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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击报复会计、统计人员罪——职务犯罪概论(修订版)

时间:2023-08-0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对会计、统计人员实施杀害、伤害行为的,成立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

打击报复会计、统计人员罪——职务犯罪概论(修订版)

(一)打击报复会计、统计人员罪的概念及犯罪构成

打击报复会计、统计人员罪,是指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的领导人,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会计法、统计法行为的会计、统计人员实行打击报复,情节恶劣的行为。

1.打击报复会计、统计人员罪的客体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双重客体,既侵犯了会计、统计人员的人身权利,又侵犯了国家会计、统计管理制度。

建立严格完善的会计、统计制度,是发展国民经济的重要保证。为此,我国专门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要求一切会计、统计机构和人员严格履行职责,并赋予了会计、统计人员抵制违反会计法、统计法的行为的职权。但近年来,一些单位的领导人员为了个人的私利和小团体的利益,不但违反会计法、统计法,还对会计、统计人员的抵制行为进行打击报复,严重侵犯了国家的经济管理制度和会计、统计人员的人身权利,对于这种行为,理应给予刑事处罚。

2.打击报复会计、统计人员罪的客观方面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的领导人,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会计法、统计法行为的会计、统计人员实行打击报复,情节恶劣的行为。

所谓依法履行职责,对于会计人员来说,是指会计人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规定履行会计机构、会计人员的主要职责,如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拟订本单位办理会计事务的具体办法;参与拟订经济计划、业务计划、考核、分析预算财务计划的执行情况;办理其他会计事务等。对于统计人员来说,则是指统计人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规定,履行统计人员的职责,如组织、协调本单位的统计工作,完成国家统计调查、部门统计调查和地方统计调查任务,搜集、整理、提供统计资料;对本单位的计划执行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实行统计监督;管理本单位的统计调查表,建立健全统计台账制度,并会同有关机构或者人员建立健全原始记录制度,等等。

所谓抵制违反会计法、统计法的行为,是指会计人员、统计人员对于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行为,依法加以拒绝、揭露、向有关领导反映、提出批评意见等行为。司法实践中,通常表现为会计人员、统计人员对本单位有关领导的违反会计法、统计法的命令、授意等予以抵制,拒绝服从或检举、揭发的行为。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本法规定行为的会计人员实行打击报复。2017年11月4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5条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其他会计资料,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本法规定行为的会计人员实行打击报复”。第46条规定,“单位负责人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本法规定行为的会计人员以降级、撤职、调离工作岗位、解聘或者开除等方式实行打击报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对受打击报复的会计人员,应当恢复其名誉和原有职务、级别”。

2010年1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6条规定,“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照本法规定独立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统计监督的职权,不受侵犯;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以及各单位的负责人,不得自行修改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法搜集、整理的统计资料,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及其他机构、人员伪造、篡改统计资料,不得对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拒绝、抵制统计违法行为的统计人员打击报复”。(www.xing528.com)

3.打击报复会计、统计人员罪的主体

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一般为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的领导人。

4.打击报复会计、统计人员的主观方面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并且具有打击报复的目的。

(二)打击报复会计、统计人员罪的认定

1.打击报复会计、统计人员罪与报复陷害罪的区别

打击报复会计、统计人员罪与报复陷害罪,存在以下区别:

(1)本罪的主体是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的领导;后者则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2)本罪的对象是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会计法、统计法行为的会计、统计人员;后者则为控告人、申诉人、批评人、举报人。(3)本罪的行为既可以利用职权实施,又可以不利用职权实施,后者则必须要求滥用职权进行报复。尽管如此,有时候会计人员、统计人员对行为人不当行为进行抵制的同时,又在公共场合如会议提出了批评甚或对其他违法犯罪行为提出了控告。在此种情况下,如果作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行为人滥用职权对会计人员、统计人员打击报复,可能同时触犯打击报复会计、统计人员罪与报复陷害罪,对此,应按照想象竞合从一重罪处罚。

(三)打击报复会计、统计人员罪的处罚

根据《刑法》第255条的规定,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的领导人,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会计法、统计法行为的会计、统计人员实行打击报复,情节恶劣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本罪的打击报复行为,应是基于行为主体的职权所实施的行为。对会计、统计人员实施杀害、伤害行为的,成立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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