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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检失职罪:概念、构成及责任

时间:2023-08-0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一)商检失职罪的概念及犯罪构成商检失职罪是指国家商检部门、商检机构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对应当检验的物品不检验,或者延误检验出证、错误出证,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商检失职罪:概念、构成及责任

(一)商检失职罪的概念及犯罪构成

商检失职罪是指国家商检部门、商检机构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对应当检验的物品不检验,或者延误检验出证、错误出证,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1.商检失职罪的客体

商检失职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部门、机构的正常活动及国家其他有关机关的正常活动。进出口商检验制度既是一种国际惯例,同时对于保证进出口商品的质量,维护对外贸易有关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对外经济贸易关系的顺利发展具有重要作用。从事进出口商品检验工作的人员责任重大,如果商检失职,致使不合格的商品进口或出口,或者合格的商品不能进口或出口,就会损害我国的经济利益,破坏对外经贸关系,甚至影响我国的国际声誉。

2.商检失职罪的客观方面

商检失职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严重不负责任,对应当检验的物品不检验,或者延误检验出证、错误出证。主要有以下情形:(1)对应当检验的物品不检验,即对国家商检部门根据对外贸易发展的需要,制定调整并公布,列入《商检机构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种类表》的进出口商品和其他法律、行政法律规定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进出口商品而不检验。(2)延误检验出证,即在对外贸易合同约定的索赔期限内没有检验完毕。(3)错误出证,即检验结果与事实不相符合的出证。

3.商检失职罪主体(www.xing528.com)

商检失职罪的主体是国家商检部门、商检机构的工作人员。这里的国家商检部门、商检机构的工作人员,是指在国务院设立的进出口商品检验部门中,从事进出口商品检验工作的人员,以及在国家商检部门设在各地的进出口商品检验机构中管理所辖地区的进出口商品检验工作的人员。

4.商检失职罪的主观方面

商检失职罪的主观方面是过失。这里的过失,是指应当预见商检失职行为可能造成国家利益重大损失的结果,因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主观心理状态。

(二)商检失职罪的处罚

根据《刑法》第412条第1款之规定,国家商检部门、商检机构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对应当检验的物品不检验,或者延误检验出证、错误出证,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根据2006年7月2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商检失职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1)致使不合格的食品、药品、医疗器械等商品出入境,严重危害生命健康的;(2)造成个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15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15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75万元以上的;(3)造成公共财产、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财产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3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150万元以上的;(4)未经检验,出具合格检验结果,致使国家禁止进口的固体废物、液态废物和气态废物等进入境内的;(5)不检验或者延误检验出证、错误出证,引起国际经济贸易纠纷,严重影响国家对外经贸关系,或者严重损害国家声誉的;(6)其他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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