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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在职务犯罪概论中的修订本

时间:2023-08-0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如果行为人强令他人违章作业,但所违反的规章与安全生产无关,因而并不存在对人的生命、身体的危险,则不成立本罪。(二)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的处罚根据《刑法》第134条第2款的规定,犯本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

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在职务犯罪概论中的修订本

(一)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的概念及犯罪构成

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是指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

1.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的客体

本罪的客体是生产作业安全,及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财产。

2.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的客观方面

本罪的客观各方面表现为,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强令”既包括利用职权、地位命令指使他人,也包括采取威胁等方式逼迫他人。“违章”是指违反生产、作业中有关安全管理规定。“冒险”是指客观存在的对人的生命、身体的危险。如果行为人强令他人违章作业,但所违反的规章与安全生产无关,因而并不存在对人的生命、身体的危险,则不成立本罪。

根据2015年12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明知存在事故隐患、继续作业存在危险,仍然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134条第2款规定的“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1)利用组织、指挥、管理职权,强制他人违章作业的;(2)采取威逼、胁迫、恐吓等手段,强制他人违章作业的;(3)故意掩盖事故隐患,组织他人违章作业的;(4)其他强令他人违章作业的行为。

3.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的主体(www.xing528.com)

本罪的主体为自然人,包括对生产、作业负有组织、指挥或者管理职责的负责人、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投资人等人员。

4.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的主观方面

本罪的主观方面是过失。所谓过失是指行为人对所发生的后果而言,而对于既违章又冒险则是明知的。

(二)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的处罚

根据《刑法》第134条第2款的规定,犯本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根据2015年12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出现(1)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的;(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3)其他造成严重后果或者重大安全事故的情形;应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相关责任人员,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1)造成死亡3人以上或者重伤10人以上,负事故主要责任的;(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负事故主要责任的;(3)其他造成特别严重后果、情节特别恶劣或者后果特别严重的情形。

本罪是重大责任事故罪的特别规定,行为不符合本罪的犯罪构成,但符合重大责任事故罪的犯罪构成的,应认定为重大责任事故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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