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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搜查罪的定义及处罚要求

时间:2023-08-0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例如,有的渔民以船为家,非法搜查其船只,实际上是非法搜查其住宅,应以非法搜查罪论处。无搜查权的人擅自对他人的身体或住宅进行非法搜查构成本罪;有搜查权的侦查人员作为司法人员,其滥用职权,实施本行为,从重处罚。当行为人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目的是为了进行非法搜查时,一般以后一行为吸收前一行为,定非法搜查罪。

非法搜查罪的定义及处罚要求

(一)非法搜查罪的概念及犯罪构成

非法搜查罪是指无权搜查的人擅自非法对他人的身体或者住宅进行搜查的行为。

1.非法搜查罪的客体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隐私权。所谓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住宅和个人生活不受侵扰,与社会无关的个人信息和个人事务不被不当披露为内容的人格权,包括个人信息的控制权、个人生活的自由权和私人领域的占有权。隐私权具体涉及以下几个方面:(1)姓名、住址、肖像、私人电话号码等个人信息不被公开的权利;(2)储蓄或者其他财产状况,非有正当理由不得调查和公开;(3)社会关系(包括亲属关系、朋友关系)非有正当理由不得调查、刺探和公开;(4)档案材料应在合理范围内使用;(5)住宅不受非法侵入或侵扰;(6)个人生活不受监视或骚扰;(7)通信、日记或其他私人文件不得刺探和公开;(8)夫妻合法的性生活不受非法干扰、调查和公开,婚外性关系非关系社会利益,不得任意公开;(9)不愿让他人知道的有关经历和纯属个人私事,非有正当理由不得予以公开;(10)其他与社会公益无关的个人信息,如生活缺陷、健康状况、婚姻状况、宗教信仰等,非有正当理由亦不得刺探和公开。搜查是司法机关对刑事案件进行侦查过程中,采取的一项收集证据、查获犯罪人的措施,是对他人隐私权的一种妨害,必须依法进行,否则就构成对他人隐私权的侵犯。

2.非法搜查罪的客观方面

非法搜查罪的行为内容为非法搜查他人身体或者住宅。首先,必须有搜查行为,如搜索、检查、翻阅、挖掘、搜身、抄家等。其次,搜查的范围,包括他人的人身与住宅。当车辆、船只可以评价为住宅时,对车辆、船舶的搜查也成立本罪。例如,有的渔民以船为家,非法搜查其船只,实际上是非法搜查其住宅,应以非法搜查罪论处。再次,搜查行为必须具有非法性,即无权搜查的人擅自对他人的人身或住宅进行搜查,或者有权搜查的人不经批准擅自对他人的人身或住宅进行搜查。警察依法搜查的行为,阻却违法性。得到被害人有效承诺的搜查行为,阻却违法性。

在司法实践中,非法搜查主要有3种情况:第一,无搜查权的机关、团体、单位的工作人员或其他个人,为了寻找失物、有关人或达到其他目的而对他人的身体或住宅进行搜查的;第二,有搜查权的人员,未经合法批准或授权,滥用权力,非法进行搜查的;第三,有搜查权的机关和人员不按照法定的程序、手续进行搜查的。具备上述之一的就属于非法搜查。

搜查的对象,根据《刑法》第245条的规定,仅限于他人的身体和住宅。如果不是针对身体或住宅搜查,而是非法搜查机关或其他单位的办公室、仓库、车辆、船只、飞机等“非住宅场所”,不能以本罪论处。这些搜查行为如果构成犯罪的,可能构成妨害公务罪、抢劫罪盗窃罪、故意毁坏财物罪等等。至于住宅,则是指公民居住、生活的场所,既包括公民长期居住的生活场所,如私人建造的住宅、公寓等,又包括公民临时居住、生活的场所,如较长时间租住的旅店,还包括公民居住、办公两用的房间以及以船为家的渔民船只等。搜查住宅,不仅指搜查住宅内,而且还包括和住宅紧紧相连、构成住宅整体的庭院以及构成整个住宅组成部分的其他用房如储藏室等。

3.非法搜查罪的主体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无搜查权的人擅自对他人的身体或住宅进行非法搜查构成本罪;有搜查权的侦查人员作为司法人员,其滥用职权,实施本行为,从重处罚

4.非法搜查罪的主观方面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不能由间接故意或者过失构成。其动机可以是各种各样的,如有的是为了搜寻控告对方的“罪证”;有的是为了查找失窃的财物;有的是为了寻找离家出走的亲人等,但何种动机不影响本罪的成立。(www.xing528.com)

(二)非法搜查罪的认定

1.非法搜查罪与搜查工作中的错误行为的界限

搜查工作中的失误行为例如,侦查人员依法搜查时没有请见证人到场,或者没有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证,搜查妇女身体时不是由女工作人员进行等,属于合法搜查中的错误行为。

2.非法搜查罪与非法侵入住宅罪的界限

非法搜查罪与非法侵入住宅罪常常具有一定的牵连关系。当行为人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目的是为了进行非法搜查时,一般以后一行为吸收前一行为,定非法搜查罪。但是,如果前一行为情节恶劣而后一行为情节一般,则以前一行为吸收后一行为,定非法侵入住宅罪。

3.非法搜查罪与抢劫罪、盗窃罪、侮辱妇女罪界限

抢劫罪、盗窃罪、侮辱妇女罪等犯罪在客观方面亦可能采取非法搜查的行为,此时非法搜查仅是实施其犯罪的手段行为,如盗窃犯罪分子在侵入他人住宅后非法翻箱倒柜、盗走他人珍贵物品的,就包括了非法搜查的牵连行为。此时,如果构成他罪的,应择一重罪即后者定罪。倘若不构成他罪,如非法搜查后仅是盗取少量财物,但情节恶劣构成犯罪的,则可以以本罪论处,而把其他行为作为本罪的一个量刑情节予以考虑。

(三)非法搜查罪的处罚

根据《刑法》第245条的规定,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司法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依照2006年7月2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非法搜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诉:(1)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并实施殴打、侮辱等行为的;(2)非法搜查,情节严重,导致被搜查人或者其近亲属自杀、自残造成重伤、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的;(3)非法搜查,造成财物严重损坏的;(4)非法搜查3人(户)次以上的;(5)司法工作人员对明知是与涉嫌犯罪无关的人身、住宅非法搜查的;(6)其他非法搜查应予追诉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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