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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染病防治失职罪的概念及犯罪构成

时间:2023-08-0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传染病防治失职罪的结果是导致传染病传播或者流行,情节严重。在传染病防治过程中,因工作失误往往也会给国家和人民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在这一点上与传染病防治失职罪存在相同之处。

传染病防治失职罪的概念及犯罪构成

(一)传染病防治失职罪的概念及犯罪构成

传染病防治失职罪是指从事传染病防治的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导致传染病传播或者流行,情节严重的行为。

1.传染病防治失职罪的客体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传染病防治的管理制度。传染病,是指由于致病性微生物,如细菌、病毒、立克次体、寄生虫等侵入,发生使人体健康受到某种损害以及危及生命的一种疾病,可以通过不同方式直接或间接地传播,造成人群中传染病的发生或者流行。参照2013年6月29日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根据各种传染病的传染性强弱、传播途径难易、传播速使的快慢、人群易感范围等因素将传染病分为三类:甲类传染病属于传染性强、传播途径容易实现、传播速度快、人群普遍易感的烈性传染病,包括鼠疫霍乱。这是国际检疫传染病,一经发现,必须立即向世界卫生组织通报;乙类传染病是与甲类传染病比较,其传染性、传播途径、速度、易感人群较次的一类,包括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艾滋病病毒性肝炎、脊髓灰质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麻疹、流行性出血热、狂犬病、流行性乙型脑炎登革热、炭疽、细菌性和阿米巴痢疾肺结核伤寒副伤寒、流行性脑脊髓膜炎、百日咳、白喉、新生儿破伤风猩红热、布鲁氏菌病、淋病、梅毒、钩端螺旋体病、血吸虫病、疟疾;丙类传染病是根据其可能发生和流行的范围,通过确定疾病监测区和实验室进行监测管理的传染病,包括流行性感冒流行性腮腺炎、风疹、急性出血性结膜炎麻风病、流行性和地方性斑疹伤寒、黑热病、包虫病、丝虫病,除霍乱、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伤寒和副伤寒以外的感染性腹泻病。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可以根据情况,增加或者减少乙类、丙类传染病病种并予公布。

传染病是危害严重的流行性疾病。传染病的传播或者流行,不仅严重危害人民的身体健康,而且会严重影响传染病流行区人民的正常生产和生活。从事传染病防治的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而导致发生传染病传播或者流行,就直接破坏了传染病防治的管理制度。

2.传染病防治失职罪的客观方面

传染病防治失职罪的行为是在传染病防治工作中,严重不负责任,未能履行传染病防治职责。传染病防治失职罪的结果是导致传染病传播或者流行,情节严重。这里的传染病传播或者流行,是指传染病防治法中规定的甲类、乙类或者丙类传染病疫情在一定范围内广泛散布或者蔓延。

3.传染病防治失职罪的主体

传染病防治失职罪的主体是从事传染病防治的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这里的从事传染病防治的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是指在各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中对传染病的防治工作负有统一监督管理职责的人员。(www.xing528.com)

4.传染病防治失职罪的主观方面

本罪在主观方面,只能由过失构成,故意不构成本罪。也就是应当知道自己严重不负责任的行为,可能会导致传染病传播或者流行,但是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是虽然已经预见到可能会发生,但凭借着自己的知识或者经验而轻信可以避免,以致发生了造成严重损失的危害结果。

(二)传染病防治失职罪的认定

认定传染病防治失职罪时,应区分传染病防治失职罪与工作失误的界限。在传染病防治过程中,因工作失误往往也会给国家和人民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在这一点上与传染病防治失职罪存在相同之处。但两者有严格的区别:(1)客观行为特征不同。工作失误,行为人是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义务;而传染病防治失职罪则表现为行为人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义务。(2)导致发生危害结果的原因不同。工作失误,是由于制度不完善,一些具体政策界限不清,管理上存在弊端,以及由于国家工作人员文化水平不高、业务素质较差、缺乏工作经验,因而计划不周、措施不当,以致在积极工作中发生错误,造成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而传染病防治失职罪,则是由于违反工作纪律和规章,严重官僚主义,对工作极端不负责任等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传染病防治失职罪的处罚

根据《刑法》第409条之规定,从事传染病防治的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导致传染病传播或者流行,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根据2006年7月2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传染病防治失职,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1)导致甲类传染病传播的;(2)导致乙类、丙类传染病流行的;(3)因传染病传播或者流行,造成人员重伤或者死亡的;(4)因传染病传播或者流行,严重影响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的;(5)在国家对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采取预防、控制措施后,对发生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地区或者突发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突发传染病病人,未按照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工作规范的要求做好防疫、检疫、隔离、防护、救治等工作,或者采取的预防、控制措施不当,造成传染范围扩大或者疫情、灾情加重的;(6)在国家对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采取预防、控制措施后,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指使、强令他人隐瞒、缓报、谎报疫情、灾情,造成传染范围扩大或者疫情、灾情加重的;(7)在国家对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采取预防、控制措施后,拒不执行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应急处理指挥机构的决定、命令,造成传染范围扩大或者疫情、灾情加重的;(8)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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