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的概念及犯罪构成
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致使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脱逃,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1.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的客体
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司法法律、规章、制度和司法机关对在押人员的正常管理和正常工作秩序。
2.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的客观方面
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在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负有监押在押人员的司法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导致在押人员脱逃。
所谓“严重不负责任”是指在羁押场所、押解途中未按规定采取有关看守、监管措施;擅离看守、监管岗位;发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有脱逃迹象,不及时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脱逃时,不及时组织、进行追捕等。所谓“脱逃”是指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从羁押场所如看守所、拘役所、监狱、未成年犯管教所等或者押解途中或者审判场所逃走,从而脱离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管,虽然在押但不是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而是其他人员如被行政、司法拘留的人员、劳动教养人员逃离羁押,不能构成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构成犯罪的,亦应以他罪,例如玩忽职守罪论处。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脱逃还需要与行为人的行为有因果关系,即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的脱逃是由于行为人的玩忽职守、严重不负责任而造成。另外,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属于结果犯,只有造成严重后果时才构成犯罪。(www.xing528.com)
3.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的主体
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的犯罪主体只能是负有监押在押人员职责的监狱、看守所、劳教所、少教所的司法工作人员,其他人不构成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
4.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的主观方面
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的犯罪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即行为人应当预见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或已经预见但因过于自信造成在押人员脱逃。
(二)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的处罚
根据《刑法》第400条第2款的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根据2006年7月2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造成特别严重后果”,予以立案:(1)致使依法可能判处或者已经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脱逃的;(2)致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脱逃3人次以上的;(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脱逃以后,打击报复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被害人、证人和司法工作人员等,或者继续犯罪的;(4)其他致使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脱逃,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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