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utual Non-Aggression)
互不侵犯原则是由国家主权原则直接引伸出来的,是指各国在其相互关系中,不得以任何借口进行侵略,不得以与国际法不符的任何其他方式使用武力或武力威胁以侵犯另一国的主权、独立和领土完整,不得以战争作为解决国际争端的手段。
互不侵犯作为国际法基本原则之一,是一战和“十月革命”后形成的。在此以前,国际法承认国家有战争权,也就是一个国家在它认为适宜的任何时候都可以诉诸战争反对另一国家。国际法上对战争权的规定完全是适应当时帝国主义强权政治的需要。虽然19世纪末20世纪初的两次海牙会议号召参加国尽可能用和平方法解决国际争端,但并没有明文规定各国必须放弃战争的义务。直到1928年《巴黎非战公约》的签订,才正式在国际法上废弃了侵略战争。
按照互不侵犯原则的含义和《联合国宪章》以及1970年《国际法原则宣言》的规定,互不侵犯原则的内容是:禁止在国际关系上首先使用武力或武力威胁侵犯另一国的主权、独立和领土完整;各国负有义务以和平方法解决国际争端,不得以战争作为解决国际争端的手段;侵略战争构成国际法上的危害和平罪,应负国际法上的责任;各国有义务进行避免从事侵略战争的宣传;各国有义务不得侵犯别国国界;各国不得组织武装力量,包括雇佣军侵入他国领土;国家领土不应成为违反国际法,实行军事占领的对象;使用威胁或武力取得的领土一概不得承认为合法;各国都有义务不采取任何强制行动剥夺被压迫民族行使民族自决权等。(www.xing528.com)
互不侵犯原则的中心点是禁止侵略与和平解决国际争端。按照联合国大会1974年12月14日通过的决议,侵略的定义是“一个国家使用武力侵犯另一个国家的主权、领土完整或政治独立,或以本‘定义’所宣示的与联合国宪章不符的任何其他方式使用武力”。此外决议还授予联合国安理会(The Security Council of the United Nations)以确定侵略行为的权利并列举了七项明显构成侵略的行为:(一)一个国家使用武力侵入或攻击另一个国家的领土,或因这种侵入或攻击而造成的任何军事占领或吞并,不论时间如何短暂,都构成侵略行为。例如1990年8月2日,伊拉克出动350辆坦克,几十架直升飞机和数万地面部队大举入侵科威特并很快占领科威特全境。伊拉克的行为是决议所列举的不折不扣的侵略行为。(二)一个国家使用武装部队对另一个国家的领土进行轰炸或使用任何武器。(三)一个国家使用武装部队封锁另一个国家的港口或海岸。(四)一个国家使用武装部队攻击另一个国家的陆、海、空军或商船和民航机。(五)一个国家违反其与接受国签订的协定所规定的条件,使用其在另一个国家领土上的武装部队,或在协定终止后,延长该武装部队的驻扎期限。(六)一个国家允许另一国家使用其领土对第三国进行攻击。(七)一个国家或以其名义派遣武装小分队、武装团队、非正规军或外国雇佣军,对另一个国家进行其严重性相当于上列各项行为的武力行为,或者该国实际上卷入了这些行为。以上各项行为都构成侵略。联合国决议确定侵略的定义和列举侵略行为的目的就是制止侵略。它反映了第三世界人民反帝、反殖、反霸的要求,有助于世界各国人民团结一致,共同制止侵略行为的发生。
在世界各国的共同努力下,国际局势正逐渐趋于缓和。维护和平、禁止侵略已成为世界各国的共同奋斗目标和当今世界潮流的发展趋势。但仍有个别国家推行霸权主义、强权政治,不遵守国际法准则,以武力威胁弱小国家的和平与安宁。除1990年伊拉克吞并科威特事件外,1983年美国军队入侵格林纳达。1989年底,美军入侵巴拿马,占领巴拿马重要城市,逮捕巴拿马总统。这些侵略行为都是对国际法的粗暴践踏,是某些大国以大欺小,以强凌弱,推行霸权主义的例证。
国际法所规定的禁止动用武力不是绝对的。凡是国际法所允许的特殊情况下的使用武力并不在禁止之列。这主要指两种情况:(一)在本国遭到侵略时的自卫行动甚至武装自卫;(二)联合国会员国履行宪章义务,参加联合国维持和平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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