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职务犯罪概论:签订合同失职被骗案例

职务犯罪概论:签订合同失职被骗案例

时间:2023-08-0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行为人对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被诈骗,并造成“重大损失”的危害后果,不是抱希望或放任其发生的心理态度,而是由于其过失造成的,故意不构成本罪。

职务犯罪概论:签订合同失职被骗案例

(一)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的概念及犯罪构成

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是指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因严重不负责任被诈骗,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1.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的客体

本罪的客体是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管理秩序和国家的经济利益。

2.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的客观方面

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在签订、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因严重不负责任被诈骗,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所谓合同,是指处于平等地位的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或终止民事关系、经济关系等的一种协议,如买卖、承揽、技术、融资、租赁、居间、担保、劳务、期货等合同;所谓签订合同,是指当事人之间就合同的条款进行协商,从而使各方的意思表示趋于一致的过程;所谓履行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按照合同规定的条款履行自己的义务,从而使双方当事人的合同目的得以实现的行为。合同生效后,除非一些法定情况,当事人都应全面、实际、正确地履行,否则应承担合同违约的法定责任。

行为人只有在签订、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因严重不负责任而导致了被诈骗的事实,才可构成本罪。“所谓严重不负责任”是指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自己在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应当履行的职责。其表现形式多种多样,如不就对方当事人的合同主体资格、资信情况、履行能力等进行认真的咨询、调查、了解、审查;应当公证或者鉴证的不进行公证或鉴证;贪图个人私利,关心的不是标的质量、价格,而是从中得到多少回扣、捞到多少好处。得到好处后,在质量上舍优求劣、在价格上舍低就高、在路途上舍近求远、在来源上舍公取私等;擅自越权作主签订、履行合同;急功近利不辨真假,盲目吸引外资,上当受骗;违反规定为他人签订经济担保合同;发现合同无效或对方根本没有履行能力,仍不坚持自己应当拥有的合法权益,甚至撒手不管,听之任之,等等。如果并不存在严重不负责任的行为,或者虽有严重不负责任的行为但不是因此而被诈骗,即使有重大过失亦不能以本罪论处。

所谓被诈骗,是指他人出于非法占有的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的过程中,故意采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手段,致使其产生错误的认识,从而导致公司、企业财产被他人骗取。无被诈骗的事实,即使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在工作中具有严重不负责任的玩忽职守行为,亦不能构成本罪,这是本罪构成的一个重要客观条件。根据2010年5月7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本条规定的“诈骗”是指对方当事人的行为已经涉嫌诈骗犯罪,不以对方当事人已经被人民法院判决构成诈骗犯罪作为立案追诉的前提。此外,对方出于诈骗故意实施诈骗行为如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或者虽然得逞,但通过各种途径如法律途径得以追回,造成的损失包括诉讼费用、追缴被诈骗钱财的费用等并不重大,都不能以犯罪论处。

还要注意的是并非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严重不负责任的一切行为,都成立本罪。因严重不负责任而不能履行合同,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不成立本罪;只有因严重不负责任被诈骗,从而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才成立本罪。所谓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是指造成大量的财物被诈骗而无法追回;或因对方诈骗造成无法供货,被迫停产甚至濒临破产倒闭等严重后果。对于损失的认定应主要从经济角度评价。(www.xing528.com)

3.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的主体

行为主体只限于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包括“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与“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所谓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是在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中对该合同的签订、履行负领导责任的人员。所谓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指对该合同的签订和履行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领导下负执行义务的人员。

4.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的主观方面

本罪的主观方面只能由过失构成。行为人对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被诈骗,并造成“重大损失”的危害后果,不是抱希望或放任其发生的心理态度,而是由于其过失造成的,故意不构成本罪。

(二)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的处罚

根据《刑法》第167条的规定,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因严重不负责任被诈骗,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根据2010年5月7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14条的规定,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因严重不负责任被诈骗,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案追诉:(1)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2)造成有关单位破产,停业、停产6个月以上,或者被吊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解散的;(3)其他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金融机构、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造成100万美元以上外汇被骗购或者逃汇1000万美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