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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相尊重主权,国际法教程,重要性及实践

更新时间:2025-01-13 工作计划 版权反馈
【摘要】:互相尊重主权,就是国与国在相互交往中,相互尊重对方统治国家的权力。这种相互尊重不应由于社会制度和意识形态的不同而受到影响,更不能以社会制度、意识形态不同而干涉别国内政,把自己国家的社会制度、意识形态强加于他国。独立权是国家主权的重要标志和必然结果。世界各国都有权对以上犯罪行为行使管辖权。联合国安理会也曾指出,以色列私自绑架艾希曼侵犯了阿根廷的主权。因此,国际交往权与国家主权有着密切的联系。

国家主权是国家的最重要的属性,也是区分独立国与附属国、殖民地的重要标准。国家主权具有两方面含义:(一)在国内的最高统治权;(二)在国际上的独立权。这就是说,任何国家都有权按照自己的意愿,根据本国情况,选择自己的社会制度、国家形式,组织自己的政府,独立自主地处理本国的内部和外部事务。每个国家固有的这种权力,就是国家主权。这种权力不可分割、让与,不受其它国家干预,也不从属于任何外来的意志。因而,这种权力在国内是至高无上的,在国际上是独立自主的。

互相尊重主权,就是国与国在相互交往中,相互尊重对方统治国家的权力。这种相互尊重不应由于社会制度和意识形态的不同而受到影响,更不能以社会制度、意识形态不同而干涉别国内政,把自己国家的社会制度、意识形态强加于他国。正因为如此,国家主权原则不仅成为国际法的基础,而且也成为国际关系的基础并由此引伸出了国家在国际法上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一)独立权(The Right of Independence)

独立权是指一国全权处理本国内外事务而不受其它国家支配的权利。也就是对内,国家可以自由地决定社会制度,制定法律,组织军队等等;对外,国家可以独立地处理对外事物,自由决定与其它国家的关系,不受任何国家干涉。独立权是国家主权的重要标志和必然结果。丧失了独立,就失去了主权,也就失去了作为国际法上国家的重要属性。因此,主权和独立两词有密切的内在联系,在国际法上经常被交互使用。

(二)管辖权(Jurisdiction、Jurisdictional Power)

管辖权是指国家对其领土内的一切人与物,除国际法公认的豁免者外,依据本国的法律行使管辖权。管辖权分为三类:领域管辖、依国籍而定的管辖和普遍性的管辖。

领域管辖又称属地管辖(territorial jurisdiction),即国家对其领域内一切人、物行使管辖。国家的管辖权除限于本国境内的人与物外,有时根据实际需要、事件的性质或其他原因,也可以延伸于领域之外,这就是领域管辖的延伸(extension of jurisdiction)。例如,1927年国际常设法院对法国船“荷花号”在公海行驶,撞沉土耳其客轮一案的审理中,根据领域管辖延伸的原则,确认土耳其因是受害者而拥有管辖权。虽然1958年《公海公约》和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推翻了国际常设法院对“荷花号”的判例原则,把受害国的管辖权转让给船旗国(flag state)。但这一裁决对国际法仍产生了一定的影响,领域管辖延伸的原则至今依然存在。此外,国家可以对行为起源于国内,完成于他国的犯罪行为或行为起源于国外结果发生在国内的犯罪行为进行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Criminal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第6条规定的外国公民在中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公民的犯罪,要受中国的某种管辖,就属于领域管辖的延伸。

依国籍而定的管辖又称属人管辖(personal jurisdiction),即国家对任何拥有其国籍的人,无论他处于国内或国外,都有管辖权。据此,凡是居住在外国的各国侨民,都要接受双重管辖,也就是国籍国的管辖和居住国的管辖。

普遍性管辖(universal jurisdiction)是指某一特定犯罪行为因其本质上危害到国际和平与安宁及全人类的利益,所以无论犯罪行为发生于何地,是哪国公民所为,各国都有权管辖。长期以来,国际法上所承认的国家可以适用普遍管辖原则的唯一犯罪行为是海盗行为。17世纪中叶以后,随着欧洲各国经济的发展,国际贸易不断增加,海盗行为对国际贸易的危害和对资本主义发展的阻碍作用日趋严重,因而国际法上把海盗行为视为人类的敌人,并赋予各国惩罚海盗行为的权利。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普遍管辖原则的范围明显扩大,它不仅包括传统的海盗行为,还增加了战争罪犯、种族灭绝、贩卖奴隶、贩卖妇女、儿童和空中劫持等罪行。世界各国都有权对以上犯罪行为行使管辖权。但是各国在行使普遍管辖权时应在公海或本国国土范围之内,不能超出这个范围到别国管辖范围内行使普遍管辖权,否则就是侵犯别国主权。例如,1961年以色列的耶路撒冷地方法院审判纳粹战犯艾希曼一案。阿道夫·艾希曼原是纳粹机构“犹太人中央事物局”的头目,二战中曾参与屠杀了在欧洲的400万犹太人,被列在战后纽伦堡法庭审判的德国战犯名单中。由于他当时潜逃隐匿,所以未被缉获受审。1960年5月,以色列情报机构侦获到艾希曼化名藏匿在阿根廷,于是派人前往阿根廷秘密将艾希曼绑架,空运到以色列进行审判。虽然国际社会依据普遍管辖原则,承认以色列法院对艾希曼所犯“反人类罪”拥有管辖权,但阿根廷还是对以色列非法逮捕艾希曼的行为提出强烈抗议。联合国安理会也曾指出,以色列私自绑架艾希曼侵犯了阿根廷的主权。

(三)国际交往权(The Right of Intercourse)(www.xing528.com)

国际交往权是指一个国家享有与其它国家建立政治、经济、文化关系,缔结条约,参加国际组织与国际会议的权利。这是作为一个主权国家不可剥夺的权利。国际交往权是国家主权原则在外交领域的具体体现。如果某一国的国际交往权受到限制或受其他国家控制,无疑这个国家的主权就受到了侵犯。因此,国际交往权与国家主权有着密切的联系。

(四)平等权(The Equal Rights)

国家不分大小强弱在法律上一律平等。这种平等应是实质上的平等,不应因社会制度、经济水平、地理条件不同而受到影响。为了尽可能实现国际法的平等原则,保证各国充分享有在国际社会的平等权利,国际法确认了一系列有关平等的原则和国际习惯。这些原则和习惯将在第五节详细阐述。

(五)尊荣权(The Right of Digeity and Honor)

国家的国旗、国徽、国名是这个国家的象征,应得到世界各国的尊重并拥有不可侵犯的权利;国家元首、外交官员是国家的代表,同样应得到其它各国的尊重和礼遇,并在国际法上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为保证各国的尊荣权利,国际上许多国家都颁布有关的法律加以规定,如不允许侮辱、毁坏外国的国旗、国徽,不许攻击、诽谤外国元首和外交代表,否则要追究刑事责任。例如,1982年中国《商标法》(The Trademark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第8条规定f商标不得使用下列文字图形:(A)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勋章相同或近似的;(B)同外国的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相同或近似的;(C)同政府间的国际组织的旗帜、徽记、名称相同或类似的;(D)同红十字、红新月的标志、名称相同或近似的。凡违反以上规定者要处以罚款或追究刑事责任。

(六)自卫权(The Right of Self-Defence)

自卫权是指国家在遭到武力攻击时,有行使单独或集体自卫的权利。按照国际法的有关规定,国家在行使自卫权时,必须遵守互不侵犯原则,不得造成对第三国的威胁和伤害。

国家在国际上享受以上基本权利的同时,也应承担尊重其他国家这些基本权利的义务。权利和义务是辩证的统一,不能割裂。各国只有在享受权利的同时承担义务,才能保证自己和其他各国真正享受到以上各项权利。只享受权利不承担义务,既不符合国际法的原则,也不能保证本国完全享受到国际法赋予的各项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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