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非法剥夺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罪的概念及犯罪构成
非法剥夺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非法剥夺公民宗教信仰自由,情节严重的行为。
1.非法剥夺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罪的客体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权利。宗教信仰自由包括,信仰宗教的自由与不信仰宗教的自由,信仰这种宗教的自由和信仰那种宗教的自由,进行正当的宗教活动的自由等等。2018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36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
2.非法剥夺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罪的客观方面
非法剥夺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罪的常见行为主要有以下方式:
(1)以暴力、胁迫或其他非法手段干涉他人宗教信仰自由。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以暴力、胁迫或其他非法手段禁止他人信仰宗教和加入宗教团体;强迫他人放弃信仰宗教、退出宗教团体;或者强迫他人信仰某种宗教,加入某种宗教团体等行为,情节严重的。
(2)封闭或破坏宗教场所及必要设施。寺庙、教堂等宗教场所及必要设施是宗教教徒举行正当的宗教活动所必需的,与宗教信仰自由密切关联,有些少数民族甚至还把宗教寺庙等视作民族存在的象征。历史上,对于藏族与信仰伊斯兰教的少数民族而言,寺庙不仅是宗教活动的场所,而且是民族文化的传递中心,有的喇嘛寺内保存着藏族丰富的历史、文化等传统资料。因而,封闭或破坏宗教场所及必要设施的行为,无疑会损害信教公民的宗教感情,侵犯他们的宗教信仰。
(3)禁止或扰乱正当的宗教活动。每一种宗教都有自己的宗教活动,如天主教的弥撒、基督教的礼拜、佛教的法会、道教的道场、伊斯兰教的礼拜和朝觐等。正是通过这些活动,使得宗教的信仰得以传播,教徒的信念得以坚定,宗教情感得以培养。因为在庄严、肃穆的宗教场所,通过神圣、完整的宗教礼仪和带有神秘色彩的服饰、道具和音乐等,教徒们可以产生一种强烈的认同和归属感,并通过相互感染,把个人与宗教群体紧密地联系在一起。正因为如此,正当的宗教活动对宗教本身和教徒来说是十分重要,禁止和扰乱这种活动势必伤害教徒的宗教感情,侵犯他们的宗教信仰自由权。
(4)对信仰宗教的公民进行威胁、打击、迫害,后果严重的。例如,为了剥夺正当的宗教信仰自由,对教徒在政治上进行打击和迫害,在经济上进行非法制裁,以及进行人身威胁等,造成恶劣影响。
(5)非法撤销合法的宗教组织,非法剥夺教职人员在各宗教团体的领导下履行宗教职务的权利,非法阻挠、禁止宗教刊物的发行或者勒令停办宗教院校等。
(6)以语言、文字、图案等方式侮辱宗教或宗教团体的行为,也可构成非法剥夺宗教信仰自由的犯罪。例如,出版社、报纸、杂志等新闻出版机关中国家工作人员明知出版物中包含有侮辱、毁损宗教或宗教团体的内容而予以出版发行,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行为等。
(7)其他剥夺宗教信仰自由的行为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
本罪中的“情节严重”是指行为人的手段恶劣或危害后果严重。手段恶劣通常是指行为人以下列手段剥夺公民宗教信自由的情形。包括以暴力对公民身体进行强制、伤害等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以胁迫的方式,通过精神上的强制,逼迫公民为某种行为或不为某种行为;用言语、传单、标语等传播手段对公民进行侮辱、攻击、诽谤,使其名誉、人格受到损害;使用砸、抢、烧等极具破坏性的方式毁坏与宗教有关的场所和设施的;其它可以产生与上述行为类似后果的手段。
本罪中的“后果严重”常见的表现有:造成公民人身伤害(重伤及死亡的除外);给被害人的精神造成伤害,严重影响其正常的宗教活动和日常生活的;造成有关宗教场所、设施等重大毁坏,财产损失严重(造成国家珍贵文物毁损的,应根据想象竞合犯的原则定罪);引起教徒骚乱、民族纠纷等社会矛盾,社会影响恶劣的;引起被害人家庭解体、自杀或其他严重后果的。(www.xing528.com)
3.非法剥夺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罪的主体
非法剥夺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罪的主体必须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因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是国家方针政策的执行者,他们滥用职权非法剥夺公民宗教信仰自由,就会直接妨害国家的宗教政策的落实。非国家工作人员非法剥夺宗教信仰自由触犯刑律的,除已成为犯本罪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共犯以外,依照具体情况处理,不构成本罪。
4.非法剥夺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罪的主观方面
非法剥夺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罪的主观要件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非法剥夺他人宗教信仰自由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
(二)非法剥夺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罪的认定
1.正当的宗教信仰与封建迷信的界限
宗教是社会意识形态的一种表现,而封建迷信是用以骗人的装神弄鬼、占卦算命、画符念咒等骗术。对于封建迷信不能视为宗教活动,应予以取缔。尤其是神汉、巫婆利用封建迷信造谣惑众,骗取钱财的,应依法予以惩处。
2.正常的宗教活动与非正常的宗教活动的界限
非正常的宗教活动是指利用宗教活动干预国家行政、司法、教育的行为,是国家法律所不允许的。如果行为人干涉、禁止这样的所谓宗教活动,则没有造成对法律保护的公民宗教信仰自由权利的侵犯,而且是维护国家法律的行为,因此不构成犯罪。
3.本罪与一般违法行为的界限
根据本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非法剥夺公民宗教信仰自由,情节严重的,构成非法剥夺宗教信仰自由罪。这里,“情节严重”是行为人构成犯罪所必不可少的客观要件。所以,司法实践中,一定要注意分清是国家机关工作人由于工作方法简单粗暴或政策水平低所引起的一般侵犯他人宗教信仰自由权的行为,还是具有非法剥夺、干涉他人宗教信仰自由的故意而实施的手段恶劣的或是危害结果严重的犯罪行为。这就需要严格依据法律的规定,来判断行为人的行为是否具有构成本罪的全部要件,如有任何要件不符合,则不能认定为此罪。对于一般工作上的问题,可通过总结经验、批评教育、向被害人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方式来解决。
(三)本罪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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