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的概念及犯罪构成
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是指对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负有追究责任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不履行法律规定的追究职责,情节严重的行为。
1.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的客体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制度。
2.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的客观方面
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的客观行为是徇私舞弊,不履行法律规定的追究职责,对法律赋予的应当对有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或者个人进行追究处罚的职责不予履行。不履行法律规定的追究职责包括两种情况:一是不履行刑法规定的追究刑事责任的职责,主要表现为不将该犯罪提交司法机关处理;二是不履行法律规定的追究其他法律责任的职责。
3.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的主体(www.xing528.com)
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的主体是对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负有追究责任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主要是指工商行政管理人员、司法工作人员等。
4.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的主观方面
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的罪责形式是故意,这里的故意,是指明知相关主体有制售伪劣商品的犯罪行为而有意放纵的主观心理状态,且具有徇私的动机。
(二)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的处罚
根据《刑法》第414条之规定,对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负有追究责任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不履行法律规定的追究职责,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根据2006年7月2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1)放纵生产、销售假药或者有毒、有害食品犯罪行为的;(2)放纵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犯罪行为的;(3)放纵依法可能判处3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的;(4)对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不履行追究职责,致使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得以继续的;(5)3次以上不履行追究职责,或者对3个以上有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的单位或者个人不履行追究职责的;(6)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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