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暴力取证罪的概念及犯罪构成
暴力取证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行为。
1.暴力取证罪的客体
暴力取证罪客体要件是证人的人身权利,其次是司法活动的正当性。
2.暴力取证罪的客观方面
暴力取证罪客观上表现为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行为。暴力是指对证人使用有形力的一切方法,暴力的程度没有限定。暴力的对象是证人,证人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和案件当事人以外了解案件情况的人。这里的“证人”宜作广义理解;不具有作证资格的人,知道案件真相的人,也可能成为本罪中的证人;此外,民事诉讼、行政诉讼中的证人,也能成为本罪中的证人。逼取证人证言,是指强迫证人做出证言,包括口头陈述与书面陈述。在刑事诉讼中暴力取证主要有三种情形:一是证人不提供任何证言时,行为人逼取证言,但不明确要求证人提供他人有罪或者无罪的证言;二是证人提供了他人无罪、罪轻的证言,行为人向证人逼取有罪、罪重的证言;三是证人提供了他人有罪、罪重的证言,行为人向证人逼取无罪、罪轻的证言。
3.暴力取证罪的主体
暴力取证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司法工作人员,是指有侦查、检察、审判、监管职责的工作人员。
4.暴力取证罪的主观方面(www.xing528.com)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且具有明确的逼取证言的目的。
(二)暴力取证罪的认定
1.暴力取证罪与刑讯逼供罪的区别
暴力取证罪与刑讯逼供罪主要有以下的区别:(1)两罪的犯罪目的不同。暴力取证罪行为人的目的是为了逼取证人证言;刑讯逼供罪行为人是为了逼取口供。(2)两罪的犯罪对象不同。暴力取证罪的对象限于刑事案件的证人;刑讯逼供罪的对象则是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3)两罪的客观行为方式有差异。刑讯逼供既可以是暴力方式,也可以使非暴力方式;而暴力取证罪则只能以暴力方式构成。
(三)暴力取证罪的处罚
根据《刑法》第247条规定,犯暴力取证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伤残、死亡的,认定为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并从重处罚。
依照2006年7月2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暴力取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1)以殴打、捆绑、违法使用械具等恶劣手段逼取证人证言的;(2)暴力取证造成证人轻伤、重伤、死亡的;(3)暴力取证,情节严重,导致证人自杀、自残造成重伤、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的;(4)暴力取证,造成错案的;(5)暴力取证3人次以上的;(6)纵容、授意、指使、强迫他人暴力取证,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7)其他暴力取证应予追诉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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