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玩忽职守犯罪的概念
玩忽职守犯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国有公司、企业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违反工作纪律、规章制度,擅离职守,不尽职责义务,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义务,影响国家机关公务的合法、公正、有效执行,损害国民对国家机关公务的客观、公正、有效执行的信赖,致使国家与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二)玩忽职守犯罪的犯罪构成
1.玩忽职守犯罪的客体
玩忽职守犯罪的客体要件主要是国家机关公务的合法、公正、有效执行,国家相关管理制度,以及国民对此的信赖。当然,玩忽职守的某些罪名还可能侵犯到其他客体,例如,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同时会侵犯到公民的人身民主权利。
2.玩忽职守犯罪的客观方面
玩忽职守犯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工作纪律、规章制度,擅离职守,不尽职责义务,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义务。根据刑法的规定,行为人玩忽职守只有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时,才成立犯罪,但这种结果不仅指有形的结果,还需要进行客观、全面的判断与评价。(www.xing528.com)
3.玩忽职守犯罪的主体
玩忽职守犯罪的行为主体主要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国家相关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军事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部分罪名的主体是国有公司、企业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另外,也需要注意本类犯罪不同罪名的主体差异情况:第一,本类犯罪多数罪名都对相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范围进一步做出了限制,因此,具体罪名主体要参照具体界定的范围。第二,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的主体可以是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但性质不属于职务犯罪。第三,对于军人违反职责的犯罪,在刑法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应适用特别规定,不应认定为本章的职务犯罪。
4.玩忽职守犯罪的主观方面
本类职务犯罪的主观方面为过失,但过失是针对造成重大损失的结果而言,并不排斥行为人对违反工作纪律和规章制度或对自己的作为和不作为行为存在故意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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