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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工作人员的走私罪与放纵走私罪的处罚与加重处罚规定

时间:2026-01-24 理论教育 眠眠 版权反馈
【摘要】:其实,海关工作人员的这种行为是走私罪的共犯与放纵走私罪的想象竞合,应当从一重罪论处。海关工作人员收受贿赂又放纵走私的,应以受贿罪和放纵走私罪数罪并罚。犯放纵走私罪而情节特别严重是本罪的加重处罚事由。

(一)放纵走私罪的概念及犯罪构成

放纵走私罪是指海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违反法律规定,明知是走私行为而予以放纵,使之不受查究,情节严重的行为。

1.放纵走私罪的客体

放纵走私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海关监管制度。海关是国家的进出境监督管理机关。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以下简称《海关法》)和其他法律、法规,主要从事监管进出境的运输工具、货物、行李物品、邮递物品和其他物品,征收关税和其他税、费,查缉走私等海关业务。加强海关的管理,对维护国家的主权和利益,促进对外经济贸易和科技文化交往,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具有重要作用。海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放纵走私,不仅纵容走私违法犯罪行为,破坏了海关监督秩序,使国家海关法律、法规的顺利实施受到严重干扰,还损害了国家机关特别是海关的威信。

2.放纵走私罪的客观方面

放纵走私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徇私舞弊,放纵走私。主要表现为海关工作人员,出于徇私情、图私利的动机,有法不依,有章不循,利用职权,对具有走私行为和走私犯罪的人故意包庇、放纵,对应该查处的不予查处、应该处罚的不予处罚、应该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的行为。徇私舞弊的方法,通常表现为搜集、制造提供假证据材料,篡改、毁灭证实真相的证据材料,歪曲事实,或者通风报信、私放、窝藏走私分子或者私放走私货物进出国(边)境等方法,纵容走私违法犯罪活动。需要注意的是,海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放纵走私的行为,一般只能发生在侦查或者查处阶段。

3.放纵走私罪的主体

放纵走私罪的主体是海关工作人员。这里的海关工作人员,是指在海关机构中从事业务的人员。

4.放纵走私罪的主观方面

放纵走私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这里的故意,是指明知是放纵走私的行为而有意实施的。本罪须出于徇私的动机,有的是为了贪图钱财等不法利益,有的是因碍于亲朋好友情面而徇私舞弊,有的是出于报复或嫉妒心理而徇私舞弊等。(https://www.xing528.com)

(二)放纵走私罪的认定

1.放纵走私罪中的走私、受贿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海关总署2002年7月8日《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6条指出,“负有特定监管义务的海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利用职权,放任、纵容走私犯罪行为,情节严重的,构成放纵走私罪。放纵走私行为,一般是消极的不作为。如果海关工作人员与走私分子通谋,在放纵走私过程中以积极的行为配合走私分子逃避海关监管或者在放纵走私之后分得赃款的,应以共同走私犯罪追究刑事责任”。其实,海关工作人员的这种行为是走私罪的共犯与放纵走私罪的想象竞合,应当从一重罪论处。海关工作人员收受贿赂又放纵走私的,应以受贿罪和放纵走私罪数罪并罚。

2.放纵走私罪与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徇私枉法罪的关系

放纵走私罪与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的关系在于当海关工作人员在履行海关监管职能时,发现有关走私行为可能构成走私罪,但徇私舞弊,既不将案件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也不按海关法做出处理的,应认定为放纵走私罪;如果徇私舞弊不将案件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但按海关法做出处理的,则应认定为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前一种行为的客体侵害程度严重,而且确实放纵了走私,故按照法定刑较重的放纵走私罪处理;后一种行为的客体侵害程度相对轻微,而且依《海关法》做出了一定处理,不宜认定为放纵走私,故按照法定刑较轻的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处理。

作为司法工作人员的海关工作人员(负责走私犯罪侦查的人员),发现他人行为构成走私罪,但故意使其不受刑事追诉的,应认定为徇私枉法罪。实施本罪行为同时触犯走私罪的(构成走私罪的共犯),属于想象竞合犯,从一重罪论处。

(三)放纵走私罪的处罚

根据《刑法》第411条之规定,海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放纵走私,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犯放纵走私罪而情节特别严重是本罪的加重处罚事由。这里的情节特别严重,是指放纵重大走私犯的;放纵走私人数、次数特别多的;因放纵走私致使国家应收税额损失特别重大的;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等。

根据2006年7月2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放纵走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1)放纵走私犯罪的;(2)因放纵走私致使国家应收税额损失累计达10万元以上的;(3)放纵走私行为3起次以上的;(4)放纵走私行为,具有索取或者收受贿赂情节的;(5)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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