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放行偷越国(边)境人员罪的概念及犯罪构成
放行偷越国(边)境人员罪是指边防、海关等国家工作人员,对明知是偷越国(边)境的人员,予以放行的行为。
1.放行偷越国(边)境人员罪的客体
放行偷越国(边)境人员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海关或边防的正常活动。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海关是进出境的监督管理机关,海关人员有权查阅进出境人员的证件。人员出境入境时,应向边防检查站出示证件,边防检查站人员对未持有护照等出入境证件、持无效出入境证件、持伪造、涂改、冒用的出入境证件或拒绝交付出入境证件的人员有权不予放行。
2.放行偷越国(边)境人员罪的客观方面
放行偷越国(边)境人员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放行他人偷越国(边)境的行为。所谓“利用职务之便”是指利用审查、核对护照、签证等出入境证件的职务之便。所谓非法放行他人偷越国(边)境,是指违反规定不履行检查出入境的职责,对偷越国(边)境人员予以放进或放出的行为。
3.放行偷越国(边)境人员罪的主体
本罪的主体要件为特殊主体,即海关、边防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4.放行偷越国(边)境人员罪的主观方面(www.xing528.com)
放行偷越国(边)境人员罪在主观方面是故意犯罪,即明知是偷越国(边)境的人员,而故意予以放行。
(二)放行偷越国(边)境人员罪的认定
1.放行偷越国(边)境人员与相近犯罪的区分
如果国家工作人员没有利用职务之便,而以其他方法帮助他人偷越国(边)境的,应按偷越国(边)境罪的共犯论处。如果上述国家工作人员与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的犯罪分子相勾结,实施上述非法放行偷越国(边)境的行为,则应属于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和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的共犯,因此,应依照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和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定罪处罚。
(三)放行偷越国(边)境人员罪的处罚
根据《刑法》第415条之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参照2006年7月2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边防、海关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涉嫌在履行职务过程中,对明知是偷越国(边)境的人员而予以放行的,应予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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