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在资本主义时期有了很大发展,已趋于成熟并形成了比较完整的法律体系。1643年至1648年的威斯特伐利亚和会是近代国际法产生的重要标志,它确立了一系列国际法的规则,而且大大改变了许多已有的其他原则和制度,使国际法走向成熟和完整。
《威斯特伐利亚和约》(Statute of Westfalen)确认了国际法上的承认制度、条约遵守制度,改变了过去传统的外交代表制度和外国人的待遇等制度。《和约》对国际法的最大贡献是确立了近代国际法的主要原则——主权平等原则和领土主权原则。这两个原则的确立为国际法注入了新的活力,使国际法向进步、民主的方向大大迈进一步。
在这个时期,还出现了许多著名的资产阶级国际法学家,他们提出了许多进步的国际法原则,如国家主权原则、不干涉内政原则、在战争法中贯彻人道主义精神等等。这些进步的原则推动了国际法的发展。特别是著名的国际法学家格老秀斯(Grotius)的《海上自由论》(Mare Liberum 1609年)和《战争与和平法》(De jure belli ac pacis,1625),奠定了近代国际法的基础。《海上自由论》写于1609年,针对当时葡萄牙的海上霸权,格老秀斯提出海上自由,反对对海洋的垄断与封锁。在《战争与和平法》中,格老秀斯系统地论述了国际法的主要内容,概括了国际法的范围,是一部有完整体系的国际法著作,对近代国际法的发展,产生了重大影响。(www.xing528.com)
1789年以法国大革命为代表的资产阶级革命,使近代国际法进入一个新阶段。资产阶级为了反对封建专制制度,提出了一系列进步的国际法原则,国家主权原则、不干涉内政原则、民族自决原则等都是这个时期的重要产物。这些进步的国际法原则,在当今还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在资本主义发展到帝国主义阶段,为了对外进行侵略扩张、掠夺殖民地、实行对别国政治压迫、经济剥削的需要,资产阶级抛弃了自己提出的进步的国际法原则,提出了为侵略扩张政策服务的原则制度,如势力范围、合法干涉、领事裁判权、租借地等等。这些反动的国际法原则严重阻碍了国际法向进步方向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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