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动植物检疫失职罪的概念及犯罪构成
动植物检疫失职罪是指动植物检疫机关的检疫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对应当检疫的动植物不检疫,或者延误检疫出证、错误出证,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1.动植物检疫失职罪的客体
动植物检疫失职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动植物检疫机关的正常活动。动植物检疫失职行为使国家动植物检疫法律、法规的顺利实施受到严重干扰,损害了国家动植物检疫机关的威信,影响国家动植物检疫机关的正常活动。
2.动植物检疫失职罪的客观方面
动植物检疫失职罪的客观行为主要包括以下三种情形:(1)对应当检疫的检疫物不检疫,即对国家有关进出境动植物检疫的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检疫的物品不进行检疫。(2)延误检疫出证,即对报检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或其他检疫物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签发检疫单证,耽误了检疫结论的出示。(3)错误出证,即检疫的结果与事实相违背,错误地签发检疫单证。
3.动植物检疫失职罪的主体(www.xing528.com)
动植物检疫失职罪的主体是动植物检疫机关的检疫人员。这里的动植物检疫机关的检疫人员,是指在国务院设立的动植物检疫机关中,从事进出境动植物检疫工作的人员以及国家动植物检疫机关在对外开放的口岸和进出境动植物检疫业务集中的地点设立的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中,具体实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工作的人员。
4.动植物检疫失职罪的主观方面
动植物检疫失职罪的主观方面是过失。这里的过失,是指应当预见到自己的动植物检疫失职可能造成致使国家利益遭到重大损失,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主观心理状态。
(二)动植物检疫失职罪的处罚
根据《刑法》第413条第2款之规定,动植物检疫机关的检疫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对应当检疫的检疫物不检疫,或者延误检疫出证、错误出证,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根据2006年7月2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动植物检疫失职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1)导致疫情发生,造成人员重伤或者死亡的;(2)导致重大疫情发生、传播或者流行的;(3)造成个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15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15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75万元以上的;(4)造成公共财产或者法人、其他组织财产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3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150万元以上的;(5)不检疫或者延误检疫出证、错误出证,引起国际经济贸易纠纷,严重影响国家对外经贸关系,或者严重损害国家声誉的;(6)其他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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