等级》规定的民航飞行事故划分标准,本条基本犯罪构成中的重大飞行事故中已包含致人死亡的情况,而且最多可致39人死亡。这就是说,造成1至39人死亡,属于重大飞行事故,应适用第一档法定刑,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但本条第二档法定刑的适用条件仍然是造成人员死亡,是否应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等级》对“特别重大飞行事故”的规定:人员死亡,死亡人数在40人及其以上者;航空器失踪,机上人员在40人及其以上者。目前没有明文解释。这在司法实践中应如何解决,有待立法机关或司法机关作出进一步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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