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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犯罪概论(修订本):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

时间:2023-08-0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由于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的法定刑高于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的法定刑,故应按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论处。

职务犯罪概论(修订本):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

(一)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的概念及犯罪构成

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是指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

1.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的客体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生产安全或劳动者的劳动安全,即不特定多数劳动者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劳动者作为生产力中的决定性因素,对经济、社会的发展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因此,必须注重对劳动者安全和健康的保护。党和政府历来坚持“安全第一”的生产方针,重视生产安全和安全生产。尽管国家三令五申要求厂矿等企业、事业单位严把安全关,把安全施工、安全生产、安全作业作为劳动中的头等大事来抓。但是仍有不少用人单位,只顾埋头挣钱,置劳动者的健康、安全于不顾,对事故隐患不及时排除,在劳动安全设施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情况下,强行生产作业,以致频频发生劳动安全事故,严重侵犯劳动者的人身权利,给国家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特别是一些新兴行业的兴起,高空、高压、易燃易爆、高速公路等事故的发生率一直居高不下。因此,针对这些情况,必须运用刑法武器与侵犯劳动安全的行为作坚决的斗争,以保护劳动者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

2.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的客观方面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相关单位的生产、劳动安全设施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构成本罪的在客观方面必须具备以下相互关联的要件:

(1)相关单位的劳动安全设施不符合国家规定,存在事故隐患。所谓劳动安全设施,是指为了防止和消除在生产过程中的伤亡事故,防止生产设备遭到破坏,用以保障劳动者安全的技术设备、设施和各种用品。主要有:防护装置,即用屏护方法使人体与生产中危险部分相隔离的装置;保险装置,即能自动消除生产中由于设备事故和部件损害而引起的人身事故危害的装置,如安全阀、自动跳闸、卷扬限制器等;信号装置,即应用信号警告、预防危险的装置,如信号灯、电器指示灯等;危险警示牌示和识别标志,即危险告示标志和借助醒目颜色或图形判断是否安全的标志。劳动安全设施必须符合国家规定,即符合国家立法机关、生产主管部门制定、颁布的一系列保障安全生产、保护劳动者人身安全和合法权益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中规定的标准。

事故隐患是指由于劳动安全设施不符合国家规定,潜藏着的发生事故的苗头与祸患。如未给在有危害健康的气体、蒸气或者粉尘的场所操作的工人发口罩防护眼镜防毒面具的;未给在有噪音、强光辐射热和飞溅火花碎片、刨屑的场所操作的工人发护耳器、防护眼镜、面具或帽盔的;未给从事电器操作的人发绝缘革化、绝缘手套的;未给在高空作业的工人配备安全带的;机器设备的危险部分未安装防护装置的;压力机械的施压部分未安装安全装置的;电气设备和线路的绝缘性能不佳,电器设备未设必要的可熔保险器或自动开关的。相关单位的劳动安全设施不符合国家规定,存在事故隐患是发生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的直接原因,也是构成本罪的前提条件;如果重大事故的发生并不是由于劳动安全设施不符合国家规定,而是由于其他原因如有人故意破坏、放火等引起的,则不构成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

(2)发生了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了其他严重后果。其他严重后果,是指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或者造成了重大政治影响;或者引起单位职工强烈不满,导致罢工、停产的等。本罪的客观行为发生严重危害结果主要有两种情形:一是负责生产设施或安全生产条件的人员,没有设置合格的安全生产设施与安全生产条件,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二是在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情况下,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不改善安全生产设施与安全生产条件,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www.xing528.com)

3.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的主体

本罪行为主体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具体包括对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负有直接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投资人,以及其他对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负有管理、维护职责的人员,如电工、瓦斯检查工等。

4.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的主观方面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有关直接责任人对于单位存在事故隐患则是明知或者应该知道的,但是由于疏忽大意或过于自信造成了危害结果。造成这种情况的原因有的是片面追求经济效益,不肯在劳动安全和劳动卫生方面进行投入;有的是工作不负责任,疏忽怠惰;有的是心存侥幸心理;无论属于哪种情况,都不影响构成本罪,但在具体量刑时可以作为酌定情节予以考虑。

(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的认定

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与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的区别:如果“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主管或管理人员”不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同时“在生产、作业中直接从事领导、指挥的人员”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对于前者应以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论处,对于后者应以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论处。需要研究的是,如果行为人既对安全生产设施或安全生产条件负有管理责任,又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时,应如何处理?在这种情况下,造成结果的原因有两个行为:一个是行为人的不作为,另一个是作为。似乎实行数罪并罚较为合理。但是,只有一个结果,将一个结果作为两个过失犯罪的构成要件事实,并不合适,故应从一重罪论处。由于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的法定刑高于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的法定刑,故应按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论处。

(三)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的处罚

依照《刑法》第135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2015年12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立案:(1)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的;(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3)其他造成严重后果或者重大安全事故的情形;应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1)造成死亡3人以上或者重伤10人以上,负事故主要责任的;(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负事故主要责任的;(3)其他造成特别严重后果、情节特别恶劣或者后果特别严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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