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的概念及犯罪构成
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在执行判决、裁定活动中,滥用职权,不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执行职责,或者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1.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的客体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司法活动的公正性和司法机关的威信。
2.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的客观方面
本罪名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在执行判决、裁定活动中,滥用职权,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其中的判决、裁决,不仅包括民事、行政方面的判决、裁定,还包括部分刑事判决与裁定,如不履行没收财产或罚金判决的,就可能构成本罪。
3.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的主体(www.xing528.com)
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仅限于司法工作人员。一般是审判机关中执行判决、裁定的工作人员。
4.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的主观方面
主观方面是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即明知是滥用执行判决、裁定职权的行为而有意实施的主观心理状态。
(二)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的处罚
根据《刑法》第399条第3款的规定,行为人犯本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收受贿赂犯本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根据2006年7月2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1)致使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自杀、自残造成重伤、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的;(2)造成个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1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3)造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财产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2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4)造成公司、企业等单位停业、停产6个月以上,或者破产的;(5)其他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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