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随着民族解放运动的高涨,正在争取独立的民族解放组织被承认为国际法的主体。这一作法产生于一战期间。其时,捷克斯洛伐克和波兰在巴黎分别设立的民族委员会,得到了英、法等国的承认,并参加了巴黎和会。二战之后,这种作法得到国际社会的普遍支持和承认,其中最典型的是阿尔及利亚临时政府和巴勒斯坦解放组织的国际法主体资格的承认。
阿尔及利亚是法国的前殖民地,1954年开始进行反对法国殖民统治的武装斗争并于1958年建立了阿尔及利亚共和国临时政府,得到中国和世界上许多国家的承认。1958年9月23日,中国政府发表声明承认阿尔及利亚临时政府并在同年12月20日与其建立外交关系。1962年7月3日,阿尔及利亚正式宣布独立,中国政府于同日承认阿尔及利亚共和国。中国政府两次承认阿尔及利亚性质有所不同,第一次是承认阿尔及利亚临时政府作为政治实体成为国际法主体的资格,第二次是承认国际法上的新国家。
巴勒斯坦解放组织是根据1964年5月举行的巴勒斯坦人国民大会决定于1964年6月成立的。按照1964年9月第二次阿拉伯首脑会议的决定,巴勒斯坦解放组织是巴勒斯坦人民的正式代表。1974年11月,联合国正式承认巴勒斯坦解放组织是巴勒斯坦人民的正式代表并承认巴勒斯坦解放组织可以在联合国派驻观察员。在巴解组织存在的24年中,得到了世界上80多个国家和国际组织的承认,并同100多个国家建立了各种形式的联系。1988年,巴勒斯坦国正式成立,巴勒斯坦解放组织的政治实体性质的国际法主体资格被巴勒斯坦国的国家性质的国际法资格所取代。(www.xing528.com)
以上国际实践有力地证明,争取独立的民族具有国际法主体资格,虽然它的国际法主体资格同国家相比有一定的差距,但争取独立的民族和民族解放运动组织以政治实体的身份取得国际法主体资格,已为国际社会所承认也为国际实践所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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