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的概念及犯罪构成
不解救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罪是指负有解救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接到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及其家属的解救要求或者接到其他人的举报,而对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不进行解救,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1.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的客体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解救妇女、儿童的职务活动和国家机关的信誉。负有解救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本应认真负责地履行自己解救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的职责,如果其拒不履行其职责,不但会使国家工作人员解救妇女、儿童的职务活动不能进行或难以进行,还会使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及其亲属和群众对国家机关不信任和不满,损害国家机关的信誉。
2.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的客观方面
不解救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罪的客观行为是接到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及其家属的解救要求或者接到其他人的举报,而对被拐卖的妇女、儿童不进行解救。本罪的行为方式是不作为,即根据职责要求应当进行解救而不予解救。
3.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的主体(www.xing528.com)
不解救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罪的主体是对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负有解救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这里的对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负有解救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是指负有解救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主要是指公安机关的工作人员。
4.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的主观方面
不解救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这里的故意,是指明知是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的行为而有意不进行解救的主观心理状态。
(二)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的处罚
根据《刑法》第416条第1款之规定,对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负有解救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接到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及其家属的解救要求或者接到其他人的举报,而对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不进行解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不解救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罪的立案标准是造成严重后果,根据2006年7月2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相关主体不解救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1)因不进行解救,导致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或者其家属重伤、死亡、精神失常的;(2)因不进行解救,导致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被转移、隐匿、转卖,不能及时进行解救的;(3)对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不进行解救3人次以上的;(4)对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不进行解救,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5)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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