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部分 国务院、国务院部委文件
1.国务院关于同意支持东湖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批复
(国函〔2009〕144号)
2.国务院关于东湖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发展规划纲要(2011—2020年)的批复
(国函〔2012〕21号)
3.科技部关于印发东湖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发展规划纲要(2011—2020年)的通知
(国科发高〔2012〕201号)
第二部分 湖北省委、省政府及职能部门文件
4.中共湖北省委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东湖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的若干意见
(鄂发〔2010〕4号)
5.湖北省建设东湖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领导小组关于转发《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分行关于支持东湖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的意见》的通知
(鄂示组〔2010〕1号)
6.湖北省工商局关于支持服务东湖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的意见
(鄂工商文〔2010〕92号)
7.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北监管局 武汉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 武汉市科学技术局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关于推进东湖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综合性科技金融创新试点的实施意见
(鄂银监通〔2012〕25号)
8.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东湖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发展规划纲要批复的实施意见
(鄂政发〔2012〕45号)
9.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支持东湖自主创新示范区加快发展的若干意见
(鄂国税〔2013〕49号)
10.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促进高校院所科技成果转化暂行办法的通知
(鄂政发〔2013〕60号)
第三部分 武汉市委、市政府文件
11.中共武汉市委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全力推进东湖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的决定
(武发〔2010〕4号)
12.武汉市工商局关于支持东湖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的意见
(武工商〔2010〕65号)
13.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湖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试点办法的通知
(武政〔2010〕40号)
14.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打造资本特区的意见
(武政〔2011〕44号)
15.中共武汉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关于深化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才特区建设的意见
(武人才〔2012〕2号)
16.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东湖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科技成果转化体制机制创新的若干意见
(武政〔2012〕73号)
17.武汉市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东湖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发展规划纲要批复的实施意见
(武政〔2012〕179号)
18.武汉市地税局关于支持和服务东湖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武地税函〔2010〕130号)
第四部分 东湖高新区党工委、管委会文件
(一)管理体制类
19.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
(武新管财〔2012〕5号)
20.东湖高新区储备土地管理实施办法
(武新管〔2013〕160号)
21.中共武汉市委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工作委员会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党风廉政建设 促进高新区快速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武新发〔2014〕24号)
22.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机关和园区办实行全员聘用制管理暂行办法
(武新发〔2015〕4号)
(二)创新创业类
23.东湖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股权激励代持专项基金管理办法
(武新管〔2013〕144号)
24.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关于加快产业技术创新联盟建设与发展的实施意见
(武新管科创〔2014〕19号)
25.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关于建设创业光谷的若干意见
(武新管〔2014〕190号)
26.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瞪羚企业认定及培育办法
(武新规〔2015〕5号)
27.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关于推进全区社零额工作的实施办法
(武新规〔2015〕7号)
28.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领军企业推进计划实施细则(试行)
(武新规〔2015〕8号)
29.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关于建设“自由创新区”的实施意见
(武新管〔2015〕112号)
30.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于促进“互联网+”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试行)
(武新规〔2016〕1号)
31.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于加快推进众创空间建设发展的支持意见
(武新规〔2016〕3号)
(三)产业发展类
32.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于加快光电子信息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武新管〔2012〕208号)
33.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关于促进工业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实施意见(试行)
(武新管〔2014〕126号)
34.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关于促进生物健康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武新管〔2014〕179号)
35.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关于支持智慧家庭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试行)
(武新规〔2015〕11号)
36.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中小企业互助资金计划管理办法(暂行)
(武新规〔2015〕12号)
37.武汉东湖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现代服务业综合试点拨改投(贷)实施细则
(武新规〔2015〕13号)
38.湖北省现代服务业发展基金管理办法(试行)
(武新规〔2015〕14号)
(四)科技金融类
39.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武新管〔2012〕13号)
40.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
(武新管发改〔2012〕36号)
41.东湖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
(武新管发改〔2014〕44号)
42.东湖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关于推动科技金融创新发展的若干政策(试行)
(武新规〔2016〕4号)
(五)人才支持类
43.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3551光谷人才计划”暂行办法
(武新管〔2014〕180号)
44.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3551光谷人才基地”建设管理办法(试行)
(武新规〔2015〕2号)
45.武汉光谷人才投资基金管理办法(试行)
(武新规〔2015〕3号)
46.武汉光谷人才创业投资基金管理办法(试行)
(武新规〔2015〕4号)
47.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商标战略实施意见
(武新管〔2011〕157号)
48.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商标战略工作细则
(武新管〔2011〕157号)
49.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工作的若干意见
(武新规〔2015〕10号)
(七)开放合作类
50.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扩大开放支持办法(试行)
(武新管〔2014〕163号)
51.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关于促进扩大开放的实施意见
(武新管〔2014〕164号)
第一部分 国务院、国务院部委文件
国务院关于同意支持东湖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批复
(国函〔2009〕144号)
科技部、湖北省人民政府:
你们《关于支持武汉东湖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请示》(国科发高〔2009〕640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支持东湖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发挥创新资源优势,加快改革与发展,努力培养和聚集优秀创新人才特别是产业领军人才,着力研发和转化国际领先的科技成果,做强做大一批具有全球影响力的创新型企业,培育一批国际知名品牌,全面提高东湖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自主创新和辐射带动能力,推动东湖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科技发展和创新在本世纪前20年再上一个新台阶,使东湖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成为推动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依靠创新驱动发展的典范。
二、同意东湖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适用《国务院关于同意支持中关村科技园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批复》(国函〔2009〕28号)中确定支持中关村科技园区的有关政策措施,包括开展股权激励试点、深化科技金融改革创新试点、支持新型产业组织参与国家重大科技项目、组织编制发展规划等。财政部、税务总局研究支持东湖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税收政策。
三、支持湖北省及武汉市人民政府积极利用政府采购政策,在东湖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通过首购、订购、实施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试验和示范项目等措施,推广应用自主创新产品,支持企业自主创新。创新体制机制,支持在东湖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建设世界一流水平的新型研究机构。
四、加强对东湖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领导。同意成立由科技部牵头的部际协调小组,协调各部门在职责范围内支持东湖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落实相关政策措施,研究解决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国务院有关部门、湖北省人民政府要充分认识东湖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重要意义,统一思想,支持东湖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先行先试,改革创新,共同开创东湖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发展新局面。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八日
国务院关于东湖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发展规划纲要(2011—2020年)的批复
(国函〔2012〕21号)
科技部、湖北省人民政府:
你们《关于报请审定东湖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发展规划纲要(2011—2020年)送审稿的请示》(国科发高〔2011〕569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东湖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发展规划纲要(2011—2020年)》(以下简称《规划纲要》),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规划纲要》实施要围绕科学发展主题和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主线,坚持以提高自主创新能力为核心,按照“创新驱动、绿色发展、开放合作、辐射带动”的建设原则,发挥科教与人才资源优势,创新体制机制,推动激励自主创新政策先行先试,将东湖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成为依靠创新驱动发展、推动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的典范。
三、湖北省要切实加强对《规划纲要》实施的组织领导,完善机制,整合资源,确保《规划纲要》提出的各项目标、任务和政策措施落实到位。
四、东湖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部际协调小组要加强对《规划纲要》实施的统筹协调和督促检查,研究解决有关重大问题。国务院有关部门要结合各自职能分工,完善落实相关政策措施,加强对示范区建设的指导和支持。
二〇一二年三月九日
科技部关于印发东湖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发展规划纲要(2011—2020年)的通知
(国科发高〔2012〕201号)
东湖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部际协调小组成员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东湖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发展规划(2011—2020年)的批复》(国函〔2012〕21号)和国务院要求,现将《东湖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发展规划纲要(2011—2020年)》印送你们,请认真组织落实。
专此通知。
附件:东湖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发展规划纲要(2011—2020年)
科学技术部
二〇一二年四月一日
东湖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发展规划纲要(2011—2020年)
前 言
1988年东湖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启动建设,1991年被国务院批准为国家级高新区。经过20多年的建设和发展,东湖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已成为我国重要的科技资源密集区和高新技术产业基地,在我国以光电子信息为代表的高新技术创新与产业发展中具有重要的战略地位。2009年12月,国务院批复同意支持东湖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本规划纲要是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同意支持东湖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批复》(国函〔2009〕144号)精神的具体部署,是指导东湖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以下简称“东湖示范区”)创新发展的行动纲领。
一、基础和形势
(一)基础条件
20多年来,东湖示范区秉持“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宗旨,大力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努力提升区域创新能力,成功打造了“武汉·中国光谷”品牌,实现了快速发展。2010年,东湖示范区完成企业总收入2918亿元,工业总产值2503亿元。东湖示范区的建设带动了地方产业结构调整,促进了经济社会发展,成为我国重要的自主创新中心之一。
塑造了具有特色的产业集群。坚持产业特色化和高端化发展,形成了以光电子信息为主导的高新技术产业集群。光电子信息产业取得跨越式发展,已建成中国最大的光纤光缆制造基地、中国光通信领域重要的科研开发基地。目前,光纤光缆的生产规模居全球第二,国内市场占有率为50%,国际市场占有率为12%;光电器件国内市场占有率为60%,国际市场占有率为6%。生物产业加速发展,软件及服务外包、工程设计、地球空间信息及应用服务等现代服务业异军突起。
集聚了丰富的科教与人才资源。东湖示范区集聚了42所高校、30多家国家重点科研机构、400多家企业研发机构。拥有大量高端人才和科技人员,包括60位两院院士、2万名科技活动人员、20多万名专业技术人员和80多万名在校大学生。
探索了若干有效的发展模式。东湖示范区创建了我国第一家科技企业孵化器,形成了“企业化运作、吸纳社会投资、引进全球一流服务机构”的企业孵化服务新机制;率先探索了“科技成果在高校产生、成果在高校周边孵化、孵化企业在大学科技园成长、产业在专业园规模发展”的高校科技成果转化新模式;实行了“一站式办公、一条龙服务”的公共服务新做法。
涌现了若干领先的技术创新成果。在东湖示范区诞生了我国第一根光纤、第一个光传输系统、第一台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红光高清视盘机(NVD);创制了7项国际标准,实现了我国在光通信领域国际标准零的突破;高端数控系统打破了发达国家对我国的技术封锁;高效短流程嵌入式复合纺纱技术获得国家科技进步一等奖;开放式虚拟地球集成共享平台及重大工程应用、分布式超大型地球信息系统(GIS)平台开发与应用等一批科技成果获得国家奖项。
(二)发展形势
新时期,国际国内经济正经历着深刻变革。全球新一轮科技和产业革命深入推进,国内经济结构调整和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步伐加快。东湖示范区建设面临着新的机遇和挑战。
从国际看,金融危机重构了全球产业与科技竞争新格局。金融危机后,经济全球化和区域专业化深入推进,产业和技术分工在更深层次和更广范围展开。金融危机正在催生重大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绿色经济已成为世界各国和地区经济发展的普遍趋势。信息技术、生物技术仍然是全球科技创新的重点领域,第四代移动通信(4G)、物联网、智能电网、基因工程等技术领域受到广泛重视。东湖示范区创新资源密集,光电子产业竞争优势突出,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潜能巨大,应充分发挥自身优势,积极参与全球新一轮竞争,抢占全球高新技术产业竞争的制高点。
从国内看,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已成为我国经济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必然要求。未来十年,是我国加快经济转型和产业结构调整的关键时期,也是建设创新型国家承上启下的重要时期。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走科学发展、可持续发展之路,是我国经济社会领域正在经历的一场深刻变革。东湖示范区要加快探索“创新驱动、绿色发展、内生增长”的发展模式与路径,在我国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过程中发挥引领和示范作用。
面对新形势新任务,东湖示范区作为国家实施自主创新战略、建设创新型国家的重要载体,必须充分利用有利条件,进一步构建有利于科学发展的体制机制,完善区域创新体系,着力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加快发展和壮大战略性新兴产业,努力实现跨越发展。
二、总体战略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为主线,围绕创新型国家建设和武汉城市圈“两型”社会综合配套改革的总体要求,坚持“创新驱动、绿色发展、开放合作、辐射带动”,充分发挥科教与人才资源优势,加快推进体制机制创新,完善区域创新体系,培育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着力培养聚集一批优秀创新人才特别是产业领军人才,研发和转化一批国际领先的科技成果,做强做大一批具有全球影响力的创新型企业,打造一批国际知名的创新品牌,努力突破科教与经济协调发展的制度瓶颈,大幅提升区域自主创新能力和辐射带动能力,将东湖示范区建设成为依靠创新驱动发展、推动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的典范。
创新驱动,就是要坚持把创新放在更加突出位置,贯穿到东湖示范区建设的整个过程,渗透到示范区发展的每个环节,充分发挥创新对示范区发展的支撑和引领作用。
绿色发展,就是要坚持绿色生产和消费理念,大力发展低消耗、低排放的高新技术产业,研发新能源技术,推动企业节能减排和清洁生产,倡导低碳生活,实现经济、社会与自然的和谐发展。
开放合作,就是要坚持国际化发展,大力引进跨国资本、高端人才和先进技术,整合全球创新资源,积极参与国际合作、交流与竞争,努力提升产业的国际竞争力。
辐射带动,就是要坚持发挥龙头带动作用,通过要素流动、产业合作等方式,在更大范围内优化配置创新资源,辐射带动周边乃至中部地区创新发展,在全国形成有效示范。
(二)战略定位
创新驱动示范区。发挥科教资源优势,提升自主创新能力,率先探索依靠创新驱动经济社会发展的新模式,为实现科学发展和建设创新型国家提供示范。
开放合作先行区。加快推进对外合作、开放交流,汇聚全球高端人才、资金、技术和信息等要素,推动企业“走出去”和“引进来”,为实现国际化创新发展提供示范。
“两型”改革先导区。大力发展低碳经济和循环经济,集约节约利用土地资源,探索绿色发展模式,建设生态文明,为全国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提供示范。
机制创新引领区。创新科技金融、科技成果转化、股权激励、知识产权保护与使用、公共管理服务等机制,弘扬创新创业文化,为推动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体制机制创新提供示范。
高端产业聚集区。充分发挥国家级产业基地的作用,大力发展以光电子信息产业为龙头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和现代服务业,改造提升传统产业,为我国产业高端化发展提供示范。
中部崛起增长极。做大做强优势企业,打造具有全球竞争力的创新型产业集群,完善城市服务功能,促进社会和谐发展,增强辐射带动能力,打造中部崛起的重要引擎。
(三)发展目标
2015年,东湖示范区创新发展的主要预期目标是:
——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产业集群基本形成。企业总收入达到10000亿元。产业结构继续优化,形成若干创新型产业集群,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取得突破,高新技术产业增加值占地区生产总值比重比2010年提高10个百分点,经济增长质量和效益明显提高。培育一批年销售收入超过500亿元的企业,形成一批国际知名品牌。
——自主创新能力显著提升。建设一批企业研发中心,搭建特色产业的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和行业创新中心。科技型企业研发投入占销售收入的比重达到6%以上,推动企业真正成为技术创新主体。创新成果不断涌现,形成一批原始创新成果,转化一批重大科技成果。发明专利授权数比2010年翻两番,每万人口发明专利拥有量达到100件。
——开放合作形成新局面。对外开放广度和深度不断拓展,形成与国际接轨的发展环境和经营理念,建成一批国际开放合作发展平台,区域合作与交流频繁,国际高端创新要素富集,国际化发展水平大幅提升,互利共赢开放格局进一步形成。
——园区发展环境明显改善。配套服务设施齐全,公共服务体系完善,社会管理水平显著提高。全面实现企业信息化、公共服务数字化和无线网络全覆盖。资源节约、环境保护成效显著,单位地区生产总值能耗比2010年降低20%。
——机制体制创新取得重要突破。科技金融、股权激励、知识产权等领域的体制机制改革取得新突破,探索一批支持自主创新和产业发展的新机制、新政策,政府职能加快转变,科技金融创新和人才队伍建设取得显著成效。
到2020年,东湖示范区实现企业总收入30000亿元,在光电子、生物、地球空间信息及应用服务等领域形成若干个拥有技术主导权的特色产业集群,成为创新要素聚集、创新能力较强、创新环境优良、创新经济活跃的全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排头兵,世界一流的高科技园区,享誉世界的“光谷”。
三、增强自主创新能力
围绕国家战略需求,发挥智力资源密集优势,推进原始创新、集成创新和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重点推进一批原始创新技术和关键共性技术攻关,打造一批世界一流水平的研发机构,强化企业技术创新主体地位,深入推进产学研用合作体制机制创新,全面提升持续创新基础能力,构建优势突出、特色鲜明的区域创新体系,打造国家重要研发和产业化基地。
(一)提升创新基础能力
1.积极参与国家重大科技计划与项目。组织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龙头企业争取参与新一代宽带无线移动通信网、转基因生物新品种培育等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工作。认真落实国家推动战略性新兴产业加快发展的重大部署,鼓励支持企业承担国家新能源、节能环保、生物技术等领域的重大项目或工程,争取国家项目在东湖示范区布局。
2.建设一批科技基础设施。加快推进碳捕捉、云计算中心等科技基础设施建设;整合现有科技资源,统筹规划,在激光、地球空间信息及应用服务等领域构建若干重要研发基地,形成集中布局。
3.推动产业技术创新平台建设。推动共性技术平台和高新技术产业化服务平台建设。加强企业技术中心、技术转移中心等技术创新载体建设。支持以企业为主体,联合高校和科研院所建设一批国家工程中心和国家工程实验室,突破一批产业关键技术与核心技术,支撑国家重点产业振兴和新兴产业成长。
4.推进武汉未来科技城建设。促进高端人才、一流技术和产业资本集聚。在光电子信息、生物、节能环保等领域,加快推进一批科技基础设施和产业技术创新平台建设,办好东湖国家大学科技园等一批创新创业载体,推动科研机构管理运行机制创新,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打造实施自主创新战略的重要载体。
(二)强化企业技术创新主体地位
1.培育创新型企业。鼓励和引导企业制定创新战略,加大研发投入,建立研发机构,创制技术标准,培育自主品牌,创新产业组织模式,不断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增强中小企业创新创业活力,培育一大批创新活跃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支持大企业运用并购重组、购买知识产权等方式提高创新资源整合能力,培育一批有影响力的企业集团。加强公共财政对企业自主创新的引导。
2.推进产学研用合作。支持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等开展产学研用合作,探索委托研发、技术许可、技术转让、技术入股等多种产学研用合作模式。围绕特色产业大力发展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等新型产业组织,支持开展运行机制创新,强化新型产业组织在产学研用合作中的作用。
3.推动重点产业技术攻关。鼓励和支持企业加大光电子信息、生物技术等重点领域的研发力度,突破光传输、先进激光、基因工程、射频识别、云计算与地理信息系统结合等领域的共性技术和关键技术,提升对主导产业的技术支撑能力。
(三)促进高校、科研院所科研成果转化
1.深化区校战略合作关系。推进东湖示范区与高校、科研院所和大型企业的全面战略合作,探索多种产学研深度结合的有效模式和长效机制,共建公共研发平台,联合促进重大科技创新和产业化项目落地。
2.探索高校、科研院所科技成果技术转移和产业化的有效机制。提升大学科技园服务能力,支持高校师生在东湖示范区创新创业。推进科研项目立项评审和人员考评制度改革,引导高校、科研院所围绕经济社会发展重大科技问题开展创新。鼓励高校、科研院所改革技术成果管理制度,推动技术成果转移转化。
3.完善科技成果转化激励机制。鼓励智力要素和技术要素以各种形式参与创新收益分配。进一步界定和明晰高校、科研院所科研成果的所有权、使用权、收益权等相关权属,完善相关技术成果的评议、定价、收益分配机制。
(四)完善创新服务体系
1.完善创业孵化器体系。支持高水平创业、跨区域创业和系列创业。搭建创业者和投资者之间的合作交流平台,鼓励、引导和支持各类人才创新创业。创新孵化器运行机制,扩大孵化器规模,围绕主导产业建立专业孵化器,提升孵化器服务水平。
2.搭建“加速器”体系。吸引社会资本参与“加速器”建设,探索完善市场化运营机制。鼓励和引导企业完善管理制度,提高知识产权运用能力,形成可持续发展模式。加强对企业融资扶持,推动创业投资和企业的对接,支持金融机构创新信贷品种,支持企业充分利用资本市场。
3.培育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培育生产力促进中心、创业服务中心、科技情报信息中心、知识产权事务中心、技术产权交易机构等各类科技中介机构,支持建立行业协会,建立和完善技术市场、人力资源市场、科技条件市场、技术产权交易市场等。着力提升科技中介机构服务能力。推进政府采购科技中介服务。
四、打造创新型产业集群
围绕国家战略需求,突出地方优势,优先发展光电子信息产业,加快发展生物、节能环保和高端装备制造等三大战略性新兴产业,培育发展现代服务业,打造企业集聚、要素完善、协作紧密、创新能力突出的创新型产业集群。
(一)优先发展光电子信息产业
1.巩固发展光电产业。以关键技术突破促进产业升级,以完善产业链配套推动规模发展。扩大光通信、激光、光电显示及半导体照明等优势产业规模,力争掌握新一代光通信、光伏等领域核心技术,培育新的增长点。光通信产业要面向电信基础网络、光纤接入网、城域网建设,重点向产业链上游关键技术、材料、核心器件以及下游城域网、接入网设备领域延伸。激光产业要以激光器研发和生产为核心,积极切入高端激光设备及系统市场。光电显示产业要努力扩大液晶显示(TFT-LCD)产业规模,大力培育有机发光二极管(OLED)、三维空间(3D)显示等新型显示技术与产品。半导体照明产业要以发光二极管(LED)芯片技术为核心,积极构建从外延、芯片到封装、应用的完整产业链。光伏产业要在新型光伏电池技术研发、光伏建筑一体化(BIPV)等领域获得突破性进展。
2.壮大光电关联产业。坚持规模化、集群化、品牌化,大力发展消费电子、集成电路等光电关联产业。做大消费电子产业规模,不断提高关键零部件本地配套率,吸引企业在东湖示范区设立计算机硬件与软件研发中心、智能移动终端研发生产基地和营销总部。构建以芯片制造为基础、集成电路(IC)设计为核心,覆盖设计、制造、封装、测试以及相关设备、关键材料、知识产权服务等配套环节的集成电路产业集群。
3.发展光电新兴产业。坚持市场需求导向,加快产业和技术平台建设,在地球空间信息、物联网、新一代移动通信、云计算等领域,大力支持服务模式创新。物联网产业要加快关键技术攻关,在光与无线传感、物联网接入与组网、数据库构建与应用、智能决策与运营服务等方面取得突破。新一代移动通信产业要大力开展第四代移动通信(4G)关键技术研发和示范应用。云计算产业要推进云计算基础设施建设,搭建第三方服务平台,积极发展云计算服务。
(二)加快发展新兴产业
1.创新发展生物产业。以武汉国家生物产业基地为依托,推动生物产业与光电子信息产业的融合发展,突破性发展生物药、化学药制剂、中药及植物药、医疗器械、医药研发外包、健康服务等领域,加快发展生物农业和生物能源,超前布局生物信息服务与生物制造,重点扶持在国内具有领先地位的企业,形成涵盖产品研发、技术转让、中介服务、高端制造、商业流通、人才培养与综合服务等环节的产业链。生物药要以开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品种为核心,培育和形成一批龙头企业。化学药制剂要依托龙头企业和科研机构,加强药物新品种、新剂型的开发。中药及植物药要促进现代制药技术与传统中医药的结合,重点发展中成药、中药保健食品,培育植物提取物和植物药。医疗器械要掌握新一代激光医疗设备核心技术,重点发展泌尿外科、眼科、皮肤科、心血管科的激光医疗设备。加快培育医药研发外包和健康管理服务。
2.跨越式发展节能环保产业。适应绿色经济发展需求,强化政府引导,探索实行总承包和投资运营等模式,大力发展节能环保高端产品、技术和服务。重点发展水污染防治与循环利用、大气污染防治、固体废弃物处理与综合利用、环境监测技术与装备、新型环境友好材料与产品、节能环保服务业等领域。水污染防治与循环利用领域要优先发展工业废水治理与循环利用装备和技术。大气污染防治领域要大力发展脱硝、脱盐、减碳等一批关键技术创新和应用示范。推进固体废弃物处理与综合利用,推动再生资源回收与加工企业集聚发展。
3.全面提升高端装备制造业。以光机电一体化为切入点,积极促进产业融合发展,大力发展数控机床、清洁能源装备、智能电网和装备用电子系统及关键零部件,大力发展成套设备与系统,积极拓展装备服务领域,全面打造国内一流的高端装备制造创新与产业化基地。数控机床领域要坚持以中高档数控系统、重型与超重型机床为特色。清洁能源装备领域要大力发展清洁高效发电设备,形成以核电服务业为核心的、覆盖核能及核技术应用产业链全过程的服务产业。智能电网领域要重点发展超高压变压器、智能变压器、电子式互感器、特高压电网电力光纤光缆等智能输变电设备。装备用电子系统及关键零部件领域要在汽车、特种船、船舶配套设备和海洋工程装备等方面加强电子系统的研发和产业化。
(三)积极培育发展现代服务业
加快开展现代服务业综合试点,探索发展现代服务业新模式、新机制,大力发展信息服务业、科技服务业、地球空间信息及应用服务业等,建立带动武汉、辐射中部地区乃至全国的现代服务业体系。
1.提升发展信息服务业。抓住国际产业转移、国内三网融合和企业信息化需求升级的机遇,加快发展软件及服务外包、动漫创意、移动互联网产业。软件及服务外包领域要推进软件、系统集成、服务外包的互相促进和融合发展,加强服务外包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扶持企业开拓国际服务外包市场。动漫创意领域要大力发展动漫、网络游戏、数字艺术、数字新媒体等创意产业。力争在移动互联网技术和标准研发、移动互联网平台建设和移动多媒体内容生成等方面形成突破。
2.大力发展科技服务业。发挥龙头企业的带动作用,推进研发设计、检验检测、科技中介等科技服务业的市场化及产业化,建设中部地区具有较强竞争力的科技服务业核心区。研发设计业要引进培育一批市场化的第三方研发公司,做大做强工程设计,加快培育工业设计和商业设计。检验检测业要围绕主导产业发展分析、测试、检验、计量等服务,拓展延伸检验检测服务链条。科技中介服务业要发展技术评估与交易、知识产权服务、科技咨询等服务。
3.加快发展地球空间信息及应用服务业。充分利用武汉在卫星导航与位置服务等领域的技术积累,大力发展地球空间信息及应用服务,重点支持一批关键技术突破和产业化示范,推进标准创制和平台建设,做大做强空间数据获取与处理、地理信息系统软件、智能导航系统、地球空间信息系统集成、测绘仪器与装备等领域,构建从数据获取、数据存储、数据处理到信息提取与增值服务运营的完整产业链。
(四)优化产业空间布局
1.优化功能分区。按照“关联功能集中、制造服务分离、产业专业聚集和土地集约利用”的原则,合理布局产业培育、高端制造、研发创新、科技商务、总部经济等功能,形成五大功能分区。
2.推进专业园建设。按照“科学规划、专业聚集、开发有序、功能完善”的原则,加快推进光电子创新园、半导体产业园、光电子产业新区、生物产业园等专业园建设。
五、建设创新要素集聚高地
围绕产业发展需求,重点推进资本、人才和知识产权等创新要素的集聚,大力推进科技金融创新,全面加强人才队伍建设,深入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将东湖示范区建设成为要素齐全、体系完善、效能显著的创新要素集聚高地。
(一)推进科技金融创新
1.完善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支持中小企业进行规范化的股份制改造,加大对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上市的支持力度。支持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中小企业集合债券、中小企业集合票据等。发展融资担保、融资租赁、股权投资等金融服务。发挥武汉循环经济产业基金、东湖示范区自主创新基金等产业投资基金作用。推动武汉光谷联合产权交易所成为区域性的产权交易所,加强产权交易市场建设。
2.支持金融机构开展业务创新。鼓励商业银行、信托公司、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面向技术创新和高新技术企业提供个性化金融服务。建立促进科技金融可持续发展的体制机制和配套政策体系,研究完善相关财政税收政策,建立科技型中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机制,完善融资担保体系。探索创业投资机构和商业银行间的投贷联动机制。支持开展股权质押、知识产权质押等融资服务。支持面向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小额贷款公司发展。鼓励开展信用保险、科技保险等服务创新。建立健全企业信用评价体系。
3.加快发展创业投资。搭建创业投资平台,促进创业投资企业与创业者的深度交流。加大政府资金引导投入力度,吸引创业投资企业入驻。
(二)加强人才队伍建设
1.吸引海外高层次人才。依托“千人计划”、“长江学者奖励计划”、“百人计划”、“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赤子计划”、“中国留学人员回国创业启动支持计划”等人才计划,加快建设海外高层次人才创业基地,重点引进一批海外高层次人才和创新创业团队。
2.加大人才培养力度。加快复合型人才培养,推动技术型创业者向现代企业家转变,打造一支高素质的创新型企业家队伍。大力促进职业教育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结合,培养更多满足社会需要的技能型人才和产业技术工人。依托大型骨干企业、重点职业院校和培训机构,建设一批职业教育实训基地。
3.完善人才激励与服务机制。完善人才激励政策措施。加强人力资源市场建设,优化人才资源配置。建立高端创新人才认定体系,完善高端人才的居住、教育、医疗等配套服务。
(三)实施知识产权战略
1.鼓励知识产权创造。建立有利于自主创新的知识产权政策导向机制。完善产学研结合的知识产权合作创新机制,加强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的知识产权创造激励工作。加强对重点项目知识产权创造的支持,依法依规推动及时获得授权。鼓励和引导企业加大研发投入,突出企业在知识产权创造中的主体地位。
2.促进知识产权运用。实施知识产权产业培育与功能强化工程。支持开展多种形式的知识产权投融资服务,建立资本市场与知识产权市场的对接机制。建立知识产权交易平台,形成功能完善的知识产权产业转化服务链。发展以知识产权培训、信息增值、中介服务等为基础的知识产权高端服务业。
3.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建立知识产权协调管理机制和联合执法机制,加强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建立健全重大经济活动知识产权审查制度,严厉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完善知识产权举报投诉服务和维权援助工作机制。
4.推进产业知识产权战略。加强重点产业知识产权战略布局,建立行业知识产权预警和风险防范机制。培育壮大一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优势企业。实施商标战略,着力培育精品名牌。实施技术与标准相结合战略,支持企业核心技术专利化、专利标准化和标准全球化。
六、加快建设“两型”社会
紧抓武汉城市圈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综合配套改革试验的机遇,充分发挥东湖示范区新能源、节能环保等产业优势,以创新机制体制为核心,推广“两型”生产生活方式,加强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合理集约利用土地资源,努力成为“两型”社会建设的典范。
(一)推广“两型”生产生活方式
1.加快发展循环经济。推动企业开展清洁生产、节能降耗,减少资源消耗和废物排放,鼓励企业使用中水和再生水。大力推进产业园区内物料闭路循环和企业间资源循环利用,建立发展循环经济的激励与约束机制。大力发展静脉产业,促进可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加快循环经济关键技术创新和推广应用。完善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机制和政策,建立统计评价指标体系。
2.大力推进节能减排。建立科学、完整、统一的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和考核体系,将能耗降低和污染减排完成情况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体系。健全项目准入制度。完善节能减排的投入机制和市场化机制,积极推广清洁发展机制(CDM)、合同能源管理(EMC)等市场化节能减排新机制。
3.积极倡导“两型”生活方式。加大宣传力度,实施绿色交通、绿色照明、绿色建筑等一批示范工程,培养公众绿色消费理念和习惯,鼓励公众更多选择节能产品,采取低碳出行方式。积极倡导企业绿色商务办公,建设“碳中和社区”。
(二)加强生态环境建设
1.维护生态安全。严格保护水源保护地、生态涵养区、森林保护区。维持湖泊、湿地、河流、山林等重点区域的生态系统健康,保护生物栖息地。倡导文化生态旅游,注重对自然生态系统的保护,实现保护性开发。
2.加强污染源头控制和末端治理。坚持开发建设、绿化、生态环境保护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同步验收。鼓励企业进行清洁生产审核。加大环保执法力度。完善环保基础设施,提高生活污水集中处理率和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
(三)集约节约利用土地
1.完善土地准入制度。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合理利用土地资源。完善入园项目审核制度,建立项目准入指标体系,提高准入门槛。加强企业用地合同管理,明确企业用地建设规范与违约处置办法。
2.创新土地集约利用方式。鼓励发展孵化器、“加速器”、标准厂房等集约式开发建设模式。制定严格的企业用地和建筑物退出管理流程与实施办法。加大建成区土地资源挖潜力度,综合采取多种方式促进土地资源向效益好、集约利用率高的企业流转。
七、全面推进开放创新与合作
积极搭建国际化发展平台,优化国际化发展环境,大力提升企业、中介机构的国际化发展水平,促进国际间、区域间的科技合作与交流,全面推进东湖示范区的开放创新与合作。
(一)提升国际化发展水平
1.促进企业国际化发展。加大政策扶持力度,鼓励支持企业设立海外研发、销售与生产网络,开展对外投资,提高国际影响力。引导和鼓励企业进行商标国际注册和海外维权。支持有资质的企业承担国际工程项目。支持和引导企业开展国际认证活动。鼓励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等机构吸纳国外企业或组织,参加国际合作与交流。
2.加快形成具有国际竞争力的新兴产业集群。支持企业参与国际科技合作、
国际标准制定和应用推广,开展国际并购,消化吸收国外先进技术,加快发展激光、光通信、生物育种、生物质能、节能环保、地球空间信息及应用服务等产业集群,培育千亿规模的领军企业,抢占全球技术和产业主导权。
3.提高中介组织国际化水平。大力发展面向国际市场的科技中介服务机构,鼓励中介机构建立海外分支机构,开展国际业务,加强与国际同类机构合作,提升国际化服务能力。
(二)搭建开放合作发展平台
1.搭建国际发展公共服务平台。建立市场信息平台,推动企业适应国际贸易、知识产权保护、国际化运营等规则和模式。积极引进国际商务机构、商会协会、产业组织,搭建国际合作交流的桥梁和通道。鼓励高校、科研院所与国外科研机构合作设立科研基地或联合实验室。鼓励跨国公司设立独立研发机构和研发总部。
2.促进国际科技合作与交流。大力发展研发服务外包,积极推进跨国技术贸易。打造“中国光谷”国际光电子博览会暨论坛、华侨华人创业发展洽谈会等具有影响力的国际会展品牌。扩大与世界知名科技园区的合作与交流,与具有共同合作基础的国际科技园区建立战略合作伙伴关系。整合国际国内创新资源,重点围绕光电子、生物等领域,建设国际创新园。
3.优化国际商务环境。营造国内外企业和创业者公平竞争的政策环境,改善国际商务发展的软硬件条件,建设东湖综合保税区,加强与武汉新港、天河机场、铁路中心口岸等口岸业务联动,加快电子口岸实体平台的上线运行。
(三)强化区域创新合作交流
1.加强与其他园区的合作和交流。推动东湖、中关村、上海张江示范区之间合作交流,共同探索多园多基地建设、产学研合作、中小企业发展、科技金融体系建设、人才引进、国际化发展等方面的有效做法。积极开展与国内其他高新区的合作。
2.带动周边区域共同发展。按照“统一规划、属地管理、合作共赢”的原则,鼓励和支持东湖示范区的创新要素向周边扩散,联动发展周边区域,探索功能梯度布局、产业错位发展的格局。
3.促进武汉城市圈分工合作。与周边城市共建产业园区,加强产业分工与协作。促进城市圈内企业、科研机构研发合作,推动区域科技创新和产业优化升级。提升现代服务业发展层次,增强服务周边城市的能力。
4.引领中部地区创新发展。探索创新驱动、绿色发展、城乡统筹新机制,探索培育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模式,为中部地区创新发展提供经验和示范。
八、优化创新发展环境
积极完善共建机制,加快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培育和弘扬创新文化,强化政策支撑,大胆探索,勇于创新,营造有利于自主创新的开放、活跃、高效的发展环境,为东湖示范区发展提供持续不断的体制动力。
(一)完善共建机制
1.强化部际协调小组职能。东湖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部际协调小组要加强全面指导,研究推进体制机制和政策先行先试,协调促进东湖示范区建设和发展的重大事项。
2.充分发挥湖北省、武汉市建设东湖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领导小组作用。
湖北省、武汉市建设东湖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领导小组统筹规划东湖示范区发展建设,研究解决东湖示范区发展的相关问题,协商国家有关部门落实各项专项改革工作,组织开展先行先试的体制机制创新试点,不断完善政策、法制环境。组织制订《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条例》。
3.密切部省合作。部际协调小组相关部门与湖北省要加强协作,密切配合,共同推进东湖示范区建设。
(二)加快建设服务型政府
1.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进一步精简审批项目,优化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着力营造低成本、高效率的投资环境。
2.完善行政监督、考核机制。推进东湖示范区管理机构的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完善绩效考核制度,建立健全以促进自主创新为导向的考核体系。建立科学的责任体系,推行行政问责制,切实做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
3.大力推进电子政务建设。着力提高政务信息化水平,推进网上办事。全面推行政务公开,建立健全政府相关部门信息共享和工作联动机制。
(三)加强城市建设管理
1.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完善轨道交通、高快速路网等立体交通系统,加强市政基础设施规划与建设。实施无线宽带、智能交通、资源信息化管理等示范工程,提高数字化管理和服务能力,打造智慧型园区。加快完善商务服务设施,完善城市生活配套。
2.增强公共服务能力。加大公共财政投入,加快发展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等各项社会事业,促进公共服务均等化,满足多样化社会服务需求。大力改善社区环境,建设新型宜居社区。
3.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实现基本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制度全覆盖。加大保障性住房建设力度。鼓励和支持民间力量兴办社会福利机构,促进福利社会化。
(四)强化政策支撑
建立有利于自主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的激励机制和政策体系,支持符合条件的国有及国有控股的院所转制企业、高新技术企业,东湖示范区内的高校、科研院所以科技成果作价入股的企业,以及其他科技创新企业积极开展股权奖励、股权出售、股票期权和分红激励。
(五)培育区域创新文化
培育光谷文化,塑造光谷企业家精神,营造“敢于冒险、勇于创新、宽容失败、追求卓越”的氛围。深化“光谷”品牌内涵,加强专业园区、产业集群和企业品牌建设,建立区域品牌架构;精心组织重大品牌策划活动,积极开展境内外宣传和推广,提高“光谷”品牌的知名度和影响力。
(六)加强组织实施
部际协调小组要加强对规划纲要实施工作的指导,及时研究协调解决实施中出现的重大问题。湖北省和武汉市负责组织规划纲要的具体实施,做好本规划与其他规划在实施过程中的协调、衔接工作;根据规划纲要编制专项规划,制定实施方案。完善社会监督机制,鼓励社会公众参与规划纲要的实施和监督。
第二部分 湖北省委、省政府及职能部门文件
中共湖北省委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东湖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的若干意见
(鄂发〔2010〕4号)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同意支持东湖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批复》(以下简称《批复》)精神,加快东湖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全面提高东湖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东湖高新区)的自主创新和辐射带动能力,进而促进全省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加快创新型湖北建设进程,提出如下意见。
一、统一思想,深刻认识建设东湖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重要意义
国务院批准东湖高新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体现了国家对东湖高新区在创新驱动发展中先行先试、发挥示范带动作用的殷切期望,是党中央、国务院在新的历史时期,着力推进自主创新、加快建设创新型国家的重大决策。建设东湖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是湖北改革与发展面临的难得机遇和重大使命,将有利于激发我省科教资源的潜力和创新活力,加快形成推动自主创新的体制机制;有利于培育壮大战略性新兴产业,加快形成依靠创新驱动发展的格局;有利于推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两型”社会建设,加快构建促进中部地区崛起的重要战略支点。全省上下要从事关国家战略、事关全省改革发展大局的高度,充分认识建设东湖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重要意义,增强使命感、责任感和紧迫感,大力支持、推动东湖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加快探索与形成有利于自主创新的体制机制,大力推进自主创新,努力开创东湖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的新局面。
二、明确目标任务,坚定不移地走创新驱动发展的道路
建设东湖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要按照国务院《批复》的总体要求,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发挥创新资源优势,加快改革与发展,培养和积聚一批优秀创新人才特别是产业领军人才,研发和转化一批国际领先的科技成果,做强做大一批具有全球影响力的创新型企业,培育一批国际知名品牌,全面提高东湖高新区自主创新和辐射带动能力,推动东湖高新区的科技发展与创新在本世纪前20年再上一个新台阶,奋力跻身全国高新区前列,成为推动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依靠创新驱动发展的典范。
(一)着力组织做好发展规划。武汉市要在科技部、国家发改委、财政部等部委的指导下,高起点、高水平地加紧组织编制2010—2020年东湖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发展规划。省直相关部门要积极参与规划编制工作。规划既要符合科技发展趋势、符合国家自主创新战略的要求,也要符合东湖高新区的实际,突出优势与特色;对东湖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的指导思想、发展目标、重点领域和保障措施等,作出前瞻性、战略性和全局性的部署安排。武汉市要将洪山区、江夏区的有关镇(村)交由东湖高新区托管,支持东湖高新区扩大规模,初期规划开发面积达到500平方公里。规划经国家有关部委和省政府批准后实施。省和武汉市各部门及东湖高新区都要依据规划安排好支持推进工作。
(二)着力培育壮大战略性新兴产业。加快东湖高新区电子信息、生物、新能源、节能环保、新材料等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发展,逐步把战略性新兴产业培育成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主导力量。加强原始创新、集成创新和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突破一批核心关键技术,加快产品开发和产业化,提升产业核心竞争力,把东湖高新区建成全球光电子信息产业基地和我国重要的综合性高技术产业基地。积极承担国家重点任务,争取国家重大项目对东湖高新区战略性新兴产业的支持,扎实推进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实施。重点围绕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发展加大招商引资力度,争取战略性投资项目在东湖高新区落户。积极引进国内外大型企业和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在东湖高新区建立企业总部和研发中心。瞄准战略性新兴产业的技术需求,布局建设一批高水平的科技研发、服务平台和产业化基地。围绕战略性新兴产业需求,加快现代服务业发展。
(三)着力提升企业自主创新能力。积极培育东湖高新区骨干龙头高新技术企业,做大做强一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知名品牌、具有核心竞争力的创新发展排头兵企业,鼓励东湖高新区领军企业带动上下游配套产业的发展,壮大产业规模。引导企业提高自主创新能力,真正成为研究开发投入的主体、技术创新活动的主体和创新成果应用的主体。东湖高新区的创新型试点企业要按照既定的创建目标与任务,构建研发平台、提高研发投入、开发创新产品、凝聚创新团队,深入开展创新型企业建设试点工作。省和武汉市有关部门及东湖高新区要综合应用科技计划支持、融资服务支持、创新人才支持等多种手段扶持创新型企业建设,对建设创新型企业给予补助,帮助企业分摊创新成本和风险。积极推进“科技型中小企业成长路线图计划”在东湖高新区的实施,争取国家创新基金、省和武汉市及东湖高新区相关产业发展资金的支持,培育科技型中小企业群体,推动东湖高新区更多的科技企业进入主板或创业板上市。支持科技企业孵化器提升功能加快发展,加大对科技企业孵化器等新兴创新服务组织的扶持力度。
(四)着力促进产学研深度结合。省内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要进一步解放思想,调整、创新参与产学研结合的机制与政策,全方位融入东湖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推进东湖高新区与大型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开展全面战略合作,探索多种产学研深度结合的有效模式和长效机制。鼓励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科技人员围绕企业需求,创造更多的原创性科技成果向东湖高新区企业转让,或联合开发科技项目。探索教师、科技人员职称评聘、科技成果评定与支持企业发展挂钩的机制,探索教师、科技人员自由创业和企业高层次人员进校兼职的机制,支持教师、科技人员创新创业。以企业的发展需求和各方共同利益为基础,以提升产业技术创新能力为目标,以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契约为保障,推动和引导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的构建。鼓励东湖高新区企业与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共建研究院、研发中心、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开展技术创新合作。积极引进国内外一流的名校、大院、大企业进区设立产业研发组织。对面向企业需求的产学研合作开发项目,省和武汉市科技计划予以优先支持。创新人才培养、引进、使用机制,在东湖高新区积聚更多的高层次领军人才和创新团队。
(五)着力加强创新基地建设。继续加强武汉光电国家实验室、武汉生物技术研究院等技术创新平台建设;加强产品开发与测试、大型仪器共享、科技信息等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加强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生产力促进中心等科技创业平台建设。积极利用现有公共科技资源,整合形成面向企业开放的技术创新服务平台。充分发挥武汉科教优势,推动产学研结合,申报、建设一批有特色、高水平的国家和省重点实验室、企业重点实验室、工程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和企业技术中心。武汉市要积极争取中国科学院、教育部等在东湖高新区设立新的科研分支机构和教育培训机构。
(六)着力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全面提高东湖高新区知识产权的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水平,有计划、有目的地支持企业核心技术专利化、专利标准化和标准全球化。建立健全知识产权评估体系,完善知识产权预警与纠纷应对机制,建立行业知识产权维权联盟。对专利申请和重要标准研制按规定给予补贴。省和武汉市及东湖高新区要积极为企业提供专利和标准信息服务,促进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知识产权的有效移转,采取措施引导企业加快专利的实施应用,提升企业技术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
(七)着力推动对外开放。充分利用全球科技资源开展自主创新,加快推动东湖高新区的对外开放,坚持以开放促开发。要以综合保税区的申报为突破口,争取海关总署、国家发改委等部委支持,建设东湖高新区综合保税区。支持企业引进关键技术、装备、知识产权,开展消化吸收再创新和集成创新。积极吸引国内外大型企业在东湖高新区建立区域总部和研发中心,促进国际间技术和产业转移。开展多层次国际科技交流,加强与世界著名高科技园区和跨国公司的研发合作。配合国家科技兴贸创新基地建设,着力培育一批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外向型企业。鼓励企业实施“走出去”战略,对企业的产品进出口、对外投资、设立分支机构等方面加强政策支持与服务。
(八)着力发挥示范区建设的辐射带动作用。充分利用东湖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的有利条件,逐步将其探索形成的新型体制机制示范模式向省内高新区及各地推广。支持各地与东湖高新区建立战略合作关系,加强东湖高新区与省内其他高新区联动,扩大示范区辐射带动效应。各地要以建设东湖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为契机,注重借鉴学习东湖高新区的先进经验,以增强自主创新能力为核心,加快体制机制创新,集成资源,加大投入,大力培育具有比较优势的特色产业,尤其要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不断优化创新创业环境,促进区域经济结构调整和经济发展方式转变。
三、深化改革,先行先试,建立和完善有利于自主创新的体制机制
建设东湖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重在体制机制创新。要在激励成果转化、科技投融资、产学研合作、创新政策制定、政府采购推广自主创新产品、创新创业人才培养、管理体制机制改革等方面,进一步解放思想,深化改革,先行先试,大胆探索,不断取得突破。
(一)开展股权激励和科技成果转化奖励试点。在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国有高新技术企业中,开展职务科技成果股权和分红权激励试点。在科研机构转制企业、国有高新技术企业和创新型企业中,对作出突出贡献的科技人员和经营管理人员实施期权、技术入股、股权奖励等多种形式的股权和分红权激励,探索有利于促进自主创新的股权激励方法。建立与自主创新导向相适应的科技研发、转化和评价机制,在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中,开展对职务科技成果完成人进行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奖励的试点。支持允许以专利、标准等知识产权、研发技能、管理经验等人力资本作价出资创办、联办高新技术企业。支持国有投资平台参与重点企业和院所的改制和重组,探索利用国有股权收益部分激励企业团队的试点。支持东湖高新区内民营企业对作出突出贡献的科技人员和经营管理人员,开展多种形式的激励。
(二)开展科技金融改革创新试点。充分利用资本市场加快东湖高新区发展。建立企业上市协调机制,推动符合条件的科技企业上市融资,对企业利用资本市场融资、再融资给予奖励。加快推进东湖高新区进入非上市股份公司代办股份转让系统试点。支持引进民间资本参股金融公司,支持商业银行在东湖高新区成立服务科技企业的专业支行。建立融资租赁、贷款担保、风险补偿机制。鼓励银行等金融机构针对科技型企业,特别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中小企业扩大贷款规模,加大对高新技术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发展科技型小额贷款,鼓励企业发展债券融资。建立科技企业信用评级及贴息激励机制,进一步扩大信用贷款的范围和知识产权质押贷款试点。增加科技保险险种,扩大保险覆盖面。设立光谷自主创新产业发展基金或股权投资基金,适用国家关于股权投资基金先行先试政策。深化科技金融改革创新,对创新成效显著的金融机构给予奖励。积极推进环境资源交易,扩大排污权交易的范围和种类,争取建成国家级环境资源交易中心。完善建设综合性区域产权交易机构。发挥政府资金的引导作用,促进创业投资发展。在东湖高新区登记注册的创业投资和股权投资机构,比照银行金融机构享受相关优惠政策。支持建立和完善创投和股权投资类企业业绩激励机制,允许国有及国有控股创投和股权投资类企业从已实现的投资收益中提取一定比例作为对管理人员或顾问机构的业绩报酬。对高新区内设立的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在外汇登记、开立外汇账户等方面给予支持,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争取在确认结汇主体等方面的支持。结合国家实施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规划,大力支持产业投资基金、风险投资基金发展壮大,研究出台具体支持政策。
(三)开展新型产业组织参与国家科技重大专项试点。积极支持企业联合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和新型产业组织,承担或参与核心电子器件高端通用芯片及基础软件产品、极大规模集成电路制造装备及成套工艺、新一代宽带无线移动通信网、高档数控机床与基础制造装备、水体污染控制与治理、转基因生物新品种培育、重大新药创制等国家科技重大专项。通过定向委托,带动中小企业参与重大专项实施和共享科技成果。支持开展试点的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作为项目组织单位,参与国家和省市科技计划项目的组织实施,探索承担重大技术创新任务的组织模式和运行机制。武汉市及东湖高新区财政要落实国家重大科技专项配套资金,省级财政给予积极支持。
(四)开展政府采购和示范推广试点。积极落实国家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首购和订购管理的有关政策。开展省级自主创新产品认定工作,对纳入目录的自主创新产品,在同等条件下政府优先采购。使用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都可以列入政府采购范围。积极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探索政府采购新模式。以政府采购带动企业采购,引导社会采购,用采购换技术、引项目。积极争取将东湖高新区的重点自主创新产品更多地纳入全国政府采购范围。实施自主创新产品示范推广工程。支持东湖高新区光纤到户、三网融合、太阳能光伏发电、半导体照明、新能源汽车等新产品向武汉城市圈及全省示范推广。对列入自主创新产品示范推广工程的项目,在落实国家财政补贴政策的同时,武汉市和东湖高新区再给予适当支持。
(五)开展促进创新创业、企业做强做大的财政税收政策试点。积极争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等部委研究出台支持东湖高新区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科技成果转化、创新创业平台建设等财税政策。争取在企业技术开发费加大税前抵扣、提高企业职工教育经费扣除比例、企业自然人股东未分配利润转增企业投资缓征个人所得税、企业获得财政补贴和奖励不计入纳税额等方面进行试点。争取国家有关部委同意东湖高新区享受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省级认定管理权限。实行创业投资收益财政支持政策。创业投资和股权投资类企业对东湖高新区内未上市的高新技术企业、承担政府科技计划和产业化项目企业的投资资金累计超过其投资总额的70%的,经有关部门认定,对企业缴纳的所得税和营业税地方分成部分,由东湖高新区财政安排专项支出,第一年和第二年给予全额支持,第三年至第五年给予减半支持。
(六)开展高层次人才引进和培养试点。在东湖高新区深入实施“人才特区”战略,聚集一批战略科学家、一批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一批具有战略眼光的产业领军人才,着力将东湖高新区打造成为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人才高地。采取多种措施支持东湖高新区实施“3551”人才计划,培养、引进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对列入国家“千人计划”、湖北省“百人计划”、“双百计划”的高层次人才,武汉市及东湖高新区财政按照1∶3的比例予以资助。省、武汉市和东湖高新区设立专项资金,对高层次人才在东湖高新区创新创业,按照其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和前三年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给予支持。高层次人才在东湖高新区创办的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高层次人才获得的科学、教育、技术、环保等方面的奖金或人才资助资金,可享受省级政府奖励适用的优惠政策。建设国家海外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基地和综合服务平台,改善高层次人才的创新创业环境和生活环境。为人才引进开辟“绿色通道”,争取国家有关部门授权东湖高新区设立绿卡服务窗口,建立绿卡申请与服务一条龙服务,积极帮助海外高层次人才落实国民待遇和倾斜政策。改革完善人才选拔、评价、激励和使用机制,把培养创新型人才作为教育发展的重要目标,依托国家及省人才培养计划,重点培养一批具有较强创新意识和创新能力的人才。争取教育部的支持,引进国际知名教育培训机构,建设国际化教育基地。高度重视对年轻科技人才和大学生创业活动的支持,在东湖高新区设立大学生创新创业种子基金、大学生创业基地,实行经济适用住房补贴等政策。
(七)开展东湖高新区管理体制改革创新试点。东湖高新区要围绕服务型、效能型政府建设,加快管委会机构改革和创新,在精简规范行政审批事项、创新行政审批方式、加强电子政务建设、推行公共服务外包、探索政府“购买服务”等方面率先取得突破,建立适应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发展的管理体制。支持东湖高新区探索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服务的新模式,推进管委会机关干部人事制度改革。争取国家公务员局支持,开展公务员管理创新试点。东湖高新区管委会可根据发展和管理需要,按照精简、高效的原则,自行设置为产业发展、人才引进、自主创新、重大项目建设等服务的内设机构。武汉市可按有关决策程序,赋予东湖高新区市级经济管理权限。
四、加强组织领导,形成全力支持东湖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的强大合力
(一)加强组织领导。充分发挥湖北省建设东湖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领导小组作用,完善运行机制,研究解决发展中的重大问题,落实支持东湖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的政策措施。武汉市要举全市之力推进东湖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省直各部门要把支持东湖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作为重要责任。根据新的形势和任务要求,省人大要尽快制定出台《东湖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促进条例》,为建设东湖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提供更加有力的法制保障。
(二)继续加大支持力度。将东湖高新区上交省财政的新增税收全额返还政策延长执行至2013年,武汉市比照省级政策配套。继续执行东湖高新区土地出让收入省级留成部分返还政策。武汉市要将省级返还资金全额落实到东湖高新区。东湖高新区从财政返还资金中设立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集中支持重点产业的创新发展。省发改委、省经信委、省科技厅等省直相关部门原则上每年应安排专项资金的30%用于支持东湖高新区科技创新与发展。要完善政府投资机制,吸引和引导社会投资参与示范区建设,提高政府投资效应。
(三)积极争取国家支持。主动对接建设东湖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部际协调小组。大力开展省部合作,为自主创新争取更多的项目和资源,增强体制机制创新的主动性。省直有关部门要主动加强与国家部委的沟通联系,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积极争取国家部委对东湖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的更多支持。积极配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研究支持东湖高新区的税收政策,为示范区建设营造良好的政策环境。
(四)营造创新创业氛围。鼓励企事业单位和全社会关注、支持、参与东湖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大力弘扬崇尚科学、尊重人才、勇于创新、宽容失败的社会风尚,形成良好的创新创业文化氛围。加大对建设东湖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宣传力度,充分利用各种媒体资源,广纳社会各界建议,积聚经验智慧,推动自主创新工作的开展。
(五)强化责任,狠抓落实。省直各有关部门和武汉市要按照国务院《批复》和本意见精神,建立工作责任制,制定实施方案,加强检查督办,落实相关组织措施、政策措施、资金措施,确保各项目标任务的实现。
二〇一〇年三月十八日
湖北省建设东湖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领导小组关于转发《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分行关于支持东湖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的意见》的通知
(鄂示组〔2010〕1号)
省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为加快推进东湖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加大力度开展科技金融创新工作,现将《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分行关于支持东湖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的意见》转发给你们。
特此通知
附件: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分行关于支持东湖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的意见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日
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分行关于支持东湖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的意见
为认真落实中共湖北省委、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东湖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的若干意见》的精神,创新科技金融体制机制,发挥金融对东湖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的支撑作用,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金融支持东湖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的重要意义
(一)支持东湖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既是金融部门义不容辞的责任,也为金融机构开拓业务提供了机遇。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创建支持科技创新活动的金融体系是东湖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的重要内容,科技创新的活跃、科技成果的产生与转化,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都需要金融体系提供有效服务。《国务院关于同意支持东湖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批复》中明确指出,东湖高新区可以参照中关村科技高新区的有关政策,开展科技金融改革创新试点。辖内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和各银行金融机构要积极利用示范区“先行先试”政策,大力开展科技金融创新,积极探索为科技企业服务的新模式、新机制,新业务和新产品,不断加大对科技产业的信贷投入,不断改进和创新金融服务。
二、构建多元化的科技金融服务体系
(二)鼓励现有金融机构设立科技金融专营机构。辖内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和国家外汇管理局湖北省分局要积极支持商业银行在高新区设立为科技型企业服务的特色支行、信贷专营部、科技金融事业部等专营机构,增强科技金融服务和业务经营的专业性。相关银行要出台鼓励和支持政策,对专营机构实施单独的考核机制,建立可操作的授信尽职免责制度,简化贷款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和放款速度。
(三)支持建立创新型科技融资机构和科技金融中介公司。支持在东湖高新区内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等创新型科技融资机构,合理引导民间资本参与此类机构的设立;鼓励发展律师、会计师、评估、信息咨询、资讯、信用管理、金融仓储等科技金融中介服务。
三、加快推进科技金融产品及服务模式创新
(四)加大对自主创新项目的信贷投入,各银行金融机构要加强对高新区产业结构研究,根据投资政策和信贷政策规定,对高新区内的高新技术项目积极给予信贷支持,对有还贷能力、资信良好的自主创新产品出口所需的流动资金贷款,根据信贷原则重点支持。对光电子信息、生物、新能源、环保、消费电子产业中创新能力强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合理的授信额度。
(五)积极开发适用于科技企业成长发展的信贷品种。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加强与科技部门和政府相关部门合作,研究科技企业成长过程中的融资需求、融资特点和融资困难,探索适应科技企业发展要求的融资渠道、融资方式和担保方式,推行存货融资、股权质押贷款、应收账款质押、服务外包贷款、并购贷款等新的信贷品种,特别是对科技型企业具有比较优势的知识产权质押要大胆探索。
(六)加快开展对科技企业信用贷款的试点。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在高新区内开展信用贷款试点,要依托中小企业征信系统,与高新区政府合作加快推进高新区信用体系建设;积极推动政府设立信用贷款风险补贴资金,用于对科技企业的信用评级费用补贴、贷款贴息和放款银行的风险补贴;试点银行要改革和完善有关评审条件和评审考核制度,建立信用贷款快速审批通道。
(七)创新为科技企业提供融资的服务模式。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加强与科技部门、东湖高新区政府的密切合作,整合政策、资金、项目、信息、专家等资源,不断探索科技型中小企业金融服务模式,包括“银行+科技推荐+财政贴息+高新企业”贴息贷款模式、“银行+产业引导基金+高新企业”、“银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高新企业”、“银行+担保基金+高新企业”等新型融资模式。
(八)引导企业利用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债券融资。抓住银行间债券市场创新与发展的机遇,加强与政府和相关部门的沟通协作,加大对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产品及政策的宣传力度,通过召开推介会、举办培训班等形式,认真做好东湖高新区内符合条件的企业债券发行前的辅导和相关服务工作,积极引导科技企业运用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中小企业集合票据等债券工具融资。
(九)引导科技企业运用人民币外汇衍生产品规避汇率风险。督促银行指导企业提高汇率风险防范意识,通过在银行办理远期结售汇、人民币与外币掉期等衍生产品来控制成本,规避由于汇率波动而带来的资金风险。
(十)开展高新技术企业信贷政策导向效果评估工作,人民银行武汉分行将依托《湖北省金融机构执行信贷政策效果评估暂行办法》,把金融机构对东湖高新区科技金融服务创新指标纳入信贷评估考核指标体系,开展科技金融专项金融服务的监测和评估工作。
四、建立高效的科技金融运行机制
(十一)建立政银企科技金融专项工作机制。提请由省、市政府及相关部门、人民银行、银监局、证监局、保监局、各金融机构等单位共同建立政银企科技金融专项工作机制,包括协调联动机制、合作创新机制、信息共享机制、风险共担机制和联合信贷机制等,建设网上信息交流和融资服务平台。
(十二)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创新科技企业审贷和激励机制。各商业银行要规范信贷审批和办理规程,优化审贷业务流程,采取电子及网络服务渠道,提高贷款办理的工作效率。各商业银行要根据高科技产业信贷业务发展的现状与特点,科学制定信贷考核指标,改进和完善考评办法。对科技金融服务专营机构要实行单独考核,健全授信尽职机制,进一步完善对科技型中小企业不良贷款的责任追究制度。
(十三)切实改善信贷风险防控机制。各商业银行应坚持市场化经营原则,认真分析和研究高科技产业的发展特点和趋势,结合企业所属行业、发展阶段、核心技术、自主创新能力等情况,建立健全风险监测系统,研究开发风险管理工具,不断提高抵御风险的综合能力,保障科技金融业务的可持续发展。
五、积极实施适合科技企业的外汇管理政策
(十四)向东湖高新区重点企业提供外汇直通车服务,在外汇政策许可的范围内,向东湖高新区的重点企业提供特事特办服务,限时服务、跟踪服务、优先试点服务、收结汇便利服务、外汇资金集中收付管理指导服务、政策咨询和培训服务等服务措施,鼓励和支持东湖高新区重点企业做大做强。
(十五)推进东湖高新区核销模式创新试点工作。在东湖高新区开展进口付汇核销制度改革试点,简化企业进口付汇流程,节约企业经营成本,保证合规企业的正常业务活动顺畅进行。优先支持东湖高新区企业开展出口收汇网上核销试点,简化出口企业核销手续,进一步便利出口贸易活动。
(十六)适当放宽区内外商投资创投企业外汇资本金结汇主体的限制。支持东湖高新区在完善对资本金结汇人民币流动统计监测机制的基础上,适当放宽东湖高新区内外商投资创投企业外汇资本金结汇主体的限制,简化相关结汇手续,支持外商创投在高新区的发展。
(十七)支持东湖高新区企业开展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鼓励有资质的银行在高新区开展离岸金融业务。优先支持区内企业进入跨境人民币结算出口试点企业名单,积极引导区内企业开展跨境服务贸易和授融资项目的人民币结算。支持具备资质的银行在高新区内开办外汇存贷、票据贴现、担保汇兑、贸易结算、咨询见证等传统离岸金融业务,并积极开发特色业务,加强离岸、在岸业务的联动,满足企业不断增长的跨国经营需求,增强高新区吸引外资的能力,并为区内企业“走出去”提供金融支持。
六、加快推进高新区信用体系建设
(十八)加快建立东湖高新区中小企业信用信息收集和共享机制,积极与高新区管委会,发改委、财政厅、工商局、税务、环保、知识产权局以及公共事业缴费等掌握高新区中小企业信用信息的部门和单位合作,建立高新区中小企业信用信息共享机制,推动各相关部门电子信息的整合,实现对高新区中小企业信用信息批量采集与定期更新。开发中小企业信用信息服务平台,构建中小企业信用信息共享服务机制,为地方政府和商业银行提供中小企业信息查询和批量筛选,强化高新区中小企业信用信息服务。
(十九)进一步完善东湖高新区中小企业信用评价体系,依托专业评级机构,联合金融机构和相关政府部门共同参与,建立符合中小科技企业特征的信用评价和信用评级方法,实现对东湖高新区优秀中小企业的筛选推荐。规范信用评级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行为,增强信用评级机构的公信力,推动提高评级报告质量,扩大评级报告的运用范围。
(二十)实施东湖高新区中小企业融资培育计划。搭建多渠道、多形式的政银企融资推荐对接平台,共同开展以定期监测、信用评价、融资对接、政策扶持等为主要内容的中小企业融资培育计划。引导和组织中小企业开展集合增信,鼓励科技中小企业通过行业协会、产业链之间的联系进行相互担保和集合融资。
(二十一)加强东湖高新区金融生态环境建设,进一步强化政银企三方沟通合作和风险防范机制,完善政银企合作平台,积极开展信用知识宣传,树立守信企业典型,引导商业银行信贷向信用良好的企业倾斜,将东湖高新区打造成为“信用园区”。
湖北省工商局关于支持服务东湖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的意见
(鄂工商文〔2010〕92号)
各市、州、县工商局: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东湖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的若干意见》精神,促进东湖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以下简称“东湖示范区”)建设,现就充分发挥工商行政管理职能作用,支持服务东湖示范区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放宽出资限制。
(一)允许以专利、标准等知识产权作价出资创办、联办高新技术企业。经东湖示范区认定为高新技术人才的投资人可将研发技能、管理经验等人力资本作价出资创办、联办高新技术企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以研发技能、管理经验出资的,其评估办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并在合伙协议中载明。
(二)东湖示范区内公司股东用经省科技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作为对公司出资的,可以不受出资比例的限制。
(三)东湖示范区内外商投资企业已缴付首期出资,并达到《公司法》规定的最低出资限额的,其余注册资本在法定期限内未能按期交付,出资期限最长可延期至自登记之日起3年。
二、放宽经营范围限制。对东湖示范区内企业的经营范围中不涉及前置许可经营项目的,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大类予以登记,不再核定具体经营项目(外商投资企业经营范围应经审批机关批准)。在经核准的国民经济行业大类范围内,企业可以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鼓励东湖示范区内外商投资企业跨行业经营。
三、放宽企业名称核准。允许东湖示范区内企业在名称中使用“东湖高新”或“东湖高新”与其他字词组合作为字号。支持新兴产业、新兴业态发展,允许东湖示范区内企业使用新兴行业和新兴业态用语表述的行业名称。
四、放宽公司住所登记条件。对东湖示范区内从事非前置许可经营项目的高新技术企业,可以使用经地方政府(管委会)批准或认定的集中办公区或创业孵化器企业作为住所登记注册。
五、积极争取国家工商总局授予东湖示范区工商部门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权限。由省工商局登记的住所在东湖示范区内的内资企业,可下放由东湖示范区工商部门监督管理。
六、试行报备式年检。在东湖示范区内建立守信宽待、失信严惩的信用激励机制。对东湖示范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试行报备式年检,不再进行年检实质性审查(年检年度内被依法处罚、被举报违法、经营前置许可逾期的情况除外);通过政府及开发区管委会网站将参检企业的年检结果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和查询。试行报备式年检的高新技术企业实行网上申报,不再到工商机关现场提交年检材料。
七、加强商标培育发展。通过举办商标法专题讲座、服务上门等多种方式宣传商标法律知识,提高企业商标意识,树立“企业发展,商标先行”的理念,营造重视商标、注册商标、使用商标的良好环境。争取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在东湖示范区设立办事处,开辟商标注册快速通道。
八、建立驰名商标、著名商标争创联系点。选择东湖示范区内发展势头好、市场竞争能力强的企业作为争创驰名商标、著名商标联系点,指导其制定培育计划,为企业争创驰名商标、著名商标提供服务。
九、鼓励开展商标专用权质押。推动东湖示范区内的企业实施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引导区域内企业开展商标无形资产资本化运作。
十、加大商标保护力度。建立健全商标侵权投诉机制,畅通投诉渠道,推动建立东湖示范区科技企业联合打假维权机制,加大商标专用权保护力度,严厉打击商标假冒侵权行为,切实保护商标权人的合法权益。
十一、规范合同行为。与东湖示范区企业联合制订发布企业专项经营合同示范文本;引导帮助东湖示范区内的企业用已有或者将有的动产实施抵押,为其办理动产抵押登记,帮助其化解融资难题。
十二、支持各类市场发展。根据东湖示范区建设及生产生活的需要,争取将商品交易市场和生活消费品市场建设纳入高新区整体规划,优先支持东湖示范区集贸市场“农升超”,支持建立人才、产权、新技术等生产要素市场;加大东湖示范区文明诚信市场培育,积极引导市场开办者创建文明诚信市场。
十三、加强工商指导服务。适应东湖示范区发展改进监管和服务模式,在加强日常巡查,维护良好市场秩序的基础上,对东湖示范区企业加强指导服务,切实解决影响企业经营和发展的实际问题,支持企业发展。
(一)对东湖示范区内申请企业集团登记注册的高新技术企业及创业投资企业、金融企业、创业板企业、产业联盟及技术联盟实施行政指导,积极为企业提供登记注册分析和信息服务。
(二)指导东湖示范区内出口创新型企业和驰名商标、著名商标企业开展商标境外注册。
(三)对东湖示范区内企业轻微违规、违法隐患等及时提醒告诫,促进当事人规范经营行为。
(四)协助外埠科技企业研发中心、地区总部迁入东湖示范区。
湖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〇一〇年五月五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北监管局武汉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武汉市科学技术局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关于推进东湖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综合性科技金融创新试点的实施意见
(鄂银监通〔2012〕25号)
各政策性银行湖北省分行、国有商业银行湖北省分行、股份制银行武汉分行,邮储银行湖北省分行,湖北省农信联社,湖北银行,汉口银行,武汉农村商业银行,各外资银行武汉分行(代表处),局直管信托公司: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同意支持东湖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批复》(国函〔2009〕144号)精神,抢抓我市获批国家促进科技和金融结合试点城市的机遇,鼓励金融机构在东湖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以下简称东湖创新示范区)先行先试,促进科技和金融结合,推动科技金融创新,打造东湖资本特区,进而推动我市建设国家创新中心,市人民政府决定会同湖北银监局等部门和单位在东湖创新示范区开展综合性科技金融创新试点。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加强科技金融创新发展的机制建设
(一)加强对科技金融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东湖创新示范区科技金融联席会议制度和日常沟通联系机制,定期通报工作开展情况,协调解决科技金融推进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在此基础上,积极推动建立市级科技金融集中管理体制。
(二)建立协同、联动推进机制。湖北银监局、武汉市政府金融办、武汉市科技局、东湖开发区要结合部门职能,发挥各自优势,落实相应责任,加强对科技金融的对口指导和支持。认真清理国家部委及省市区出台的各项制度与政策,对没有落实到位的支持东湖创新示范区的政策安排,制定落实时间表,对需要出台新的支持措施和省市政府出面协调解决的事项,要及时通过联席会议的渠道反映报告。
(三)建立完善考核机制。湖北银监局、武汉市政府金融办、武汉市科技局、东湖开发区要建立完善科技金融创新发展的考核机制,定期对科技金融发展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和绩效考核,考核结果将作为实施差异化监管和表彰奖励的重要依据。
二、加强科技金融专业专营建设
(一)建设科技金融专营机构。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积极设立科技金融服务专营机构,以机构设置带动业务发展。鼓励外资银行在东湖创新示范区设立机构,积极争取政策设立村镇银行,支持新设或引入金融租赁等非银行金融机构,支持设立小额贷款公司,支持在汉设立分支机构的银行优先落户在东湖创新示范区。
(二)打造专业人员队伍。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挑选综合素质高,营销能力强,有一定专业技术背景的业务骨干组成科技型企业营销团队,专门负责为科技企业提供金融服务。要加强专营团队的学习培训,提高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服务能力和水平。
(三)建立单独的科技信贷审批机制。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合理下放对科技贷款的审批权限,简化优化审批流程,为科技企业开辟“绿色通道”,提高信贷审批效率,提供更加快捷便利的融资服务。
(四)建立专门的绩效考核制度。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对科技型中小企业贷款业务实行独立核算,并强化正向激励机制,适度提高对科技型中小企业授信户数指标的考核比重,优先安排专项费用,支持业务发展,并适当提高科技信贷的风险容忍度。要建立尽职免责制度,探索一条适合科技信贷发展的人员管理新路径。
三、彰显科技金融的武汉特色
(一)推进科技金融服务“三大创新”。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创新服务理念,把落实自主创新战略放在突出位置,抓住战略性新兴产业迅猛发展的主线,加快强化科技创新的服务功能,及早布局新兴产业发展,加强对重点科技工作的信贷支持和金融服务;要创新服务模式。积极与创业投资企业建立战略伙伴关系,贷投结合,按照不同阶段的金融需求分阶段、有侧重地提供个性化金融服务。加强与保险机构的创新联动,探索银保联动贷款。积极推广“科技金融中心”、“金融超市”等服务模式,搭建一站式科技金融服务平台,为科技企业提供全方位综合金融服务;要创新服务工具。加强对新型抵(质)押担保方式的研发,创新抵质押担保方式,推广知识产权质押、股权质押、小企业联保联贷等融资方式。大力发展供应链融资,在有效整合利用供应链企业信息的基础上,开展应收账款质押、仓单质押等动产质押融资业务,积极推广保理业务。
(二)推广科技金融服务“三大模式”。推动先行先试下的地方法人服务模式。鼓励地方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搭建一站式科技金融服务平台,联合政府、风投、担保、保险等各类金融服务机构协同作业,为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信贷工厂式的全方位金融服务。推广协同作战下的全牌照服务模式。将东湖创新示范区作为银行新业务、新产品、新模式的创新试验基地,统筹整合包括风投机构、保险、券商等在内的各项金融资源,为企业提供综合金融服务,通过溢价分成实现银企共赢。试点统贷平台下的政策性金融服务模式。东湖开发区和中小企业统贷平台共同设立风险保证金,建立风险分担机制,政策性银行以创业投资机构为统贷平台支持科技型企业发展,加大对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的支持力度。
(三)坚持科技信贷投入“三大方向”。银行业金融机构要积极争取信贷增量,调整优化信贷结构,结合武汉实际,将信贷资源优先配置到东湖开发区优先发展的光电子信息、消费电子、新能源、生物医药、环保节能等重点行业;优先支持全产业链类、集聚型、配套型和科技创新型等有突出优势的科技型企业;优先支持“黄鹤英才计划”、“3551计划”、“国家千人计划”等重点科技创新领域。
四、科学防控科技金融风险
(一)充分发挥科技专家的风险防控作用。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建立完善适合科技企业的信贷评估系统,充分发挥银行科技型中小企业信贷项目科技专家咨询系统(中国银行业协会网站)的作用,引入科技专家参与信贷调查和评审,加强对企业技术发展和核心知识产权的把握,提高科技金融风险防控的前瞻性、针对性。
(二)建立完善专门信用评级和风险定价体系。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根据科技型中小企业的经营特点,建立专门的面向科技型中小企业的信用评级体系,加强对科技企业贷款的风险监控,建立多维度面向科技型中小企业的信用评级体系,有效分析科技型企业的前景和承贷能力。探索实施事前较低的固定利率和事后灵活浮动的利率相结合的定价方式,形成灵活的科技企业贷款定价机制,实现支持发展与防范风险的有机结合。
(三)建立风险分担机制。东湖开发区要建立完善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体系,引导担保公司、风险投资公司、基金公司、保险公司等机构与银行业金融机构共同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推动科技金融风险分担体系的建设。充分发挥市、区贷款风险补偿基金的作用,建立两级风险分担机制,对金融机构发放信用贷款和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等金融创新产品出现损失的,给予风险补偿。
五、进一步明确差异化监管措施
(一)制订完善监管政策。湖北银监局要及时出台非上市股权质押贷款风险管理指引,引导和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非上市股权质押融资业务,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推动科技金融产品创新,拓宽科技型中小企业抵质押资产范围。
(二)实施差异化监管。湖北银监局要积极争取银监会将东湖创新示范区列为“科技金融创新试点地区”。对于风险成本计量到位、资本与拨备充足、科技型企业金融服务良好的商业银行,对其相关监管指标进行差异化考核。在有效防控金融风险的前提下,适度放松对科技贷款不良容忍度的监管指标,提高辖内银行机构信贷支持科技创新的能力。
(三)优先支持先进银行。湖北银监局在机构设置规划和创新试点安排上向东湖创新示范区倾斜,优先受理和审核科技金融先进单位在东湖创新示范区的市场准入事项的有关申请,支持其发行科技型小微企业金融债。对于商业银行开展的贷款模式、产品和服务创新,鼓励在东湖创新示范区内先行先试。
六、优化科技金融配套措施
(一)建立科技金融统计制度。湖北银监局、武汉市科技局、东湖开发区要加快建立基础性的科技金融统计制度,统一科技型企业的认定标准及统计口径,实时采集和披露科技信贷、科技企业和产业发展的各项数据。
(二)搭建信息交流平台。湖北银监局、武汉市政府金融办、武汉市科技局、东湖开发区联合打造科技金融信息交流平台——“科技金融在线”,武汉市科技局、东湖开发区定期提供科技企业(项目)名单和科技金融创新扶持政策,湖北银监局组织银行业定期发布金融创新产品,武汉市金融办指导武汉金融超市等中介机构收集发布企业资金需求信息并提供网站技术支持、融资辅导、在线咨询等活动,为企业和金融机构营造良好的沟通和合作环境。
(三)实施科技信用增级。东湖开发区要加快建立信用评价、信用激励和约束机制有机结合的权威有效的科技型企业信用评价平台,持续跟踪记录和评定中小企业信用状况,通过信用增级不断减轻银行对担保物的依赖。
(四)加大财政资金支持力度。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放大作用,引导银行、创业投资、担保、科技保险等机构支持初创期和成长期科技企业发展壮大,缓释银行信贷投放风险。开发区财政部门要单列资金,对支持科技金融成绩突出的银行业金融机构给予奖励。
(五)加大税收减免扶持力度。开发区税务部门要探索开展科技金融专业机构营业税返还、对银行机构计提的科技型小微企业贷款损失准备给予全额税前扣除等试点工作。
(六)加快要素市场建设。要积极争取国家知识产权局在武汉设立分中心,缩短知识产权质押登记时间,提高知识产权融资效率,减少企业融资成本。武汉光谷联合产权交易所要进一步完善知识产权的评估、交易、公示以及非上市公司股份公开转让的制度,推动知识产权和股权交易形成规模化、市场化。
二〇一二年五月十八日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东湖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发展规划纲要批复的实施意见
(鄂政发〔2012〕45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东湖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发展规划纲要(2011—2020年)的批复》(国函〔2012〕21号,以下简称《批复》)精神,全面推动《东湖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发展规划纲要(2011—2020年)》(以下简称《规划纲要》)各项目标任务和政策措施的贯彻实施,加快东湖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举全省之力推动《规划纲要》贯彻实施
(一)深刻认识《规划纲要》的重大意义。国务院批准实施《规划纲要》,是党中央、国务院对东湖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以下简称:东湖示范区)发展作出的重大战略部署,是新形势下推动东湖示范区科学发展的行动纲领。加快推进《规划纲要》的贯彻落实,有利于进一步激发我省科教资源的潜力和活力,率先形成自主创新体制机制;有利于培育壮大战略性新兴产业,加快形成依靠创新驱动发展的格局;有利于推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两型”社会建设,加快构建促进中部地区崛起的重要战略支点。全省上下要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的战略决策上来,深刻认识东湖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在建设创新型国家和湖北经济社会发展全局中的重大战略意义,以高度的责任感、使命感和紧迫感,认真学习领会《规划纲要》,大力支持、全面推动《规划纲要》提出的规划部署、重点任务和政策措施的贯彻落实。武汉市要举全市之力推进《规划纲要》落实。省各有关部门要结合部门职能,研究落实《规划纲要》的政策措施,全力支持东湖示范区建设。东湖示范区要抢抓机遇、主动作为、全力以赴做好《规划纲要》的贯彻落实工作。
(二)明确目标和任务。贯彻落实《规划纲要》,要按照国务院《批复》的总体要求,围绕科学发展主题和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主线,坚持以提高自主创新能力为核心,按照“创新驱动、绿色发展、开放合作、辐射带动”的建设原则,发挥科教与人才资源优势,创新体制机制,推动激励自主创新政策先行先试,将东湖示范区建设成为依靠创新驱动发展、推动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的典范。力争到2015年,东湖示范区企业总收入达到10000亿元,培育一批年销售收入超过500亿元的企业,形成一批国际知名品牌;科技型企业研发投入占销售收入比重达到6%以上,发明专利授权数比2010年翻两番,每万人发明专利拥有量达到100件;开放合作水平大幅提升,园区发展环境明显改善,机制体制创新取得重要突破。到2020年,东湖示范区企业总收入达到30000亿元,在光电子、生物、地球空间信息及应用服务等领域形成若干个拥有技术主导权的特色产业集群,成为创新要素聚集、创新能力较强、创新环境优良、创新经济活跃的全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排头兵,世界一流的高科技园区,享誉世界的“光谷”。
二、不断推进自主创新体制机制创新
(一)完善创新激励机制。落实比照中关村执行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股权激励个人所得税分期缴纳、科研项目经费分配管理改革等试点政策。加快推进部属高校下属企业、中央在汉企业开展职务科技成果股权和分红激励试点。加大政府购买自主创新产品试点力度。学习借鉴硅谷创新体制机制,凝练、提升东湖示范区创新创业政策,研究制定出台在全国范围内具有影响力的鼓励创业创新政策举措。
(二)健全科技资源有效整合机制。加快建设武汉光电工业技术研究院、生物技术研究院、新能源研究院,组建物联网工研院、智慧城市工研院等一批新型产业技术研究院,以开放、多元方式吸纳高校、科研院所的科研人员,进入研究院转化科技成果。鼓励以企业为主体产业技术创新联盟建设,新组建碳捕捉、光纤材料、多语信息处理等一批产业技术联盟,支持产业技术联盟承担国家重大专项,开展关键共性技术的合作研发,协同开拓市场。
(三)建立健全重大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机制。加强东湖示范区技术转移服务体系建设,深化科技成果转化信息数据平台建设,健全创新成果的发现、跟踪和筛选机制,搭建科技成果信息的供需对接平台。实施自主创新成果产业化专项工程,设立技术转移与科技成果转化专项引导资金,通过跟进投资和引导银行信贷、股权投资机构投资等方式,加强对东湖示范区自主创新成果产业化项目落地发展提供金融支持。
(四)深度推进协同创新。积极推进协同创新,动员和支持高校围绕东湖示范区产业经济发展重大需求,联合科研院所、企业等各方面创新力量,有效整合创新资源,构建协同创新的新模式与新机制,积极向国家申报建设一批国家“2011协同创新中心”,实施湖北“2011计划”,加快中国科学院湖北产业科学技术创新与育成中心建设发展,建设一批服务于东湖示范区建设的“2011协同创新中心”,集聚和培养一批拔尖创新人才,取得一批重大标志性成果,成为具有重大影响的学术高地和行业产业共性技术的研发基地,为东湖示范区建设提供科技和人才支撑。
三、着力推动产业、企业做大做强
(一)做大高新技术产业规模。设立光谷光电子信息产业专项资金,集中支持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关键技术研发、重大技术成果产业化,力争到2020年在光电子信息产业领域形成3~5个拥有全球技术主导权的产业集群。加快发展东湖示范区生物、节能环保、高端装备制造业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借助国家现代服务业试点,加快培育和发展东湖示范区现代服务业。
(二)做强高新技术企业主体。在东湖示范区实施“领军企业推进计划”,“一企一策”,重点支持东湖示范区领军企业快速发展。推进“骨干企业培育计划”,对示范区骨干企业和快速成长科技型中小企业给予重点支持。出台促进小微企业发展的专项政策,在融资、市场开拓等方面提供重点服务,每年新培育一批“小进规”、“小进限”企业。加强东湖示范区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建立高新技术企业后备库。
(三)做实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载体。加快推进光谷生物城、武汉未来科技城、东湖综合保税区等专业园区建设。加快推动国家光电子产业、半导体照明产业、地球空间信息产业等国家级产业化基地建设。探索专业园区、大学科技园、产业基地建设和服务新机制,建立部门协同服务机制,为园区产业项目开工建设提供及时保障。
四、着力加强科技金融创新和资本市场建设
(一)鼓励科技金融产品创新。加快推进知识产权质押、信用融资、股权质押、应收账款质押、中小企业集合贷款、集合债券等创新型融资业务。支持保险机构为科技型企业提供多层次的风险保障服务,鼓励科技型企业投保科技保险。支持科技支行及担保机构在示范区实施中小企业融资新业务。全面开展信用评级及服务体系建设。
(二)推进多层次资本市场建设。积极争取国家支持,探索设立地方资本市场交易平台,培育发展光谷资本市场。积极培育和推动各类科技企业改制上市。积极推进“新三板”试点准备工作。扩大示范区创投引导基金规模,综合运用阶段参股、跟进投资等多种方式,吸引境内外股权投资、风险投资、创业投资机构到示范区集聚和落户,推动股权机构投资向中小成长型企业倾斜。
五、着力加快高端创新人才引进和创业环境优化
(一)大力引进掌握国际先进技术、引领产业发展的领军人才。继续加大实施“3551光谷人才计划”力度,在光电子信息、生物、清洁技术、现代装备制造、研发及信息服务等重点产业领域,引进一批从事国际前沿科学技术研究、带动新兴学科发展的杰出科学家和研究团队,培养引进一批熟悉国际市场、具有广泛国际联系的产业领军人才和创业团队。加大高端人才创业资金补助、个人所得税奖励等政策优惠力度。进一步完善人才居留和出入境、住房、子女教育、医疗等方面的政策,支持海内外高层次人才到东湖示范区创新创业。
(二)加强创新创业平台建设。探索科技企业孵化器多元化投资和市场化运行机制,鼓励各方面力量建设科技企业孵化器、加速器。重点建设地球空间信息、云计算、移动互联网、生物、节能环保、新能源等一批与东湖示范区产业发展密切结合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加速器。设立孵化器建设与发展专项资金,引导孵化器建设,加强孵化器公共服务能力提升,支持在孵企业创新发展。
六、着力提升开放合作水平
(一)推进科研活动国际化。鼓励东湖示范区高校、科研院所与“硅谷”及世界一流科研机构合作建立联合实验室或研发中心,支持国家学术组织、跨国公司和国外研发机构在东湖示范区设立总部和分支机构。支持在东湖示范区建设国际技术转移中心、国际创新园、示范型国际科技合作基地。
(二)推进企业发展国际化。支持东湖示范区有资质企业承接国际工程项目和服务外包项目,扩大高新技术产品和服务出口。鼓励企业在海外设立研发、销售、生产网络,增强专利技术储备,参与国际标准制定,提升国际技术竞争力和话语权。鼓励企业开展跨国并购,帮助企业在跨国并购中实现技术和资本的成功整合,提高在国际市场中的地位。
(三)着力发挥示范区辐射带动作用。充分利用贯彻《规划纲要》的有利条件,逐步将东湖示范区探索形成的新型体制机制示范模式向省内高新区及各地推广。武汉市要采取措施积极支持东湖示范区与洪山区、江夏区进一步加强联动发展,建设大光谷板块。支持各地与东湖示范区建立战略合作关系,鼓励东湖示范区与省内其他高新区合作共建产业园,开展技术创新、人才交流、项目合作。发挥东湖示范区在“中三角”区域自主创新龙头作用,建立健全东湖示范区与“中三角”区域主要城市间的创新发展合作机制,促进东湖示范区技术、产品、服务、品牌和模式输出。进一步探索推广东湖示范区大学科技园和孵化器等对全国辐射作用,支持推动东湖示范区科技创新成果向全国转移和产业化。各地要以贯彻落实《规划纲要》为契机,学习借鉴东湖示范区先进经验,以增强自主创新能力为核心,加快体制机制创新,集成资源,加大投入,大力培育具有比较优势的特色产业,尤其要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不断优化创新创业环境,促进区域经济结构调整和经济发展方式转变。
七、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一)加强组织领导。充分发挥湖北省建设东湖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领导小组作用,统一协调和指挥《规划纲要》实施工作。武汉市和省各有关部门要根据《规划纲要》,制定本部门支持示范区发展的具体政策措施,在有关规划编制、政策实施、项目安排、体制机制创新等方面给予积极支持。
(二)继续加大支持力度。将东湖示范区上交省财政的新增税收全额返还政策延长执行至2014年,武汉市比照省级政策配套。继续执行东湖示范区土地出让收入省级留成部分返还政策。武汉市要将省级返还资金全额落实到东湖示范区。东湖示范区从财政返还资金中设立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集中支持重点产业的创新发展。省发改委、省经信委、省科技厅等省相关部门原则上每年应安排专项资金的30%用于支持东湖示范区科技创新与发展。完善政府投资机制,吸引和引导社会投资参与示范区建设,提高政府投资效应。
(三)积极争取国家支持。主动对接建设东湖示范区部际协调小组。大力开展省部合作,为自主创新争取更多项目和资源,增强体制机制创新的主动性。省直有关部门要主动加强与国家部委沟通联系,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积极争取国家部委对东湖示范区建设的更多支持。
(四)营造创新创业氛围。鼓励企事业单位和全社会关注、支持、参与东湖示范区建设,大力弘扬崇尚科学、尊重人才、勇于创新、宽容失败的社会风尚,形成良好的创新创业文化氛围。加大对建设东湖示范区的宣传力度,充分利用各种媒体资源,广纳社会各界建议,集聚经验智慧,推动自主创新的工作开展。
(五)强化监督和考核。省建设东湖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尽快制定出台《规划纲要》实施方案,将《规划纲要》提出的各项目标任务量化分解到武汉市、省各有关部门,并建立定期督办检查工作机制,对《规划纲要》实施情况进行考核评估。
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八日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支持东湖自主创新示范区加快发展的若干意见
(鄂国税〔2013〕49号)
武汉市国家税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同意,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明确了东湖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以下简称东湖示范区)试点财税政策,这是东湖示范区探索自主创新、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在财税政策方面得到国家支持的一次重大突破,也为湖北省推进跨越式发展迎来了又一次重大政策机遇。
我们要以贯彻落实试点财税政策为契机,全力支持东湖示范区先行先试,实现经济与税收协调发展,全力支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国家税务局(以下简称东湖国税局)服务质量与管理环境整体优化,促进东湖示范区建设全国自主创新力度最大、税收发展环境最优、征纳关系最佳的创业乐土,将东湖国税局打造成全省乃至全国税务系统领先的税收综合服务环境示范单位。为此,特明确以下政策和措施。
一、坚决落实税收优惠,实现示范区政策环境最优
1.认真落实东湖示范区试点政策。贯彻执行关于东湖示范区有关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和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试点政策。以最快的速度宣传政策,最优的服务辅导政策,最高的效率执行政策。本着精简、高效、便利的原则,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办事效率,减少资料报送。区内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在汇算清缴期间办理享受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试点政策事项统一在大厅当场受理、当场办结;区内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可直接享受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试点政策。
2.区内金融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研究开发费,可按规定加计扣除。
3.区内企业购置符合条件的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不再事先认定,该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可抵免所得税。
4.区内企业在股权分置试点改革中,作为流通股股东取得的非流通股股东通过对价方式支付的股份、现金等收入,暂免征收所得税,至股权分置试点改革结束。
5.区内上市公司在实施股权分置试点改革中,因股权分置试点改革而接受的非流通股股东作为对价注入资产和被非流通股股东豁免的债务,增加注册资本或资本公积的部分,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6.区内企业取得的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可作为免税收入,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7.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给予区内企业有专项用途的财政补助、补贴、贷款贴息,以及其他各类财政专项资金等,可作为不征税收入,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8.区内从事管道运输服务的一般纳税人,其实际缴纳增值税超税负3%的部分享受即征即退优惠。
二、创新提速增效举措,实现示范区管理流程最简
9.区内凡所得税减免税优惠项目由“审批”改为“备案”,纳税人在报送相关备案资料后,可先行享受税收优惠。
10.区内的总机构在武汉市范围内设立的分支机构,其分支机构不再就地预缴所得税,由总机构统一汇总缴纳。
11.区内的总机构在武汉市范围内设立的分支机构,其分支机构不再就地报备资产损失,由总机构统一报备。
12.下放认定权限,将东湖示范区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审核事项,交由东湖国税局负责,审核结果报省国税局备案。
13.由省、市国税局审批的涉税事项,授权东湖国税局办理,并在7个工作日内办结。
14.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由按季办理可缩短为按月办理。
三、建立减负便民模式,实现示范区办税成本最省
15.建立适应示范区企业需求、内容丰富的“01234”服务模式。
“零收费”。区内各类纳税人申请办理税务登记、涉税审批、参加涉税业务培训、领取发票及涉税资料,均实行零收费。
“一次进户”。加强征管查各环节的工作衔接,统筹进户事项,规范进户行为,对区内同一纳税人,同一纳税年度内的纳税评估、税收检查和税务稽查不超过一次。
“两个一律”。东湖示范区内,凡由纳税人申请办理的涉税事项一律由办税服务厅受理,凡需下户调查核实的涉税事项一律由管理员完成。
“三个当月”。区内出口企业办理退税业务,均实行当月申报、当月审核、当月退税,切实提高出口退税办理效率。
“四项推行”。推行园区服务,在东湖示范区八大园区建立“税、园”对接联系点制度,因地制宜开展驻园服务;推行“涉税服务卡”,向纳税人发放印有单位名称、服务内容、管理员联系方式、监督电话、区局负责人办公电话的“涉税服务卡”;推行“免填单”服务,应用免填单服务系统,对86个工作事项实施免填单;推行网络“光谷税校”,在办好实体“光谷税校”的基础上,运用互联网打造全新的网络“光谷税校”。充分运用外网“光谷税校”平台、分级分类QQ群、博客,开展远程答疑、涉税公告、资源下载、文书传递、税企交流。
16.减轻小规模纳税人办税负担。经主管国税机关核定,区内小规模纳税企业,由按“月”申报改为按“季”申报纳税。
17.建立标准化国地税联合办税服务厅。完善国、地税联合办税服务工作制度,进一步合理配置办税服务厅资源,切实履行“一站式”服务、“一窗式”管理、“一次性”办结承诺。办好“纳税人之家”和个性化“纳税服务室”。在示范区政务大厅内实行工商局、国税局、地税局、技术监督局“并联审批”企业登记制度。
18.成立示范区国税工作指导分队。由省、市、区三级国税局的货物劳务税、进出口税收、所得税等业务部门人员组成,省国税局所得税处张铁牛同志任队长,建立每月定期联系与报告制度,对东湖示范区涉税事项实行直通办理,随时审议解决。
二〇一三年四月十九日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促进高校院所科技成果转化暂行办法的通知
(鄂政发〔2013〕60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促进高校、院所科技成果转化暂行办法》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各地遵照执行。
2013年12月18日
促进高校、院所科技成果转化暂行办法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大力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充分调动全省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以下简称高校、院所)科技人员创新创业积极性,促进科技成果在鄂转化应用,特制定本办法。
一、改革科技成果类无形资产处置方式。授予高校、院所研发团队研发成果的使用权、经营权和处置权。科技成果处置后由研发团队1个月内报所在单位,所在单位2个月内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备案。科技成果转让遵从市场定价,可以选择协议定价或者挂牌转让方式。
二、深化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分配改革。高校、院所研发团队在鄂实施科技成果转化、转让的收益,其所得不得低于70%,最高可达99%。研发团队将个人收益直接用于创业企业或者投入受让企业所形成的股权收入,在形成现金收入后,按国家有关政策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支持高校、院所科技人员创新创业。高校、院所科技人员创办科技型企业,对科技成果进行转化开发,申请省级创新项目优先给予支持。高校、院所在职称评聘和相关考核工作中,科技人员创办科技型企业所缴纳的税收和创业所得捐赠给原单位的金额,等同于纵向项目经费。经高校、院所同意,科技人员离岗转化科技成果、在鄂创办科技型企业的,保留编制、身份、人事关系,档案工资正常晋升,5年内可回原单位。
四、积极引导科技成果在鄂转化。高校、院所自主实施具有应用前景的项目,列入省级科技计划引导性项目管理,项目完成后形成的科技成果,在2年内以技术入股、技术转让、授权使用等形式在本省转化的,省科技厅按其技术合同成交额给予适当补助。
五、引导社会资本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整合现有财政科技专项资金,引导创业风险投资机构、科技小额贷款公司、担保公司和“天使基金”为科技型企业成果转化提供融资服务。建立科技成果转化风险补偿机制。
六、支持高端人才创新创业。鼓励和支持“两院”院士、“千人计划”、“973”和“863”首席专家、“长江学者”、“楚天学者”、省“百人计划”等高层次人才及其创新团队在鄂转化科技成果或科技创业,省级科技、人才计划,每年安排一定资金予以支持。
七、加强科技成果转化服务体系建设。大力发展科技成果转化中介服务机构,加快技术经纪人队伍建设,以政府购买服务的形式支持中介服务机构(个人)的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转移活动。积极创建国家中部技术转移中心,完善技术转移服务体系,促进创新能力提升和科技成果转化。
八、支持大学生创新创业。允许在读大学生休学创业,创业实践可按照相关规定计入学分,创业之后可重返原校完成学业。鼓励科技企业孵化器设立“零房租”大学生创业专区。省科技、教育、人社部门每年遴选一批大学生创新创业项目给予支持。
九、创新科技成果转化评价机制。将科技成果转化率和技术合同成交额作为对高校、院所考核评价的重要指标,并与财政投入挂钩。高校、院所高级技术职称评聘,参与技术转移、科技成果转化的科技人员必须占有一定比例。将科技成果转化作为重要指标纳入科技人员考评体系,对在技术转移、科技成果转化中贡献突出的,可破格评定相应专业技术职称。
十、建立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保障机制。各地、各部门要依据本办法,制定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实施细则。各高校、院所要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中央在鄂高校、院所参照本办法执行。
省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本办法由湖北省科学技术厅负责解释。
第三部分 武汉市委、市政府文件
中共武汉市委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全力推进东湖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的决定
(武发〔2010〕4号)
根据《国务院关于同意支持东湖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批复》(国函〔2009〕144号)精神,为充分发挥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东湖开发区)创新资源优势,以自主创新为驱动,以制度创新为突破,加快改革与发展,进一步为武汉建设创新型城市作出新贡献,现就全力推进武汉东湖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作出如下决定。
一、举全市之力建设东湖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
(一)深刻认识、准确把握建设东湖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重大意义。国务院批准东湖开发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是党中央、国务院在新的历史时期着力推进自主创新,加快建设创新型国家的重大决策,是我市加快推进“两型社会”建设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建设成为中部地区龙头城市、全国重要中心城市的重大政策支撑。东湖开发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为我市带来了非常难得的发展机遇,有利于创新资源聚集、创新成果转化、创新人才成长,有利于率先形成自主创新体制机制、率先形成创新驱动发展的格局,有利于抢占技术创新制高点、产业竞争制高点和科学发展制高点。全市上下要准确把握国函〔2009〕144号文件精神,深刻认识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重大战略意义,以高度的责任感和使命感,解放思想,开拓创新,加快改革发展。各区、各部门和各单位要抢抓机遇、先行先试,大胆推进体制机制创新,消除制约自主创新的体制机制障碍,充分发挥示范带动作用;要破解共性难题,解决阻碍科技优势转化为经济优势的突出矛盾,加快探索科技成果与资本对接、科技成果商品化产业化的体制机制,努力开创全市依靠创新驱动发展的新局面。
(二)明确目标和任务。建设东湖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要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发挥创新资源优势,努力培养和聚集优秀创新人才特别是产业领军人才。着力研发和转化国际领先的科技成果,在具备优势的基础研究学科前沿领域取得一批原创性成果,在具备研究基础的重大关键技术领域取得一些突破性成果,在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方面取得实质性进展。做强做大一批具有全球竞争力的创新型企业,培育一批国际知名品牌,全面提高东湖开发区的自主创新和辐射带动能力,全力推动东湖开发区的科技发展和自主创新能力再上一个新台阶。要按照国际领先、世界一流的要求,将东湖开发区真正建设成为特色鲜明、实力雄厚的科学发展试验区、先进产业聚集区、自主创新示范区、改革开放先行区;成为国家重要的综合性高技术产业基地;成为人与自然和谐发展、创新创业环境一流的现代新区;成为推动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依靠创新驱动发展的典范。
二、科学编制发展规划
在国家科技部、国家发改委等部委的指导下,由市发改委牵头,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科技局、市国土规划局、市财政局、东湖开发区管委会等部门积极参与,研究提出建设东湖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指导思想、建设原则、发展目标、重点领域和保障措施,拓展示范区建设范围,高起点、高水平编制东湖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2010—2020年发展规划,经市政府审核报国家科技部、省政府批准后实施。
三、不断推进体制机制创新
(一)开展股权激励和科技成果转化奖励试点。在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国有高新技术企业中,开展职务科技成果股权和分红权激励试点,对作出突出贡献的科技人员和经营管理人员,实施期权、技术入股、股权奖励、分红权等多种形式的激励。支持国有投资平台参与重点企业和院所的改制和重组,探索利用国有股权收益部分激励企业团队的试点。开展对职务科技成果完成人进行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奖励的试点。支持允许以专利、标准等知识产权、研发技能、管理经验等人力资本作价出资创办、联办高新技术企业。支持东湖开发区内民营企业对作出突出贡献的科技人员和经营管理人员开展多种形式的激励。加大科技成果、知识产权交易平台建设力度,增强交易平台信息提供和价格发现功能,降低交易成本。
(二)深化科技金融改革创新试点。积极推进东湖开发区非上市股份公司进入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系统试点工作。建立企业上市协调机制,推动符合条件的科技企业上市融资,对企业利用资本市场融资、再融资给予奖励。建立创业投资引导、融资租赁、贷款担保风险补偿机制。支持商业银行在东湖开发区成立科技支行,加大对高新技术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建立科技企业信用评级及贴息激励机制,进一步扩大信用贷款和知识产权质押贷款试点范围。增加科技保险险种,扩大保险覆盖面,发展科技再保险。不断扩大市、区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规模,发挥政府资金的引导作用,促进天使投资、创业投资发展。设立光谷“自主创新产业发展基金”或股权投资基金,适用国家关于股权投资基金先行先试政策。积极争取建立全国性的排污权交易中心。
(三)开展新型产业组织参与国家科技重大专项试点。积极组织和支持企业联合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新型产业组织,承担或参与新一代宽带无线移动通信网、大规模集成电路制造及工艺、核心光电子器件、高端专用芯片及基础软件、新光源、新能源、重大新药研制等一批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市、区财政要积极落实国家重大科技专项配套资金,通过定向委托,带动更多的中小企业参与重大专项实施和共享科技成果。围绕光通信、生物、新光源、新能源、激光、地球空间信息等特色产业,承接国家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建设,新建一批国家工程研究中心(技术中心)、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实验室。建设世界一流水平的新型研究机构,在一批关键的技术开发上实现突破,取得一批有国际影响的成果,并快速实现产业化。
(四)开展政府采购试点。通过首购、订购、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试验和示范项目、推广应用等政府采购方式,支持企业自主创新。凡属东湖开发区自主创新的产品,政府采购优先支持。全市要积极开展示范应用,支持东湖开发区企业原始创新产品进行市场开拓。进一步发挥重点项目对新产品推广使用的作用,实施光纤到户、三网融合、节能建筑、半导体照明、新能源汽车等新产品示范工程。凡使用省、市、区财政性资金金额投资或部分投资的项目都要将自主创新产品列入政府采购范围和工程招投标范围。发挥政府采购的功能效应,以政府采购带动企业采购,引导社会采购,用采购换技术、引项目。积极争取将东湖开发区的自主创新产品更多地纳入《国家采购自主创新产品目录》。
(五)开展促进创新创业、企业做大做强的税收政策试点。争取国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支持,出台并实施支持新兴产业和高新技术企业加大科技投入、吸引留住高端人才、股权激励和科技成果转化等税收优惠政策。对东湖开发区内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争取参照国务院《关于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新设立高新技术企业实行过渡性税收优惠的通知》(国发〔2007〕40号),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对东湖开发区引进的高端人才,可按其上一年度所缴工薪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100%予以奖励。积极争取在企业技术开发费加大税前抵扣、企业自然人股东未分配利润转增企业投资延期缴纳个人所得税、企业获得政府财政资金奖励不计入纳税额等方面进行试点。
(六)加快和完善高层次人才引进和培养工作试点。深入实施“人才特区”战略,建设国家“海外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基地”,加大人才培养力度,努力在东湖开发区聚集一批战略科学家、一批高端创新创业人才、一批产业领军人才。对列入国家“千人计划”、湖北省“百人计划”的高端人才,由市、区财政按照不低于1∶1的比例予以配套支持。支持东湖开发区实施“3551”人才计划。财政每年安排专项资金用于东湖开发区高端人才引进。改善高层次人才的创新创业环境和生活环境。高度重视与完善对年轻科技人才和大学生创业活动的支持。改革完善人才选拔、评价、激励和使用机制,营造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良好氛围,激发人才创新的积极性。
(七)支持东湖开发区进行管理体制改革创新试点。东湖开发区要围绕服务型、效能型政府建设,加快管委会机构改革和创新,在精简规范行政审批事项、创新行政审批方式、加强电子政务建设、推行公共服务外包、探索政府“购买服务”等方面在全市率先取得突破,建立适应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发展的管理体制。支持东湖开发区探索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服务的新模式,按照“能进能出、能上能下”的原则,推进管委会机关干部人事制度改革。东湖开发区管委会可根据发展和管理需要,按照精简、高效的原则,自行设置为产业发展、人才引进、自主创新、重大项目建设等服务的内设机构。进一步完善法制环境,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修订《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条例》,全面赋予东湖开发区市级经济管理权限。
四、大力提高自主创新能力
(一)加大创新型企业建设。以领军企业为龙头,集中创新资源,培育和支持创新型企业发展,打造100家重点创新型企业,完善产业技术创新链,提升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和技术竞争力。
(二)加大对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的支持力度。扩大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基金的资金规模。支持商业银行为有信用的中小企业提供信用贷款服务。促进中小企业的兼并重组,扶持和壮大一批具有创新能力和自主知识产权的中小企业。加快完善有利于创新创业的知识产权、人力资源、会计、法律、投融资等科技中介服务体系。充分发挥生产力促进中心、光谷产权交易所等科技服务平台的功能特点,加快先进技术向中小企业的技术辐射和转移,提高中小企业的配套协作水平和持续发展能力。
(三)加快构建自主创新平台。通过政府引导投入、院校企业共建、利用资本市场等多种方式筹集资金,加快建设光电国家实验室(筹)、国家工程中心、武汉生物研究院、武汉新能源研究院等技术创新平台。围绕东湖开发区特色产业,加强产品开发与测试、大型仪器共享、科技信息发布等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充分利用现有国家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工程实验室等公共科技资源,整合形成面向企业的开放技术创新服务平台。
(四)加快科技企业孵化器发展。不断改革创新,促进孵化器市场化、专业化、网络化,提升企业的孵化能力和水平。进一步完善企业孵化体系,针对科技创业企业成长的不同阶段,建立支持科技创业企业由小到大迅速成长的梯次推进机制、多级助推模式和全程孵育体系,培育一批成长性强的高新技术企业。市、区财政要加大对企业孵化器的支持力度。
(五)创新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企业合作机制。鼓励和支持在汉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全面参与东湖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在科研经费投入、科研成果转化、激励、融资等方面,探索以企业为主体、以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建设的新机制。支持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与企业共同建设研发机构,加强合作研发、人才培训、技术交流。促进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的科技成果向企业转移,发挥武汉地区两院院士、学科带头人的人才资源优势,鼓励支持院士、学科带头人带头转化科技成果。
(六)支持高等院校、科研院所面向市场激发创新活力。鼓励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科技人员通过技术转让、无形资产入股、联合企业研发等多种方式加快科技成果转化。探索教师、科技人员在职称评聘、科技成果评定与支持产业发展挂钩的新机制。探索教师、科研人员自由创业和科技园区高层次人员进校供职的机制。对科技人员与企业联合提出的科研项目,市科技计划给予优先安排。
(七)支持产业技术联盟等新型产业组织发展。鼓励成立产学研用结合的标准联盟、技术联盟和产业联盟,支持光纤到户、激光、集成电路、半导体照明、软件与服务外包、3G、NVD、地球空间信息、生物等产业技术联盟承担国家重大专项,开展关键共性技术的合作研发,协同开拓市场。
(八)促进协会组织发展。支持企业家协会、产业协会、孵化器协会、人才协会等各类协会组织开展战略研究和行业分析,参与编制行业发展规划,制定行业标准,承担政府委托的专项服务。探索建立企业、协会和政府的合作协调机制,提升协会在产业和区域的代表性和影响力。
(九)大力推进知识产权战略和技术标准战略。全面实施《东湖高新区知识产权战略纲要》。指导企业制定实施知识产权战略。支持企业形成专利池和产业技术联盟构建专利群。建立健全知识产权服务体系、专利经营体系和正版产品流通示范体系,建立实时高效的知识产权侵权预警和风险防范机制。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建立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机制。开展标准创新试点工作。加强与国际标准化组织的战略合作,支持企业承担标准化专业组织的工作。支持企业成立标准联盟,促进相关技术和产品广泛应用,在特色产业领域形成一批行业、技术标准。市财政要安排专项资金对企业获得自主知识产权、标准制订给予奖励、补贴。
五、加快特色产业和新兴产业发展
(一)加快五大产业发展。按照《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武汉东湖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加快五大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鄂政发〔2009〕35号)的精神,支持东湖开发区光电子信息、生物、新能源、环保和消费电子等五大产业加快发展,力争到2015年产业规模突破8000亿元。市、区联合设立光谷产业发展专项基金,集中支持五大产业的发展。
(二)着力培育壮大战略性新兴产业。加快集成电路、新型显示、物联网、信息网络、地球空间信息等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发展,重点推进物联网和信息网的融合,逐步把战略性新兴产业培育成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主导力量。按照全市新兴产业发展实施方案和指导意见,在东湖开发区集中支持一批产学研用结合的重大项目,努力实现一批关键、核心技术突破和成果产业化。
(三)继续推进大学科技园、专业园区、产业基地的建设。探索和总结大学科技园、专业园区、产业基地服务自主创新的新机制和新模式,提升专业化、市场化服务能力。加快国家光电子产业、生物产业、信息产业、地球空间物理信息产业基地建设,积极引导重大高新技术产业项目向东湖高新区聚集。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辐射,加强与全市各区产业合作和统筹发展,共建光谷产业园区。对共建园区,市政府将给予政策支持。
六、进一步提升国际化发展水平
(一)充分利用全球科技资源开展自主创新。支持企业引进、购买制约自主创新的关键技术、知识产权和关键零部件,开展消化吸收和集成创新。加强与世界著名高科技园区的合作,支持企业开展与跨国公司的研发合作,联合设立研发中心,促进国际间的技术和产业转移。支持武汉地区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在科研人员培养引进、学术交流等方面,加强国际合作。
(二)加大研发机构引进力度。围绕光通信、激光、新一代宽带接入、半导体照明、生物医药、能源环保、软件外包、金融后台等具有优势的科技领域,通过政府引导投入、市场交换等方式,积极争取国内外大型企业在武汉建立研发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积极吸引跨国公司、外省(区)市大型企业在武汉设立区域总部。积极争取在东湖开发区设立综合保税区。
(三)鼓励企业“走出去”。支持企业开展建立海外研发基地、收购兼并、海外投资、承包工程等多种形式的国际化经营。对企业的产品进出口、对外投资、设立分支机构等方面给予政策支持和服务。配合国家科技兴贸创新基地建设,着力培育一批具有国家竞争力的外向型企业。
七、加大部门支持配合力度
(一)形成合力推进东湖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全市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解放思想,牢固树立服务意识,转变作风,采取一站式服务、绿色通道、联审联批等办法,提高服务效率和服务水平。宣传、组织、纪检、公安、司法等部门要进一步加大对建立自主创新体制机制的支持,努力营造“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创新氛围,形成推动东湖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的强大合力。积极主动与国家部委、省直部门对接,进一步推进部、省、市联动,最大限度地争取国家、省支持。各部门要结合自身实际,研究制定具体政策措施,解决问题,聚集制新资源、创新要素,全力支持东湖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建设。
(二)加强政策支持力度。市政府对东湖开发区的财政返还政策在原有基础上再延长一年,返还资金主要用于支持自主创新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市发改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科技局等部门的高新技术产业计划及资金要统筹协调,继续保持对东湖开发区较高的支持比例。支持东湖开发区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按照统一规划、统一管理、统一建设的原则,适时调整武汉科技新城总体规划,扩大产业发展空间,提高产业发展承载能力。简化东湖开发区土地报批、供地审批手续。市城乡建设委、市国土规划局、市交通运输委、武汉供电公司等部门要将涉及东湖开发区的重大骨干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优先列入全市计划。
(三)进一步提升服务效能。市直各部门要按照办事不出园的原则,进一步扩大东湖开发区的审批权限,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办事效率,营造有利于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的良好环境。东湖开发区管委会要按照“小政府、大服务”的管理模式,主动适应企业、社会不断变化的需求,优化政府服务流程,增强服务企业、服务经济的能力。
八、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为加强对建设东湖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领导,决定成立市建设东湖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领导小组,统筹研究解决推进东湖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的重大问题,协调有关部门落实各项专项改革工作。组建由国内外知名专家、企业家、投资人组成的高层次专家指导委员会,为示范区建设提供全方位咨询。
本意见的各项工作,由市委督查室、市政府督查室负责进行任务分解,落实到有关部门,并对各部门工作的完成情况定期进行督办检查。
武汉市工商局关于支持东湖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的意见
(武工商〔2010〕65号)
各分局、市局机关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中央、省、市的战略决策,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全力推进武汉东湖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的决定》(武发〔2009〕4号)文件精神,经市局局长办公会研究同意,现就全力支持东湖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以下简称示范区)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下放登记管辖权限
市工商局委托东湖分局依法对下列登记事项行使登记管辖权:
(一)对住所设在示范区的内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以及经批准从事承包工程,承包或受托经营管理等生产经营活动的外国(地区)企业以市局名义核准登记注册,核发套印武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印章的营业执照。
(二)对示范区内的展会进行登记或备案。
二、放宽名称登记限制
(一)受省、市局委托,东湖分局可对示范区内企业冠用“湖北”作为其行政区划的名称予以核准。
(二)经批准,示范区内企业可以在名称中使用含有“光谷”、“东湖高新”字样的字号。
(三)放宽“企业名称必须反映行业特点”的限制。申请登记的企业名称中的字号只要不与已登记或已核准的企业字号相同、相近、相似,可以在企业名称中不反映行业用语和经营特点。
(四)示范区内的企业可以使用“服务交付”、“服务外包”、“物联网”、“新能源”、“新材料”、“生物医药”、“低碳环保”等新兴行业和新式业态用语作为名称中的行业表述用语,但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或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除外。
三、放宽经营范围限制
(一)许可经营项目
示范区内企业经营范围中涉及许可经营项目的,按照行政许可文件、证件登记许可经营项目;行政许可文件、证件对许可经营项目没有表述或者表述不规范的,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登记。
(二)一般经营项目
示范区内企业经营范围中不涉及许可经营项目的,可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大类登记,亦可在经营范围中表述以下内容:
内资企业: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禁止的,不得经营;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应经许可的,经审批机关批准并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后方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未规定许可的,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
外商投资企业: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和国家外商投资产业政策禁止的,不得经营;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应经许可和国家外商投资产业政策限制经营的项目,经审批机关批准并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后方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未规定许可且国家外商投资产业政策未限制经营的,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
四、放宽出资限制
(一)股权出资。积极引导各类社会资本利用股权出资等方式进入战略性新兴行业。对示范区内以股权作为出资设立公司或增加公司注册资本的,按照国家工商总局《股权出资登记管理办法》予以登记。
(二)债权出资。示范区内的公司制企业变更注册资本时,公司的债权人可以将其债权经法定机构评估验资后转为该公司股权,增加公司注册资本。
(三)技术成果作价出资。对投资新能源、节能环保、新材料、新医药、生物育种、信息网络等战略性新兴产业的股东,允许其将不需要办理法定权属登记的自有技术成果,经评估且依法转移后作为首次出资。示范区内公司股东用经科技主管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作为对公司出资的,可以不受出资比例的限制。
(四)人力资本作价出资。
1.投资者可以研发技能、管理经验等人力资本作为出资设立个人独资企业或合伙企业。设立合伙企业的,其出资额可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并在合伙协议中载明。
2.经示范区认定的高新技术人才可将研发技能、管理经验等人力资本作价出资创办、联办高新技术企业。设立公司的,人力资本出资须经法定评估机构评估作价,公司其他股东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
五、放宽股东资格限制
(一)允许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未成年入团继承、接受赠与成为公司股东。
(二)经审批机关批准,中国公民可以作为自然人股东在示范区内投资设立中外合资、合作的高新技术企业,或者通过受让股权,追加投资等方式成为已设立的中外合资、合作的高新技术企业的股东。
六、放宽企业设立登记条件
在示范区内从事国家产业政策鼓励的光电子、生物、新能源、环保及消费电子产业的高新区技术企业,其经营范围涉及有前置审批而暂时无法提交审批文件或许可证的,可申请筹建登记,项目筹建涉及安全、环保、节能审批的除外。筹建期限为一年,经营范围核定为“×××项目的筹建,筹建期间不得开展经营活动”。企业获得相关许可后,应当及时申请办理登记。
七、放宽住所登记条件
示范区内从事非专项许可经营项目的高新技术企业可以将经批准的集中办公区或创业孵化器作为住所登记注册。企业在核准的集中办公区或创业孵化器住所以外开展经营活动的,应当依法设立分支机构。
八、放宽企业集团登记条件
为促进示范区发展方式转变,支持企业做大做强,不断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允许光电子、生物、新能源、环保及消费电子等特色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的企业组建集团,其核心企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500万元;母公司和子公司的合并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00万元。
九、支持企业拓宽融资渠道
支持和方便示范区内企业盘活资产,提高融资能力。积极开展动产抵押登记,公开动产抵押登记信息,保障和方便债权实现;积极开展股权质押登记,按照股权出质登记有关规定提交资料齐全的当场办理企业股权质押登记;积极支持商标专用权质押融资,争取金融机构的支持,帮助企业实现商标专用权资本化运作。
十、支持企业实施股权激励
积极支持企业实施股权激励,东湖分局根据企业股权激励方案依法办理工商登记。
十一、支持企业实施商标品牌战略
(一)加大争创中国驰名商标和省、市著名商标的帮扶力度。对高新科技企业申报市著名商标的,可适当放宽审查标准,并积极推荐参加省著名商标认定。对于示范区内符合条件并有申报驰名商标意向的企业,建立定向联系制度,制定培育计划,切实做好指导和帮扶工作。
(二)加强境内外商标注册指导。积极开展商标专业知识及商标国际注册知识的宣传培训,引导示范区企业通过实施商标品牌战略增强在国内及国际市场的竞争力。通过争取政府支持,拿出切实可行的举措,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到境外注册商标。
(三)强化商标专用权保护。通过开通网上投诉、建立网络维权平台等措施,进一步完善企业商标专用权的保护机制,降低企业维权成本。积极推动建立区内企业联合打假维权组织,增强企业维权的积极性和自主性。
十二、加强对示范区内产业的信息分析服务
强化信息服务,以国家产业政策为指引,重点开展对示范区内特定行业特别是重点产业、新兴产业、限制淘汰产业企业登记管理信息的分析,为政府决策、社会公众投资兴业提供参考,推进东湖分局与其他部门信息数据互通互享机制。
十三、加强对示范区企业发展的行政指导
(一)对可以申请企业集团登记注册的高新技术企业,实施行政指导。
(二)对企业注册资本缴付实行行政指导。对分期缴资的企业,在其缴资期限前30日内实施行政提示;超出出资期限仍未缴齐出资的,可督促其核减注册资本。
(三)对拟上市股份有限公司,提供前期咨询、中期辅导、后期跟踪服务。
十四、加强对示范区企业信用分类监管
(一)加强企业信用分类监管,建立守信企业激励机制、警示企业预警机制、失信企业惩戒机制、严重失信企业淘汰机制。
(二)创新年检方式,对内资企业试行报备式年检。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实施免检。
(三)倡导“柔性执法”理念,推行先教育、后整改、再处罚的“三段式”执法模式。按照“事前指导、事中警示、事后规范”的原则,对企业轻微违法行为及违法隐患及时提醒告诫,促进当事人规范经营行为。
(四)加大市场巡查力度,严厉打击各类利用加盟连锁、技术转让等方式进行合同欺诈的违法经营活动。依法查处涉及食品安全、假冒伪劣商品、商标侵权及侵犯商业秘密等危害经济秩序和社会稳定的违法行为。
十五、试行企业登记“注册官”制度
试行企业登记“注册官”制度,实行企业设立、变更、备案登记“审核合一”,提高办事效率,简化登记程序。
本《意见》适用于东湖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并由东湖分局负责解释。在东湖分局试点的基础上认真总结经验,条件成熟后在全市范围内推行。
二〇一〇年六月一日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湖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试点办法的通知
(武政〔2010〕40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经研究,现将《东湖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试点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〇年八月十一日
东湖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试点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有利于企业自主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的激励分配机制,调动技术和管理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推动高新技术产业化和科技成果转化,依据《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法》及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东湖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内的以下企业:
(一)国有及国有控股的院所转制企业、高新技术企业。
(二)示范区内的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以科技成果作价入股的企业。
(三)其他科技创新企业。
第三条 股权激励,是指企业以本企业股权为标的,采取以下方式对激励对象实施激励的行为:
(一)股权奖励,即企业无偿授予激励对象一定份额的股权或一定数量的股份。
(二)股权出售,即企业按不低于股权评估价值的价格,以协议方式将企业股权(包括股份,下同)有偿出售给激励对象。
(三)股票期权,即企业授予激励对象在未来一定期限内以预先确定的行权价格购买本企业一定数量股份的权利。
分红激励,是指企业以科技成果实施产业化、对外转让、合作转化、作价入股形成的净收益为标的,采取项目收益分成方式对激励对象实施激励的行为。
第四条 激励对象应当是重要的技术人员和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包括以下人员:
(一)对企业科技成果研发和产业化做出突出贡献的技术人员,包括企业内关键职务科技成果的主要完成人、重大开发项目的负责人、对主导产品或者核心技术、工艺流程做出重大创新或者改进的主要技术人员,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研究开发和向企业转移转化科技成果的主要技术人员。
(二)对企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经营管理人员,包括主持企业全面生产经营工作的高级管理人员,负责企业主要产品(服务)生产经营合计占主营业务收入(或者主营业务利润)50%以上的中、高级经营管理人员。
企业不得面向全体员工实施股权或者分红激励。
企业监事、独立董事、企业控股股东单位的经营管理人员不得参与企业股权或者分红激励。
第五条 实施股权和分红激励的企业,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企业发展战略明确,专业特色明显,市场定位清晰。
(二)产权明晰,内部治理结构健全并有效运转。
(三)具有企业发展所需的关键技术、自主知识产权和持续创新能力。
(四)近3年研发费用占企业销售收入2%以上,且研发人员占职工总数10%以上。
(五)建立了规范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和员工绩效考核评价制度。
(六)企业财务会计报告经过中介机构依法审计,且近3年没有因财务、税收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刑事处罚。
第六条 企业实施股权和分红激励,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有利于企业的持续发展,不得损害国家和企业股东的利益,并接受本级财政、科技部门的监督。
激励对象应当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维护企业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激励对象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办法规定,损害企业合法权益的,应当对企业损失予以一定的赔偿,并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第七条 企业实施股权或者分红激励,应当按照《企业财务通则》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规范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第二章 股权奖励和股权出售
第八条 企业以股权奖励和股权出售方式实施激励的,除满足本办法第五条规定外,企业近3年税后利润形成的净资产增值额应当占企业近3年年初净资产总额的20%以上,且实施激励当年年初未分配利润没有赤字。
近3年税后利润形成的净资产增值额,是指激励方案获批日上年末账面净资产相对于近3年年初账面净资产的增加值,不包括财政补助直接形成的净资产、土地转让增值形成的利润、已经向股东分配的利润。
第九条 股权奖励和股权出售的激励对象,除满足本办法第四条规定条件外,应当在本企业连续工作3年以上。
股权奖励的激励对象,仅限于技术人员。
企业引进的国家“千人计划”、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百千万人才工程”(第一、二层次人选)、教育部“长江学者”、中科院“百人计划”、湖北省“楚天学者计划”、东湖高新区“3551人才计划”所指人才,以及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研究开发和向企业转移转化科技成果的主要技术人员,其参与企业股权激励不受应当在本企业连续工作3年以上的限制。
第十条 企业用于股权奖励和股权出售的激励总额,不得超过近3年税后利润形成的净资产增值额的35%。其中,激励总额用于股权奖励的部分不得超过50%。
企业用于股权奖励和股权出售的激励总额,应当依据资产评估结果折合股权,并确定向每个激励对象奖励或者出售的股权。其中涉及国有资产的,评估结果应当经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部门(以下统称“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核准或者备案。
第十一条 企业用于股权奖励和股权出售的激励总额一般在3到5年内统筹安排使用,并应当在激励方案中与激励对象约定分期实施的业绩考核目标等条件。
第三章 股票期权
第十二条 企业以股票期权方式实施激励的,应当在激励方案中明确规定激励对象的行权价格。
确定行权价格时,应当综合考虑科技成果成熟程度及其转化情况、企业未来至少5年的盈利能力、企业拟授予全部股权数量等因素,且不得低于经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核准或者备案的每股评估价。
第十三条 企业应当与激励对象约定股票期权授予和行权的业绩考核目标等条件。
业绩考核指标可以选取净资产收益率、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现金营运指数等财务指标,但应当不低于企业近3年平均业绩水平及同行业平均业绩水平。
第十四条 企业应当在激励方案中明确股票期权的授权日、可行权日和行权的有效期。
股票期权授权日与获授股票期权首次可行权日之间的间隔不得少于1年。
股票期权行权的有效期不得超过5年。
第十五条 企业应当规定激励对象在股票期权行权的有效期内分期行权。
股票期权行权的有效期过后,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自动失效。
第四章 股权管理
第十六条 企业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解决标的股权来源:
(一)向激励对象增发股份。
(二)向现有股东回购股份。
(三)现有股东依法向激励对象转让其持有的股权。
第十七条 企业不得为激励对象购买股权提供贷款以及其他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激励对象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贷款提供担保。
第十八条 激励对象自取得股权之日起5年内不得转让、捐赠其股权。
激励对象获得股权激励后5年内本人提出离职,或者因个人原因被解聘、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的股权全部退回企业,其个人出资部分由企业按审计后净资产计算退还本人;以股票期权方式实施股权激励的,未行权部分自动失效。
第十九条 企业实施股权激励的标的股权,一般应当由激励对象直接持股。
激励对象通过其他方式间接持股的,直接持股单位不得与企业存在同业竞争关系或者发生关联交易。
第二十条 企业以股权出售或者股票期权方式授予的股权,激励对象在按期足额缴纳相应出资额(股款)前,不得参与企业利润分配。
第二十一条 大型企业用于股权激励的股权总额,不得超过企业实收资本(股本)的10%。
大型企业的划分标准,按照国家统计局印发的《统计上大中小型企业划分办法(暂行)》(国统字〔2003〕17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分红激励
第二十二条 企业可以根据以下不同情形,选择不同方式实施分红激励:
(一)由本企业自行投资实施科技成果产业化的,自产业化项目开始盈利的年度起,在3至5年内,每年从当年投资项目净收益中,提取不低于5%但不高于30%用于激励。
投资项目净收益为该项目营业收入扣除相应的营业成本和项目应合理分摊的管理费用、销售费用、财务费用及税费后的金额。
(二)向本企业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转让科技成果所有权、使用权(含许可使用)的,从转让净收益中,提取不低于20%但不高于50%用于一次性激励。
转让净收益为企业取得的科技成果转让收入扣除相关税费和企业为该项科技成果投入的全部研发费用及维护、维权费用后的金额。企业将同一项科技成果使用权向多个单位或者个人转让的,转让收入应当合并计算。
(三)以科技成果作为合作条件与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共同实施转化的,自合作项目开始盈利的年度起,在3至5年内,每年从当年合作净收益中,提取不低于5%但不高于30%用于激励。
合作净收益为企业取得的合作收入扣除相关税费和无形资产摊销费用后的金额。
(四)以科技成果作价入股其他企业的,自入股企业开始分配利润的年度起,在3至5年内,每年从当年投资收益中,提取不低于5%但不高于30%用于激励。
投资收益为企业以科技成果作价入股后,从被投资企业分配的利润扣除相关税费后的金额。
第二十三条 企业实施分红激励,应当按照科技成果投资、对外转让、合作、作价入股的具体项目实施财务管理,进行专户核算。
第二十四条 大中型企业实施重大科技成果产业化,可以探索实施岗位分红激励制度,按照岗位在科技成果产业化中的重要性和贡献,分别确定不同岗位的分红标准。
企业实施岗位分红激励的,除满足本办法第五条规定外,企业近3年税后利润形成的净资产增值额应当占企业近3年年初净资产总额的10%以上,实施当年年初未分配利润没有赤字,且激励对象应当在该岗位上连续工作1年以上。
企业年度岗位分红激励总额不得高于当年税后利润的15%,激励对象个人岗位分红所得不得高于其薪酬总水平(含岗位分红)的40%。
第二十五条 企业实施分红激励所需支出计入工资总额,但不纳入工资总额基数,不作为企业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社会保险费、补充养老及补充医疗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等的计提依据。
第二十六条 企业对分红激励设定实施条件的,应当在激励方案中与激励对象约定相应条件以及业绩考核办法,并约定分红收益的扣减或者暂缓、停止分红激励的情形及具体办法。
实施岗位分红激励制度的大中型企业,对离开激励岗位的激励对象,即予停止分红激励。
第六章 绩效奖励
第二十七条 绩效奖励是企业完成绩效考核目标后,税后利润超额部分按规定比例计提激励总额,自批准之日起分年度匀速兑现。
第二十八条 企业以绩效奖励方式实施激励的,除满足本办法第五条规定外,企业近3年税后利润形成的净资产增值额应当占企业近3年年初净资产总额的10%以上,且实施激励当年年初未分配利润没有赤字。
近3年税后利润形成的净资产增值额,是指激励方案获批日上年末账面净资产相对于近3年年初账面净资产的增加值,不包括财政补助直接形成的净资产。
第二十九条 绩效奖励的年度兑现总额将不超过公司对应年度净利润的20%。绩效奖励兑现期间应以完成经营业绩考核目标为前提,并不得出现亏损。
第三十条 激励对象享有的尚未兑现的绩效激励不得转让,不得用于偿还债务或提供担保。
第七章 增值权奖励
第三十一条 增值权奖励是公司给予激励对象的一种权利,在规定的有效期内根据其持有增值权份额和所对应的账面价值的增加额度,作为由公司支付的行权收入。
账面价值增值权的授予价格以公司财务年度期初每股净资产的价值。行权价格为激励对象选择行权时的每股净资产值。
第三十二条 在激励方案中明确规定激励对象的行权价格。
行权价格应综合考虑科技成果成熟程度及其转化情况、企业未来至少3年的盈利能力、企业拟授予全部股权数量等因素,且不得低于经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核准或者备案的每股评估价。
第三十三条 企业应当与激励对象约定增值权兑现的业绩考核目标等条件。
业绩考核指标可以选取净资产收益率、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现金营运指数等财务指标,但应当不低于企业近3年平均业绩水平及同行业平均业绩水平。
第三十四条 公司每年将代表不超过公司总股本30%的虚拟股份增值权授予管理层。账面价值增值权的年度兑现总额将不超过公司对应年度净利润的20%。
第三十五条 每期授予的增值权的等待期不低于1年,行权期不低于3年,激励对象依据规定的行权条件和安排分批匀速行权。
第八章 激励方案的拟订和审批
第三十六条 企业实施股权和分红激励,应当拟订激励方案。激励方案由企业总经理办公会或者董事会(以下统称企业内部管理机构)负责拟订。
第三十七条 激励方案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企业发展战略、近3年业务发展和财务状况、股权结构等基本情况。
(二)激励方案拟订和实施的管理机构及其成员。
(三)企业符合本办法规定实施激励条件的情况说明。
(四)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具体名单及其职位和主要贡献。
(五)激励方式的选择及考虑因素。
(六)实施股权激励的,说明所需股权来源、数量及其占企业实收资本(股本)总额的比例,与激励对象约定的业绩条件,拟分次实施的,说明每次拟授予股权的来源、数量及其占比。
(七)实施股权激励的,说明股权出售价格或者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确定依据。
(八)实施分红激励的,说明具体激励水平及考虑因素。
(九)每个激励对象预计可获得的股权数量、激励金额。
(十)企业与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义务。
(十一)企业未来3年技术创新规划,包括企业技术创新目标,以及为实现技术创新目标在体制机制、创新人才、创新投入、创新能力、创新管理等方面将采取的措施。
(十二)激励对象通过其他方式间接持股的,说明必要性、直接持股单位的基本情况,必要时应当出具直接持股单位与企业不存在同业竞争关系或者不发生关联交易的书面承诺。
(十三)发生企业控制权变更、合并、分立,激励对象职务变更、离职、被解聘、被解除劳动合同、死亡等特殊情形时的调整性规定。
(十四)激励方案的审批、变更、终止程序。
(十五)其他重要事项。
第三十八条 激励方案涉及的财务数据和资产评估价值,应当分别经国有产权主要持有单位同意的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和资产评估机构评估,并按有关规定办理备案手续。
第三十九条 企业内部管理机构拟订激励方案时,应当以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充分听取职工的意见和建议。
第四十条 企业内部管理机构应当将激励方案及听取职工意见情况先行报经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批准。
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相关材料报本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
由其他部门、机构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相关材料暂报其主管的部门、机构批准。
第四十一条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应当严格审核企业申报的激励方案。对于损害国有股东权益或者不利于企业可持续发展的激励方案,应当要求企业进行修改。
第四十二条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可以要求企业法律事务机构或者外聘律师对激励方案出具法律意见书,对以下事项发表专业意见。
(一)激励方案是否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
(二)激励方案是否存在明显损害企业及现有股东利益。
(三)激励方案对影响激励结果的重大信息,是否充分披露。
(四)激励可能引发的法律纠纷等风险,以及应对风险的法律建议。
(五)其他重要事项。
第四十三条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批准企业实施股权激励后,企业内部管理机构应当将批准的激励方案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在股东(大)会审议激励方案时,国有股东代表应当按照批准文件发表意见。
第四十四条 企业可以在本办法规定范围内选择一种或者多种激励方式,但是对同一激励对象不得就同一职务科技成果或者产业化项目进行重复激励。
对已按照本办法实施股权激励的激励对象,企业在5年内不得再对其实施股权激励。
第九章 激励方案管理
第四十五条 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企业应当在激励方案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5个工作日内,将以下材料报送本级财政、科技部门:
(一)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方案。
(二)相关批准文件、股东(大)会决议。
(三)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法律意见书。
第四十六条 企业股东应当依法行使股东权利,督促企业内部管理机构严格按照激励方案实施激励。
第四十七条 企业应当在经审计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中披露以下情况:
(一)实施激励涉及的业绩条件、净收益等财务信息。
(二)激励对象在报告期内各自获得的激励情况。
(三)报告期内的股权激励数量及金额,引起的股本变动情况,以及截至报告期末的累计额。
(四)报告期内的分红激励金额,以及截至报告期末的累计额。
(五)激励支出的列支渠道和会计核算方法。
(六)股东要求披露的其他情况。
第四十八条 企业实施激励导致注册资本规模、股权结构或者组织形式变动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根据相关批准文件、股东(大)会决议等,及时办理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和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第四十九条 因出现特殊情形需要调整激励方案的,企业内部管理机构应当重新履行内部审议和外部审批的程序。
因出现特殊情形需要终止实施激励的,企业内部管理机构应当向股东(大)会说明情况。
第十章 附 则
第五十条 对职工个人合法拥有、企业发展需要的知识产权,企业可以按照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原劳动保障部《关于企业实行自主创新激励分配制度的若干意见》(财企〔2006〕383号)第三条的规定实施技术折股。
第五十一条 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经批准以科技成果向企业作价入股,可以按科技成果评估作价金额的20%以上但不高于30%的比例折算为股权奖励给有关技术人员,企业应当从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作价入股的股权中划出相应份额予以兑现。
第五十二条 企业以科技成果作价入股,没有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实施分红激励的,作价入股经过3个会计年度以后,被投资企业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可以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以被投资企业股权为标的,对重要的技术人员实施股权激励。但是企业应当与被投资企业保持人、财、物方面的独立性,不得以关联交易等手段向被投资企业转移利益。
第五十三条 企业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激励条件而向管理者转让国有产权的,应当通过产权交易市场公开进行,并按照《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号)和国资委、财政部印发的《企业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暂行规定》(国资发产权〔2005〕78号)执行。
第五十四条 财政、科技部门对企业股权或者分红激励方案及其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发现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应当责令改正。
第五十五条 本办法中“以上”均含本数。
第五十六条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十七条 东湖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内民营企业、创业投资、股权投资类企业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五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打造资本特区的意见
(武政〔2011〕44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同意支持东湖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批复》(国函〔2009〕144号)精神,促进科技和金融结合,推动科技金融创新,市人民政府决定在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东湖开发区)打造资本特区,为此,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对在资本特区新设或者由本市外迁入资本特区的金融机构(重点是金融新业态,下同),按照其注册资本的1%给予奖励,最高奖励金额为2000万元。对打造资本特区需要重点引进的金融机构总部最高可奖励5000万元。
二、对在资本特区新设或者由本市外迁入资本特区的金融机构,购买、自建自用办公用房给予一次性补贴,补贴标准为每平方米1000元,最高补贴金额为500万元。对金融机构总部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连续5年给予补贴,前3年每年按照房租市场指导价的30%给予补贴,后2年按照房租市场指导价的15%给予补贴;对其他金融机构本部新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连续3年每年按照房租市场指导价的30%给予补贴。对由资本特区提供周转办公用房的,免收3年租金。
三、对在资本特区新设或者由本市外迁入资本特区的金融机构,自开业年度起,其实际缴纳营业税市、开发区两级财政留成部分(以下简称地方财政留成部分),前2年按照100%予以补贴,后3年按照50%予以补贴;自盈利年度起,其实际缴纳企业所得税地方财政留成部分,前2年按照100%予以补贴,后3年按照50%予以补贴。
四、对资本特区金融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5年内按照其实际缴纳“工资、薪金所得项目”个人所得税地方财政留成部分的100%给予补贴;对资本特区金融机构的管理人员,5年内按照其实际缴纳“工资、薪金所得项目”个人所得税地方财政留成部分的70%给予补贴;对资本特区金融机构的专业人员,5年内按照其实际缴纳“工资、薪金所得项目”个人所得税地方财政留成部分的40%给予补贴。
五、金融机构向资本特区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发放贷款,年末余额每增加1亿元,奖励20万元;对金融机构发放信用贷款及知识产权类质押贷款出现损失,经全力催收确实无法收回,进入银行核销程序后,按照贷款本金部分最终损失的30%给予风险补偿,单户最高风险补偿金额为500万元。对按期还本付息的信用贷款企业,按照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30%给予贷款贴息奖励,对单个企业的年度贴息最高奖励金额为60万元。
六、在境内外主板市场、创业板市场挂牌上市,且募集资金80%以上投资于资本特区的企业,给予奖励450万元(包括市级奖励150万元、资本特区奖励300万元);对在“新三板”挂牌的企业,给予奖励120万元(包括市级奖励50万元、资本特区奖励70万元);对实现再融资,且募集资金80%以上投资于资本特区的上市公司的法人代表,按照募集资金的1‰给予奖励,最高奖励100万元(包括市级奖励50万元、资本特区奖励50万元)。企业发行企业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等创新金融产品比照上市企业再融资奖励政策执行。
七、融资性担保机构为资本特区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提供担保且资本金放大倍数在4倍以上的,按照其提供的融资性担保额度的1%的标准给予担保补贴,单个担保机构每年担保最高补贴金额为1000万元。对担保机构以法定担保物作为反担保的融资性担保业务,实际发生损失的,按照本金部分最终损失的20%给予风险补偿;对信用担保及知识产权类质押担保的融资性担保业务,实际发生损失的,按照本金部分最终损失的30%给予风险补偿。单笔担保风险最高补偿金额为500万元。
八、股权投资企业投资资本特区2家以上企业的,按照其当年投资额的1%给予奖励,最高奖励金额为50万元;股权投资企业对资本特区初创期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的,按照其当年总投资额的10%给予风险补贴,最高补贴金额为100万元;在资本特区注册的股权投资企业,投资项目退出或者获得收益后,按照上缴企业所得税地方财政留成部分的60%给予奖励;对股权投资企业引进并投资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5年内,按照其缴纳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地方财政留成部分的50%给予奖励。
九、鼓励保险机构在资本特区内拓展科技保险业务,对科技企业购买首台首套、融资保证、科技人员健康、出口项目全覆盖和科技研发设备等科技保险,按照其投保费用的40%给予补贴,最高补贴金额为50万元;保险机构利用保险资金投资资本特区的科技企业和园区基础设施建设的,按照其投资额的1%给予补贴,最高补贴金额为500万元。
十、鼓励资本特区金融机构先行先试,在金融机构、金融产品及业务、金融市场、金融服务方式等方面创新。对在推动资本特区金融创新、经济社会发展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金融单位和个人,市人民政府每年组织一次评选奖励,最高奖励金额为100万元。鼓励资本特区金融机构开展股权激励试点,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金融办会同东湖开发区管委会及市相关部门制定和组织实施。
十一、本意见奖励补贴资金除第六条具体标明外,由东湖开发区预算安排。为支持东湖开发区打造资本特区,2020年以前,市财政对东湖开发区金融企业上缴税收市本级留成部分返还给东湖开发区。
十二、在资本特区金融机构任职的高级管理人员,需解决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本市常住户口或者办理外国人居住证的,分别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外侨办外国专家局和市公安局按照政策审核批准办理,并由市教育局为其子女入园、入学,市卫生局为其就医提供优质服务。
十三、市人民政府金融办,市外侨办,市工商、税务、国土规划、住房保障房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商务局等部门要进一步优化工作流程、提高办事效率。市人民政府金融办应当积极协调,争取湖北银监、证监、保监局和人行武汉分行营管部等金融监管部门的支持,为各类金融机构在资本特区的发展创造良好环境。
十四、本意见所称金融机构,包括银行业金融机构总部、地区总部或者一级分支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消费金融公司、证券、保险等非银行业金融机构总部、地区总部或者一级分支机构。金融资产交易、保险交易、股权交易等金融要素市场,股权投资类企业、小额贷款公司、担保公司、第三方支付公司等具有法人性质的机构,直接隶属于金融机构总部单独设立的业务总部、营运总部、资金中心、研发中心、呼叫中心、卡中心、培训中心等后台服务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资信评估、信用评级、信用调查等金融中介服务机构适用于本意见。
本意见所称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是指获得金融监管部门资格认定,并在金融机构总部、地区总部或者一级分支机构担任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行长)、副总经理(副行长)、监事长等职务的高级管理人员。金融资产交易、保险交易、股权交易、股权投资类企业、小额贷款公司、担保公司、第三方支付公司等具有法人性质的机构的主要负责人,金融机构总部正式任命的隶属于金融机构总部单独设立的业务总部、营运总部、资金中心、研发中心、呼叫中心、卡中心、培训中心等后台服务机构的主要负责人,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资信评估、信用评级、信用调查等金融中介服务机构的主要负责人适用于本意见。
十五、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市人民政府金融办会同东湖开发区管委会负责解释。东湖开发区管委会应当根据本意见精神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或者实施细则。
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二日
中共武汉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关于深化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才特区建设的意见
(武人才〔2012〕2号)
为加快推进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根据《关于加快构筑国际性人才高地的若干意见》文件精神,进一步发挥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东湖高新区)人才特区的示范引领作用,现就深化人才特区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
1.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党管人才原则,以服务国家创新中心建设为主线,以集聚海内外高层次人才为重点,以推动高新技术产业化为核心,以发挥企业用人主体作用为关键,以优化人才综合环境为保障,抢抓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先行先试机遇,不断深化体制机制创新,加快推进人才特区建设,为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提供强有力的智力保证和人才支撑,为构筑武汉国际性人才高地发挥示范引领作用。
2.总体目标。力争用5年左右时间,将东湖高新区人才特区建设成为人才优先发展的示范区、人才机制创新的先行区、人才国际竞争的优势区、人才自由宜居的生态区,在我市率先建成高层次人才集聚、高新技术产业和研发集群、高效资源要素融合、高精尖科技成果涌现、高品质环境宜居的国际性人才高地。到2016年,围绕东湖高新区重点发展的主导产业引进和培养100名左右产业领军人才、1000名左右高层次科技创新创业人才,全区拥有博士生人数达到7000人左右,基本实现人才结构与东湖高新区产业发展相协调,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更加完善,人才创新创业环境更加优化,人才综合竞争力位居全国高新区前列。
二、健全人才特区高层次人才招引培养体系
3.大力实施“3551光谷人才计划”。在延伸拓展“3551人才计划”基础上,启动实施“3551光谷人才计划”,围绕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需要,以企业为主体,用全球视野和创新思维,引进培养掌握国际领先技术的领军人才、在新兴产业领域内从事科技创新创业的高层次人才、优秀企业家以及企业管理人才。建立高层次人才择优资金资助递增机制,入选“3551光谷人才计划”的高层次人才,在成果转化的初期可给予100万~600万元资金资助;对掌握世界一流成果和技术的高层次人才创新团队,最高可给予2000万~1亿元资金资助。对优秀领军人才项目予以1000万元以上的资金投资,并建立保本退出机制。
4.加强海外引才工作联络站建设。继续依托驻外机构、华人社团和企业,在美、英、德等发达国家和我国港、澳、台地区留学人才集中的城市调整和新增东湖高新区海外引才工作联络站,加强与海外留学人员的联系和沟通,发布高新区人才智力资源需求信息,掌握留学人员回国工作创业的意愿,为海外高层次人才提供政策咨询和接洽服务,使海外引才工作常态化。
5.建设国际化的人才资源市场。发挥光谷人才服务中心功能,通过市场化运作,定期组织东湖高新区内知名企业赴海内外引进高层次人才,搭建高层次人才引进、人才培训、人力资源外包和人才派遣的人才服务平台。建设优化“光谷人才网”,打造国际化的人才交流信息平台,分产业类别建立海外高层次人才和企业对人才需求的数据库。采用与国内外知名的人才中介机构、猎头公司合资、合作的模式,建立光谷猎头等人才中介服务公司,积极为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配备市场、金融、管理、法律等方面的团队,全方位为人才创办的企业提供人力资源服务。
6.充分发挥企业引才主体作用。加快建设以企业为主体的“光谷人才基地”,以才引才,以才聚才,以政策为杠杆,通过重点企业引领带动,形成企业聚集高端人才的示范效应。对积极引进高层次人才的企业,同等条件下可优先承担市区科技专项,市财政按引进高层次人才的类别给予资金奖励。
7.加快培育国际化人才。鼓励国内外科技型企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知名实验室在东湖高新区设立地区总部或研发机构,鼓励有实力的企业在境外智力密集区设立研发机构,提升东湖高新区整合利用全球研发人才资源的能力。支持国际学术机构、产业组织在东湖高新区搭建人才交流合作平台,选送优秀青年人才到跨国企业、高等院校、研究机构学习锻炼,培养一批真正具有国际视野、通晓国际规则、掌握先进技术和管理理念的领军人才。
三、发展人才与资本深度契合的科技金融体系
8.深化人力资本产权制度。进一步试推行人力资本出资注册企业制度,探索人力资本评估作价和认定的方式方法,建立健全财产替代清偿、人力资本出资者强制人身险、竞业禁止等制度。继续实施和完善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中小企业集合贷、集合债券等融资方式。
9.拓宽高层次人才创业融资渠道。推广企业信用贷款,引入第三方专业评估机构,健全高层次人才创办企业的信用激励和约束机制。鼓励高层次人才初创企业进行股权托管交易,建立从场外市场到新三板到中小板到上市的不同阶段的企业融资渠道体系。
10.支持高层次人才创办科技企业。大力实施“初创企业培育工程”、“企业知识产权优势培育工程”,加大“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投入力度,优先支持东湖高新区培育一批创新能力强、成长性高、发展潜力大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建立健全科技信贷和科技保险服务体系,加快建立“光谷创业银行”,支持设立科技小额贷款公司,建立科技型中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补贴机制,为高层次人才创办的企业提供融资担保。
11.建立多元化人才投入机制。设立光谷人才专项资金,建立由优秀企业家、创新创业人才、技术和金融专家等组成的人才专项资金管理委员会,积极吸引国内外组织、社会团体和个人投入,形成社会、政府、用人单位、个人共同承担的多元化人才开发投入机制。
四、打造承载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的平台体系
12.加快推进武汉未来科技城建设。按照建设“国际领先、世界一流”高科技园区的要求,以战略性新兴产业和高新技术服务业领域研发为主导,重点聚集一批中央企业、大型国有和民营企业、国外知名企业的区域总部和研发总部以及重点院校的研究机构,集聚一批具有国际视野的世界一流科技和产业领军人才和科研管理人才。到2016年,武汉未来科技城将引进和培养100个高水平科技创新创业团队,科技工作人员总数超过10万人;引进50家世界级水平的研发机构、创业型企业1000家,研发50项具有国内领先、国际先进水平的原创性成果,开发和转化100项应用性研究成果。
13.规划建设中华科技产业园。依托“华创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吸引海外华侨华人专业人士及侨商来园区创新创业。打造集高新技术服务业、总部经济区与研发中心、生命科学与健康产业、原生态观光与旅游业四大主导产业集群,为全球华侨华人提供从落地到创业、创新、生活、休闲一体化的综合配套服务。
14.大力推动科技孵化平台建设。制定东湖高新区促进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与发展的实施办法,进一步加大科技企业孵化器、武汉软件新城和光谷人才大楼的建设力度。支持创建各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市财政对东湖高新区新列入的国家级孵化器一次性给予100万元补助,对新列入的省、市级孵化器一次性给予30万元的补助。
15.加强科研成果产业化平台建设。与国内外知名大学及专业产业发展研究机构开展合作,针对企业发展的不同阶段为高层次人才企业提供产业发展、数据挖掘、工艺优化、产业咨询等科技成果产业化系统服务。以光谷联合交易所等机构为支撑,积极推荐高层次人才创新团队和中央企业、大型民营企业和科研院所对接,开展人才互动交流,实现科研成果高效转化。围绕东湖高新区支柱产业,优先支持竞争优势较强、发展潜力较大的高新技术企业设立一批创新岗位和创新团队,特聘国内外行业领军人才领衔开展项目研发,市财政3年内对每位特聘专家每年给予20万元补贴。
五、完善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的激励政策体系
16.深化高层次人才分配奖励制度改革。继续实施高层次人才个人所得税奖励工作,将高层次人才工薪部分个人所得税市区留成部分以财政奖励的形式全额返还人才。探索高层次人才科技成果、股权转让奖励办法。积极支持高层次人才创办的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享受相关财税优惠政策。
17.推进股权激励改革。进一步推行股权和分红激励,以股权奖励、股权出售、股票期权等方式对高层次人才进行股权激励;以科技成果投资、对外转让、合作、作价入股等项目收益分成方式对高层次人才实施分红激励。
18.促进科技成果就地转化。对在东湖高新区进行科技成果转化的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的科技人员,市“黄鹤英才计划”、东湖高新区“3551光谷人才计划”每年提供不低于入选人才总数5%的比例予以支持。允许和鼓励东湖高新区内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职务发明成果的所得收益,按至少60%、最多95%的比例划归参与研发的科技人员(包括担任行政领导职务的科技人员)及其团队拥有。支持以高新技术成果和知识产权作为无形资产投资入股创办科技型企业,无形资产可作为注册资本出资入股,其价值占注册资本的比例最多可达70%。市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要积极为东湖高新区科技人才提供专利和标准信息服务,促进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知识产权的有效转移;科技人才从事研发所取得的技术成果申请国内外发明专利,由市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给予申请费补助,形成的科技成果由市科技部门优先推荐参评国家和省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等。
六、构建国际化的服务支撑体系
19.加强海外高层次人才服务保障。完善并继续实施“海外高层次人才居住证”制度,向在东湖高新区创新创业的海外高层次人才颁发居住证,提供户籍居民同等待遇。开展出入境居留管理创新试点,优化办事程序,创新人才出入境居留管理政策;改进外商投资管理程序,简化外汇资本金结汇手续;高层次人才企业进口关税予以优惠,简化通关流程;高层次人才企业生产产品,优先纳入政府采购范围;建立高层次人才企业科技人员职称评定绿色通道,在东湖高新区设立工程系列副高评委会。采取中外合作的方式建立国际学校、国际医院,高层次人才未成年子女自由选择高新区内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为海外高层次人才及其配偶、子女办理优诊卡,指定家庭医生,建立个人健康信息档案;对于符合相关条件的领军人才,可享受厅局级医疗待遇。
20.着力完善高层次人才服务联盟。进一步整合资源,依据实际工作需要,拓展由东湖高新区相关职能部门和中介服务机构组成的“服务联盟”成员单位,进一步吸收海关等相关部门以及具备高水平的投融资、知识产权、法律、税务等中介和服务机构,建立符合国际惯例和国际标准的人才服务体系。继续完善以“333会”为重点的高层次人才及企业交流平台,坚持“人才专员”服务制度,积极参与市海外高层次人才联谊会及沙龙。
21.建设全天候全方位光谷高层次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在东湖高新区规划建设海内外高层次人才交流服务大楼,搭建集一站式人才服务窗口、办公洽谈、人才交流、投融资、教育培训和会议会展于一体的交流服务平台,形成光谷人才集聚交流的“创新文化中心”。搭建人才服务专线,在东湖高新区联合办公中心设立人才服务窗口。
22.营造良好的人才宜居环境。实施东湖高新区“高端人才宜居工程”,建设国际精英社区,满足高层次人才住房需求。丰富高层次人才的文化体育生活,组建人才沙龙和高层次人才家属沙龙,定期组织举办高层次人才书法、绘画、文学、音乐等竞赛和展览活动,满足高层次人才的文化需求。
七、加强人才特区建设的组织保障
23.建立人才特区建设统筹协调机制。人才特区建设在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指导下实施,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东湖高新区管委会具体负责统筹规划、协调指导等工作,定期召开会议,对深化人才特区建设的重大事项进行决策。成立由东湖高新区管委会主要领导任组长,东湖高新区各相关职能部门为成员的人才特区工作领导小组。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确定东湖高新区人才引进和培养工作的方向和重点,审定和批准东湖高新区人才引进和培养工作的年度计划,协调、解决人才引进和培养工作中的有关重大问题;建立督办机制,将人才特区建设等工作内容纳入高新区各部门年度考核范围。各成员单位要根据职责分工,制订人才工作及服务方案。
24.加大资金投入力度。设立人才工作专项资金,以东湖高新区为主,省市参与支持,每年投入资金不少于高新区财政一般预算收入的5%,用于人才特区各项建设工作。加强对人才专项资金使用的监督和管理,切实提高人才投入效益。
25.营造良好的人才工作氛围。大力宣传东湖高新区高层次人才及其团队创新创业的先进事迹和成果,着力提升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的社会知名度和影响力。对作出突出贡献的高层次人才,优先推荐国家、省、市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和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省市政府专项津贴人员的评选以及中央“千人计划”、省“百人计划”的申报;为我市社会经济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外籍人士,优先推荐申报“国家友谊奖”、湖北省“编钟奖”和武汉市“黄鹤友谊奖”。
二〇一二年七月十一日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东湖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科技成果转化体制机制创新的若干意见
(武政〔2012〕73号)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东湖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发展规划纲要(2011—2020年)的批复》(国函〔2012〕21号)和全国科技创新大会精神,深入开展先行先试,推动东湖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科技成果转化体制机制创新,激发各类主体创新创业活力,加快科技成果转化,经研究,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允许和鼓励在汉高校、科研院所与事业单位科研人员留岗创业,根据创业情况保留其原聘专业技术岗位等级3~8年,档案工资正常晋升,创业所得归个人所有。支持科技人员流动,鼓励科技人员在企业与科研院所、高校之间双向兼职。鼓励在汉高校允许在校学生休学创业,到孵化器创业的学生,创业时间可按相关规定计入学分,创业之后可重返原校完成学业。
二、开展国有知识产权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在汉高校、科研院所知识产权一年内未实施转化的,在成果所有权不变更的前提下,成果完成人或团队可自主实施成果转化。转化收益中至少70%归成果完成人或团队所有。对促成专利技术在东湖高新区内转化的推广转化机构,按专利技术转让或实施许可合同金额的2%给予奖励,最高可给予50万元奖励。
三、支持高校、科研院所在东湖开发区建设新型产业技术研究院。经认定的新型产业技术研究院,自认定之日起,前2年每年最高可给予2000万元的运营经费支持,第3~5年每年最高可给予1000万元的运营经费支持;鼓励其通过市场运作实现收支平衡。支持企业建立研发机构,对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的国家级企业研发机构,最高可给予2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四、在东湖开发区登记注册科技型内资企业,注册资本100万元以下的(不含1人有限公司),允许注册资本“零首付”,可在核发营业执照后6个月内缴足符合法定比例的首期出资,其余部分在2年内依法缴足。企业登记注册实行“零收费”。企业在运行中,涉及市级及以下的行政服务性收费事项一律取消;国家规定的行政收费事项按收费标准的下限收取。支持产业技术创新联盟登记为法人。
五、在东湖开发区注册的科技型企业,符合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基金申报条件的,给予不低于30万元的资金支持。每年支持200家。
六、每年遴选100家具有一定规模、增长速度快、创新能力强、发展前景好的“光谷瞪羚企业”,在政府采购、企业融资、创新平台建设、发展空间拓展等方面给予支持。
七、设立首批5亿元的股权激励代持专项资金,对符合股权激励条件的团队和个人,给予股权认购、代持及股权取得阶段所产生的个人所得税代垫等支持。允许将市、东湖开发区所投资的科技型企业中国有股份3年内分红以及按投入时约定的固定回报方式退出的超出部分,用于奖励科技领军型人才和团队。
八、在东湖开发区从事初创企业风险投资的机构或个人,对其在东湖开发区所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营业税市级和区级留成部分,10年内按照100%标准给予奖励。入驻东湖开发区的风险投资机构,对其实际缴纳的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市级和开发区级留成部分,5年内按照100%标准给予奖励。对银行、担保机构为东湖开发区科技型企业提供科技信贷服务形成的本金损失,最高可给予30%的风险补偿,单笔补偿最高可给予500万。
九、在东湖开发区按照规划建设运营科技企业孵化器和加速器,限定租售对象和租售价格的,按工业用地性质及价格标准供地。
十、开展非公领域科技人员职称评定制度改革,建立东湖开发区非公领域科技人员职称评审绿色通道。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实施过程中具体问题由东湖新开发区管委会负责解释。东湖开发区管委会要根据本意见制定实施细则。
二〇一二年九月六日
武汉市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东湖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发展规划纲要批复的实施意见
(武政〔2012〕179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东湖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发展规划纲要(2011—2020年)的批复》(国函〔2012〕21号)和《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东湖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发展规划纲要批复的实施意见》(鄂政发〔2012〕45号)精神,全面推动《东湖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发展规划纲要(2011—2020年)》(以下简称《规划纲要》)各项目标任务和政策措施的顺利实施,加快武汉东湖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以下简称东湖示范区)建设,加快国家中心城市和国际化大都市建设进程,经研究,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深刻认识《规划纲要》的重大意义,进一步明确建设东湖示范区的目标任务
(一)切实增强贯彻落实《规划纲要》的使命感和责任感。《规划纲要》的批准实施,是党中央、国务院对东湖示范区建设发展作出的重大战略部署,是新形势下推动东湖示范区科学发展、跨越发展的行动纲领。加快推进《规划纲要》的贯彻落实,有利于进一步激发我市科教资源潜力和创新活力,率先形成自主创新体制机制,提升自主创新能力,在“大光谷”地区打造世界级科技城,抢占世界科技和产业发展制高点,率先形成创新驱动发展格局,提升城市核心竞争力,加快国家中心城市和国际化大都市建设步伐;有利于发挥中心城市辐射引领作用,服务和带动全省乃至我国中部地区发展,并在若干领域代表国家参与全球科技竞争,更好地承担起国家赋予的引领科技创新、推动转型发展的重大历史使命。为此,全市上下要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人民政府的战略决策上来,进一步解放思想、开拓创新,以卓越的意识、奋发有为的精神状态,认真抓好《规划纲要》的全面贯彻实施。
(二)进一步明确建设东湖示范区的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贯彻落实《规划纲要》,要围绕科学发展主题和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主线,按照“创新驱动、绿色发展、开放合作、辐射带动”的原则,充分发挥科教与人才资源优势,加快推进体制机制创新,完善区域创新体系,培育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着力培养集聚一批优秀创新人才特别是产业领军人才,研发和转化一批国际领先的科技成果,做大做强一批具有全球影响力的创新型企业,打造一批国际知名的创新品牌,努力突破科技与经济紧密结合的制度瓶颈,大幅提升区域自主创新能力和辐射带动能力,将东湖示范区建设成为依靠创新驱动发展、推动“两型社会”建设的典范。
力争到2015年,东湖示范区企业总收入达到10000亿元,开放合作水平大幅提升,园区发展环境明显改善,体制机制创新取得重大突破。到2020年,东湖示范区企业总收入达到30000亿元,在光电子、生物、地球空间信息及应用服务等领域形成若干个拥有技术主导权的特色产业集群,成为创新要素聚集、创新能力较强、创新环境优良、创新经济活跃的全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排头兵,成为世界一流的高科技园区和享誉世界的“光谷”。
二、加快推进体制机制创新,打造全国科技体制改革引领区
(一)激发高校和科研院所创新创业活力。探索实施高校、科研院所科技人员及高校在校学生自由创业机制,支持高校、科研院所科技人员及在校大学生创新创业,特别是创办科技型企业。鼓励高校、科研院所开展人员考评制度改革试点,引导高校、科研院所科技人员围绕经济社会发展重大科技问题开展创新。鼓励科技人员在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之间双向兼职和流动。鼓励科技人员留职创业,在校学生休学到孵化器创业。深入开展武汉大学生创新创业实践“牵手连心”工程,建设一批大学生创新创业实践基地。
(二)完善创新激励机制。设立股权激励代持专项资金,积极争取国家部委支持,加快推进部属高校所属企业、中央在汉企业开展股权和分红激励试点。鼓励在汉高校、科研院所开展国有知识产权处置权改革试点,进一步界定和明晰科研成果的所有权、使用权、收益权等相关权属。积极争取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三)健全科技资源有效整合机制。深度推进协同创新,支持以企业为主体,联合高校、科研院所,在光电子信息、生物技术等重点领域建设一批国家工程(技术)中心和国家工程实验室,突破一批产业关键技术和核心技术。加快推动武汉光电工业技术研究院、生物技术研究院、新能源研究院等一批新型产业技术研究院建设。对东湖示范区新设的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级工程(技术)中心、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分别一次性给予150万元奖励。鼓励和支持高校、科研院所向社会开放实验室、科研设备,建立和完善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实验室、大型仪器设备等共享平台。
(四)建立健全重大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机制。实施自主创新成果产业化专项工程,设立技术转移与科技成果转化专项引导资金,鼓励风险投资参与科技成果转化,促进东湖示范区自主创新成果产业化项目落地发展。鼓励和支持高校、科研院所与大型企业联合开展研发和成果转化活动。加强东湖示范区技术转移服务体系建设,完善科技成果转化信息数据库,健全创新成果发现、跟踪和筛选机制,搭建科技成果信息供需对接平台。
(五)推进“两型社会”建设综合配套改革试验。支持东湖示范区申报国家低碳产业试验园区,编制低碳经济发展规划,建立健全“两型”产业体系。重点推动碳捕捉实验室等一批研发项目建设,加快相关科技成果转化。推进排污权和碳排放交易试点,研究制定低碳产品标准、标志和认证制度,推广市场化节能减排新机制。市级财政每年安排的循环经济引导资金,优先支持发展东湖示范区绿色照明、绿色建筑、绿色交通等“两型”工程。
三、着力增强自主创新能力,打造全国重要的新技术生成中心
(一)强化企业技术创新主体地位。鼓励和引导企业加大研发投入,购置一流的先进仪器设备,建立企业技术中心。鼓励和引导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联合建立研发机构,开展产、学、研合作。鼓励大企业并购重组、开展委托研发和购买知识产权,加速创新资源向企业集聚。
(二)加强重点领域技术攻关。瞄准世界科技前沿,支持以企业为主体,联合高校、科研院所,在光电子信息、生物技术等重点产业领域,加大研发力度,开展技术攻关,努力在光传输、先进激光、基因工程、射频识别、云计算与地理信息系统等领域,攻克一批行业关键技术、核心技术,开发一批革命性、划时代的创新产品,形成东湖示范区在全国、全球的技术领先优势。
(三)支持新型产业组织发展。鼓励以企业为主体,成立产、学、研、用结合的标准联盟、技术联盟、专利联盟和产业联盟。新组建光纤材料、多语信息处理等一批产业技术联盟。对新列入市级、省级以及国家级的战略联盟给予专项补助支持。
(四)积极参与国家、省级重大科技计划与项目。积极策划组织东湖示范区内企业申报国家、省级高技术产业化专项。对东湖示范区内高新技术企业项目,尤其是投资规模大、关联度高的重大产业化项目,积极协助争取国家和省政策、资金支持,以增强项目支撑能力。
(五)加快科技企业孵化器(加速器)建设。重点建设地球空间信息、激光、云计算、移动互联网、生物、节能环保、智能制造等一批与东湖示范区产业发展密切结合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加速器),推进科技企业孵化器(加速器)市场化、专业化、网络化,提升孵化能力和水平。设立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与发展专项资金,加大对科技企业孵化器(加速器)的支持力度,对新列入的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加速器)一次性给予100万元奖励。
四、培育发展产业集群,打造全国重要的战略性新兴产业高地
(一)做大做强光电子信息产业集群。支持东湖示范区制定出台进一步推动光电子信息产业发展的专项政策措施,重点支持其加快推动光纤预制棒研发和生产等一批重大科技成果产业化项目建设。力争通过3~5年努力,使东湖示范区光电子信息产业在全国地位进一步上升,到2020年,形成3~5个拥有全球技术主导权的产业集群,初步建成全球重要的光电子信息产业中心。
(二)加快推进生物、节能环保、先进装备制造和现代服务业发展。以国家生物产业基地为依托,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吸引资金、项目和管理经验向生物产业基地聚集,努力将东湖示范区建设成为全国领先、亚洲一流、世界知名的生物技术创新中心和产业基地。强化政府引导,探索实行总承包和投资运营等模式,大力发展节能环保高端产品、技术和服务,努力将东湖示范区建设成为领先全国并在世界有较大影响的节能环保产业基地。大力推动数控机床、清洁能源装备、智能电网和装备用电子系统及关键零部件发展,全面提升东湖示范区先进装备制造业发展水平,将其打造成为具有全国竞争力的先进装备制造创新与产业化基地。以国家现代服务业综合试点为契机、文化和科技融合示范基地为核心,重点面向研发设计、软件及服务外包、动漫创意、移动互联网、现代物流、科技中介服务、教育培训、健康管理服务、科技型会展旅游等领域,努力将东湖示范区建设成为我国现代服务业发展的战略高地。市级财政每年安排的服务业、物流业及服务外包等专项资金,优先支持发展东湖示范区现代服务业项目。
(三)着力培育壮大企业规模。实施“领军企业推进计划”,培育一批有规模、有知识产权、有市场定价权的企业。对领军企业实行“一企一策”,通过壮大一批领军企业,引进一批产业链(群)急需企业,孵化一批新兴中小企业,打造若干具备国际竞争力的产业链(群),着力培育一批百亿元、千亿元级企业。实施“瞪羚企业培训计划”,每年遴选100家有一定规模、快速成长的“瞪羚企业”,在科技创新、成果转化、融资支持、市场开拓等方面给予重点支持。出台促进小微企业发展的专项政策,扶持一批成长性好、竞争力强、技术优势明显的小微企业快速发展。启动实施东湖示范区百家创新型企业试点工作,培育一批在国内外有较大影响力的创新型企业,对东湖示范区新列入的国家级创新型企业、技术创新示范企业一次性给予150万元的奖励。加强东湖示范区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建立高新技术企业后备库。
五、加强创新要素平台建设,打造全国重要的创新要素集聚高地
(一)加快资本特区建设。加强科技金融创新,完善科技信贷服务体系、股权投融资服务体系、科技资本市场体系、科技保险体系,推进科技创新与金融资本、产业资本的有机结合。以东湖示范区获批非上市股份公司进入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系统为契机,加快东湖示范区多层次资本市场建设,积极培育和推动各类科技企业改制上市及在股权代办系统挂牌交易,对企业利用资本市场融资、再融资给予奖励。加快光谷资本大厦建设,打造科技金融服务平台,为东湖示范区企业提供科技金融和技术转移、成果转化服务。支持科技支行及担保机构在东湖示范区实施中小企业融资新业务。加快推进知识产权质押、信用融资、股权质押、应收账款质押、中小企业集合贷款、集合债券、私募债券等创新型融资业务发展。支持保险机构为科技型企业提供多层次的风险保障服务,鼓励科技型企业投保科技保险。加快东湖示范区信用体系建设。大力发展风险投资,不断扩大市、区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规模,发挥政府资金引导作用,促进天使投资、创业投资到东湖示范区集聚和落户。支持区域金融要素市场稳步发展,打造全国性科技金融中心。
(二)加快人才特区建设。进一步落实我市关于深化东湖示范区人才特区建设的相关政策,启动实施“3551光谷人才计划”,以武汉未来科技城为依托,面向全球招募、引进一批顶尖科技专家、产业领军人才、企业家和创业团队,为东湖示范区发展提供强大的人才支撑。建立完善高层次人才择优资助资金递增机制和“投资+资助”模式。开展非公领域科技人员职称评定制度改革,建立东湖示范区非公领域科技人员职称评价标准和申报程序。优先支持和推荐东湖示范区高层次人才申报国家、省、市有关科技计划项目、科技奖励和参加国际科技合作交流。进一步完善人才出入境居留、户籍、住房、子女教育、医疗保障、结汇、进口关税等方面的政策,支持海内外高层次人才到东湖示范区创新创业。
(三)推进知识产权特区建设。积极探索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知识产权管理机制改革,鼓励职务发明人开展专利技术产业化工作。建立东湖示范区专利导航机制,推动设立以光电子产业为载体的“国家专利导航产业发展特区”。市、区两级知识产权专项资金要重点鼓励引导企业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和掌握制定标准的话语权,对企业获取、运用知识产权和制定标准给予奖励或者资助,对企业海外知识产权维权活动予以补贴。建立知识产权协调管理机制和联合执法机制。建立知识产权服务业发展机制,培育以知识产权培训、信息增值、中介服务等为基础的知识产权高端服务业。争取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专利审查协作中心落户东湖示范区。
六、加强园区及基础设施建设,构筑世界一流的园区功能环境
(一)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按照世界一流科技园区的标准,加强轨道交通、道路、供水、供电、排水、节能环保等配套基础设施建设,规划建设拥有国际宽带出口的5A级写字楼、五星级亲水酒店、创智步行街、国际医院、外国语学校、滨湖国际社区、国际交流中心等一流服务设施。依托优越的自然资源,着力塑造“山水互动、城景合一”的城市景观风貌,努力建设宜居宜业新城。
(二)加快专业园区建设。建立部门协同服务机制,加快推进光谷生物城、武汉未来科技城、花山生态新城(含武汉软件新城)、佛祖岭产业园、左岭新城、中华科技产业园、中新科技园、武汉工程设计城等专业园区建设,确保东湖综合保税区尽早通过通关验收。全力推进园区产业和基础设施项目建设,提升产业能级,改善园区环境。
(三)推进光谷中心建设。加快东湖示范区东部区域的建设与发展,重点推动以光谷公共服务中心为核心、以高新大道为轴线、西起光谷生物城创新园、东至武汉未来科技城的科技新城建设。
七、全面推进开放合作,打造国际化创新发展先行区
(一)提升“双城双谷”交流合作水平。全面推动我市与美国芝加哥市的“双城”交流合作,进一步扩大合作领域,深化合作方式,学习借鉴芝加哥市建设发展的成功经验,加快我市国际化进程。推进武汉-中国光谷与美国硅谷的“双谷”交流,学习借鉴硅谷建设发展经验,加强光谷体制机制创新。针对光谷产业链的薄弱环节,积极开展招商引资,重点引进硅谷优势企业,吸引硅谷高端人才和中小企业来光谷投资发展。
(二)提升企业国际化发展水平。支持企业与跨国公司开展战略合作,通过资本合作、生产合作、研发合作、人才合作、渠道合作、品牌合作等多种方式,承接国际高端产业、资本和技术转移。支持优势企业承揽国际工程项目、软件和服务外包项目,每年举办2~3场高层次服务外包国际市场拓展活动,扩大高新技术产品和服务出口。鼓励企业在海外设立生产基地、研发机构、销售网络,积极开展跨国并购,增强专利技术储备,参与国际标准制定,提升国际竞争力和话语权。
(三)提升科研活动开放合作水平。鼓励东湖示范区内的高校、科研院所与世界一流科研机构合作建立联合实验室或者研发中心,支持国家学术组织、跨国公司和国外研发机构在东湖示范区设立总部和分支机构。支持在东湖示范区建设国际技术转移中心、国际创新园、示范型国际科技合作基地。支持武汉地区高校、科研院所在科技人员培养引进、学术交流等方面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
八、举全市之力,推动《规划纲要》的深入贯彻实施
(一)加强对贯彻实施《规划纲要》的组织领导。充分发挥市建设东湖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领导小组作用,统一协调组织《规划纲要》的实施工作。东湖示范区要抢抓机遇,开拓创新,转变作风,扎实工作,确保完成《规划纲要》确定的各项目标任务。各区、各部门和单位要牢固树立大局意识,提高服务效率和水平;要积极主动与国家部委、省直部门对接,最大限度地争取国家和省对我市的支持。
(二)加大对东湖示范区的政策支持力度。进一步落实支持东湖示范区发展的各项财税政策。市级财政返还资金设立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集中支持重点产业的创新发展。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等部门的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资金要继续保持对东湖示范区较高的支持比例。市科技局要将每年科学技术研发资金的30%以上用于支持东湖示范区科技创新发展,市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五年行动计划的30%以上重大产业化项目投向东湖示范区企业。市城乡建设委、市国土规划局、市交通运输委、武汉供电公司等部门和单位要将涉及东湖示范区的重大建设项目优先列入全市计划。全市建设用地计划优先保障东湖示范区产业项目需要。由东湖开发区管委会主导编制东湖示范区园区电力专项规划,并将专项规划纳入东湖示范区控制性详细规划予以控制,以有序推进各园区电力设施配套建设。
(三)着力营造创新创业的浓厚氛围。塑造“敢于冒险、勇于创新、宽容失败、追求卓越”的光谷文化,使光谷成为创新创业的理想之谷、希望之谷。牢固树立“产业第一、企业家老大”理念,广泛宣传创新创业的典型人物和典型事迹,深入开展全民创业活动,着力营造推进创新创业、支持光谷发展的良好环境。
(四)充分发挥示范区辐射带动作用。进一步完善“大光谷”区域发展规划,积极推进东湖示范区与洪山区、江夏区联动发展,着力打造世界级的科技新城。积极探索东湖示范区在全市范围内采取“一区多园”模式,逐步将东湖示范区实施的非上市股份公司进入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系统、股权激励、科技成果转化、知识产权保护和使用、公共管理服务等试点政策延伸扩大到全市。支持和推动东湖示范区内的企业、科研机构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合作,辐射带动全市科技创新和产业发展。
(五)强化监督和考核。市建设东湖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领导小组要将《规划纲要》提出的各项目标任务分解到各相关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并建立定期督办检查工作机制,对《规划纲要》实施情况进行考核评估。
二〇一二年十月九日
武汉市地税局关于支持和服务东湖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武地税函〔2010〕130号)
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地税局,市局稽查局,市局税政管理一、二、三处、政策法规处:
为积极支持和服务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按照《国务院关于同意支持东湖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批复》(国函〔2009〕144号)中“先行先试”的原则,经省局研究同意,现将有关政策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对东湖高新示范区内列入拟上市企业名单并进入证监部门实质操作程序的企业,将非货币性资产经评估增值转增股本的,以及用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的,一次性缴纳个人所得税确有困难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可分期缴纳,但最长不超过5年。如发生转让行为,须在转让时予以征税。
二、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以省政府名义(湖北省建设东湖国家自主创新区领导小组)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三、东湖高新示范区内大学科技园、孵化器经国务院科技和教育行政管理部门认定并取得资格后,可享受财税〔2007〕120、121号文件规定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以及营业税优惠政策。
四、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因示范区实施规划、国家建设的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只要出具开发区管委会和开发区土地管理部门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正式文件,可暂不征收营业税和土地增值税。
五、按省市政府关于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审核审批事项不出园的有关规定,将市局减免审批权限下放到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地税局。属省局减免权限审批的,仍按原有关规定执行。减免权限下放后,市局将加强事后监督,确保减免政策落实到位。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四日
第四部分 东湖高新区党工委、管委会文件
(一)管理体制类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
(武新管财〔2012〕5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东湖高新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国土资源部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277号)、《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07〕17号)和《省财政厅 省国土资源厅 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分行关于印发〈湖北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鄂财综发〔2007〕3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东湖高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以下简称“土地出让收入”)是指政府以出让等方式配置国有土地使用权取得的全部土地价款。具体包括:
(1)以招标、拍卖、挂牌和协议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所取得的总成交价款(不含代收代缴的税费);
(2)转让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或依法利用原划拨土地进行经营性建设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
(3)处置抵押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
(4)转让房改房、经济适用房按照规定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
(5)改变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用途、容积率等土地使用条件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
(6)国土资源部门依法出租国有土地向承租者收取的土地租金收入;
(7)出租划拨土地上的房屋应上缴的土地收益;
(8)土地使用者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依法缴纳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等费用(不含征地管理费);
(9)其他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或变更有关的收入等。
按照规定依法向国有土地使用权受让人收取的定金、保证金和预付款,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以下简称土地出让合同)生效后抵作土地价款。划拨土地的预付款也按照上述要求管理。
第三条 区财政局、区国土资源和规划局、区国库按照职责分工,切实做好土地出让收支管理工作。
区财政局负责土地出让收支管理和征收管理;区国土资源和规划局具体负责土地出让收入的征收;区国库负责办理土地出让收入的收纳、划分、留解等各项业务,及时向区财政局、区国土资源和规划局提供相关报表和资料。
第四条 土地出让收支全额纳入政府基金预算管理。收入全部缴入国库,支出一律通过政府基金预算从土地收入中安排,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在国库中设立专账,专门核算土地出让收入和支出情况。
第二章 征收管理
第五条 土地出让收入由区财政局负责征收管理,区国土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具体征收。
第六条 区国土资源和规划局与国有土地使用权受让人在签订土地出让合同时,应当明确约定该受让人应当缴纳的土地出让收入具体数额、缴交时限及违约责任等内容。受让人不能按时支付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自滞纳之日起,每日按延迟支付款项的1‰向出让人缴纳违约金。
第七条 按照湖北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应缴纳的土地出让收入通过非税收入征缴系统征缴入区非税收入(土地出让收入)汇缴结算户。区财政局按规定分类将资金划缴国库。
第八条 区国土资源和规划局、财政局应当督促国有土地使用权受让人严格履行国有土地出让合同,确保土地出让收入及时足额缴入国库。对未按照缴款通知书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土地出让收入并提供有效缴款凭证的,区国土资源和规划局不得核发国有土地使用证,也不得按土地价款缴纳比例分割发证。
第九条 任何部门都不得以“招商引资”、“旧城改造”、“国有企业改制”等各种名义减免土地出让收入,实行“零地价”,甚至“负地价”,或者以土地换项目、先征后返、以奖代投、补贴等形式变相减免土地出让收入。
第三章 使用管理
第十条 土地出让收入使用范围包括征地和拆迁补偿支出、土地开发支出、支农支出、城市建设支出、保障性住房建设支出以及其他支出。
(一)征地和拆迁补偿支出。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以及其他与征地补偿安置有关的费用。
(二)土地开发支出。包括前期土地开发性支出以及按照财政部门规定与前期土地开发相关的费用等,主要包括:因出让土地涉及的需要进行的相关道路、供水、供电、供气、供热、排水、通信、照明、土地平整等基础设施建设支出;银行贷款本息支出;财政部门批准的与土地开发有关的其他费用等支出。
(三)支农支出。包括用于保持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补贴支出、补助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支出、农业土地开发支出以及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支出。
(四)城市建设支出。含完善国有土地使用功能、产业发展规划的配套设施建设以及城市公共设施建设支出。
(五)其他支出。主要包括土地出让业务费、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国有土地收益基金支出、城镇廉租住房保障支出以及支付破产或改制国有企业职工安置费用等。
第十一条 土地出让收入主要用于东湖高新区园区土地储备、配套设施建设及民生工程。
征地和拆迁补偿支出、土地开发支出以及其他属于土地储备单位的支出,由区财政局根据预算(或采用预拨方式)拨付给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土地储备中心及省科投集团储备分中心使用,切实保障被征地农民、被拆迁居民、搬迁企业及其职工的合法利益。
第十二条 土地前期开发要积极引入市场机制、严格控制支出,通过政府采购招投标方式选择评估、拆迁、工程施工、监理等单位,努力降低开发成本。
城市建设支出和其他支出要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编制政府采购预算的,应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建立对被征地农民发放征地补偿费的公示制度,改革发放方式,减少中间环节,防止被截留、挤占和挪用,切实保障被征地农民利益。
第四章 净收益管理
第十四条 土地净收益。是指缴入国库的招标、拍卖、挂牌和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取得的土地出让收入,扣除征地和拆迁补偿支出、土地开发支出、支农支出、土地出让业务费、缴纳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以及应计提的各项资金后的剩余款项。
第十五条 土地净收益原则上主要安排给湖北省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省科投集团”)使用,由省科投集团按照高新区政府投资计划用于产业配套、产业园区建设和其他重点项目建设(包括偿还为实施此类设施建设的银行贷款本息)。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区财政局、国土资源和规划局、国库和审计部门要建立健全对土地出让收支情况监督检查制度,强化对土地出让收支的监督管理,确保土地出让收入及时足额上缴国库,支出严格按照财政预算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对违反土地出让收支管理有关规定的行为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理。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区财政局、区国土资源和规划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此前印发的相关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一律以本办法的规定为准。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2012年6月14日
东湖高新区储备土地管理实施办法
(武新管〔2013〕160号)
为进一步加强储备土地的管理维护,防止储备土地被违法侵占,确保高新区各项建设的顺利开展。根据《武汉市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储备土地管理范围
下列土地纳入储备土地管理范围:
1.以收回、收购、置换等方式储备的存量国有土地;
2.征收并且已办理移交确认的集体土地;
3.已预征但未办理移交确认的集体土地。
二、责任分工
1.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土地储备中心(以下简称土地储备中心)负责依据本办法分解目标管理任务;建立健全储备土地巡查机制,实施监督检查,落实管理经费。
2.各街道办事处受土地储备中心委托,负责具体实施储备土地日常管理、组织联合执法、清理清退违法用地等工作。
3.高新区国土局、城管局、公安局等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对储备土地违法用地、非法建设及违法实施人员依法给予查处和打击。
三、实施意见
1.由土地储备中心负责将纳入储备土地管理范围土地按年度与各街道办事处签订委托管理协议,并根据储备土地实际变化情况及时更新管理范围。
2.存量国有土地的管理:对于已安排了项目并且项目在半年内需利用的存量储备土地,由土地储备中心设立界桩后交各办事处负责开展日常管理工作;对于半年内没有供地计划的存量储备土地,由土地储备中心根据实地状况,可修建围墙等临时保护性设施后交由相关街道办事处负责开展日常管理工作。
3.征收并且已办理移交确认的集体用地的管理:由土地储备中心根据移交范围设立界桩,再交相关各街道办事处负责开展日常管理工作。
4.已预征但未办理移交确认的集体土地的管理:由各街道办事处协调各行政村做好现状维护等工作,未经批准不得擅自乱挖、倾倒土方、违法建设等。
5.各街道办事处日常储备土地管理包括以下工作内容:
(1)开展日常巡查,负责协调制止储备土地上违法建设、倾倒渣土和垃圾、占地经营、非法耕种、偷伐林木、非法开挖取土等侵占、破坏储备土地行为;
(2)负责处理储备土地上突发事件和危险情况,如火灾、坍塌、滑坡、水害等,并采取设置警示牌等安全防护措施;
(3)负责管理和保护储备土地上的市政设施、基础设施以及其他已补偿的经济作物、建(构)筑物等;维护储备土地上的围墙、标牌等设施及资产安全和完整;
(4)协调有关村集体配合储备土地的清理、移交工作;
(5)负责组织国土、城管、公安等部门进行联合执法,打击储备土地上的违法行为;
(6)每季度以“储备土地季报”的形式向土地储备中心上报储备土地管理情况。
6.土地储备中心负责组建储备土地巡查队伍,开展对储备地块进行日常的巡查。工作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对发现储备土地上的违法行为,及时告知所在街道办事处及相关执法部门协调处置;
(2)负责检查、督促各街道办事处开展日常储备土地管理工作。
7.在储备土地出让之后,项目单位进场建设前,需向所在街道办事处提供项目相关用地批准文件,办事处确认项目已完成供地手续后,应积极配合项目单位开展土地移交工作。
8.对已储备的土地,各街道办事处在报经土地储备中心同意并办理有关用地审批手续后,可以进行临时利用。
9.各街道办事处储备土地管理任务纳入管委会的年度目标考核。
四、经费保障
1.土地储备中心根据各街道办事处承担储备土地管理工作任务量,负责安排一定工作经费,保障各街道办事处储备土地管理工作开展;
2.储备土地管理的工作经费从土地储备成本中列支。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2013年11月7日
中共武汉市委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工作委员会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党风廉政建设 促进高新区快速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武新发〔2014〕24号)
为进一步加强东湖高新区党风廉政建设,促进高新区快速健康发展,根据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湖北省经济开发区条例》、《发挥纪检监察职能 加快推动东湖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的意见》(鄂办文〔2010〕63号)及有关党内法规,结合东湖高新区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与总体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省委、市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重大决策部署,坚决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关于作风建设的有关精神,全面加强东湖高新区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为高新区的快速健康发展提供坚实保障。
(二)总体目标。突出高效与廉洁两大主题,坚持反腐倡廉与经济发展、规范管理与提高效能、监督约束与激励保护、继承发展与改革创新相统一,在推动高新区建设成为体制机制创新的示范区、科学发展跨越式发展的率先区、发展效益的高端区,充分发挥带动、引领、辐射作用的同时,把高新区打造成党风廉政建设的创新区、示范区。
(三)适用范围。本意见适用于高新区各内设机构、派驻部门、园区管理办公室、街道办事处、直属国有企业的领导班子及党员领导干部。
二、深化纪检监察体制改革
(四)以强化党委的主体责任为核心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各级党委对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负主体责任,领导班子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切实履行“一岗双责”,“一把手”是党风廉政建设的第一责任人,其他班子成员根据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明确措施和办法,形成完整的责任体系;实现高新区内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全覆盖、无遗漏、无死角。(责任单位:各级党组织)
(五)认真落实纪律检查体制改革任务,强化纪委的监督责任。纪检监察部门要聚焦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中心任务,突出主业,既协助党委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又负责监督检查相关部门落实惩治和腐败工作任务;明确主责,回归“执纪监督”的本源,执好纪、问好责、把好关;加强主业,围绕惩治腐败、作风建设、纪律建设三大任务,强化纪检监察干部队伍建设。健全纪检监察机构,做到有党组织的单位就有纪检组织,有纪检组织的单位就要配齐配强纪检干部。尽量创造条件,保证纪检监察干部能够独立、大胆地开展执纪监督工作。加强对高新区党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监督。(责任单位:各级纪检监察部门)
(六)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不力,发生重大腐败案件和严重违纪行为的部门和单位,实行“一案双查”制度,既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又追究相关领导的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进一步健全责任分解、检查监督、倒查追究的完整链条,有错必究,有责必问,真正维护和发挥责任制的权威性、实效性。(责任单位:各级党组织)
三、建立有利于高新区快速健康发展的机制制度
(七)健全运行机制。全面推行权力清单管理制度,用正面清单监督政府行为,营造更加公平公正环境;推行负面清单监督市场和企业,让企业获得更加宽广的发展空间。创新社会治理体制,编制政府购买社会服务目录,加大政府购买社会服务力度。深入推进高新区行政职能转变,把政府职能集中到制定政策、加强监管、服务企业、服务基层上来。提高市场化经营运作水平,减少行政权力对市场资源配置的干预,从源头上消除腐败滋生的土壤。(责任单位:组织部、市场监督管理局)
(八)推进政务服务提速提效。深化高新区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督促有关部门认真落实行政审批权限下放规定,建立有效的授权机制,做到应放必放、能减必减。加快建设高新区行政服务体系,完善政务服务大厅“一楼式办公、一窗式受理、一站式服务、一次性收费、一网式运行”的运作模式,推行预约服务、延时服务、上门服务、跟踪服务,进一步提高政务服务效能。积极构建高新区电子政务平台,实行网上审批、网上服务、网上公开、网上监察,提升高新区政务服务和管理信息化水平。(责任单位:纪检监察办公室)
(九)完善科学民主决策制度。严格执行民主集中制,完善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议事和决策机制,对重大问题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决策投资、大额资金使用等“三重一大”问题,必须经领导班子集体讨论才能作出决策,杜绝以各类领导小组的名义代替领导班子集体决策、以文件或会议纪要代替必经的法定决策程序。推行重大事项决策“一把手”末位表态制和票决制,防止“个人说了算”。对与高新区建设发展和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以及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大事项,决策前要充分开展专家论证、技术咨询、听证、决策评估、公示公开等工作,确保决策民主、科学。(责任单位:办公室)
(十)按照“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的要求,针对高新区容易滋生腐败问题的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健全完善招商引资、工程建设、招投标、土地管理、拆迁、专项资金管理、政府采购、国有资产监管、职务消费、干部选拔任用及基层单位等领域的权力监控和权力风险点监控制度。
1.完善招商引资管理制度。完善招商引资集体决策制度,杜绝违规决策、不廉决策行为;建立招商引资廉政承诺、信息公开制度;健全招商引资绩效与廉政双向考评制度;完善联合会商会审制度,构筑“制度防火墙”;对因重大失误、弄虚作假导致项目流失的单位和个人要严格追究责任;加强招商引资人员和驻外招商分支机构的监管。(责任单位:投资促进局)
2.完善工程建设管理制度。加强对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监督管理,规范工程建设的基本程序,加强项目规划,进一步强化工程概算的约束力,健全立项、审批、实施、竣工验收、决算审计、资金管理拨付以及监督等各个环节的制度链条。(责任单位:建设管理局)
3.完善招投标制度。完善相关制度,将高新区内所有建设工程一律纳入招投标范围,切实解决虚假招标、暗箱操作、围标串标的问题。着力解决党员干部违规干预招投标问题,坚决杜绝“以会议纪要代替招投标”、“以集体决议规避法律法规”等现象。(责任单位:建设管理局)
4.完善土地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土地交易平台,建立健全土地价格形成机制,建立健全土地招拍挂制度。进一步规范土地管理,健全从收购到出让的完整制度链条,杜绝土地出让环节中违法违规出让、以租代售,土地出让后违规改变土地性质和用途、随意提高容积率等行为;在领导班子内部分工时,将土地、规划和城管、建设等分开,加强内部监督制约。(责任单位:国土资源与规划局、土地储备中心)
5.完善拆迁管理制度。针对征地政策不健全、操作随意性大、暴力征地等问题,加大拆迁工作过程的透明性,加强对征地政策执行过程的监管;完善补偿程序,着力解决补偿截留、虚报冒领补偿款、拆迁评估机制不规范等问题;完善安置补偿机制,探索多重安置补偿方式。严格按程序实施拆迁和安置补偿,建立健全完善的拆迁争议解决机制。(责任单位:国土资源与规划局、土地储备中心)
6.完善专项资金管理制度。进一步强化制度设计,针对资金分配使用管理不规范、自由裁量权过大、违规操作、寻租和贪腐等突出问题,制定科学、严格的管理办法。探索建立主要由市场决定的专项资金分配、评价机制。(责任单位:财政局)
7.完善政府采购制度。建立健全符合市场规则的采购运行机制,纳入政府采购目录的产品和服务一律实行政府采购,方式以公开招标为主。建立政府采购项目预算、采购过程及结果强制性公开制度。(责任单位:财政局)
8.完善国有资产监管制度。加强国资监管制度建设,健全区属国有企业投资管理、财务管理、产权管理、风险管理等制度,重点是强化国企改制和国有产权转让监督,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加快完善现代企业制度和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责任单位:财政局)
9.完善职务消费制度。完善公务接待、公务用车、因公出国(境)等管理规定,研究制定国企负责人职务消费管理办法,健全公务支出审计制度等,降低公务成本,防止隐形腐败。(责任单位:办公室、财政局)
10.完善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坚持正确的用人导向,建立健全以全员聘用制为核心的干部人事制度。加强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全过程监督,对“一把手”及涉及关键部门、关键领域、关键岗位干部的选拔任用进行重点监督。多部门密切配合,规范干部工作程序,防止带病提拔、违规破格、超职数配备干部、跑官要官等现象发生。(责任单位:组织部)
11.强化基层权力监管。大力发展基层民主,不断扩大民主参与的深度和广度,健全完善基层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机制。科学配置权力,坚决落实集体决策和分工负责制度,班子成员分工明确,各负其责,职权和责任相统一。大力推进基层“党务、村务、财务”公开,让群众监督、社会监督真正发挥作用。(责任单位:纪检监察办公室、组织部)
四、营造激励和保护干事创业的良好氛围
(十一)建立容错免责机制。坚持“护幼、容错、不赦罪”的原则,把执行政策的原则性与从实际出发的灵活性结合起来,区分干事创业与谋取私利、探索创新与投机取巧、改革失误与失职渎职、合理报酬与非法所得,旗帜鲜明地保护改革、支持创新、宽容失误。对高新区党员干部出于高新区建设发展需要,在改革创新中出现失误或造成一定损失和不良影响,但符合以下情形的,减轻或免予追究有关人员纪律责任:(1)在工作出发点上,是以推动高新区改革创新、建设发展为目的,而不是为了谋取个人或小团体利益;(2)在决策程序上,按照规定程序实行民主决策,没有违反规定暗箱操作;(3)在行为措施上,虽然没有明确的相关政策法规支持,但有利于高新区改革发展,有利于人民群众利益;(4)在结果或成效上,虽未取得预期效果,但未造成重大损失和未严重损害公共利益。(责任单位:产业发展和科技创新局、纪检监察办公室)
(十二)健全问题澄清机制。实行信访举报集体研判和核实反馈制度,对举报内容不具体、缺乏可查性的,经集体研究决定,可采取信访监督谈话、书面提醒等方式处理;对有轻微违规违纪行为但尚不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应及时向被调查干部提醒并向其所在单位反馈情况,不予追究纪律责任;对查无实据、举报失实的,及时澄清是非,消除负面影响。(责任单位:纪检监察办公室)
五、强化作风建设 优化发展环境
(十三)树立和弘扬优良作风。深入开展群众路线教育实践等主题活动,认真贯彻中央改进作风“八项规定”和省委“六条意见”、市委“十一条意见”,大力发扬艰苦奋斗、勤政廉政的优良传统。切实加强党员干部作风整治,以良好的党风政风推进高新区建设发展。(责任单位:组织部、办公室)
(十四)大力发展干事文化。鼓励、支持改革创新,倡导先干不争论,先做不评论。牢固树立“事在人为、有为才有位”的理念,发扬“脚踏实地、埋头苦干”的精神,大兴干事文化,努力营造“敢干事、能干事、干成事”的良好氛围。建立健全鼓励干事的管理体制和评价机制,让每一个干实事、谋实务的人得到支持和激励,让每一个懒干事、怕干事、干不成事的人感到惶恐,受到处罚。(责任单位:办公室、组织部)
(十五)加强基层干部作风建设。强化教育培训,加强基层领导班子思想政治建设。严肃纪律,畅通投诉举报渠道,优先受理查办基层干部作风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对群众反映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推诿扯皮,吃拿卡要,作风粗暴,营私舞弊、虚报截留等问题严肃问责,着力打造“为民、务实、清廉”的基层党组织和党员干部队伍。(责任单位:组织部、纪检监察办公室)
六、加强权力监督制约和反腐倡廉教育
(十六)要按照党内监督制度的要求,加强对全区领导干部的监督。推行党员领导干部个人事项报告制度、年终述职述廉制度,加大对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区关于作风建设相关规定的监督检查力度。(责任单位:组织部、纪检监察办公室)
(十七)推行和完善高新区“一把手”不直接分管财务、人事、工程建设和物资采购制度。健全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相结合制度,按照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相对分离原则,科学安排班子成员分工,促进权力运行相互制约、相互协调。实行任职回避、班子成员分工定期轮换制度。对主要负责人执行民主集中制的情况在领导班子成员中实行年度测评制度。(责任单位:组织部)
(十八)强化审计监督,加强高新区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重大建设项目审计、年度财务管理状况审计,将高新区土地管理情况纳入审计范围。(责任单位:财政局)
(十九)推行阳光政务。围绕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落实、土地管理、项目建设、征地拆迁、行政审批、三公经费、干部人事等重点内容,通过广泛、快捷、有效的方式,大力推进党务、政务公开,在全公开、真公开上下工夫,保障干部群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促使权力在阳光下运行。(责任单位:办公室)
(二十)把反腐倡廉教育纳入高新区日常建设管理之中,坚持分类施教,对高新区领导干部、参与招商引资的干部、有自由裁量权的干部有针对性地开展理想信念教育、党纪法规教育、岗位风险廉政教育、为政心态和官德教育。完善廉政谈话、警示谈话和诫勉谈话制度,做到早提醒、早预防、早纠正,防止小错酿成大错,筑牢领导干部自觉抵制腐败的防线。(责任单位:纪检监察办公室)
各部门、各单位要根据本实施意见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加强领导、精心实施、扎实推进,努力开创东湖高新区党风廉政建设的新局面,促进东湖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再上新台阶。
中共武汉市委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工作委员会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2014年4月4日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机关和园区办实行全员聘用制管理暂行办法
(武新发〔2015〕4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化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东湖高新区)人事制度改革,建立健全以全员聘用制为核心的人事管理制度,探索创新符合示范区实际的人才引进机制、选人用人机制和薪酬激励机制,保障高新区工作人员持续的创新能力,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东湖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全员聘用制,是指打破公务员、事业编和聘用制人员的身份界限,以岗位聘任为重点,通过统一签订人员聘用合同和岗位聘任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打通工作人员的晋升通道,实行竞争上岗、双向选择、同岗同酬和异岗异薪,形成充分激发工作人员积极性的人事管理制度。
第三条 实行全员聘用制和岗位聘任制,必须坚持党的干部路线,坚持德才兼备、任人唯贤、群众公认的用人标准,遵循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建立单位和人员双向选择、人事部门有效监督的工作机制。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东湖高新区党工委、管委会机关和园区办正处级(含)以下公务员、事业编和聘用制人员。
第二章 人员引进
第五条 东湖高新区根据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发展规划和所承担的职责任务,合理设置内设机构,划分工作职能,明确人员配备,适时分析所需工作人员的数量、专业知识结构、年龄结构等,制定人员引进及培养计划,逐步建设一支具有国际化视野的高素质人员队伍。
第六条 人员引进以公开招聘方式为主,新进人员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政治立场坚定,具有强烈的革命事业心和政治责任感;
(二)新进人员应具有全日制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学位;
(三)年龄一般不超过35周岁;
(四)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人员引进工作,一般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制定公开招聘年度计划;
(二)发布公告与报名审查;
(三)笔试、面试、综合素质测评;
(四)组织考察与体检;
(五)党工委会研究决定;
(六)公示;
(七)办理入职手续。
第八条 委托独立第三方专业机构,组织开展笔试、面试和综合素质测评。笔试采取闭卷方式进行,面试评委由高新区领导,用人单位、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部门负责人组成,根据需要可以聘请外部评委,采取现场答辩、评委当场打分的方式进行。
第九条 根据工作需要,可以采用人才中介机构或其他灵活方式,从其他机关事业单位,大型国有、外资、民营企业的中高级管理人员和街道干部中,选聘或调入德才兼备的优秀人才。
第三章 岗位聘任
第十条 根据各单位职责任务、工作性质以及人员结构等因素,科学设置岗位,明晰岗位职责,规范岗位管理。
第十一条 所有岗位均实行岗位聘任制,聘期一般为3年。对于副处级及以上岗位,由高新区党工委下文聘任;对于正科级及以下岗位,由组织人事部门下文聘任。
第十二条 根据职数和岗位空缺情况,适时开展空缺岗位的选拔聘任工作。岗位的选拔聘任主要采取竞争上岗和民主推荐两种方式。
第十三条 采取竞争上岗方式一般按以下基本程序进行:
(一)拟定工作方案;
(二)组织报名与资格审查;
(三)民主测评;
(四)基本能力测试;
(五)竞职演讲;
(六)确定考察对象建议人选;
(七)组织考察;
(八)党工委会研究决定拟任人选;
(九)任前公示。
第十四条 采取民主推荐方式一般按以下基本程序进行:
(一)拟定工作方案;
(二)召开民主推荐会议;
(三)进行会议投票推荐和个别谈话推荐;
(四)确定考察对象建议人选;
(五)组织考察;
(六)党工委会研究决定拟任人选;
(七)任前公示。
第四章 双向选择
第十五条 每三年聘期期满,启动各用人单位相关岗位的重新聘任工作。用人单位可从本单位内部或其他单位工作人员中选择相应合适人选,工作人员可以提出申请,重新选择用人单位和岗位。
第十六条 对于待选岗位,用人单位需从同层级工作人员中选择合适人选,如在同层级工作人员中没有合适人选的,空缺的岗位进行选拔聘任。
第十七条 双向选择工作应遵循以下基本程序:
(一)拟定工作方案;
(二)进行岗位报名和资格审查;
(三)各用人单位拟定岗位建议人选;
(四)研究决定各用人单位岗位人选;
(五)办理岗位重新聘任手续。
第十八条 因双向选择落聘的工作人员给予3个月培训待岗期,培训期满后由组织人事部门重新推荐竞聘。对于在同层级双向选择中落聘的工作人员,只能在下一个层级竞聘岗位。如仍落聘的,属公务员、事业编身份的工作人员,进行分流安置;属聘用制身份的工作人员,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解聘和辞退。
第五章 日常管理
第十九条 聘用制工作人员,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聘用期限一般为3年,合同期满后,重新办理续聘或解聘手续。
第二十条 军队转业干部、选聘生、选调生等以政策性安置方式分配到东湖高新区工作的人员,根据工作需要调入高新区的工作人员,按照全员聘用制的要求进行统一管理。
第二十一条 劳动合同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或解除。工作人员岗位发生变化后,劳动合同期限应作相应变更,劳动合同期限不得短于岗位聘任期限。
第二十二条 组织人事部门应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工作人员职责要求,推进培训工作改革创新,按照学用一致、注重实效的目标,采取多种培训方式和手段,注重拓宽工作人员的国际化视野。
第二十三条 组织人事部门根据工作需要,有计划地安排工作人员进行挂职交流,形成东湖高新区机关、园区办之间工作人员相互挂职锻炼、交流使用的良好机制,不断提升工作人员的综合素质和能力。
第二十四条 实行干部任职回避制度。干部任职回避的亲属关系为: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有上列亲属关系的,不得在同一机关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财务工作。
第六章 考核与薪酬管理
第二十五条 根据年度绩效目标和岗位职责,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对工作人员进行绩效考核。工作人员考核以平时考核为基础,年度考核为重点,着重考核工作人员履职尽责、完成本职工作情况。考核的结果是工作人员选拔聘任、交流、培训、工资调整以及续聘、解聘、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六条 东湖高新区建立健全符合示范区发展实际的,体现岗位职责、工作业绩、绩效考核、实际贡献等要素的薪酬激励制度。
第二十七条 工作人员享受国家、省、市及东湖高新区规定的福利待遇,依法参加社会保险,享受规定的社会保险待遇。
第二十八条 工作人员符合国家规定的退休条件后,按国家有关政策办理退休手续,并享受相应的退休待遇。
第七章 退出机制
第二十九条 工作人员岗位聘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终止岗位聘任关系。属公务员、事业编人员的,按有关规定处理;属聘用制人员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经批准在其他单位兼职的;
(二)患病或者负伤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的;
(三)因岗位聘任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以致岗位职责无法继续履行,经双方协商,未能就变更岗位达成协议的;
(四)法律、法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条 工作人员岗位聘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岗位聘任关系。属公务员、事业编人员的,按有关规定处理;属聘用制人员的,解除劳动合同:
(一)经试用不符合岗位聘任条件的;
(二)聘期内年度考核不称职(合格)或者有两年为基本称职(合格)的;
(三)不履行工作义务,不遵守工作纪律,经教育仍无转变,不适合继续在机关和园区办工作的;
(四)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15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30天的;
(五)有严重违法行为或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六)法律、法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一条 自人事关系或劳动合同依法解除、终止之日起,高新区与被解除、终止人事关系或劳动合同的工作人员的岗位聘任关系以及用人关系即行终止。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此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东湖高新区党工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中共武汉市委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工作委员会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2015年1月22日
(二)创新创业类
东湖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股权激励代持专项基金管理办法
(武新管〔2013〕144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东湖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以下简称“东湖高新区”)股权代持专项基金(以下简称“专项基金”)的运作和管理,加强资金监管,根据《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东湖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科技成果转化体制机制创新的若干意见》(武政[2012]73号)、《东湖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试点办法》(武政[2010]4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东湖高新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基金是由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东湖高新区管委会”)设立并按市场化方式运作的政策性基金,不以盈利为目的,旨在促进区域内企业实施股权激励,调动企业技术和管理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推动高新技术产业化和科技成果转化。
第三条 专项基金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科学决策、防范风险”的原则管理运作,构建决策、执行、监督相分离的管理体制,在国家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范围内实施,在运行过程中不断完善。
第四条 东湖高新区内企业对符合条件的重要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实施股权激励时,被激励对象在认购股份时缺少资金,可向本专项基金申请借款。
第五条 专项基金不得用于从事股票、期货、房地产等投资,不得用于赞助、捐赠等支出,以及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其他业务。
第二章 专项基金的管理
第六条 东湖高新区管委会是专项基金的决策机构,对专项基金的运作模式、托管机构的选取、借款申请的审批等具有最终决策权。
第七条 专项基金实行委托管理制,委托专业投资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托管机构”)对专项基金的运作进行具体管理。由托管机构负责选定商业银行(以下简称“托管银行”)作为专项基金的保管银行,由托管机构在托管银行开设账户对专项基金实行专款专用,托管银行对资金的使用、回收进行监督。
第八条 东湖高新区管委会产业发展和科技创新局(以下简称“科创局”)代表东湖高新区管委会,履行专项基金的日常管理监督职责,具体如下:
(一)负责选定托管机构,报东湖高新区管委会审批;
(二)协调托管机构审核激励方案、专项基金申请以及对申请人尽职调查;
(三)对托管机构的初审意见进行复核,将相关材料上报东湖高新区管委会决策;
(四)组织落实东湖高新区管委会就专项基金做出的各项决议;
(五)对托管机构和托管银行关于专项基金的运营管理和收支情况等进行监督;
(六)借款结束后,代表东湖高新区管委会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验收终审;
(七)定期向东湖高新区管委会报告专项基金运行情况。
第九条 托管机构在东湖高新区管委会的指导和监督下履行专项基金受托管理职责,具体如下:
(一)按照本办法中的规定及委托管理协议的约定,制定完善的审核、跟踪、评估和资金监管制度;
(二)对拟支持项目进行尽职调查,并出具初审意见;
(三)在项目决策通过后,以专项基金托管机构名义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落实有关风险控制措施,负责项目具体实施;
(四)及时向东湖高新区管委会报告专项基金具体支持项目中出现的风险,协助制订应对方案,实施应对措施;
(五)每年向东湖高新区管委会提交年度运营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专项基金运营情况、申请人所在单位实施股权激励有关情况以及其他重大事项;
(六)东湖高新区管委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十条 拟申请使用专项基金的申请人向托管机构提出申请。托管机构在收到申请后应及时受理,指导申请人提交有关材料,并将受理情况向东湖高新区管委会报告。
第十一条 申请人及其所在单位应按照托管机构的要求提交申请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专项基金申请书、申请人的身份证复印件、个人信用记录、劳动合同、个人资产状况,以及申请人所在单位的股权激励计划书、有权机构的审批文件、企业的沿革和目前经营状况评述、经会计事务所审计的前三年的财务会计报告等。
第十二条 托管机构有权对申请人及其所在单位进行尽职调查,对申请人的还款能力和还款计划、申请人所在单位的经营情况和股权激励方案等进行风险分析,提出风险管理优化建议,并出具初审意见。
第十三条 托管机构进行尽职调查并初审通过后,将申请情况及相关材料提交科创局,由科创局报东湖高新区管委会决策。
第十四条 经过东湖高新区管委会决策后,同意向申请人提供专项基金资助的,申请人应当与托管机构签订借款合同、股权质押合同和其他相关合同,办理专项基金放款手续。申请人应根据托管机构要求,将对应借款金额规定倍数的股权质押给托管机构,待债务全部还清后解除质押。申请人所在单位应当积极配合托管机构和借款人办理股权质押手续。
第十五条 托管银行应依据法律法规及相关协议的约定,履行专项资金保管、收付交易监督、资金汇划清算、代收管理费等职责,每年向东湖高新区管委会和托管机构提交年度专项资金收支情况报告。
第十六条 专项基金不向资金使用者收取任何利息。托管机构作为专项基金受托管理人每年向资金使用者收取管理费。在借款期限的5年内(一般借款期限限制在3年内)按年依次按照借款余额的3%、3%、5%、7%、7%的费率收取管理费,用于包括审计、抵押等专项事务在内的管理支出。
第三章 风险控制
第十七条 托管机构应组建专业团队负责专项基金的管理运作。专业管理团队应由具有会计、金融或法律等相关专业背景的人员组成,并不得少于3人。
第十八条 申请人申请专项基金时,其所在单位应当满足如下条件:
(一)企业发展战略明确,专业特色明显,产权明晰,具有企业发展所需的关键技术、自主知识产权和持续创新力;
(二)企业职工总人数不低于30人,且研发人员占职工总数的10%以上;
(三)企业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年销售收入不低于人民币2000万元;
(四)申请专项基金的数额不得超过企业最近3年净利润之和的3倍;
(五)托管机构认为需要满足的其他条件。
第十九条 在必要情况下,除股权质押担保外,托管机构可以要求申请人追加提供其他担保方式,降低项目实施风险。
第二十条 申请人申请专项基金的使用年限一般以3年为期,最长不得超过5年。
第二十一条 同一个股权激励实施单位的全部申请人申请专项基金总额原则上不低于人民币300万元、不高于人民币3000万元。单个申请人申请专项基金的最高限额原则上不超过人民币300万元,且申请专项基金的金额不得超过其认购全部股份所需金额的70%。
第二十二条 借款人及其所在单位有义务及时向东湖高新区管委会和托管机构反馈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以及可能存在的风险。故意隐瞒风险状况致使专项基金遭受损失的,应采取法律手段追究其责任。
第二十三条 专项资金发放后,托管机构应定期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借款人所在单位的经营情况、借款人的还款能力等情况进行跟踪与管理。如果发现出现异常状况,不能按计划偿还专项资金,应当立即采取措施保障债权安全。
第二十四条 科创局跟踪和监督股权激励方案的实施情况,协调解决实施过程出现的问题。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东湖高新区管委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13年10月15日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关于加快产业技术创新联盟建设与发展的实施意见
(武新管科创〔2014〕19号)
为进一步加快东湖高新区产业技术创新联盟建设,促进产业技术创新联盟“协同创新、抱团发展”,特提出如下意见。
第一条 本意见支持对象为东湖高新区批准成立的具有法人地位的产业技术创新联盟,以及由区内企业牵头组织成立的市级以上(含市级)具有法人地位的产业技术创新联盟。
第二条 产业技术创新联盟注册法人单位,实行民政部门直接登记制度,支持产业技术创新联盟实体化运行。
第三条 鼓励产业技术创新联盟强化创新合作,支持联盟申报各级和各类重大项目,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或者立项。对联盟获得上一年度国家科技计划立项的项目,按照国家支持金额的20%给予配套资金支持,单个项目支持金额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第四条 支持产业技术创新联盟建立利益联系紧密共同体,发起设立产业投资基金,优先投资产业链初创期、成长期企业。基金的支持和组织,参照东湖高新区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执行。
第五条 支持产业技术创新联盟联合产业技术研究院、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重点实验室、企业重点实验室等建设技术平台,向联盟成员单位开放共享。对联盟牵头筹建的技术平台,获批国家级研发机构的,给予200万元一次性奖励;获批省级研发机构的,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
第六条 支持产业技术创新联盟在行业交流、国际合作、品牌培育等方面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为联盟成员及行业企业提供服务。
(一)支持联盟牵头建设行业展示和体验中心,对于展示面积不少于100平方米,参展单位数量不少于15家,且面向社会开放、建立定期轮展机制,良好呈现产业链或系统方案整体效果的,按照建设费用20%给予后补助,每个展示和体验中心支持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二)支持联盟主办或承办有品牌效应的行业活动,对于国际权威产业组织参与、会议规模不少于300人的国际性活动,给予50万元资金支持;对于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参与、会议规模不少于200人的全国性活动,给予30万元资金支持。
第七条 支持产业技术创新联盟加强联盟之间互动交流合作,参与产业技术路线图制订和各级财政专项资金支持项目指南的编制,承接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对运作规范成熟,推动产业发展效果明显的联盟,给予每年最高不超过30万元/家运行经费补贴;对新获批的国家级产业联盟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
本政策由东湖高新区管委会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8年12月31日。产业技术创新联盟在知识产权合作、专利及标准创制、参与政府采购、参加展会等方面的支持,由高新区相关部门按照有关文件实施。实施过程中,与国家法律法规和省市有关规定冲突的,以国家法律法规和省市有关规定为准。
2014年9月30日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关于建设创业光谷的若干意见
(武新管〔2014〕190号)
各有关部门: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全面落实“青铜”计划,加快推进东湖高新区创业特区建设,营造光谷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新格局,经研究,特提出如下意见:
第一条 建立电子营业执照制度,开展企业网上登记注册,实行企业登记注册网上申报、受理、审查、发照和存档。新创企业经营范围由登记事项改为备案事项。设立大学生创业服务窗口。小微企业可按季度申报纳税。
第二条 支持“孵化+创投”、互联网在线创业服务平台等创新型孵化器建设。经认定的创新型孵化器,自认定之日起连续3年给予50%的房租补贴,单个孵化器补贴面积不超过1000平方米。鼓励高校建设“校园创业实验室”,符合条件的纳入东湖示范区孵化器支持范围。支持孵化器完善网络宽带设施,对孵化器投资建设、供在孵企业使用、带宽达到100M以上的,按照其年宽带资费的50%标准给予补贴。
第三条 支持社会机构开展创业路演、创业大赛、创业论坛等各类创业活动,按照其举办各类创业活动实际支出的20%给予后补助,单个机构每年支持金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
第四条 支持高校院所在校大学生开展创业实践,在“3551光谷人才计划”创业人才类企业或孵化器在孵科技型企业实习实训4个月以上的,按照企业支付大学生工资待遇的50%,给予企业每学生最高1000元/月的实践补贴,每学生年补贴总额不超过6000元,单个企业补贴人数不超过3人。每年补贴总人数不超过1000人。
第五条 鼓励高校应用科技类科研人员及青年教师开展科技创业或到东湖示范区内企业进行有利于本职工作的兼职活动,所得收入归个人所有。鼓励高校将从事科技创业、兼职活动所取得的业绩作为职称推荐、岗位聘用、绩效考核的重要依据。对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东湖示范区授予“光谷创业学者”荣誉称号。
第六条 支持高校设立市场导向、机制完善、运行高效的技术转移转化机构,最高给予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促成高校持有的科技成果,以转让、许可、作价入股等方式开展转移转化的高校技术转移转化机构,按照成交金额的5%给予奖励,单个机构奖励额度不超过100万元。
第七条 支持东湖示范区领军企业设立孵化服务平台,参与建设和有机融入创业生态。对领军企业设立的内部创业基金,东湖示范区最高可按50%的比例进行参股,单个企业出资额度不超过2000万元。
第八条 推动天使投资与创业孵化紧密结合,对孵化器设立天使投资基金的,东湖示范区最高可按50%的比例进行参股,单个孵化器出资额度不超过2000万元。对东湖示范区内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投资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给予相应税收支持。
第九条 实行科技创新券制度,每年安排5000万元的科技创新券,对科技型中小企业购买创新服务、购置研发设备、开展技术合作等给予支持。
第十条 设立创业风险援助资金,对在孵化器注册、创业活动持续1年以上、创业失败的在孵企业,其核心团队成员缴纳社会保险满1年、未实现就业的,对其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给予50%补贴,并按武汉市规定的同期失业保险金标准,给予最长不超过6个月的失业保险金。
本意见由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8年12月31日。对创业企业人才、金融资本支持,由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相关部门按照有关文件实施。实施过程中,与国家法律法规和省市有关规定冲突的,以国家法律法规和省市有关规定为准。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2014年12月22日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瞪羚企业认定及培育办法
(武新规〔2015〕5号)
第一章 总 则(www.xing528.com)
第一条 为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 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关于促进东湖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科技成果转化体制机制创新若干意见》(武政[2012]73号,即“黄金十条”),加速培育高成长性科技企业,打造享誉世界的“光谷”,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简称东湖高新区)管委会决定开展瞪羚企业认定及培育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瞪羚企业是指在高新技术产业领域跨越了“创业死亡谷”进入快速成长阶段的企业,具有成长速度快、创新能力强、专业领域新、发展潜力大等特征。
第三条 瞪羚企业实施动态化管理,公开遴选,一年一认定,一年一授牌。
第二章 认定条件
第四条 认定为东湖高新区瞪羚企业需满足以下条件:
1.符合东湖高新区光电子信息、生物、环保节能、高端装备制造、现代服务业等五大产业发展方向。
2.工商、税务、统计关系在东湖高新区,具有法人资格并实行独立核算。企业无违法记录,全年无重大安全事故。
3.具有“专、特、精、新”特点,成长性好的中小科技企业,且满足以下标准之一:
(1)上年度总收入在1000万元~5000万元之间的企业,收入增长率达到20%或利润增长率达到10%;上年度总收入在5000万元~1亿元之间的企业,收入增长率达到15%或利润增长率达到10%;上年度总收入在1亿元~5亿元之间的企业,收入增长率达到10%或利润增长率达到10%。
(2)在互联网+、移动互联、物联网、云计算、大数据等新兴产业领域的科技企业,近3年内累计获得创业投资超过1000万元(或等值外币)。
第三章 认定流程
第五条 东湖高新区管委会每年发布瞪羚企业认定通知,凡符合认定条件的企业,在武汉东湖瞪羚企业服务平台填写并提交材料。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企业情况介绍;
2.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的副本扫描件;
3.经审计的企业近2年财务报表;
4.按标准(2)申报的企业,还需提供近3年获得投资的协议、在工商局备案的公司章程及资金到位的相关证明;
5.其他证明材料。
第六条 东湖高新区管委会委托第三方机构负责企业筛选和评价等工作。第三方机构根据认定条件和认定要求,对企业进行资格审查,并提出符合条件的企业名单。
第七条 符合条件的企业名单经东湖高新区管委会相关部门审议后,在东湖高新区政务网上进行为期15天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对外发布。
第四章 支持措施
第八条 对认定的瞪羚企业给予以下支持:
1.对本年度认定的瞪羚企业予以银行贷款贴息支持,补贴金额为企业在认定当年支付银行贷款利息总额的25%,每家企业的贴息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
2.对本年度认定的瞪羚企业开展商业模式、业务选择、人力资源、信息化等咨询业务予以费用补贴,补贴金额为咨询费用的50%,每家企业的补贴金额上限为15万元。
3.支持企业拓展发展空间。优先推荐企业入驻东湖高新区科技企业加速器和专业园区,对有用地需求的瞪羚企业予以优先支持。
4.支持企业提升自主创新能力。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创新平台建设、企业研发投入补贴等方面给予重点支持。
第九条 东湖高新区各内设机构与各园区办要加大对瞪羚企业培育引导和跟踪服务的力度。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本办法由东湖高新区管委会负责解释。实施过程中,与国家法律法规有冲突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2015年5月22日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关于推进全区社零额工作的实施办法
(武新规〔2015〕7号)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流通体制改革加快流通产业发展的意见》(国发〔2012〕39号)、《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流通体制改革加快流通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鄂政发〔2014〕23号)和《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全市社零额工作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武政规〔2014〕21号)精神,促进东湖高新区商贸流通业转型升级和持续健康发展,确保我区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以下简称“社零额”)年度增幅在全市各区中的领先地位,结合我区商贸流通业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东湖高新区注册经营纳税的企事业单位、行业组织及专业公共服务机构(以下简称企业)。重点支持批发、零售、餐饮、住宿等商贸流通企业。
第二条 东湖高新区每年设立不低于800万元的商贸流通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促进商贸流通业转型升级和持续健康发展。
第三条 积极培育商贸骨干企业和主力队伍,对全区社零额目标完成贡献度高的企业分档给予奖励:
(一)对年社零额规模达到100亿元及以上,且增幅达到当年全区社零额平均增幅以上的企业,在市级奖励的基础上,由区财政再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二)对年社零额规模达到50亿元及以上、100亿元以下,且增幅达到当年全区社零额平均增幅以上的企业,在市奖励的基础上,由区财政一次性奖励50万元。
(三)对年社零额规模达到10亿元及以上、50亿元以下,且增幅达到当年全区社零额平均增幅以上的企业,在市奖励的基础上,由区财政一次性奖励20万元;增幅达到20%以上的企业,在市奖励的基础上,由区财政一次性奖励30万元。
(四)对年社零额规模达到5亿元及以上、10亿元以下,且增幅达到当年全区社零额平均增幅以上的企业,在市奖励的基础上,由区财政一次性奖励15万元;增幅达到20%以上的企业,在市奖励的基础上,由区财政一次性奖励20万元;增幅达到30%以上的企业,在市奖励的基础上,由区财政一次性奖励25万元。
(五)对年社零额规模达到1亿元及以上、5亿元以下,且增幅达到当年全区社零额平均增幅以上的企业,在市奖励的基础上,由区财政一次性奖励6万元;增幅达到20%以上的企业,在市奖励的基础上,由区财政一次性奖励8万元;增幅达到30%以上的企业,在市奖励的基础上,由区财政一次性奖励10万元。
(六)对年社零额规模达到5千万元及以上、1亿元以下,且增幅达到当年全区社零额平均增幅以上的企业,由区财政一次性奖励2万元;增幅达到20%以上的企业,由区财政一次性奖励3万元;增幅达到30%以上的企业,由区财政一次性奖励5万元。
(七)对年社零额规模达到2千万元及以上、5千万元以下,且增幅达20%以上的企业,由区财政一次性奖励1万元;增幅达到30%以上的企业,由区财政一次性奖励2万元。
第四条 继续引导支持中小商贸企业发展,深入推进小进限工作。对我区每新增1家当年纳统且次年正常启报的限额以上商贸企业(单位),在市奖励的基础上,由区财政一次性奖励5万元。凡积极支持区小进限工作的商贸企业,由个体经营变更为独立法人主体的公司,并正常启报限额以上商贸企业,由区财政一次性奖励10万元。
第五条 促进传统市场和商贸企业提档升级,支持集中收银统计工作的推进。对当年实现集中收银统计,且社零额数量达到入统标准的企业(单位),其集中收银统计工程费用由区财政局审核后支付。每年对当年实现集中收银统计,且实现销售达5亿元及以上、零售额达1亿元及以上的企业(单位),在市奖励的基础上,由区财政再一次性奖励20万元;当年实现集中收银统计,且实现销售额达2亿元及以上、5亿元以下,零售额达5千万元及以上、1亿元以下的企业(单位),由区财政再一次性奖励10万元。当年实现集中收银统计,且实现销售额达5千万元及以上、2亿元以下,零售额达1千万元及以上、1亿元以下的企业(单位),由区财政再一次性奖励5万元。
第六条 扩大商贸流通领域对外开放,鼓励引入境内外商贸销售企业(法人单位)。对当年新引入的商贸销售法人企业,符合小进限要求的分行业给予奖励:
(一)批发企业新增销售额达20亿元及以上,在市奖励的基础上,由区财政一次性奖励50万元;批发企业新增销售额达10亿元及以上、20亿元以下,由区财政一次性奖励25万元;批发企业新增销售额达1亿元及以上、10亿元以下,由区财政一次性奖励10万元;批发企业新增销售额达5千万元及以上、1亿元以下,由区财政一次性奖励5万元。
(二)零售企业新增零售额达1亿元及以上,在市财政奖励的基础上,由区财政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零售企业新增零售额达5千万元及以上、1亿元以下,由区财政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零售企业新增零售额达2千万元及以上、5千万元以下,由区财政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
(三)餐饮企业新增营业收入达5千万元及以上,在市奖励的基础上,由区财政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餐饮企业新增营业收入达2千万元及以上、5千万元以下,由区财政给予一次性奖励6万元;餐饮企业新增营业收入达1千万元及以上、2千万元以下,由区财政给予一次性奖励3万元;餐饮企业新增营业收入达5百万元及以上、1千万元以下,由区财政给予一次性奖励2万元;餐饮企业新增营业收入达2百万元及以上、5百万元以下,由区财政给予一次性奖励1万元。
第七条 设立偏远区域商贸销售企业(仅限于零售、住宿、餐饮类企业)贡献奖。在给予以上政策奖励外,凡符合小进限要求的分行业再给予一次性贡献奖:零售类企业不超过10万元;住宿、餐馆类企业不超过5万元。
第八条 已享受一企一策的企业不再重复享受本政策。
第九条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光谷现代服务业园建设管理办公室负责专项资金的统筹安排。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财政局进行资金的监督和管理。每年奖励及投入经费总量若超出年度预算,由财政局根据区商贸流通业工作实际,审核调整办理。
本办法由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试行三年。实施过程中,与国家法律法规和省市有关规定有冲突的,以国家法律法规和省市有关规定为准。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2015年6月5日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领军企业推进计划实施细则(试行)
(武新规〔2015〕8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实施领军企业推进计划,帮助领军企业做大做强,规范领军企业专项资金管理,提高政府专项资金使用效率,根据《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关于促进工业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实施意见(试行)》(武新管〔2014〕126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中第四条促进领军企业快速发展相关政策,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东湖高新区领军企业推进计划实施。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以下简称“管委会”)为领军企业推进计划的组织实施主体,由企业服务局负责推进实施。
第三条 领军企业实施动态化管理,公开遴选,一年一认定。
第二章 认定条件
第四条 对于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管委会认定为当年度领军企业,并向社会公布。
(一)符合东湖高新区光电子信息、生物、环保节能、高端装备制造、现代服务业等五大产业发展方向。
(二)在东湖高新区内依法注册、纳税、统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三)上年度企业收入在10亿元以上且纳税额在5000万元以上。
第三章 支持事项
第五条 对领军企业在企业服务、项目申报、政府采购、行政审批、市场拓展、股权激励、兼并重组、上市融资、子女入学等方面在同等条件下给予优先考虑。领军企业同等条件下优先获取国家、省、市和东湖高新区相关部门的政策支持。
第六条 对上年度企业收入或纳税额增幅(正增长),以及研发投入占企业收入比例均达到全区平均水平的领军企业,给予资金支持,具体支持方法详见第七、八、九条。
第七条 规模奖励。上年度本地实际收入达到100亿元以上(含100亿元)的企业,奖励300万元,每增加100亿元再奖励100万元,对单个企业最高奖励500万元;上年度本地实际收入在70亿元(含70亿元)到100亿元的企业,奖励200万元;上年度本地实际收入在50亿元(含50亿元)到70亿元的企业,奖励100万元;上年度本地实际收入在30亿元(含30亿元)到50亿元的企业,奖励80万元;上年度本地实际收入在10亿元(含10亿元)到30亿元的企业,奖励50万元。
第八条 研发补贴。补贴标准为企业上年度本地研发投入的5%,对单个企业补贴不超过500万元。
第九条 资金支持采取后补贴方式。上年度已享受管委会“一事一议”支持政策的领军企业不享受此项政策。
第四章 资金支持流程
第十条 企业服务局每年4月通过东湖高新区政务网发布领军企业申报资金支持通知,并接受企业申报。
第十一条 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自愿申报,申报材料包括:
(一)企业基本情况介绍(重点介绍企业的主要产品、核心竞争力、所在行业的规模及市场占有率)。
(二)近两年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等主要财务报表。
(三)近两年经税务或财政部门盖章核实的企业纳税证明材料。
(四)近两年税务部门盖章核实的企业研发费用证明材料:
主管税务机关为国税的企业提供国税部门盖章的《武汉市企业科技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审核表》;
主管税务机关为地税的企业提供地税部门盖章的《武汉市地税局税收减免备案准予登记通知书》。
(五)需企业提供的其他相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企业服务局对企业申请材料进行审核,遴选出符合资金支持条件的领军企业,并向社会公示,公示无异议的,确定资金支持企业名单。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由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实施期限与实施意见同步。实施细则与实施意见若有差异之处,以实施细则为准。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2015年9月30日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关于建设“自由创新区”的实施意见
(武新管〔2015〕112号)
为贯彻落实国家《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 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和武汉市委十二届八次全体(扩大)会议精神,加快“自由创新区”建设,打造武汉市推进全面创新改革试验的先行区和建设国家创新型城市、国家中心城市的核心创新引擎,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目标和要求
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充分发挥市场在创新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以实现“自由创新”为目标,以未来科技城为核心载体,加快推进改革试验,破除一切制约创新的体制机制障碍,促进人才、技术、资本等要素自由流动和高效配置,全面激发各类主体创新活力和创造潜能,营造技术自由转化、人才自由流动、资本自由融通的创新生态环境,成为湖北省“建成支点、走在前列”和武汉市开展全面创新改革试验、建设国家创新型城市和国家中心城市的排头兵和示范区。
——坚持创新主线。建设自由创新区,必须将科技创新摆在东湖高新区建设发展的核心位置,把体制机制创新贯穿到人才引进、成果转化、科技金融、政府服务等各个环节,努力形成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新局面。
——坚持市场主导。充分发挥市场对技术研发方向、路径选择和创新资源配置的导向作用,突出企业在技术创新决策、研发投入、成果转化的主体地位,打造以企业为主体、以市场为导向的产业技术创新体系。
——坚持需求导向。围绕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重大需求,破除创新要素自由流动的体制机制障碍,完善人才集聚、激励和流动机制,强化技术对创新驱动的引领和支撑作用,探索各类金融机构协同支持创新发展机制,营造公平、开放、透明的市场环境。
——坚持重点突破。全面统筹,系统设计,找准痛点,有选择地进行重点突破,在创新要素上以人才为核心,在创新体系上以企业为核心,在区域试点上以未来科技城为核心,以点带面,系统推进自由创新区建设。
到2020年,东湖高新区初步形成符合自由创新规律的基本框架体系,汇聚一批海内外顶尖的创新领军人才、集聚一批全球一流的创新机构、突破转化一批国际领先的关键核心技术、催生一批引领未来的新模式新业态,为可持续发展打下坚实基础。
到2030年,将东湖高新区建设成为具有全球影响力的创新创业中心、世界一流高科技园区、享誉世界的“光谷”,实现人才、资本、技术自由流动,企业、科研院所、高等学校协同创新,创新活力竞相迸发,创新成果得到充分保护,创新价值得到更大体现,创新资源配置效率大幅提高,创新人才合理分享创新收益,形成符合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要求,符合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要求的制度体系和政策环境。
二、支持技术自由转化
打通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的通道,集聚多元化创新机构,强化企业技术创新主体地位,推动各类技术创新平台资源开放共享,构建完善的技术创新网络。
(一)促进科技成果无障碍转化
深化高校、科研院所职务科技成果使用、处置、收益权改革,对在汉高校、科研院所由财政资金支持形成的,不涉及国防、国家安全、国家利益、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科技成果,可由成果完成人或团队在东湖高新区自主实施转移转化,高校、科研院所实行备案制,成果完成人或团队可获得不低于70%的收益。成果完成人或团队通过科技成果转化取得股权奖励收入时,可在5年内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争取进一步完善股权奖励递延缴纳个人所得税办法,探索实行技术入股形成现金收益后再纳税政策。
鼓励高校院所将专利技术等知识产权通过技术产权交易平台公开挂牌交易,对交易过程中发生的评估、鉴定等中介费用给予全额补贴,建立知识产权价值市场化评估机制,加快科技成果转化步伐。
搭建市场化技术转移服务平台。加快国家离岸创新创业中心、国家技术转移中部中心、国家专利审查协作湖北中心等平台建设,推动技术转移服务机构开展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新型服务。对促成专利技术在东湖高新区转化的推广转化机构,按照专利技术转让或实施许可合同金额给予奖励。
(二)推动公共技术平台全开放
在光电子信息、生物健康、智能制造、新能源与节能环保等重点领域,建设若干面向社会的共性技术研发支撑平台,建设一批面向企业的科技成果转化服务平台。
推动高校院所的科技基础设施、仪器设备、科技文献、科学数据等科技资源向社会开放。鼓励高校、科研院所将科研仪器设备投放至未来科技城,视同监管地不变,实施“所有权在高校院所,监管权、使用权在未来科技城”的科研仪器设备管理模式。
鼓励高校、院所、企业等各类机构在东湖高新区建设面向社会的公共技术平台,提供概念验证、产品研发、工艺开发、小试生产、检测分析与认证等一体化服务。对公共技术平台新购置的重大设备给予10%的补贴,按其提供服务产生收入的10%给予奖励,最高可给予1000万元。支持公共技术平台纳入武汉市“科技创新券”使用范围。
(三)加快各类研发创新机构集聚发展
支持世界500强、中央企业、行业龙头企业在东湖高新区设立全球研发中心、实验室、研究院等研发机构,从设立之日起连续3年,每年最高可给予1000万元的研发补贴。鼓励外资研发机构参与东湖高新区研发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共建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和人才培养基地,联合开展产业链核心技术攻关。
支持省内研发创新机构入驻东湖高新区,支持省内龙头企业在东湖高新区设立法人研发创新机构,对达到国内一流水平的,从设立之日起连续3年,每年最高可给予500万元的研发补贴。鼓励研发机构与企业加强创新合作,联合开展关键技术攻关,强化创新资源的聚集聚合效应。
按照市场化运作、企业化管理、专业化服务的模式加快建设工业技术研究院,在建设资金、运营经费、设备投入等方面最高可给予2亿元的资金支持,对研究院建设初期阶段收益归属政府部分实行全额奖励。
(四)强化企业创新主体地位
鼓励企业自主决策、先行投入,开展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的研究开发,全面提升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完善企业研发费用计核方法,扩大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适用范围。大幅提高企业在政府科技创新和产业发展资金中的获取比例。
建立常态化的企业技术创新对话、咨询制度,扩大企业家在东湖高新区创新决策咨询中的话语权。鼓励企业家参与制定技术产业创新规划和政策,增加企业家在专家咨询组中的比例。
鼓励区内企业以境外投资并购等方式获取关键技术,引导企业设立海外研发中心,探索以共建合作园、互设分基地、成立联合创投基金等多种方式,深化国际创新交流合作。建立海外研发投资风险准备金制度,为企业海外研发投资降低风险,提供持续的资金保障。
完善区内国有企业绩效评价考核机制,加大创新转型考核权重,引入任期激励、股权激励等创新导向的中长期激励方式。开展国有企业研发投入按一定比例视作经营利润的考核改革试点。实施对重大创新工程和项目的容错机制。
三、支持人才自由流动
发挥人才在创新中的核心作用,建立更加完善灵活的人才引进与发展机制,深入实施“城市合伙人”计划,促进人才的便捷流动和合理配置,全面激发各类人才创新活力和创造潜能。
(五)支持高端人才跨区域创新创业
开展外籍高层次人才管理试点。降低外籍高层次人才永久居留证申办条件,放宽对申请人就业单位类别、职务级别限制以及居住时限要求;对已获得永久居留资格的外籍高层次人才,为其聘雇的外籍家政服务人员签发相应期限的私人事务类居留许可。对长期在东湖高新区工作的外籍或持外国人永久居留许可证的高层次人才,优先办理2~5年有效期的外国专家证,其配偶、未婚子女可办理有效期5年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居住证,免办就业许可;对需要多次出入境的,同时发给5年多次往返“R”类签证。简化办事流程,缩短办理时间,对海外人才办理就业证、居留证、人才签证和外国专家证等,实行“一口受理、一窗办结”。
开展外国留学生毕业后直接在东湖高新区创新创业试点。在武汉地区高校取得本科及以上学位的,经有关部门出具证明,可直接申请办理外国人就业手续和工作类居留许可。
按照国内外顶尖人才、国家级产业领军人才、省市级产业高端人才、资深产业投资人,建立高层次人才分类认定标准和认定程序,扩大各类人才在城市建设管理决策中的话语权,对连续多年为东湖高新区经济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优秀人才给予奖励。对引进的国内外顶尖人才(包括诺贝尔奖获得者、两院院士以及相当层次的人才),最高可给予1亿元资金资助。
对入驻东湖高新区的国内高层次人才,放宽条件,简化程序,经认定可办理“高层次人才居住证”,其配偶、子女可获得居住证副卡,在出入境、购房、医疗等方面享受武汉市户籍居民同等待遇,其子女可优先安排就读区内重点中小学。对获得A轮以上投资的创业企业,从北京、上海、深圳等一线城市引进高管团队和技术人才,3年内每年按其薪酬50%给予补贴。
对入驻高新区的高水平研发创新机构,经认定符合条件的,其引进的各类创新人才,实行落户免审直批制度,不受学历、年龄、职称等条件限制。
放宽创新创业人才职称评审限制。对回国工作、符合条件的海外留学归国人才,其国外专业工作经历、学术或专业技术贡献可作为参评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依据,不受本人国内任职年限限制。对在科技创新工作中业绩突出、成果显著的优秀中青年工程技术人员,可打破学历、任职资历要求,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职称。
(六)促进科研人员无约束流动
鼓励在汉高校、科研院所的科研人员带科研项目和成果到武汉未来科技城创新创业,保留其编制、身份、人事关系,档案工资正常晋升,5年内可回原单位继续工作。对担任高校、科研院所机关职能部门处级(含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的,可在辞去领导职务后,以科研人员身份离岗创业,5年创业期内返回原单位工作的,单位按照原聘专业技术职务做好相应的岗位聘任工作。鼓励科研人员在履行所聘岗位职责的前提下,到企业兼职从事科技成果转化、技术攻关以及兼职创办企业,并按规定获取所得收入。
鼓励高等学校和科研院所设立一定比例流动岗位,吸引有创新实践经验的企业家和企业科技人才兼职,完善科研人员在企业与事业单位之间流动时社保关系转移接续政策,促进人才双向自由流动。
对东湖高新区国有企事业单位科研人员因公出国进行分类管理,对技术和管理人员参与国际创新合作交流活动,实行有别于领导干部、机关工作人员的出国审批制度。
鼓励高校开设创业课程,允许在校学生到东湖高新区创办科技型企业,创业时间计入实践教育学分。
(七)促进人才零门槛创业
建立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破除不合理的行业准入限制。加快实施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证“三证合一”、“一证一照”,允许科技创业企业集中登记、一址多照、按工位注册。建立电子营业执照制度,实行全程电子化登记注册。新创企业经营范围由登记事项改为备案事项。
加快光谷创业社区建设,支持众创空间集中连片发展。对公共软件、开发工具、仪器设备、宽带网络、三维(3D)打印、网络制造等服务平台给予费用补贴,综合运用政府购买服务、无偿资助、业务奖励等方式支持众创空间为初创企业提供法律、知识产权、财务、咨询、检验检测认证等服务。比照公租房政策,支持市场化机构建设创业公寓和大学毕业生廉租公寓。
对入驻东湖高新区的科技创业团队发放“创业卡”,在办公用房、银行贷款、科技中介服务等方面给予全方位支持。
四、支持资本自由融通
开展科技金融创新试点,加快集聚科技金融投资机构,支持企业利用多层次资本市场融资,破除不符合创新规律的投融资制度障碍,打造开放便捷的科技金融环境。
(八)壮大创业投资规模
争取国家支持在东湖高新区开展天使投资税收综合改革试点。积极落实国家对包括天使投资、创业投资在内的投向种子期、初创期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等创新活动投资的相关扶持政策。实施国家关于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投资抵扣税收优惠政策。
发挥政府天使投资引导基金作用,引导社会资本投入,对引导基金参股东湖高新区天使投资形成的股权,5年内可原值向天使投资其他股东转让。开展外资创业投资机构管理改革试点,发展中外合资创业投资机构,引导和鼓励创业投资机构参与境外创业投资。
大力吸引境内外各类金融机构在东湖高新区设立(迁入)总部或者区域总部,并按注册资本(营运资金)的1%给予一次性资金支持,最高支持金额为5000万元。设立科技型小微企业贷款风险池,发挥政府资金在缓解小微企业融资难中的引导作用,放大小微企业贷款规模。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区内设立科技型中小企业金融服务专营机构,为区内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信用贷款、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等新型融资服务,对实际发生的损失给予一定比例的风险补偿。组建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或基金,建立政策性担保和商业银行的风险分担机制,降低中小企业融资成本。
设立科技保险发展专项基金,引进保险机构,支持开展科技保险产品和服务创新,开展专利保险试点和小额贷款保证保险等服务,为初创期科技企业提供创业风险保障。
(九)支持科技金融创新
全面开展面向创新创业的股权众筹融资试点,加快长江股权众筹金融交易所、众创空间交易所建设。
发展服务创新创业的互联网金融。设立不少于2亿元的互联网金融专项发展资金,支持互联网金融基础设施建设,互联网金融龙头企业培育,高端人才引进,孵化载体建设等。
试点设立科技投资银行。支持商业银行在东湖高新区设立全资控股的投资管理公司,探索实施多种形式的股权与债权相结合的科技投融资服务模式,实行投贷联动新模式。
支持企业利用多层次资本市场融资,推动尚未盈利的互联网和高新技术企业到创业板发行上市试点,开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向创业板转板试点。对在境内外资本市场上市或完成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区域股权交易市场挂牌的,最高可给予500万元的资金奖励。
支持符合条件的科技型企业发行公司债券和符合条件的企业发行项目收益债,募集资金用于创新投入的,给予贴息支持。
加快发展知识产权金融,完善知识产权估值、质押和流转体系,推动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专利许可费收益权证券化等服务规模化发展,设立专业化、市场化、国际化的知识产权交易平台。
(十)设立专项发展基金
按照“政府引导、社会投入、市场运作、专业管理”的理念,引导社会资本参与设立东湖高新区建设自由创新区专项发展基金,基金总规模1000亿元,包括创业引导基金、科技育成基金、创新平台建设基金、人才发展基金、战略产业发展基金等。基金下设200亿元子基金,用于支持武汉未来科技城建设“自由创新区”核心区。
五、营造自由创新环境
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建立公平透明市场环境,培育社会化科技服务机构,引导社会组织参与科技创新管理,营造自由创新的服务机制、文化氛围和品牌形象。
(十一)完善创新保护机制
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争取设立光谷知识产权法院,建立知识产权侵权查处快速反应机制,探索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刑事“三合一”审判机制,开展企业“走出去”知识产权侵权预警、海外维权援助等服务,营造尊重保护知识产权的氛围和环境。
鼓励和支持公平竞争,杜绝不利于创新创业发展的垄断行为,建立公平透明、有序规范的市场环境。
建立和规范企业信用信息发布制度,把创业主体信用与市场准入、享受优惠政策挂钩,完善以信用管理为基础的创新创业监管模式。
发挥政府采购支持作用,通过首购、订购、实施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试验和示范项目等方式推广应用创新产品,加大对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产品和服务的采购比例。
(十二)优化“互联网+”发展环境
推进智能制造、互联网金融、电子商务、智慧医疗、智慧教育等一批“互联网+”创新工程,推动创新主体大力开展跨界创新行动,培育新技术、新产品、新业态和新模式,构建“互联网+”跨界创新服务体系。加快推进智慧光谷建设,实现4G/LTE+WiFi无线宽带网络全覆盖。
依托“光谷云村”,加快大数据生态圈建设,搭建面向全国的云计算平台、长江大数据交易所、大数据征信中心、大数据资产评估中心和大数据孵化器等公共服务设施,引进一批国内外行业龙头企业,集聚一批国内外大数据高端人才,推动大数据产业集聚发展。
加强政府数据开放共享,对区内科技企业和创新机构率先开放地理位置类、市场监管类、民生服务类等政务公共数据,支持企业开展数据资源应用服务。
加快推进基于互联网的开放式研发创新平台建设,支持企业利用互联网开展面向全球的技术资源合作、在线科技服务、创新众筹,促进智能设计、众创研发、协同制造、网络化实时服务等产业组织模式创新。
放宽“互联网+”等新兴产业市场准入,创新对与互联网融合的金融、环保、医疗、文化、教育等领域的监管机制。
(十三)推动科技管理模式创新
创新财政专项资金使用方式,实施普惠性财税政策,综合采用后补助、后奖励、间接投入等方式支持企业研发创新活动,全面实施无偿拨款与引导基金、股权投资等有偿支持相结合的支持方式。
支持产业技术创新联盟、行业协会等机构组织开展技术标准创制、共性技术攻关、专利池共建、市场开拓、国际合作等活动。鼓励区内产业技术创新联盟、行业协会等机构申报或牵头申报各级和各类科技项目,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或立项。支持区内新型产业技术研究院、产业技术创新联盟、协会等机构参与科技项目遴选、绩效评价、项目验收等科技项目管理工作。按照国家将科技服务内容及其支撑技术纳入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的规定,对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科技服务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鼓励境内外知名科技咨询、财务、法律、人力资源等服务机构在东湖高新区设立总部或分支机构。
在未来科技城率先开展园区绩效考核改革试点,研究建立科技创新、人才集聚、知识产权和新兴产业培育相结合的创新驱动发展评价体系,体现创新的经济价值。
(十四)开展土地管理创新试点
结合未来科技城研发、中试和孵化等功能定位,在未来科技城开展综合用地规划和土地管理改革试点,允许土地用途分类中单一宗地具有两类或两类以上使用性质(商品住宅用地除外),支持对工业用地、研发总部类用地进行土地混合开发和建筑复合利用。
支持高新区园区建设投资和运营管理机构,建设并持有工业用地标准厂房、研发总部通用类等物业,建立公共研发平台、公共实验室、众创空间等新型服务平台,提升创新创业服务能力。
(十五)培育自由创新文化氛围
弘扬“敢为人先,追求卓越”的城市精神,倡导“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光谷文化,形成企业与政府共担创新风险,改革创新责任豁免的容错机制。支持举办各类国际化、多样化、高层次的创新创业和文化交流活动,加强媒体宣传和舆论引导,促进创新文化、创客文化、国际文化、企业家精神等多元文化的碰撞与融合,将自由、开放、创新、包容内化为光谷文化精神,打造“自由创新,引领未来”的品牌形象。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2015年10月20日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于促进“互联网+”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试行)
(武新规〔2016〕1号)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积极推进“互联网+”行动的指导意见》、《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智慧湖北建设的意见》和《武汉市关于实施“互联网+”产业创新工程的意见》等文件精神,推动东湖高新区互联网跨界融合创新,构筑经济社会发展新优势和新动能,特制定本政策。
本政策适用于在东湖高新区注册经营纳税,包括但不限于从事“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智能制造、光电子信息、生物医药、节能环保、交通物流、电子商务、现代金融、现代农业、益民服务等领域的企业和机构。
第一条 设立首期2亿元“互联网+”发展专项资金,重点支持“互联网+”基础设施建设、产业发展、示范应用、创新创业、企业培育引进、人才资本集聚等。
第二条 鼓励企业提升宽带接入能力和云计算应用水平。对自用带宽100M以上“互联网+”重点企业,给予年宽带资费30%补贴,每家企业年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对使用经认定的数据中心和云计算服务的企业,按实际费用的50%进行补贴,每家企业年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对区内大数据交易所(平台)年线上交易额突破100万元的,按交易额的5%予以奖励,单个机构年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三条 支持企业开展电子商务应用和服务。对年线上交易额首次达到1000万元、1亿元、10亿元、50亿元的电商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20万元、30万元、50万元、100万元。
第四条 鼓励制造企业提升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水平。对企业运用智能装备和智能产品进行生产过程智能化改造,推进机器人应用,建设智能工厂/数字化车间,以及发展个性化定制服务、全生命周期管理、远程监控运营维护和在线支持服务等,项目投入在100万元及以上的,经评估后,按实际投入的20%进行后补助,单个企业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第五条 鼓励“互联网+”示范应用。每年在大数据、云计算、光电子信息、生物医药、节能环保、交通物流、现代金融、现代农业、益民服务等领域择优重点支持一批“互联网+”示范应用项目。对项目投入在100万元及以上的,经评估后,按实际投入的20%进行后补助,单个企业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第六条 设立光谷“互联网+”创业投资基金,对知名创业投资机构在高新区设立“互联网+”创投基金和天使基金的,可按最高比例不超过50%、总额不超过1亿元参与引导投资。创投机构投资的外地优秀企业,总部迁入高新区或在高新区设立区域总部的,按实际投资额的10%对创投机构予以奖励,单个机构年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第七条 支持“独角兽”企业创新发展。对上一轮融资达5000万元且估值达5亿元,在高新区新设(迁入)企业总部或区域总部,以及区内本土企业,连续3年对其自用办公场所租金进行补贴,补贴面积最高不超过2000平方米,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50元/平方米/月。
第八条 设立首期3000万元光谷“互联网+”合伙人安居基金,通过与金融机构合作,对“互联网+”重点企业的骨干人才在高新区购置首套房的,按最低首付款予以借款支持,每人最高不超过30万元,借款期限不超过5年,每家企业不超过5人。
第九条 鼓励“互联网+”企业开展品牌推广活动。对高新区“互联网+”企业年品牌推广费用在500万元及以上的,按实际支出费用的5%进行补贴,每家企业年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支持社会机构在高新区开展具有全国性、行业性影响力的“互联网+”高端峰会、论坛、会展等活动,经认定的,按照其举办活动场地租赁费用的50%进行后补助,单个机构每年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十条 按照“法无禁止皆可为”的原则,对国家没有明确规定的,不专门组织针对“互联网+”相关新业态、新模式的全面纳税评估、税务检查、专项执法检查等活动;相关职能部门在接到涉及区内“互联网+”企业的投诉、案件时应知会高新区“互联网+”产业发展办公室,便于协调解决相关问题,营造宽松的“互联网+”发展环境。
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试行3年。单个企业同一年度因本政策享受各类补贴、奖励总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同一企业因同样或类似原因可同时享受高新区多项政策时,按从高不重复原则落实。实施过程中,与国家法律法规和省市有关规定冲突的,以国家法律法规和省市有关规定为准。本政策由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和实施。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2016年1月4日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于加快推进众创空间建设发展的支持意见
(武新规〔2016〕3号)
为贯彻落实国家、湖北省、武汉市发展众创空间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相关文件精神及武汉市实施全面创新改革试验加快建设国家创新型城市的部署,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促进众创空间发展,进一步营造良好的创新创业生态,结合东湖高新区实际,特提出如下意见。
第一条 本意见所称众创空间是指东湖高新区范围内由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各类主体设立运营,通过市场化机制、专业化服务和资本化途径构建的低成本、便利化、全要素、开放式的各类新型创业服务平台,具备创新创业服务专业团队,设立为创业者提供融资服务专业基金,建立专业创业导师队伍和完善基本服务设施,能够针对不同创业者需求提供工作空间、网络空间、社交空间和资源共享空间,实现创新与创业相结合、线上与线下相结合、孵化与投资相结合,包括但不限于创业咖啡、创客空间、创新工场、校园创业实验室等各类新型创业孵化载体。
第二条 支持龙头骨干企业、高校院所、产业联盟、产业技术研究院等专业化机构或团队建设众创空间,服务和支撑实体经济发展。支持创业投资机构、天使投资人、境内外知名众创空间等社会力量,按照市场化原则投资建设或管理运营众创空间。鼓励传统孵化器(含大学科技园)利用存量资源改造升级建设众创空间。发挥东湖高新区资源的优势,合理引导和规划布局众创空间。以创客街区为龙头,沿光谷大道、关山大道、民族大道建设“川”字形众创空间聚集带,支持专业园区和社会机构建设要素集聚、服务完善、创新创业生态良好的专业化创业服务集聚区(创谷)。
第三条 东湖高新区对各类创业服务机构申报众创空间实行备案制,备案工作由东湖高新区产业发展和科技创新局负责组织实施。同时,依照有关规定,负责组织推荐国家级、省级、市级众创空间认定。申请备案众创空间,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东湖高新区登记,并实际开展经营活动。
(二)发展方向明确,科技创新创业服务特色鲜明,具有开展科技创新创业服务相适应的工作人员,至少有5名以上具有相应专业知识、技能的管理服务人员。
(三)具有可自主支配的办公场地。众创空间场地面积不低于300平方米(含),其中,公共办公与服务场地面积不低于总面积的90%,正常运营时间在半年以上。场地属租赁性质的,租赁期限应在3年以上。
(四)基础设施完善,功能配套齐全。具有免费高带宽互联网接入的网络空间,为创新创业者提供开源软件、装配工具、试验仪器等公共技术资源共享空间,以及便于创业者之间、创业者和投融资机构等外界各方交流对接的线上(线下)社交空间。
(五)设立不少于100万元的专项基金,与天使投资、风险投资、私募基金、投资及担保机构等有紧密的合作关系。
(六)具有项目发现、筛选、孵化、投资机制,开展日常性项目路演、创业大赛、创业沙龙、创业论坛等各类创业活动,整合并链接社会资源,为创业者提供技术研发、投融资对接、团队融合、培训辅导、产品发布、项目推介、市场开拓、沟通交流等服务。
(七)建立创业导师工作机制和服务体系,借助成功企业家、天使投资人和专业人士等为主的专兼职创业导师队伍,为创业者提供创业辅导、培训等服务。
(八)建立可持续发展商业模式,在向创业者提供灵活、免费或低收费日常服务的基础上,鼓励通过投资与高附加值的专业服务等获取收益,探索可持续发展运营模式。
第四条 东湖高新区每年设立5000万元专项资金,鼓励和支持众创空间发展和开展众创服务。
(一)设施补助
支持众创空间载体建设,按照其场地装修改造费用的50%给予后补助,单个众创空间支持金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鼓励众创空间完善技术服务平台,对众创空间出资购买(租赁)用于创业服务的开发工具、公共软件等技术服务设施,按照设备购置(租赁)费用的30%给予后补助,单个众创空间支持金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对于投资建设服务于实体经济的众创空间购买智能制造装备(工具)搭建小型生产中试车间公共服务平台,支持金额最高可达到300万元。
(二)房租补贴
鼓励众创空间以零租金为创业者提供办公和交流场地,对众创空间提供的公共办公和活动交流场地,给予50%的房租补贴,最高不超过30元/平方米/月,单个众创空间补贴面积最高不超过1000平方米。
(三)活动资助
支持众创空间开展具有全国性、行业性、国际影响力的创业创新服务活动,对经备案并通过审核的活动,按照其举办各类创业活动实际支出的相关费用50%给予后补助,单个众创空间每年支持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四)国际合作支持
支持东湖高新区众创空间在全球创新尖峰区域设立分支机构,链接全球创新资源,根据其投资建设情况、孵化服务绩效可以给予一次性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资金支持。
(五)落户鼓励
对纳入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体系的国内新型创业服务平台和国际知名创业服务机构在东湖高新区成立分支机构,以及在东湖高新区建设运营区域中心性众创空间、创客街区可采取“一事一策”的办法予以支持。
(六)绩效奖励
支持众创空间直接投资或引入社会机构投资在孵企业(团队)。对众创空间直接投资在孵企业(团队)每投资一个项目超过10万元(含)的,按实际投资10%的比例给予奖励,单个投资项目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对引入社会机构投资在孵企业(团队)的,每投资一个项目超过50万元(含)的,给予1万元奖励。
东湖高新区每年对经备案的众创空间开展年度绩效考核评估工作,考核评估内容包括基础服务能力、投融资服务能力、创业交流活动、服务对象数量等,对年度绩效考核结果在合格以上(含)的众创空间给予不超过50万元奖励。对考评结果不合格的众创空间限期整改;对连续2年绩效考评结果不合格的,取消其众创空间资格。
东湖高新区每年通过光谷青桐汇、创新创业大赛等途径评选20名光谷创业明星,给予每名创业明星10万元奖励,宣传创业典型,弘扬创业精神,营造光谷创新创业氛围。
上述支持事项与东湖高新区此前出台创新创业政策有重复的,按照从高不重复的支持标准执行。单个众创空间年度支持金额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对众创空间人才集聚、金融资本、大学生创业等在本办法中未涉及支持事项,由东湖高新区管委会相关部门按照相关文件实施。
第五条 资金拨付和使用管理
(一)众创空间支持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一般采取分阶段进行事后补贴(奖励)的方式予以兑现。对于东湖高新区备案通过众创空间的设施补助和落户奖励可以在项目完成后给予支持,对众创空间房租补贴、活动资助、国际合作支持、绩效奖励待年度绩效评估后给予支持。具体资金拨付方式和程序由东湖高新区产业发展和科技创新局与东湖高新区财政局共同确定。
(二)东湖高新区产业发展和科技创新局负责众创空间支持项目申报组织和审核,东湖高新区财政局负责资金拨付,并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和效果评估。
(三)申报单位应按照要求提供真实完整的申报数据和证明材料,对弄虚作假骗取财政扶持专项资金或发现有其他违反规定的,将收回支持资金。对构成犯罪的,交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实施意见由东湖高新区管委会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试行,试行期3年。对东湖高新区范围内经国家、省、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众创空间可参照本实施意见执行。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2016年2月29日
(三)产业发展类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于加快光电子信息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武新管〔2012〕208号)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东湖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发展规划纲要(2011—2020年)的批复》(国函〔2012〕21号),推动东湖高新区光电子信息产业“二次腾飞”,打造享誉世界的“光谷”,特制定本意见。
第一条 本意见中的光电子信息产业包括光通信、激光、光电显示、半导体照明、光伏太阳能、光电仪器、地球空间信息、物联网、云计算、移动互联网、软件与服务外包、数字创意、消费电子等领域。
本意见重点支持代表光电子信息产业发展方向的前沿技术和新兴领域,以及对完善东湖高新区光电子信息产业链具有重大作用的关键领域和环节。
第二条 设立光电子信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
设立20亿元光电子信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重点支持光电子信息企业培育和引进、关键技术研发和产业化、技术创新平台建设、知识产权创造与运用等。
鼓励光电子信息企业申请国家相关科技和产业化专项资金,东湖高新区给予相应配套支持。
第三条 培育和引进光电子信息产业领军企业。
在东湖高新区设立光电子信息企业总部或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光电子信息研发机构、科技产品营销中心和采购中心的,鼓励其进入相关科技企业加速器并享受加速器优惠政策;自建办公用房的,参照工业用地标准优先供应土地。
对国内外光电子信息领军企业在东湖高新区总投资规模在1亿元人民币或2000万美元以上的项目,自经营之日起,给予其2年内固定资产投资总额5‰的奖励。
对东湖高新区光电子信息产业发展有突出带动作用的领军企业,建立“直通车”制度,采用“一企一策”的办法给予支持。
第四条 加快培育光电子信息中小企业。
每年支持50家光电子信息领域具有一定规模、增长速度快、创新能力强、发展前景好的“瞪羚企业”,在政府采购、企业融资、创新平台建设等方面给予支持。
入驻东湖高新区孵化器的光电子信息初创企业,连续3年按10元/平方米/月的标准给予补贴,单个企业每年最高可给予20万元。
第五条 支持建设光电子信息新型产业技术研究院。
对东湖高新区经认定的光电子信息领域新型产业技术研究院,自认定之日起,前2年每年最高可给予2000万元的运营经费支持,第3~5年每年最高可给予1000万元的运营经费支持;鼓励其通过市场运作实现收支平衡。
第六条 鼓励光电子信息企业建立研发机构和加大研发投入。
对东湖高新区光电子信息领域经国家主管部门认定的国家级企业研发机构,最高可给予2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经省主管部门认定的省级企业研发机构,最高可给予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支持企业以多种形式与国际一流的光电子信息研究机构合作共建研发中心、工程技术中心等。
对东湖高新区光电子信息领域近3个会计年度的研发费用总额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不低于4%的科技型企业,按照当年研发费用的15%给予补贴,单个企业每年最高可给予200万元。
第七条 支持企业创造和运用自主知识产权。
对主导创制国际标准、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光电子信息企业,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和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参与创制国际标准、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光电子信息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和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对申请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的光电子信息企业,分别按照2000元/件、500元/件、300元/件的标准给予资助(申请港澳台地区专利的参照执行);对通过《专利合作条约》(PCT)申请国外专利的光电子信息企业,按照5000元/件的标准给予资助。每家单位专利申请资助总额每年最高可给予200万元。
第八条 支持光电子信息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建设和发展。
对符合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成立条件且运作规范成熟的联盟给予适当运行经费补贴;对获批国家级战略联盟的牵头企业,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
第九条 加快光电子信息产业发展载体建设。
在东湖高新区按照规划建设运营光电子信息科技企业孵化器和加速器,限定租售对象和租售价格的,按工业用地标准供地。加快推进光电子信息产业园建设,3年内对基础设施建设投入按照当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20%的标准给予贴息补助。
第十条 支持光电子信息企业引进高端人才和开展多渠道融资。
具体办法按照东湖高新区关于打造人才特区、资本特区的相关政策执行。
本意见由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自颁布之日起试行,试行期5年。
2012年10月30日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关于促进工业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实施意见(试行)
(武新管〔2014〕126号)
为进一步加强企业服务,优化企业发展环境,持续推进工业倍增计划,落实《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工业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意见》(武政〔2013〕45号),促进东湖高新区工业经济持续平稳较快发展,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支持企业扩产增效降低成本
(一)支持规上工业企业扩产增效。对当年产值达50亿元以上(含50亿元)且同比增长的工业企业奖励25万元;对当年产值5亿元~50亿元(含5亿元)且增幅超过20%的工业企业奖励20万元;对当年产值1亿元~5亿元(含1亿元)且增幅超过50%的工业企业奖励15万元。对年营业收入首次超过5000万元的民营规上工业企业,当年度给予5万元奖励。上述产值和收入以国家统计局数据为准。
(二)帮助成长性规上工业企业降低融资成本。对当期产值增幅在15%以上的规上工业企业的同期流动资金银行贷款,按照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利息金额的30%给予贴息,单户企业全年贴息总额不超过50万元;对产值达到50亿元的规上工业企业,单户企业全年贴息总额不超过100万元。
(三)鼓励小企业成长为规模企业。对当年国家统计局认定的新增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给予5万元奖励。
二、支持企业技术改造和工业投资
(四)支持工业企业技术改造。对符合东湖高新区产业发展规划,固定资产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的工业技术改造项目,按照项目完工后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1%的比例给予一次性补贴,单个项目补贴总额不超过300万元,已全额享受市级同等政策的项目不再重复享受。少数工期较长的重点项目,在竣工前可实行预补贴。重大项目实行一事一议。
三、支持企业开拓市场
(五)支持企业参与政府采购。鼓励企业申报《武汉市工业名优创新产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东湖高新区相关单位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采购列入《目录》的区内企业产品。对入选当年度《目录》产品当年获得的武汉市范围内的政府采购订单,按照交易额的1%给予产品所属企业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奖励。
(六)鼓励东湖高新区企业间协作配套。区内工业企业全年采购无资产关联关系的区内工业企业所生产且列入当年度《目录》的产品,对当年采购额达200万元(含200万元)以上的,按采购额的2%给予采购单位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奖励;区内公共工程及重点建设项目实施单位采购当年度《目录》中的区内企业产品,对当年采购额达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上的,按采购额的1%给予采购单位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奖励;区内工程(项目)设计单位在工程项目设计中推荐使用当年度《目录》中的区内企业产品,且推荐产品当年实际采购额达2000万元(含2000万元)以上的,按采购额0.2%给予推荐单位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奖励。对当年产值在5亿元(含5亿元)以上,以上一年度区内配套零部件、原材料采购额为基数(不限于采购《目录》产品),当年新增采购额不低于500万元的区内工业企业,按其年度新增区内配套零部件、原材料采购额的1%进行奖励,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对于同时满足申报采购当年度《目录》中的区内企业产品奖励资金和区内配套奖励资金的工业企业,两者重复取其高。鼓励区内产业链相关企业共同发展,抱团参与本地公共工程项目的建设。鼓励中小企业与大企业的配套协作,促进供应链融资。
(七)积极组织企业参加知名展会,通过建立东湖高新区组团参展长效机制,实施“走出去”战略,积极帮助企业开拓市场,提升“中国光谷”品牌影响力和知名度。东湖高新区管委会每年组织区内企业参加一定数量的知名展会。通过政府采购选择参展服务商,统一设计,统一搭建,组团参展,参展费用由管委会承担。并对参展企业给予奖励,境内展单户企业每场奖励5000元,境外展单户企业每场奖励2万元。
支持企业自行赴境外参加知名展会。东湖高新区每年编订《国际知名展会参考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对于企业自行赴境外参加《目录》展会进行产品推广的,单户企业每场奖励2万元,每户企业每年累计奖励不超过3场。
四、促进领军企业快速发展
(八)深入推进“领军企业推进计划”。对符合东湖高新区产业发展规划,具有一定规模,成长速度快的企业按照“一企一策”给予重点支持。企业规模和成长速度应满足以下条件:上年度营业收入在10亿元或企业处于全国行业领先地位(第一方阵);近3年来营业收入平均增长率超过行业平均水平。对符合条件的企业,东湖高新区管委会以正式文件认定为领军企业,有效期3年。各部门、各园区办对领军企业在企业服务、行政审批、项目申报、市场开拓、政府采购、子女入学等方面给予重点支持。每年领军企业专项资金支持单户领军企业最高额度原则上不超过1000万元。
五、引导中介机构服务企业发展
(九)以企业家协会为平台,鼓励引导市场力量开展各类活动,提升企业家整体水平。东湖高新区每年安排专项资金,鼓励社会上各类服务企业公共平台通过开展讲座、沙龙、培训等活动,帮助企业家提升经营管理水平,促进企业家之间的沟通交流和互助合作。
(十)帮助规上工业企业缓解用工困难。对经市人社部门批准获得《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且办理工商登记的职介机构,为城乡各类劳动者提供免费职业介绍服务且在东湖高新区规上工业企业就业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或普通本科院校、各类职业技术学院和技工学校(以下简称中等以上学校)为东湖高新区规上工业企业介绍急需应届毕业生就业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按实际就业人数,对职介机构和各中等以上学校给予200元/人的职业介绍补贴。
(十一)鼓励中介服务机构参与辅导申报“小进规”企业。对中介服务机构每寻找辅导并成功申报1家“小进规”企业给予1万元奖励。
(十二)鼓励中介服务机构为企业参与政府采购提供服务。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形式选择中介服务机构,由中介机构免费为东湖高新区企业提供供需对接会组织、供需信息收集、供需产品数据库与信息系统建立、政府采购相关政策宣传、企业咨询受理、申报工业名优创新产品辅导等服务。
(十三)通过中介机构服务企业安全生产。通过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性的辅导、咨询和评审服务,帮助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工作,首次评审合格的企业,给予1万元奖励。通过中介培训机构,对企业安全生产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进行免费安全生产资格培训;聘请专家,建立专家库,免费为区内有需要的企业提供技术咨询服务;对开展安全生产“三同时”、职业卫生“三同时”、职业卫生专项治理并验收合格的企业每项分别给予1万元奖励。
(十四)企业在享受实施意见相关优惠政策与东湖高新区其他优惠政策重复(含本意见内的重复)时,按照从高不重复原则执行。
本意见由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负责解释,相关实施细则附后,适用于在东湖高新区注册、纳税的企业或为其服务的单位,自发布之日起试行3年。试行期间,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可根据试行情况对相关条款适当调整。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2014年8月12日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关于促进生物健康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武新管〔2014〕179号)
为促进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下简称东湖高新区)生物健康产业发展,进一步推动武汉国家生物产业基地(下简称“光谷生物城”)创新支撑和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科技创新、成果转化及产业化进程,全面提升东湖高新区生物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一条 本实施意见适用于在东湖高新区内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并从事生物医药、医疗器械、生物农业、生物服务、生物制造、医学健康等领域的研发、生产、技术服务和销售的企业及机构(以下简称“生物企业”)。
第二条 首期设立10亿元的东湖高新区生物健康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通过政府直补、拨改投、拨改贷等方式引导各类资金投入生物健康产业。重点支持生物企业的培育和引进、关键技术研发和成果产业化、技术创新平台建设等。
第三条 对在东湖高新区内设立总部或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研发中心、生产基地的世界500强、国内外上市公司及国内行业百强企业,给予100万元~300万元一次性奖励。
第四条 对在东湖高新区新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生物企业,其主营业务年收入首次达到2000万元(含2000万元)以上的,给予100万元奖励。
第五条 对东湖高新区生物企业开展兼并重组、资产收购时发生的法律、财务等中介费用给予一定补贴。补贴标准为实际发生中介费用的50%,对单个生物企业的年度补贴额度最高可达100万元。
第六条 (1)对入驻经认定的光谷生物城加速器的生物企业,办公用房租用面积在2000平方米(含2000平方米)以下部分,按20元/平方米/月的标准给予补贴;租用面积超过2000平方米以上部分,按10元/平方米/月/的标准给予补贴,补贴期限为2年。
(2)鼓励和支持中小型科技企业进入孵化器研发、创业。对在孵企业按照其租用办公用房面积给予10元/平方米/月的房租补贴。补助时间自入驻孵化器起计算,最多不超过5年。同一企业只能在同一个孵化器内享受房租补贴。
第七条 对东湖高新区生物健康领域近3个会计年度的研发费用总额(不含受外单位委托发生研发费用)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不低于5%,且能够规范归集研发费用并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科技型企业,按照上年度研发费用的5%给予补贴,单个企业每年补贴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第八条 对东湖高新区内为境外机构提供生物技术离岸服务的生物企业,按上年度技术离岸服务收入总额的10%给予奖励,每次奖励上限为200万元,同一企业享受该政策期限不超过3年。
第九条 对获得国家财政资金专项立项的生物健康科技研发创新类项目,国家专项有地方配套比例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原则上按照立项金额20%的比例给予项目地方资金配套支持,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对获得省级立项的生物健康科技研发创新类项目,原则上按照立项金额30%的比例给予项目地方资金配套支持,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十条 对东湖高新区生物企业新获得的科技创新成果给予阶段性奖励。
(1)生物医药类:对于药品注册管理办法中的生物制品1~14类(治疗和预防)、化学药1~2类、中药及天然药物1~6类,完成临床前研究并获得临床批件的,给予100万元补贴;对于化学药3.1~3.3类完成临床前研究并获得临床批件的,给予50万元补贴;对于药品注册管理办法中的生物制品1~14类(治疗和预防)、化学药1~2类、中药及天然药物1~6类,以完成Ⅰ、Ⅱ、Ⅲ期药物临床试验为标准,对临床费用分别补贴100万、150万、200万元;对获得以上类别药品注册证并在东湖高新区进入生产销售的,给予每个药品注册证最高300万元一次性奖励。
(2)医疗器械类:对获得诊断试剂三类医疗器械注册证及生产批件并在东湖高新区进入生产销售的,给予3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获得非诊断试剂类的二类及三类医疗器械注册证及生产批件并在东湖高新区进入生产销售的,给予30万元~100万元一次性奖励。
(3)生物农业类:对获得新兽药证书、生物农药登记证、国家及省级作物新品种审定证书及生产批件并在东湖高新区进入生产销售的,给予20万元~100万元补贴。
(4)企业经研发、申报并获得上述等级药品注册证、医疗器械注册证、新兽药证书、生物农药登记证书,在东湖高新区实现生产销售的,自开始销售起3年内,分别按年度依次给予该产品销售收入的3%、2%、1%等额奖励,3年累计给予同一产品的奖励总额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第十一条 (1)对获得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FDA)、欧洲药品管理局(EMEA)的国际药品生产规范(cGMP)认证的生物企业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首次获得国家新版药品生产规范(GMP)、药品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GLP)、药品临床试验管理规范(GCP)认证的生物企业和机构给予一次性50万元奖励;对获得国际双边或多边GLP、GCP认证的生物企业给予一次性100万元奖励。
(2)对获得美国FDA、欧盟质量指导委员会(EDQM)药品注册许可证,并在园区实现产业化的生物企业给予一次性300万元奖励;对三类和二类医疗器械产品获得美国FDA注册许可证并在园区实现产业化的生物企业给予一次性100万元奖励;对三类和二类医疗器械产品获得欧洲合格认证(CE),并在园区实现产业化的生物企业给予一次性30万元奖励。
第十二条 对经武汉国家生物产业基地建设管理办公室组织评审并认定的公共服务平台,每年按其对东湖高新区生物企业服务累计金额的10%给予一次性补贴,补贴上限为100万元;对使用经认定的公共服务平台的东湖高新区生物企业,按实际支付服务费用的10%给予一次性补贴,补贴上限为50万元。
第十三条 对企业开展工业固定资产投资、申报且认定国家和省级科研机构、通过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瞪羚企业资质认定、牵头组建行业协会和产业联盟、赴境外参加展会进行产品推广、引进创业投资、利用资本市场融资、人才引进和培养、知识产权创造保护等各项工作的,参照东湖高新区相关政策执行。
第十四条 本实施意见由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委托武汉国家生物产业基地建设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自颁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19年11月27日。若在本实施意见实施期间内,东湖高新区出台其他企业与产业发展支持政策,生物企业按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享受政策支持。本实施意见实施过程中若出现与国家法律法规和省、市有关规定不一致的地方,以国家法律法规和省、市有关规定为准。原《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鼓励生物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试行)(武新管〔2008〕174号)同时废止。附件:《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关于促进生物健康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实施细则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2014年11月27日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关于促进生物健康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实施细则
第一条 根据《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关于促进生物健康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委托武汉国家生物产业基地建设管理办公室负责落实《实施意见》规定的各类奖励或补贴,分项组织认证,负责监督与检查支持企业的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情况,并会同区财政局统一编制年度生物健康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预算。
第三条 《实施意见》重点支持的领域包括:
1.生物医药:主要包括疫苗、重组蛋白质药物、治疗性抗体、血液制品、基因工程药物等生物制药;化学药制剂;中药和天然药物等的研发和生产。
2.医疗器械(生物医学工程):主要包括高端医学影像、激光手术、临床监护设备;高通量、高精度的体外诊断仪器和试剂;再生医学和组织工程;新型医用材料等的研发和生产。
3.生物农业:主要包括利用现代生物技术从事农业良种培育、兽用生物制品、生物农药、生物肥料、生物饲料添加剂等的研发和生产。
4.生物制造:主要指利用生物质生产新型材料和化学品,以及利用生物的机能进行制造替代化学制造等的研发和生产。
5.生物服务:主要指以合同的方式为企业和研发机构在研发生产过程中提供专业化服务。
6.医学健康:主要包括医学检测、疾病风险预警、健康管理、养老保健等。
第四条 凡申请享受《实施意见》专项政策的单位,应同时具备如下条件:
1.在东湖高新区注册经营并依法纳税;
2.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规范的财务核算制度,无违法及不诚信行为;
3.办公场所或生产基地在东湖高新区;
4.从事生物技术服务或生物产品研发生产;
5.纳入东湖高新区统计。
第五条 申报生物健康产业发展资金的单位须提交资金申请表格、企业发展情况简介、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还应根据各类支持要求提供以下材料:
1.对申请第四条政策的单位,应提交销售合同、增值税发票及其他相关材料,并填写申请表,经审核通过后享受政策。
2.对申请第五条政策的单位,应提供收购协议、双方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中介服务合同和相关票据,经审核通过后享受政策。
3.对申请第六条政策的孵化器和加速器运营单位,应汇总当年给予入驻企业的房租减免金额,提供入驻企业清单、租赁合同、房租减免计算方法及金额明细等相关材料,经审核通过后享受政策。
4.对申请第七条政策的单位,应提供近3个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含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报表附注、会计师事务所营业执照、注册会计师证书等)和已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相关证明材料,经审核通过后享受政策。
5.对申请第八条政策的单位,应提供科技部门备案的中英文离岸技术服务外包合同、票据,经审核通过后享受政策。
6.对申请第九条政策的单位,应提供国家和省级立项批文、资金拨付文件、地方配套比例说明文件等,经审核通过后享受政策。
7.对申请第十条政策的单位,应提供相关注册批件或证书、临床试验合同、总结报告等,经审核通过后享受政策;对此条款中涉及生产销售奖励的,须同时提供该产品生产场所资质文件、销售合同和发票凭据,经审核通过后享受政策。
(1)生物医药类:对获得生物制品1~14类(治疗和预防)、化学药1~3.3类、中药及天然药物1~6类药品注册证并在东湖高新区进入生产销售的,给予每个药品注册证最高300万元一次性奖励。其中:生物制品1~2类、化学药1类、中药及天然药物1~2类奖励300万元;生物制品3~5类、化学药2类、中药及天然药物3~4类奖励200万元;生物制品6~11类、化学药3.1~3.3类、中药及天然药物5~6类奖励100万元;生物制品12~14类奖励80万元。
(2)医疗器械类:对获得非诊断试剂类的二类及三类医疗器械注册证及生产批件并在东湖高新区进入生产销售的,给予30万元~100万元一次性奖励。其中:国内首创的基因测序、肿瘤检测治疗、激光手术、医学影像、植入性组织材料等三类医疗器械给予100万元奖励;国内首创的上述二类医疗器械给予50万元奖励;上述三类医疗器械非国内首创的给予50万元奖励;上述二类医疗器械非国内首创的给予30万元奖励;非上述类别的医疗器械,原则上按照最低30万元额度进行奖励。
(3)生物农业类:对获得新兽药证书、生物农药登记证、国家及省级作物新品种审定证书及生产批件并在东湖高新区进入生产销售的,给予20万元~100万元补贴。其中:一类新兽药注册证给予100万元补贴;国家作物新品种审定证书给予60万元补贴;二类新兽药注册证给予50万元;三类新兽药注册证、省级作物新品种审定证书、生物农药登记证给予20万元补贴。
8、对申请第十一条政策的单位,应提供相关批件、证书等,经审核通过后享受政策。
9、对申请第十二条政策的单位,应提供平台认定申报书,经武汉国家生物产业基地建设管理办公室评审认定后,根据每年的运营情况提供对外公布的平台收费标准、服务合同及票据,经审核通过后与服务对象共同享受政策。
第六条 武汉国家生物产业基地建设管理办公室每年8月—9月集中受理当年的各类奖励或补贴申请,并列入下年度财政预算;原则上只受理自生物产业发展资金通知及指南发布之日前一年内满足政策条件的申请。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关于支持智慧家庭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试行)
(武新规〔2015〕11号)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信息消费扩大内需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32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同意创建湖北国家数字家庭应用示范基地的复函》(工信厅电子函〔2013〕166号)、《国家数字家庭应用示范产业基地创建管理办法》精神,推进湖北省智慧家庭应用示范产业基地建设,引导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高新区)智慧家庭产业规模化发展,推动智慧家庭典型业务推广应用,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一条 本意见适用于在高新区注册经营纳税、从事智慧家庭网络运营、智能终端及数字化家用电子产品研发制造、智慧家庭应用服务的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企业)。
第二条 高新区区级财政每年设立不低于5000万元的智慧家庭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重大项目的引进、公共服务平台的建设与运营、产业集群发展及示范应用。
第三条 在高新区内投资规模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智慧家庭产业项目,给予其自经营之日起2年内固定资产投资总额3%的奖励。奖励从项目投资第二年起连续2年安排预算执行,总额不超过500万元。
第四条 鼓励企业股权融资。对首次获得创业投资机构投资的智能硬件企业,按照获得不超过投资总额10%、不超过100万元的标准给予补贴。
第五条 支持企业建立智慧家庭体验中心。对企业在商业区、居民区建设智慧家庭体验中心(屋)、展示中心等,按合同额的30%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20万元。对其后的房租连续2年每年给予50%补贴,最高每年不超过5万元。
第六条 鼓励企业开展智慧家庭应用示范。对企业联合房地产商、物业管理公司、运营公司等建设智慧家庭示范楼盘、智能小区等,经专家组考核验收,按每户最高1000元,单个项目最多200万元予以补贴。
第七条 对具有较强示范性,可推广、可复制的智慧家庭示范小区,经专家组验收合格,按项目投资总额的30%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第八条 支持智慧家庭企业参加境内及境外知名展会。参加境内知名展览展会按标展5000元/次、特装展1万元/次予以补贴,参加境外知名展会按欧美地区5万元/次、其他地区2万元/次予以补贴,每户企业每年累计补贴不超过3场。
第九条 鼓励社会力量参与智慧家庭产业园区建设。经批准建设的智慧家庭产业园区,符合规定的给予资金支持。最高补贴不超过100万元。
第十条 对符合本政策资助的项目,同时又符合其他相关产业政策资助条件的,按从高不重复原则予以资助。
本意见由武汉东湖高新区管委会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试行3年。智慧家庭企业进行上市融资、股权投资、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技术创新平台建设、专利及标准创制、商标及品牌建设等活动,以及创业企业孵化、瞪羚企业加速等享受现有优惠政策,由高新区管委会相关部门按照有关文件实施。实施过程中,与国家法律法规和省市有关规定有冲突的,以国家法律法规和省市有关规定为准。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2015年12月3日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中小企业互助资金计划管理办法(暂行)
(武新规〔2015〕12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东湖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以下简称高新区或示范区)建设,积极开展科技金融创新,引导社会信贷资金对接高新技术产业,促进高新区中小企业发展,结合高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互助资金计划”旨在解决高新区内中小企业融资难、成本高的问题,凸显政府资金引导作用,发挥社会资金杠杆效应。
第三条 “互助资金计划”遵循“政策引导、市场运作、开放合作、风险分担”的原则成立,保证计划施行公开、公正。
第四条 本办法所指政府财政资金包括中央财政资金、省市配套及高新区财政资金。政府财政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循公开透明、突出重点、统筹管理、加强监督的原则,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安全和高效。
第二章 运作与管理
第五条 “互助资金计划”由东湖高新区管委会统筹规划安排,委托高新区全资国有公司武汉光谷科技金融发展有限公司作为政府财政资金受托管理机构,并由其下属全资子公司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生产力促进中心(以下简称生产力中心)实施具体工作。
第六条 “互助资金计划”适用对象。本办法中政府财政资金主要服务对象为东湖高新区内光电子信息、生物、环保、高端装备产业和现代服务业等企业。
第七条 “互助资金计划”用途。本办法中政府财政资金用途可作为信贷业务保证金、担保资金池、风险代偿金以及贷款企业临时周转资金使用。
第八条 “互助资金计划”采取开放合作的模式,遴选第三方机构共同参与。包括但不限于高新区信用促进会、武汉金融资产交易所、商业银行、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证券公司、投资公司、会计师事务所以及律师事务所。
第九条 杠杆规模。政府财政资金与商业银行合作设立信贷业务保证金,撬动放大不低于保证金池8倍的金融资本;政府财政资金与担保公司合作设立担保资金池,撬动放大不低于担保资金池5倍的金融资本。政府财政资金杠杆效应可分年度逐步达到以上规模。
第十条 本办法中的政府财政资金实行专户管理、专项核算。每年聘请第三方机构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和评估。高新区审计部门依法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第三章 贷款申报及担保
第十一条 申请人条件:
1.在东湖高新区内注册并纳税;
2.属于东湖企业信用促进会会员,信用评级为BB级以上并向合作银行提交正式信用评级报告;
3.企业已进入产业化,并有稳定的、可靠的现金流;
4.企业法定代表人与主要股东愿意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实际控制人信用状况良好。
第十二条 业务申请。申贷企业可由高新区管委会各职能部门、园区办等相关机构以及生产力中心推荐,明确各企业申请的贷款金额、期限、用途等信息,也可由企业自行向合作机构(包括但不限于商业银行、小额贷款公司)申请,合作机构报生产力中心确认。申请企业需向合作机构提供资料包括但不限于:
1)生产力中心出具的贷款推荐函。
2)贷款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开户许可证。以上材料均为正副本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3)法人代表身份证明书及复印件或其他有效证件。
4)公司基本情况介绍(历史沿革、主营业务、企业优势、市场份额等),贷款卡及登录密码,公司设立时的验资报告、公司章程、工商核查资料、最新验资报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董事会签名签样及同意申请授信决议,集团公司或关联公司情况一览表或结构图。
5)东湖企业信用促进会出具委托专营机构出具的信用评价报告。
6)合作银行要求的其他贷款申请资料。
第十三条 业务受理及审批。合作机构(包括但不限于商业银行、小额贷款公司)采取自主审批原则。成立专业客户经理团队负责“互助资金计划”业务受理相关材料的初审,收集资料齐全后直接按批量化方式申报,审批通过企业签订借款合同及相关担保合同及完成相关手续后放款。
第十四条 贷款定价及期限。本计划贷款利率按合作机构(包括但不限于商业银行、小额贷款公司)合法授信批复执行,贷款金额一般不超过5000万元,贷款期限不超过5年,贷款到期后且无违约情况下,合作机构可依据企业实际情况给予续贷。
第十五条 担保方式。申贷企业以土地房产设备抵押、知识产权质押、应收账款质押、股权质押、第三方担保等方式向合作银行提供足额有效的担保。申贷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实际控制人须签订个人家庭连带责任保证。
第四章 贷款的管理与监督
第十六条 日常管理及监督。生产力中心承担“互助资金计划”的资金监管第一职责,合作机构(包括但不限于商业银行、小额贷款公司、担保公司)配合管委会发改局(金融办)、财政局(国资办)及生产力中心对本资金池运行及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组织与管理。
第十七条 贷后管理。贷款银行实行审贷分离,承担贷后监督第一责任。合作银行配合生产力中心进行“互助资金计划”中贷款信息统计工作,并定期下户了解贷款企业的经营情况变化,合作银行每半年将“互助资金计划”业务运行情况形成书面报告,并联合生产力中心上报管委会发改局(金融办)和财政局(国资办)。
第十八条 在贷后管理过程中,生产力中心或合作机构发现贷款企业发生经营情况重大变化、财务状况有恶化可能性、贷款资金违规使用、股东结构发生重大调整、企业法人或公司涉诉、不配合贷后管理工作等情况时,应及时上报至管委会相关管理部门,并按具体情况可提前启动还款程序。
第十九条 融资服务费用。生产力中心按照不高于资金投放金额的1.5%收取服务费用。
第五章 贷款风险补偿机制
第二十条 不良贷款管理。本计划中贷款企业不能按期还本付息的,合作机构应及时联合生产力中心核实贷款企业的还款能力,及时向管委会发改局(金融办)和财政局报告。
第二十一条 对于确实无法还款并由合作机构(包括但不限于商业银行、小额贷款公司)列入损失类贷款的企业,暂由“互助资金计划”受托机构从合作银行保证金中调集资金按贷款实际逾期本息金额的50%进行代偿,并由合作机构制定追偿方案进行追索。
合作机构负责向贷款企业进行追偿,在有效时间内追偿所获资金扣除诉讼等实现债权的费用后,按照50%比例退回保证金账户;若企业破产或倒闭清算,或对企业诉讼依法裁定执行终结情况下,经管委会财政局(国资办)确认后,对代偿的最终损失部分予以核销。
第二十二条 对于由合作的担保公司履行贷款企业代偿责任的,可使用担保资金池内的政府财政资金对担保公司实行代偿资金50%的风险分担。
担保公司负责向贷款企业进行追偿,在有效时间内追偿所获资金扣除诉讼等实现债权的费用后,按照50%比例退回担保资金池账户;若企业破产或倒闭清算,或对企业诉讼依法裁定执行终结情况下,经管委会财政局(国资办)确认后,对代偿的最终损失部分予以核销。
第六章 政策支持
第二十三条 合作银行专项政策。为配合本次中小企业互助资金计划的顺利实施,保证对贷款企业的服务效率和质量,合作银行制定以下专项支持政策:
1.搭建专项审批通道,增设高新区中小企业互助资金计划贷款审批绿色通道,对不超过5000万元的贷款优先完成审批。
2.制定专项定价政策,此次计划中合作银行比照小企业最低优惠利率执行向企业发放各类贷款,同时配合其申报相关信用贷款补贴以降低其融资成本。
3.制定专项信用结构政策,对贷款企业的信用结构方式中以知识产权质押、应收账款质押、股权质押等无形资产担保方式对应贷款金额应不少于贷款金额的50%。
4.合作银行负责为本次信贷计划内企业提供包括政府科技职能部门、科研院所、投资公司、担保公司、保险公司、证券公司、评估公司等在内的各类服务资源对接,针对不同阶段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个性化的产品和服务。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管理办法由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2015年12月15日
武汉东湖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现代服务业综合试点拨改投(贷)实施细则
(武新规〔2015〕13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动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东湖高新区)现代服务业高端化发展,规范武汉东湖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现代服务业综合试点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省财政厅 省科技厅关于印发〈武汉东湖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现代服务业综合试点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鄂财商发〔2012〕159号)、《武汉东湖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现代服务业综合试点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东新现服〔2015〕1号)和《省科技厅 省财政厅关于东湖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现代服务业综合试点第三批立项项目安排的批复》(鄂科技函高〔2014〕200号)(以下简称《批复》),结合高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东湖高新区现代服务业综合试点(以下简称“现代服务业试点”)“拨改投(贷)”采取【统筹管理、统一实施、追踪问效、加强监督、市场运作】的模式,公开进行。
第三条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委托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生产力促进中心(以下简称“生产力促进中心”)负责“拨改投(贷)”的实施工作。受托机构应严格按本实施细则履行相关程序,承担相应工作职责,实施过程中发现重大问题应及时报告,因项目承担单位自身原因造成的贷款或投资损失不承担责任。生产力促进中心根据受托管理的“拨改投(贷)”资金总额的1%提取受托管理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安排。
第四条 东湖高新区现代服务业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现代服务业试点办公室”)负责统筹安排“拨改投(贷)”的组织、协调及管理工作。
第五条 支持项目均为省科技厅、省财政厅、东湖高新区已组织评审并明确下文立项支持的项目,根据创新财政资金支持方式的精神,对以“拨改贷”方式支持的项目,原则上采取无抵押、无担保的方式支持,对以“拨改投”方式支持的项目,采取协议投资的方式支持。
第六条 本细则所称项目,是指根据《批复》确定的现代服务业试点的第三批支持项目;本细则所称立项企业,是指根据《批复》确定的现代服务业试点的第三批立项企业及由现代服务业试点办公室确定的其他项目;本细则所称贷款企业,是指与生产力促进中心、受托银行拟签订《委托贷款合同》的立项企业。
第二章 “拨改贷”实施
第一节 办理流程
第七条 贷款申请
立项企业自行向现代服务业试点办公室申请,现代服务业试点办公室确认后向生产力促进中心出具确认文件。确认文件包括贷款企业名称、立项项目名称、立项金额、贷款金额、利率及贷款周期等。
第八条 签署协议
根据现代服务业试点办公室的确认文件,生产力促进中心核实贷款企业的企业信息、项目信息以及贷款信息后与受托银行、立项企业签署《委托贷款合同》及《利息返还合同》。
第九条 日常管理
贷款到账后,现代服务业试点办公室与生产力促进中心对贷款资金进行监督和管理,对项目实施发生的重大问题及时报告。
第十条 还款逾期的管理
贷款企业逾期未还款的,生产力促进中心应及时上报现代服务业试点办公室。
贷款企业逾期未还款的,会导致贷款企业信用在中国人民银行企业征信系统产生不良记录。
第二节 资金发放
第十一条 生产力促进中心根据现代服务业试点办公室的要求,在受托银行开立资金专户,用于“拨改贷”专项资金的接收与返还、贷款的发放与回收。立项企业须开立“拨改贷”资金专用账户,实行专账管理、专款专用。
第十二条 开立账户的立项企业与生产力促进中心、受托银行签订《委托贷款合同》,贷款期间不超过2年,贷款企业可以申请提前还款。拨改贷贷款为信用贷款,受托银行代生产力促进中心收取利息后,生产力促进中心在贷款企业归还贷款后将利息全额返还给贷款企业。
第十三条 生产力促进中心与受托银行、立项企业签订《委托贷款合同》,受托银行向贷款企业发放贷款。
第十四条 贷款企业应按时、全额归还贷款。贷款企业需在还款日前(具体期限视合同条款而定)将还款资金汇入指定的账户中。
第三节 贷款管理及风险控制
第十五条 贷款企业贷款后的管理
1.贷款企业签订《委托贷款合同》、收到“拨改贷”贷款后,应每3个月将项目资金使用情况书面报告给生产力促进中心。
2.现代服务业试点办公室与生产力促进中心共同委托第三方审计机构定期对贷款企业的贷款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上报至现代服务业试点办公室。
3.对贷款企业经营状况的跟踪
(1)贷款企业每半年度结束后的10日内将财务报表报送生产力促进中心和受托银行。生产力促进中心和受托银行共同承担相关委托贷款贷后管理的职责和义务。
(2)贷款企业每年度结束后的90日内将企业年度审计报告报送生产力促进中心。
(3)贷款企业立项项目发生金额超过贷款金额50%的重大支出或资产变动的,应于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日内将该情况报告给生产力促进中心。
(4)当生产力促进中心发现贷款企业的财务状况有恶化的可能时,应立即向现代服务业试点办公室提出书面报告,对企业进行进一步调查,同时开展风险控制工作。
(5)现代服务业试点办公室联合生产力促进中心根据企业实际情况、行业情况等信息,到企业进行实地走访调查,了解贷款企业的整体经营状况、项目执行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
第十六条 生产力促进中心发现贷款企业出现经营状况恶化或者违规使用专项资金,生产力促进中心或受托银行可以要求提前还款,并应及时上报至现代服务业试点办公室备案。
第三章 “拨改投”实施
第一节 办理流程
第十七条 “拨改投”申请
立项企业自行向现代服务业试点办公室申请,现代服务业试点办公室确认后向生产力促进中心出具确认文件。确认文件包括拟投资企业和立项项目名称、立项金额、投资金额等。
第十八条 评估和投资价格
根据现代服务业试点办公室的确认文件,生产力促进中心核实拟投资企业的企业信息、项目信息以及投资信息。拟投资企业委托有资质的经现代服务业试点办公室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认可的专业评估机构出具企业资产评估报告。参考评估报告、拟投资企业最近一次增资扩股的价格等因素与拟投资企业协商后拟定投资价格,并报现代服务业试点办公室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 签署协议
按经备案的投资价格,与拟投资企业签订投资协议,按投资协议的约定发放投资款。
第二十条 工商变更
投资协议签署及投资款到位后,立项企业应在30日内召开股东大会、修改章程,办理完毕工商登记等手续。
第二节 投资管理
第二十一条 投资管理
1.生产力促进中心要向拟投资企业派遣董事或监事,但不参与被投资企业的经营管理。
2.立项企业应每3个月将项目资金使用情况、每半年将项目执行情况书面报告给生产力促进中心。
3.现代服务业试点办公室与生产力促进中心共同委托第三方审计机构定期对立项企业的被投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上报至现代服务业试点办公室。
4.对立项企业财务状况的跟踪
(1)立项企业每半年度结束后的10日内将财务报表报送生产力促进中心;
(2)立项企业每年度结束后的60日内将企业年度审计报告报送生产力促进中心;
(3)立项企业立项项目发生金额超过贷款金额50%的重大支出及资产变动的,应于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日内将该情况报告给生产力促进中心;
(4)当生产力促进中心发现立项企业的财务状况有恶化的可能时,应立即向现代服务业试点办公室进行书面报告,对企业进行进一步调查,同时开展风险控制工作。
(5)现代服务业试点办公室可以根据需要联合生产力促进中心根据企业实际情况、行业情况等信息,联系、了解立项企业的整体经营状况、项目执行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
第二十二条 投资退出
根据《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企〔2014〕38号)、《武汉东湖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现代服务业综合试点项目资金管理办法》(东新现服〔2015〕1号)的规定,经相关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核后,“拨改投”可按下列方式退出:参股4年内退出投资的,转让价格为原始投资额;参股4年以上到6年以内退出投资的,转让价格为原始投资额加上从第5年起按照转让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1年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之和;参股满6年仍未退出的,将与其他出资人同股同权在立项企业存续期满后清算退出。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现代服务业试点办公室委托生产力促进中心按本实施细则的要求实施“拨改投(贷)”项目,现代服务业试点办公室和生产力促进中心根据本实施细则的要求对“拨改投(贷)”项目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贷款企业按时全额归还贷款后,才能申请验收;或者立项企业认为项目已完成不需要申请贷款的,可以直接申请验收。为加快推进现代服务业试点建设,将采取积极的财政支持政策,对通过验收且优秀(良好)的试点项目承担单位,给予一定比例奖励。根据《关于开展东湖示范区现代服务业综合试点项目验收工作的通知》(鄂科技通〔2014〕70号)中关于验收分数75分以上通过验收、60分到74分之间基本通过验收、59分及以下不通过验收的规定,具体奖励方案如下:(1)对85分及以上的优秀项目承担单位给予贷款额度100%的财政补助奖励;(2)对75分至84分之间的良好项目承担单位给予贷款额度50%的财政补助奖励;(3)对75分以下的项目承担单位不予奖励。
第二十五条 决策机构和受托经办机构按《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企〔2014〕38号)、《武汉东湖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现代服务业综合试点项目资金管理办法》(东新现服〔2015〕1号)和本细则的要求实施“拨改投(贷)”项目并对其监督管理,若立项企业无法归还贷款或投资有重大损失,经东湖高新区管委会审计、监察部门聘请第三方独立机构对该立项企业的项目申报、立项、拨款、贷款、验收等环节进行评估,若评估结果为非因项目决策及经办人员原因致使立项企业贷款未能收回或投资有重大损失的,项目决策人员及经办人员免责。
前款所称项目决策人员及经办人员,包括东湖高新区管委会具体负责第三批现代服务业试点项目的有关人员、拨改投(贷)有关人员等。
第二十六条 立项企业未能归还贷款或者投资有重大损失甚至全部损失的,且立项项目评估符合本细则第二十五条规定的项目决策人员及经办人员免责情况的,受托机构生产力促进中心可以根据本细则以及相关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就贷款或投资的实际损失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核销。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由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2015年12月15日
湖北省现代服务业发展基金管理办法(试行)
(武新规〔2015〕14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财政部、科技部批复的《武汉东湖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现代服务业综合试点方案》,为加强武汉东湖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现代服务业综合试点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推动试点工作,结合示范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专项资金包括中央财政安排及省市配套资金,主要用于支持现代服务业企业发展、改善企业融资环境、完善企业服务体系等。省市配套资金由武汉东湖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以下简称东湖示范区)统筹安排。专项资金由省财政厅、省科技厅、东湖示范区共同管理。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宗旨是,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创新国家财政资金的使用方式,引导社会资本参与,激发经济活力和创造力。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循公开透明、突出重点、统筹管理、加强监督的原则,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安全和高效。
第五条 充分发挥专项资金的引导和促进作用,通过阶段性引导投入,支持社会资本在东湖示范区发起设立面向现代服务业企业的天使基金、产业基金,与担保机构共同设立担保资金池,综合运用股权投资、债权投资、担保等方式,采取市场化手段,鼓励创业投资机构、担保机构、行业龙头企业等市场主体按照市场规律支持现代服务业企业发展。
第二章 专项资金的运作与管理
第六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原则为在保证专项资金安全的前提下,重在引导、阶段性支持、不以盈利为目的。专项资金不参与天使基金、产业基金和担保资金池的日常经营和管理,仅在项目投资进度、项目区域范围、项目产业方向等方面对基金项目投资、项目担保进行政策性审核。
专项资金可以委托给受托机构,由受托机构代为注资基金、担保资金池等,也可以不通过委托,直接出资设立或引导支持基金。天使基金和产业基金可以采取公司型基金和有限合伙型基金的形式。
第七条 专项资金直接出资天使基金、产业基金比例最高不超过基金资金规模的50%,专项资金联合设立担保资金池出资比例最高不超过资金池总金额的50%,基金或担保资金池中的社会资本应先于专项资金到位。
第八条 专项资金所支持的天使基金、产业基金和担保资金池,仅限于投资湖北省内的现代服务业企业,其中,投资或担保于东湖开发区范围内现代服务业企业的金额应不低于基金总规模(或应以股权形式进行投资总额度)60%和担保总规模的80%。
第九条 天使投资基金和产业投资基金不得进行股票(投资企业上市除外)、期货、房地产、金融衍生品等投资,也不得用于赞助、捐赠等支出。待投资金可以存放于银行或选择购买流动性高、低风险、保本型的理财产品或证券产品。
第十条 基金、资金担保池设立时应明确年度投资目标,未按规定完成投资、担保额时,专项资金管理机构将对专项资金申请人提出警示,给予6个月改进期,逾期没有完成投资、担保目标,专项资金管理机构有权收回专项资金,并由申请人按同期贷款利率支付资金占用费。
第十一条 获专项资金支持的天使基金和产业基金应当在投资人协议和基金章程中载明本章规定的相关事项。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不承担天使基金、产业基金、担保资金池的运营风险。专项资金退出后,仍归集财政部门,按照本办法支持现代服务业试点建设。
第三章 天使基金的运作和管理
第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天使基金是指由具有较强投资管理能力的企业、机构,联合社会资本,申请专项资金共同发起设立的天使投资基金,主要对现代服务业种子期、初创期企业进行股权投资。
第十四条 申请专项资金引导投入的天使基金发起人须满足以下条件:
(一)为孵化器或者国内知名创业投资机构(天使投资机构);
(二)孵化器作为申请机构,应为湖北省内的国家级或省级专业孵化器,管理的资产应不少于5000万元,入孵企业不低于50家,有至少3个天使投资的成功案例;
(三)投资机构作为申请机构,其净资产须不低于2亿元人民币,管理资金不低于5亿元人民币,具有不少于5人、3年以上天使投资或相关业务经验的专职高级管理人员,且有至少10个创业投资的成功案例;
(四)主要发起人应具有较强的资本实力和健全有效的财务管理制度,有相应的专项资金担保能力,确保能够按照规定返还专项资金。
(五)申请机构及高管人员具有良好的信誉记录,无受过行政主管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罚的不良记录。
第十五条 单只天使基金的资金规模不得低于5000万元。天使基金应保证投资进度,在获得专项基金引导支持后的首年度、次年度和第三年,所实施的股权投资额度应分别达到基金总规模的30%、60%和90%。
第十六条 引导投入天使基金的专项资金在约定期限内可按照约定价格退出,参股4年内退出的,转让价格为引导基金原始投资额;参股4年以上6年以内退出的,转让价格为引导基金原始投资额及从第5年起按照转让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1年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之和;参股满6年仍未退出的,将与其他出资人同股同权在存续期满后清算退出;也可协议约定其他方式退出。
第四章 产业基金的运作和管理
第十七条 本办法所称的产业基金是指由具有较强投资管理能力的企业、机构,联合社会资本,申请专项资金共同发起设立的产业投资基金,主要对现代服务业成长期企业和支撑现代服务业创新发展的公共服务平台进行股权投资和债权投资。
第十八条 申请专项资金引导的产业基金发起人须满足以下条件:
(一)为国内上市公司、行业龙头企业或者国内知名创业投资机构;
(二)国内上市企业、行业龙头企业等作为申请机构,其净资产不低于10亿元人民币;
(三)投资机构作为申请机构,其净资产须不低于2亿元人民币,管理资金不低于5亿元人民币,具有不少于5人、5年以上创业投资或相关业务经验的专职高级管理人员,且有至少20个创业投资的成功案例;
(四)主要发起人应具有较强的资本实力和健全有效的财务管理制度,有相应的专项资金担保能力,确保能够按照规定返还专项资金。
(五)申请机构及高管人员具有良好的信誉记录,无受过行政主管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罚的不良记录。
第十九条 单只产业基金的资金规模不得低于10000万元。产业基金以股权方式进行的投资额不得低于基金总规模的70%,并且在获得专项基金引导支持后首年度、次年度和第三年应完成投资额的30%、70%和100%。
第二十条 产业基金进行债权投资,通过公开遴选的方式确定符合要求的商业银行参与,与合作商业银行建立各50%风险分担机制,共同为省内现代服务业企业提供融资放大。
第二十一条 引导支持产业基金的专项资金在约定期限内可按照约定价格退出,参股4年内退出的,转让价格为引导基金原始投资额;参股4年以上6年以内退出的,转让价格为引导基金原始投资额及从第5年起按照转让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1年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之和;参股满6年仍未退出的,将与其他出资人同股同权在存续期满后清算退出。也可协议约定其他退出方式。
第五章 担保资金池的运作和管理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担保资金池是指由担保机构与专项资金联合设立“东湖示范区现代服务业企业融资担保资金池”,与商业银行合作,撬动放大不低于担保资金池5倍的金融资本为现代服务业企业服务。
第二十三条 专项资金联合设立担保资金池的发起人需为国家合法认定的担保公司,注册资本金应不低于1亿元,且已取得融资性担保相关业务资质。
第二十四条 单个担保资金池金额不得低于3000万元。担保资金池在获得专项资金支持的首年度、次年度和第三年度对现代服务业企业的担保余额依次不低于资金池总金额的2倍、3倍和5倍。
第二十五条 引导支持担保资金池的专项资金的约定退出期限为4年。担保资金池发起人应承诺在约定退出期限内按原值实现专项资金的退出,在退出期限内未保证其原值退出的,应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1年期贷款基准利率上浮50%计算,支付延期退出资金占用费。
第六章 专项资金受托机构的运作和管理
第二十六条 专项资金受托机构是接受省财政厅、省科技厅、东湖高新区的委托,代为管理专项资金,负责专项资金的申请受理、投资项目复审、专项资金拨付工作的国有独资企业。受托管理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湖北省注册、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的国有独资企业;
(二)能够有效执行东湖示范区现代服务业试点相关政策和制度;
(三)按照有关规定应具备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七条 专项资金受托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组织基金发起人的招标、初选工作,受理年度专项资金拨付申请,对申请专项资金的投资管理机构、商业银行和担保机构等合作机构进行审核确定,报东湖高新区现代服务业试点领导小组办公室、省财政厅、省科技厅备案;
(二)负责受委托专项资金的日常管理,根据专项资金申请审定结果向合作机构拨付专项资金,负责专项资金的回收;
(三)负责基金投资项目的复审工作,按照项目投资指南的指导性要求,对项目地点、产业方向等进行审核;
(四)认真履行管理职责,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工作流程、风险防范制度等,与合作机构签订协议,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使用效果进行跟踪和检查,组织安排年度的专项资金检查和审计;
(五)向省财政厅、省科技厅、东湖示范区定期报送季度、半年度、年度专项资金情况汇报,包含专项资金管理情况、合作机构运作情况、被投资企业项目进展情况等。管理运作过程中的重大事项应及时报告。
第二十八条 专项资金受托机构对专项资金实行专户管理、专账核算。受托机构在管理专项资金过程中发生的政策研究、政策宣传推广、项目公示与公告、中介项目评审、项目库管理等相关费用按照委托资金的0.3%每年财政预算安排。专项资金合作机构(包括但不限于商业银行、投资管理机构、担保机构)按照不高于市场收费标准收取服务费用。
第二十九条 省财政厅、省科技厅、东湖示范区是专项资金的管理机构,履行以下职责:
(一)编制项目投资指南,明确项目的重点支持方向、支持条件、筛选程序等;
(二)遴选专项资金受托机构,与专项资金受托机构签订委托管理协议,向专项资金受托机构拨付专项资金;
(三)检查专项资金受托机构与基金管理机构签署协议的落实情况,对专项资金受托机构和基金管理机构进行综合绩效评估;
(四)负责资金预算和资金管理工作,对专项资金的日常使用情况进行监督考核。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试点工作结束后废止。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负责解释。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2015年12月15日
(四)科技金融类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武新管〔2012〕13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资本特区”建设,根据《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05年第39号令)、《关于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规范设立与运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08〕116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规范设立与运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鄂政办函〔2011〕4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东湖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以下简称“示范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武汉光谷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是由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专门设立并按市场化方式运作的政策性基金,主要通过扶持创业投资企业发展,引导社会资本进入创业投资领域。引导基金本身不直接从事创业投资业务,引导创业投资机构及其他社会资本向高新技术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并主要投资于处于初创期、成长期等创业早中期的创业企业。
第三条 引导基金主要资金来源为:
(一)支持创业投资企业发展的财政性专项资金;
(二)争取其他财政性资金;
(三)引导基金的投资收益;
(四)个人、企业或社会机构无偿捐赠的资金。
第二章 基金的运作和管理
第四条 引导基金的最高权力机构为投资决策委员会。投资决策委员会由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分管委领导及发展改革局、科技和创新局、企业服务局、财政局、纪律监察综治办公室等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负责引导基金重大事项的决策。投资决策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审议引导基金的年度投资工作计划;
(二)审议创业投资企业或管理公司提出的创投企业设立方案及引导基金参股建议方案,做出投资决策;
(三)确定并调整引导基金投资的审批程序,确定时应保持决策程序的简化和高效;
(四)对引导基金参股的创投企业退出方案进行决策;
(五)对引导基金参股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机构和托管银行进行决策。
第五条 投资决策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引导基金日常管理与运作事务和投资决策委员会的召集,根据市场准则委托符合资质条件的律师、会计师等专业机构负责部分专业事务,办公室设在发展改革局(金融办)。办公室履行下列职责:
(一)全面负责引导基金的日常管理和运作事务;
(二)制定引导基金年度投资计划,并发布年度引导基金申报指南;
(三)组织召开引导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
(四)执行引导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决议;
(五)承办投资决策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投资决策委员会办公室在提交拟参股创业投资企业方案决策之前,委托律师、会计师等专业机构组织尽职调查并出具专业评审意见,供投资决策委员会决策参考。
第七条 引导基金吸引社会资本共同发起设立创业投资企业,操作程序如下:
(一)公开征集。按照投资决策委员会批准的引导基金年度资金安排计划,由投资决策委员会办公室向全社会公开发布年度投资申报指南。符合条件的创业投资企业根据指南,向引导基金办公室提交申请方案。
(二)专家评审。投资决策委员会办公室对创业投资企业提出申请方案委托律师、会计师等专业机构进行独立评审,并提出评审意见。
(三)最终决策。投资决策委员会根据专业机构评审意见和实际情况,对引导基金投资方案进行决策,并报管委会党工委联席会最终审核通过后实施。
第八条 引导基金参股创业投资企业及合作管理机构须满足以下条件:
(一)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
(二)实收资本(或出资额)在10000万元人民币以上,或者主要出资人首期出资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所有投资者以货币形式出资;
(三)有明确的投资领域,有至少3名具备5年以上创业投资或相关业务经验的专职高级管理人员;且有至少3个对创业企业投资的成功案例;
(四)管理和运作规范,具有严格合理的投资决策程序和风险控制机制,健全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
(五)参股创业投资企业投资方向符合引导基金年度投资指南,并对投资于示范区企业的比例或金额作出明确承诺。
第九条 引导基金参股的创业投资企业进行投资时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投资对象原则上应当是示范区范围内注册设立的创业企业,投资示范区范围内企业的资金不低于引导基金出资额的3倍或者是创业投资企业投资总额的60%;
(二)引导基金重点投向示范区内光电子信息、生物、新能源、环保、高端装备制造,高技术服务业等符合示范区产业发展规划的领域;入选示范区“3551人才计划”的初创企业;
(三)投资对象原则是年销售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下,净资产在20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企业;
(四)对单个创业企业的累计投资不得超过创业投资企业自身注册资金的20%,以保证创业投资企业资金的流动性,分散投资风险;
(五)不得投资于其他创业投资企业。
第十条 引导基金参股创业投资企业可采用公司制的组织形式,也可采用有限合伙的组织形式。其参股比例最高不超过创业投资企业实收资本的20%,对天使基金的参股比例可适当提高,单只基金最高不超过5000万元。
第十一条 参股创业投资企业不得从事下列业务:
(一)吸收或变相吸收存款、贷款、拆借;
(二)期货及金融衍生品交易;
(三)抵押和担保业务;
(四)房地产投资;
(五)赞助和捐赠;
(六)创业投资企业管理部门禁止从事的其他业务。
第三章 风险防范和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引导基金不参与参股的创业投资企业的日常经营和管理,但拥有监督权,行使一票否决权。投资决策委员会办公室可以委托律师、会计师等中介机构对创业投资企业和被投资创业企业进行专项审计。创业投资企业未按规定进行投资的,引导基金有权退出,对创业投资企业弄虚作假、骗取财政资金或不按规定用途使用、截留转移等行为,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十三条 参股创业投资企业发生清算时,按照法律程序清偿债权人的债权后,根据事先约定,股东共有的剩余财产优先清偿引导基金。
第十四条 引导基金参股创业投资企业应于每季度末向投资决策委员会办公室报送引导基金的资金使用情况,并于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4个月内提交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年度会计报表。
第十五条 建立健全引导基金内部控制和风险防范机制,保障引导基金运行安全。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2012年1月30日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
(武新管发改〔2012〕36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企业信用信息管理,推动东湖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信用体系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湖北省行政机关征集与披露企业信用信息管理试行办法》、《东湖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实施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高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高新区注册登记的企业信用信息(以下简称“企业信用信息”)的征集、整理、公开和使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信用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和依法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与企业信用状况有关的记录。
第四条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负责对高新区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工作的指导、组织和协调,由发展改革局具体承担信用体系建设日常工作并指导东湖企业信用促进会(以下简称“信促会”)开展相关工作。
第五条 信促会具体承担高新区企业信用信息的采集、披露、使用和管理工作,并负责企业信用信息系统的建立、日常维护和管理。
第二章 企业信用信息的征集与整理
第六条 高新区建立统一的企业信用信息数据库和信用服务网站。
第七条 高新区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的主要信息及其提供部门:
(一)发展改革局提供企业项目备案、核准信息;企业统计信息。
(二)财政局提供企业享受的资本特区、创业特区、科技创新、现代服务业综合试点、招商引资、文化与科技融合、人才特区等支持企业发展的各专项资金支持等信息。
(三)科技创新局提供企业通过或获得省市科技成果鉴定、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瞪羚企业认定以及科学技术奖项等信息。
(四)企业服务局提供企业奖励等行政表彰信息;违法行为类别和发生时间、违法金额、处罚种类、处罚决定、处罚时间、处罚金额、处罚执行情况等信息。
(五)国土资源规划局提供企业土地使用情况、房产使用情况、权属登记、房屋产权登记等信息。
(六)建设局提供有关企业资质、建筑质量或安全事故责任及行政表彰与处罚情况等信息。
(七)工商分局提供企业名称、注册号、企业类型、行业门类、法定代表人(证件号类型、证件号、姓名)、注册地址、注册资本、经营范围、成立(设立)时间、核准日期等工商登记信息;年检时间、检查情况及处理结果等信息;受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表彰与行政处罚等信息。
(八)国税局、地税局提供企业纳税识别号、税务减免、申报方式等税务登记基本信息;欠缴、偷逃税款及税务信用等级等信息;税务表彰与处罚等信息。
(九)人社分局提供参保企业名称、社保单位编号、当期缴费状态、当期参保总人数和各险种参保人数;企业用工记录、劳动年检记录、违反劳动法律法规情况;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表彰与处罚情况等信息。
(十)质监分局提供企业组织机构代码、年检日期和期限、作废日期等登记信息;与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和强制性产品认证相关的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获证产品名称、证书编号、发证日期等信息;与企业产品标准执行注册登记相关信息;与企业获得质量、品牌等行政表彰信息以及质量技术监督机关行政表彰与处罚情况等信息。
(十一)环保分局提供企业基本信息;环保项目名称和审批内容、审批时间等审批信息;违法事件的立案日期、违法情节、处罚措施、处罚金额、处罚执行情况以及行政表彰等信息。
(十二)知识产权分局提供专利的申请号、申请日、发明名称、申请人名称、申请人地址、发明类型等信息。
(十三)食品药品监管分局提供药品和医疗器械以及保健食品的行政许可事项、质量检查结果及有关行政表彰与处罚情况等信息。
(十四)东湖高新区海关提供区内企业海关编码、海关企业管理类别为AA类、A类、处罚情况等信息。
(十五)公安分局提供特种行业登记及许可(企业名称、组织机构代码证号、特种行业许可证件编号、法人代表、许可日期、经营地址);处罚信息(企业名称、组织机构代码、决定文书号、处罚决定、处罚日期、违法行为)等信息。
第八条 金融监督管理机构、企业、行业协会、社会中介机构和其他组织按照与信促会约定的方式提供企业信用信息。
第九条 企业信用信息提供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定期提供企业信用信息,保证所提供信息的及时性、准确性、合法性和完整性,不得提供虚假信息。对企业信用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提供单位应当及时补充提供。
第十条 信促会对征集到的企业信用信息按照企业所有制形式、所属行业、信息属性分类管理,并保证信息安全。
第十一条 信息提供单位提交的信息确有错误的,该信息提供单位应当及时向信促会提出修改、删除的书面意见,信促会应当在收到书面意见后3个工作日内更正该信息。
企业对于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发布的信用信息有异议的,可向信促会提出书面异议申请,信促会可暂停发布该异议信息,并在接到异议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向信息提供单位核实,信息提供单位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向信促会作出书面答复。信促会在收到该书面答复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信息更正,并告知该企业。
第三章 企业信用信息的公开与使用
第十二条 企业信用信息数据的使用方式分为四个类别:公开信息、信用评价报告、信用评级报告、企业基础数据。
第十三条 单位和个人可以直接查询以下企业基本信用信息:
(一)工商注册登记基本信息;
(二)组织机构代码;
(三)专项行政许可;
(四)企业受到表彰或奖励,或者法定代表人受到与企业有关的表彰、奖励的;
(五)企业商标被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或省、市级著名商标的;
(六)其他有关企业信用的信息。
第十四条 信促会可以根据企业信用信息,加工制作企业信用评价报告或者企业信用评级报告。
信促会制作信用评级报告,以科学、合理的评估指标体系和标准为依据,保证评价评级结果的公正性。
第十五条 信促会可以向金融机构提供有融资需求的企业评价报告以及企业信用评级报告。在取得被评级的企业授权的前提下,信促会可向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披露企业信用信息、提供企业评价报告或者企业信用评级报告并向发展改革局备案。
第十六条 政府部门、司法机关、仲裁机关可查询企业信用数据库中的企业信用信息,查询部门应持加盖部门公章的工作联系函向发展改革局提出数据查询申请,查询取得的企业信用信息仅用于履行职责,不得用于从事商业活动。
第十七条 企业可凭有效的营业执照、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和查询申请函,在信促会查询或核实自身的信用信息。
第十八条 金融机构可以向信促会提出申请,利用企业信用数据库查询企业信用信息,查询企业信息须持本机构公章及企业授权向发展改革局提出申请。
第十九条 得到被查询企业书面授权的单位和个人可以查询企业的相关信用信息。
第二十条 对基础数据库中企业信用信息的查询操作在企业信用数据库中应予以记载,并作为被查询企业信用信息的组成部分。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行政机关违反本办法规定,拒绝或者无故拖延向信促会提供企业信用信息或者提供虚假信息的,由管委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通报。
信息提供单位因提供知道或应当知道的虚假信息给有关企业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二十二条 信促会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监察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通报批评或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披露或者泄露涉及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企业信用信息的;
(二)对企业提出的异议未及时向信息提供单位核查的;
(三)违反国家有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信促会应当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制定有关归集、维护、管理、使用企业信用信息的内部工作程序和严格的管理制度,采取必要的技术措施,保证企业信用信息系统的运行安全和信息安全。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施行。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2012年11月16日
东湖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
(武新管发改〔2014〕44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管理,规范小额贷款公司经营行为,促进其持续、健康、稳定发展,根据《中国银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鄂政办发〔2008〕61号)、《湖北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暂行管理办法》(鄂金办发〔2009〕8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东湖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以下简称“示范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示范区内小额贷款公司监督和管理活动。
本办法所指小额贷款公司是依法设立的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章 监管机构和职责
第三条 建立示范区小额贷款公司监管联席会议制度(以下简称“联席会议”),联席会议由发展改革局、财政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安分局组成。联席会议的主要职责是:统筹指导全区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研究制定相关管理、配套政策和措施;对试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协调解决小额贷款公司试点过程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做好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和风险处置工作;对小额贷款公司进行监督检查。
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发展改革局。
第四条 发展改革局是联席会议的日常办事机构,具体职责如下:
(一)负责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
(二)草拟小额贷款公司监管工作制度;
(三)预审小额贷款公司的筹建、开业、变更、终止申请,指导小额贷款公司的筹建、开业;
(四)具体组织实施非现场监管和现场检查,对小额贷款公司监管指标执行情况进行考核、评价,定期接收小额贷款公司的财务、经营、融资等情况汇报;
(五)按季组织召开小额贷款公司例会,定期组织走访小额贷款公司,听取意见,协调解决公司发展中的问题,总结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经验和做法;
(六)对检查发现的小额贷款公司违法、违规经营行为,提出处理、处置建议,上报联席会议和市政府研究;
(七)上级主管机构和市联席会议确定的其他监管事项。
第五条 市场监督管理局是小额贷款公司的日常监督管理部门,履行下列监管职责:
(一)宣传有关小额贷款公司的方针政策,引导小额贷款公司健康发展,规范经营,诚信守法;
(二)指导、督促小额贷款公司依法依规办理公司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和备案等事项;
(三)组织开展对小额贷款公司的年报工作;
(四)依法查处小额贷款公司违法广告、虚假宣传、虚报注册资本、虚假出资、抽逃出资和未按照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等违反工商法律法规行为;
(五)依法查处未经注册登记擅自以小额贷款公司名义从事经营活动,以及小额贷款公司擅自设立分支机构的行为;
(六)联席会议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六条 公安分局履行下列监管职责:
(一)指导小额贷款公司建立经营安全防范制度;
(二)对拟任小额贷款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有无犯罪记录进行认定;
(三)依法查处涉嫌非法集资、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发放高利贷等金融违法、犯罪行为,打击非法金融活动;
(四)联席会议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 财政局负责指导小额贷款公司建立健全金融企业财务会计制度,审核、落实小额贷款公司扶持政策。
第三章 设立和合规经营
第八条 在示范区设立小额贷款公司,除必须符合《湖北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暂行管理办法》、《湖北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指引》等文件的规定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注册资本不低于5亿元人民币;
(二)禁止主业从事房地产、担保、典当、融资租赁、贸易等业务的企业发起设立。
第九条 小额贷款公司申请变更事项,由管委会初审后,报市人民政府金融办批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股份,在任职期间不得转让或质押。
第十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在银行机构开立基本账户后5个工作日内,将其开户行名称、账号等信息报发展改革局备案。
贷款本金、利息结算原则上应通过银行账户转账处理。严禁小额贷款公司进行账外经营。
第十一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建立规范的统计制度,按照《小额贷款公司金融统计制度》等按时定期向发展改革局报送金融统计报表及资料,并接受其监督和检查。
第十二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并经消防部门验收后方可开业,须在经营场所内醒目位置公开悬挂开业批复文件、营业执照。
第十三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加入东湖企业信用促进会和小额信贷协会。
第四章 监督管理措施
第十四条 小额贷款公司开户行应当按季向发展改革局报送小额贷款公司资金流向报告。小额贷款公司应当按季向市场监督管理局报送《小额贷款公司经营信息报备表》。
第十五条 发展改革局应当组织联席会议相关成员单位,每季度对小额贷款公司开展一次及以上常规性现场检查。现场检查时,小额贷款公司应当积极配合,按要求提供有关文件或资料。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展改革局可以随时组织对小额贷款公司进行现场检查:
(一)省、市主管部门指定要求检查的;
(二)有媒体报道、市场传闻涉及负面或重大风险信息的;
(三)有投诉、举报的;
(四)有来自公安、工商、金融监管等部门预警和情况通报的;
(五)日常监管发现有重大风险隐患的;
(六)其他需要现场检查的情形。
第十六条 根据审慎监管的要求,可采取下列措施进行现场检查:
(一)进入小额贷款公司进行检查;
(二)询问小额贷款公司工作人员,要求其对有关检查事项作出说明;
(三)查阅、复制小额贷款公司与检查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毁损的文件、资料予以封存;
(四)检查小额贷款公司运用电子计算机管理业务数据的系统。
第十七条 发展改革局每年委托独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对小额贷款公司进行合规检查,并出具相关意见书。
第五章 风险防范与处置
第十八条 小额贷款公司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发展改革局应约见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谈话,要求其就有关情况进行说明,责令其限期整改,并可责令其调整直接负责人及其他相关责任人员;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应予处罚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进行处罚;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查处:
(一)发放贷款额度、利率超过规定限额的;
(二)违反区域经营规定的;
(三)未按照规定进行信息披露的;
(四)发生重大风险事件隐瞒不报、迟报、谎报的;
(五)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报表或统计报表的;
(六)公司规章制度不健全、经营场所不符合要求的;
(七)资金来源及运用违反相关规定的;
(八)采取“账外账”等形式发放小额贷款或从事其他未经批准的业务;
(九)非法集资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十)使用非法手段催收;
(十一)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九条 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由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予以取缔。
第二十条 小额贷款公司股东虚假出资,或在公司成立后抽逃或变相抽逃其资金的,由发展改革局会同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其改正,对抽逃资本金主要责任人要按相关规定进行严肃查处。涉嫌犯罪的,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第二十一条 小额贷款公司高管或其他股东,利用个人名义违规发放贷款,一经查实,将在全区范围内进行通报。涉嫌犯罪的,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第二十二条 小额贷款公司违反有关规定,发生不规范转让股权或增资扩股、不按规定报送披露信息、严重关联交易、内控不到位、利率超出规定范围、拨备等风险覆盖未按有关规定计提、不配合监管机构监管等行为的,应责令限期改正,并在拓宽业务范围、增资扩股、扩展融资等方面从严控制。
第二十三条 小额贷款公司存在非法集资、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以借款名义进行内外部融资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一经查实,由发展改革局组织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安分局进行查处和后续处置工作。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未尽事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湖北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暂行管理办法》等文件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管委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东湖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关于促进小额贷款公司发展的实施办法》(武新管〔2011〕197号)同时废止。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2014年8月30日
东湖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关于推动科技金融创新发展的若干政策(试行)
(武新规〔2016〕4号)
为贯彻落实中国人民银行等九部委《武汉城市圈科技金融改革创新专项方案》(银发[2015]225号)等文件精神,发挥东湖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以下简称示范区)自主创新和辐射带动作用,推进科技金融改革创新,加速东湖资本特区建设,促进示范区经济社会发展,特制定本政策。
第一条 鼓励各类金融机构集聚
1.鼓励各类金融机构和金融服务资源在示范区集聚发展。对在示范区新设或新迁入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总部、地区总部给予其注册资本(营运资本)1%的落户补贴,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1亿元。
2.对在示范区新设或新迁入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证券公司、保险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信托投资公司、金融租赁公司、资产管理公司、财务公司、消费金融公司、汽车金融公司等非银行业金融机构总部、地区总部给予其注册资本(营运资本)1%的落户补贴,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5000万元。
3.对在示范区注册新设或新迁入的具有法人性质的股权投资机构、融资租赁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第三方支付机构、互联网金融机构、资本要素交易所(公司)、金融控股集团等准金融机构给予其注册资本1%的落户补贴,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
4.对在示范区注册新设或新迁入的直接隶属于金融机构总部单独设立的业务总部、营运总部、资金中心、研发中心、呼叫中心、卡中心等后台服务机构和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信用评级等金融中介服务机构给予其注册资本1%的落户补贴,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5.对于上述各类金融机构新设或新迁入示范区的,购买、自建自用办公用房的给予一次性补贴,补贴标准为每平方米1000元,最高补贴金额不超过500万元;对金融机构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连续3年按照实际支付租金金额的30%给予补贴,单个机构本项最高不超过50万元。
第二条 鼓励各类金融机构壮大规模 对示范区新设或新迁入金融机构营业收入首次突破1亿元的,给予营业收入1%一次性补贴;对年营业收入1亿元以上的,营业收入每增加1亿元,给予1%补贴,依次递增后,补贴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第三条 推动科技金融专营机构的建设 支持银行业、保险业等金融机构在示范区设立为科技企业服务的银行科技金融事业部、信贷专营机构、特色支行,科技保险专营机构等。对专营机构发放的科技型中小企业非担保、非抵押的信贷业务,按照贷款额度的1%标准给予补贴,单一专营机构每年本项补贴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第四条 大力发展股权投资 鼓励股权投资机构及天使投资机构投资示范区企业。对股权投资机构该年投资2家以上示范区科技型企业的,按照其当年投资示范区企业的实际投资额给予1%奖励,每家机构每年本项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对投资示范区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按照当年投资示范区企业的实际投资额的10%给予投资奖励,每家机构每年本项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第五条 鼓励企业债务融资
1.科技贷款贴息 鼓励开展信用贷款、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保证保险、产业链融资等各类科技创新信贷。对示范区科技型中小企业利用信用贷款或专利、商标、版权等知识产权质押贷款融资的,最高可按人民银行同期公布的基础利率80%给予贴息奖励,每家企业每年本项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2.直接债务融资贴息 鼓励示范区科技型中小企业发行公司债、企业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中小企业私募债等及其他新型直接债务融资工具融资,对于成功发行的科技型企业,根据企业直接债务融资募集资金的规模,按照不超过募集资金入账日的人民银行基准利率(票面利率低于入账日的人民银行基准利率的,按实际票面利率)计算利息的50%给予补贴。每家企业每年本项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六条 促进企业多层次资本市场融资
鼓励非上市科技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在企业改制(包括新设)过程中,涉及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等转增股本所形成的股东个人所得税,纳税确有困难的,在符合相关规定的前提下,可申请予以缓缴。
丰富和完善科技企业上市后备资源库,稳步有序扶持企业上市。积极推动示范区科技企业在主板(含中小板、创业板、战略新兴板)、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新三板”)和武汉股权托管交易中心(“四板”)融资,支持企业境外上市融资。对于在国内外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企业,给予每家企业最高650万元(省、市、区三级)的支持。对于在“新三板”成功挂牌的企业,给予每家最高200万元(市、区两级)的一次性奖励。对于在武汉股权托管交易中心挂牌企业,给予每家最高60万元(区级)的一次性奖励。示范区上市企业以配股、增发方式,或示范区企业以3年期及以上中长期债券或票据方式完成资本市场融资,按年度给予融资企业一次性50万元奖励。
第七条 鼓励企业并购重组 对示范区内上市企业并购重组发生的法律、财务、资产评估等中介服务费,根据并购重组类型和交易额,给予境内并购实际发生费用的50%补贴;每家企业补贴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给予境外并购实际发生费用的20%补贴;每年每家企业补贴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第八条 积极发展融资租赁 鼓励科技型企业通过融资租赁的方式取得为科技研发和创新创业服务的设备、器材等。对企业融资租赁而发生的融资费用给予20%的补贴。鼓励融资租赁机构为区内科技型企业提供服务,按其当年为区内企业提供的融资总额给予最高1%的补贴,每家机构每年补贴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第九条 大力推行科技保险 鼓励示范区科技型企业参加科技保险,对购买科技保险的示范区科技型企业给予其投保费用的60%保费补贴,每家企业每年补贴最高不超过60万元。
第十条 健全风险补偿机制 逐步设立50亿元风险补偿资金池,通过与示范区银行等金融机构合作,对其为示范区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科技信贷服务形成的本金损失,给予最高80%的风险补偿,单笔补偿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对合作金融机构每年达到合作协议约定贷款条件的,按照其每年新增科技信贷规模配2%的风险补偿金存款存入合作金融机构。
天使投资机构投资示范区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退出股权时发生的实际投资损失的,给予不超过实际投资本金损失60%的风险补偿,单笔补偿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第十一条 深化信用体系建设 对于参与评级的示范区企业给予信用评级费用100%的资金补贴,每家企业本项补贴最高不超过4000元。鼓励企业信用促进会发展会员,给予信用促进会每发展一家会员1000元的补贴。鼓励提高示范区企业的信用意识,对每年获得示范区信用星级三星以上企业给予每家最高10万元的信用奖励补贴。
第十二条 鼓励金融服务平台建设 对经管委会认定的金融服务平台,按其平台开发费用的50%给予平台开发企业最高200万元补贴;对其运营费用给予20%最高30万元补贴。
第十三条 鼓励金融创新 鼓励示范区内各类金融机构和金融要素市场及其他有关金融单位针对示范区企业特点在金融产品创新、技术创新、服务创新、管理创新、组织形式创新等方面开展金融创新。对示范区做出突出贡献的金融创新项目和金融机构经管委会认定后,按其所服务单户企业年度融资金额的5%给予最高20万元、累计不超过300万元补贴。
第十四条 鼓励金融人才集聚 加大示范区各类金融机构引进高级管理人员的支持力度,对其高管人员薪水给予一定的补贴,其中:对高级管理人员工薪收入在50万~80万元的,每年给予年薪6%的补贴;对年高级管理人员工薪收入在80万~120万元的,每年给予年薪7%的补贴;对年高级管理人员工薪收入在120万~150万元的,每年给予年薪8%的补贴;对高级管理人员工薪收入在150万元以上的,每年给予年薪9%的补贴。
第十五条 鼓励加强光谷科技金融品牌建设 对举办经管委会认定的金融专业化、国际化、品牌化高端论坛等活动的,按实际活动经费的50%给予活动组织方每次最高50万元补贴。每家企业每年本项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本意见由管委会发改局(金融办)负责解释,自2016年5月1日起试行,有效期3年。本意见与示范区其他政策重叠部分,不重复享受。本意见在实施过程中,若有与国家和省市相关政策不一致的地方,以国家和省市相关规定为准。原《东湖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打造资本特区的暂行办法》(武新管发改〔2014〕42号)、《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关于充分利用资本市场促进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武新管发改〔2014〕43号)同时废止。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2016年4月27日
(五)人才支持类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3551光谷人才计划”暂行办法
(武新管〔2014〕180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东湖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发展规划纲要(2011—2020年)》和中共武汉市委、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东湖高新区人才特区建设的意见》(武人才〔2012〕2号)精神,加快构筑武汉国际性人才高地,发挥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东湖高新区”)人才特区的引领示范作用,努力把东湖高新区建设成为体制机制健全、科技创新活跃、产业快速发展的人才管理改革试验区,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决定优化“3551光谷人才计划”政策,并根据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3551光谷人才计划”于2009年开始实施,原指在3年内,东湖高新区以高新技术产业化为主题,以海外高层次人才为重点,以企业为载体,在光电子信息、生物、节能环保、高端装备制造和现代服务业等5大重点产业领域,引进和培养50名左右掌握国际领先技术、引领产业发展的领军人才,1000名左右在新兴产业领域内从事科技创新、成果转化、科技创业的高层次人才。从2012年开始,“3551光谷人才计划”成为东湖高新区常态性引才政策,每年实施,重点引进和培养掌握国际领先技术的领军人才、在新兴产业领域内从事科技创新创业的高层次人才,以及在金融财务、管理、中介服务领域从事创新创业的海内外高层次人才。力争将东湖高新区人才特区建设成为人才优先发展的示范区、人才机制创新的先行区、人才国际竞争的优势区、人才自由宜居的生态区,打造高层次人才集聚、高新技术产业和研发集群、高效资源要素融合、高精尖科技成果涌现、高品质环境宜居的国际性人才高地。
第三条 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才特区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确定人才引进和培养工作的方向和重点,审批年度计划,建立督办年度考核机制。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管理工作,常设在人才与创业办公室(以下简称“人才办”)。在领导小组的领导下,人才办负责“3551光谷人才计划”的统筹协调和具体实施工作。各园区应根据本办法,制定相关工作制度和流程,明确职能部门,安排专人承担本园区“3551光谷人才计划”申报和后续服务工作。
第二章 资助领域及方式
第四条 引进和培养高层次人才的重点领域主要包括:
1.产业类:引进和培养东湖高新区重点发展的光电子信息产业、生物产业、节能环保产业、高端装备制造业、现代服务业五大主导产业的新兴产业人才、研发人才和创新创业团队。
2.金融、财务/管理类:在东湖高新区五大主导产业范围内,产业型企业引进和培养的高端企业金融、财务和管理类人才。
3.高端中介服务类:为东湖高新区五大主导产业配套服务的第三方高端中介服务机构引进和培养的金融、投资、财务、法律、人力资源等领域的中介服务类高层次人才。
4.东湖高新区产业经济发展紧缺的其他高层次人才。
第五条 “3551光谷人才计划”申报基本条件:
1.符合第四条所列东湖高新区重点引才领域要求,在东湖高新区工商注册、税务登记的独立法人单位中担任高级技术、管理职务,取得硕士及以上学位,年龄一般不超过55周岁;
2.产业类人才须掌握核心技术或拥有独立知识产权,且其技术成果国内领先、国际先进,具有较大的市场潜力并适合进行产业化生产,能带技术、带项目、带团队在东湖高新区创新创业。鼓励具有海内外自主创业、大型企业或高校科研院所工作经验者申报。
3.金融、财务/管理及中介服务类人才须曾在大型高科技企业或国内外主要的金融机构、投资机构或中介服务机构担任过副总经理以上或相当职务,具有相应的执业资格。
第六条 “3551光谷人才计划”申报类型一般分为创业人才、企业创新长期人才、企业创新短期人才、企业高端金融财务人才、企业高端管理人才和第三方高端中介服务人才。人才办根据当年东湖高新区总体工作要求和人才工作具体情况,制定当年批次的“3551光谷人才计划”申报要求。
第七条 引进和培养高层次人才的资助方式为无偿资助和股权投资相结合。设立武汉光谷人才投资基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谷人才基金”),形成政府引导、社会资本投入、专业机构市场化管理的人才项目投资管理机制。人才项目股权投资通过光谷人才基金实现。人才投资基金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1.创业人才:入选重点创业人才项目的,给予300万元资金资助,并提供200万元~1000万元的股权投资;入选优秀创业人才项目的,给予100万元资金资助,并提供100万元~1000万元的股权投资。
入选创业人才项目,须接受光谷人才基金的股权投资才能获得相应资金资助。
2.企业创新长期人才、企业高端管理人才和企业高端金融财务人才:给予60万元资金资助。根据企业需求,可提供100万元~1000万元的股权投资。
3.企业创新短期人才和第三方高端中介服务人才:给予30万元资金资助。根据企业需求,可提供100万元~1000万元的股权投资。
4.对通过东湖高新区申报,新入选国家“千人计划”创业人才项目和顶尖人才与创新团队项目的高层次人才,按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给予300万元的配套资金资助;新入选国家“千人计划”其他人才项目和湖北省“百人计划”的高层次人才,按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给予100万元的配套资金资助,并提供100万元~1000万元的股权投资。
新入选国家“千人计划”创业人才项目、顶尖人才与创新团队项目和湖北省“百人计划”创业人才项目的,须接受光谷人才基金的股权投资才能获得相应资金资助。
第八条 如确属特别优秀、具有世界一流水平的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和团队可根据具体情况一事一议。
第三章 资金保障及管理
第九条 设立“3551光谷人才计划”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以东湖高新区为主,争取省、市参与支持,每年投入不少于东湖高新区地方公共财政预算收入5%的资金,用于人才特区各项建设工作。专项资金由领导小组统一管理,按照《“3551光谷人才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武新管〔2013〕49号)文件规定执行。
第十条 3551人才(单位)获得的“3551光谷人才计划”专项资金和国家“千人计划”、湖北省“百人计划”的配套资金,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规定,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第四章 申报和评审
第十一条 人才办发布当年批次的“3551光谷人才计划”实施细则和申报通知后,申报人根据要求,准备材料,通过各园区进行申报。
第十二条 申报截止后,人才办可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开展“3551光谷人才计划”的评审工作,其评审意见作为拟入选该批次“3551光谷人才计划”人选的重要参考。光谷人才基金负责开展尽职调查、投资建议和投资决策等相关工作,确定拟进行股权投资的企业。
第十三条 人才办综合第三方评估机构评审意见和光谷人才基金的投资建议,确定拟入选名单,报管委会常务会批准后实施。
第五章 考核与监督
第十四条 3551人才企业须对“3551光谷人才计划”专项资金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人才项目专项资金的使用受财政局和人才办的监管。
第十五条 高层次人才入选“3551光谷人才计划”之后,可由第三方机构和园区办,对3551人才项目进行财务验收和实地考核验收。验收合格的人才项目和企业,可办理相应批次的专项资金拨付手续;验收不合格的,视具体情况,停止或终止拨付余额,并保留依法追回已经下拨专项资金的权利。
高层次人才入选“3551光谷人才计划”之后,如3年内注销、被吊销申报单位或终止实施申报项目的,根据人才项目推进情况,保留依法部分或全部收回已经下拨专项资金的权利。
第十六条 “3551光谷人才计划”的申报人(单位)须遵守人才项目管理规定和相关要求。凡有弄虚作假、抄袭剽窃、违规违纪等骗取财政资金行为的,一经查实,一律取消资格,五年内不得申报“3551光谷人才计划”,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第十七条 根据人才项目考核验收情况实施分类管理,建立“3551光谷人才计划”退出机制。
1.主动退出。3551入选人才和企业提出放弃入选资格,经人才办审核,可主动退出。
2.劝退。对未按期到岗工作或在岗时间未达到资助合同规定要求,或项目成果未在汉转化落地的,经入选企业申请,园区办、人才办核实,进行劝退。
3.取消资格。对弄虚作假骗取入选资格、触犯国家法律法规,或违反职业道德、学术不端,造成恶劣影响的,经有关部门查实,园区办、人才办审核,取消入选资格。
3551人才退出后,获得的专项资金视人才项目推进情况,依法部分或全部收回。主动退出且今后能继续在东湖高新区发挥作用的,“3551光谷人才计划”荣誉称号及所享受的其他优惠待遇可酌情保留;劝退或取消资格的,取消“3551光谷人才计划”荣誉称号及所享受的其他优惠待遇。
第六章 保障与服务
第十八条 完善科技金融体系,鼓励人才项目与资本市场进行深入对接,积极引导社会资本为3551人才项目提供投融资支持,形成多元化的人才开发投入机制。不断探索人力资本和知识产权作价出资创办企业的方式;推广企业融资担保、信用贷款、信用保险试点,建设企业信用体系。
第十九条 健全多层次激励体系。推行股权和分红激励机制;鼓励3551人才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推进科技人员创业工作,对入驻东湖高新区各孵化器的3551人才企业,3年内给予房租补贴;对3551人才企业购买经人才办认定的第三方中介服务机构的财务、金融、管理、人力资源等服务的,3年内给予补贴;对引才作用突出、效果显著的海外联络站、中介机构和企业,给予资金奖励,充分调动和发挥企业引才主体的作用。
第二十条 打造创新创业平台。大力推进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设立“3551光谷人才基地”,给予一定奖励;对新批准设立的企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给予50万~100万元资金支持;对新批准设立的企业博士后产业基地,给予30万~50万元资金支持。为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提供优质平台,形成高端人才集聚的示范效应。
第二十一条 建立服务支撑平台。优先推荐3551人才参加东科创星等各类“创业CEO”培训班,为人才企业提供免费创业培训课程;依托“光谷菁英荟”暨“武汉·中国光谷高层次人才创业促进会”,定期开展沙龙活动;继续实施人才专员和“333会”制度,充实高层次人才服务联盟内容;建立3551人才企业科技人员职称评定绿色通道;在居留和出入境、外汇资本金结汇、海关通关、进口关税缴纳等方面给予政策支持和优惠待遇;在居住证制度、社保办理、子女教育、人才公寓、境外驾照换领、医疗保障等方面完善服务,妥善解决3551人才的困难。
第二十二条 大力宣传3551人才(单位)创新创业的先进事迹和成果,着力提升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的社会知名度和影响力;拓宽高层次人才参政议政渠道;对作出突出贡献的3551人才,优先推荐其参加国家、省、市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和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省市政府专项津贴人员的评选以及国家“千人计划”、省“百人计划”等人才项目的申报;优先推荐为我市社会经济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外籍人士申报“国家友谊奖”、湖北省“编钟奖”和武汉市“黄鹤友谊奖”。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由管委会负责解释、组织、实施及完善。同日起《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3551光谷人才计划”暂行办法》(武新管〔2012〕217号)自动终止实施。
2014年12月1日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3551光谷人才基地”建设管理办法(试行)
(武新规〔2015〕2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关于深化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才特区建设的意见》(武人才〔2012〕2号)和《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3551光谷人才计划”暂行办法》(武新管〔2014〕180号)精神,构建科学的人才引进和培养体系,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决定建设“3551光谷人才基地”(以下简称“3551基地”),以才引才,以才聚才,加快形成高层次人才聚集的示范效应,并根据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3551基地建设的目标是,以产业发展和企业需求为导向,集中优势资源,以创新创业人才培养为重点,构建高层次人才引进和培养体系。
第三条 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才特区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确定3551基地建设工作重点方向和内容,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才与创业办公室(以下简称“人才办”)负责3551基地的统筹协调和具体实施工作。
第二章 基地设立
第四条 3551基地申报工作由高新区各园区办根据人才办的通知要求统一组织,申报条件和审批程序按通知有关规定执行,一般每年开展一次。
第五条 申报对象:
(一)所属行业符合高新区五大支柱产业(光电子信息、生物、新能源环保、高端装备制造、现代服务业),在高新区内工商注册、税务登记的各类重点企业、优势企业。
(二)在高新区范围内,处于国内先进水平的国家工程中心、国家工程实验室、国家和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省级企业重点实验室、校企共建研发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和各类工业技术研究院。
(三)在东湖高新区工商注册、税务登记的各类科技企业孵化器(包括科技创业服务中心、大学科技园、归国留学人员创业园等综合型或专业型的科技企业创业服务机构)。
第六条 申报条件:
(一)企业类申报单位申请设立3551基地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有3名及以上国家“千人计划”、湖北省“百人计划”或东湖高新区“3551光谷人才计划”入选者。
2.人才队伍的学历、职称、专业、年龄结构要形成合理比例和梯次。硕士、博士及副高以上职称人员要占专业技术人员总数的20%以上。
3.技术成果国内领先、国际先进,经营状况良好,规模处于行业前列,近两年连续盈利。
4.具有良好的人才创新创业环境,能够为高层次人才提供项目研发、中试、生产的场地和设备,能够为高层次人才配备研发、管理团队,有专人为高层次人才提供服务。
5.重视人才引进工作和人才投入,能为3551基地建设提供有效的资金保障,为引进的海内外人才提供较好的工作环境,满足人才在住房、交通、医疗等方面需求。
(二)科研院所类申报单位申请设立3551基地的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人才队伍的学历、职称、专业、年龄结构要形成合理比例和梯次。硕士、博士及副高以上职称人员要占专业技术人员总数的60%以上。
2.有2项及以上国家级、省部级科研技术成果,研究项目在本领域处于国内乃至国际领先水平,技术成果达到国内先进水平,科研成果在国内外有较大影响,并有省部级以上的在研项目或在相关领域开展应用性研究。
3.具有良好的人才创新创业环境和较强的经济实力。重视人才引进工作和人才投入,能为3551基地建设提供有效的资金保障,为引进的海内外人才提供较好的工作环境,满足人才在住房、交通、医疗等方面需求。
4.重点向建有市级以上研发或技术中心、承担国家、省市级重点项目的单位予以倾斜。
(三)科技企业孵化器类申报单位申请设立3551基地的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须以科技型创业企业为服务对象,形成创业服务体系工作机制。
2.须有高层次人才项目孵化案例,其中国家“千人计划”或湖北省“百人计划”不少于3例,东湖高新区“3551光谷人才计划”不少于5例。
3.拥有完整的人才工作体系和专业的人才服务队伍,能为人才提供研发、试制、经营的场地和共享设施,能够开展创业培训、管理辅导、政策咨询等创业服务;
4.能为3551基地建设提供有效的资金保障,为引进的海内外人才提供较好的工作环境。
第七条 申报程序:
(一)单位申报。申报单位按通知要求填写《武汉东湖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3551光谷人才基地”申报表》,并提交基地工作管理办法、管理机构、人才组成情况、人才项目成果和发展规划等。
(二)资格审查。由高新区各园区办负责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
(三)组织审定。人才办会同相关部门组织专家,从申报单位支持力度、人才发挥的作用、人才项目增长率等指标开展评审工作,提出入选基地建议名单。
(四)审定公示。拟入选基地名单报领导小组审定后,确定该批次入选3551基地的单位,进行公示。
(五)基地授牌。入选名单经公示无异议的,以管委会名义统一命名和授牌。
第三章 政策支持
第八条 “3551光谷人才计划”专项资金对3551基地建设进行重点资助和扶持。对新批准设立的3551基地给予不低于10万元的奖励资金,且设站单位需提供不低于奖励资金的配套资金,用于引进和培养关键性高层次人才、人才生活补助及其他有关人才基地建设工作的支出。
第九条 3551基地引进的高层次人才,优先推荐申报国家“千人计划”、湖北省“百人计划”、东湖高新区“3551光谷人才计划”等各类人才计划。
第十条 省、市、高新区重点引进的掌握国际领先技术的顶尖人才,优先考虑与3551基地建设单位高位嫁接,以实现科技成果产业化。
第十一条 鼓励3551基地申报博士后科研工作站、院士专家工作站等机构,支持3551基地开展研发工作。
第十二条 对3551基地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在居留和落户、医疗待遇、社会保险、子女就学、承担政府重大科技项目、申请产业发展扶持资金等方面给予适当倾斜。
第十三条 对3551基地内作出突出贡献的各类人才,同等条件下优先评定各类荣誉称号。
第四章 考核监督
第十四条 对3551基地实行定期评估和动态管理。人才办每年会同各园区办和相关部门对3551基地建设情况进行考评,对当年考评不合格的给予“黄牌”警告,对连续两年考评不合格的取消3551基地资格,收回基地授牌;对3551基地建设优秀的单位,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五条 3551基地资金由建设单位管理使用,单独立账,专款专用。3551基地资金原则上分两次拨付,3551基地及项目一经确定,拨付50%建设经费,中期评估通过后再拨付剩余经费。设站单位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监督,经费使用手续按财务管理规定办理。
第十六条 人才办每年度委托专业中介机构对3551基地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对违反本办法或有关财务制度的行为,将视情节轻重采取书面警告、通报批评、取消资格等方式进行处理。
第十七条 3551基地应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管理办法和细则,明确责任部门,建立必要的日常管理和检查制度、信息收集和归档制度,定期对本单位的人才工作进行检查总结,建立完整的人才工作信息档案。对在评估检查中存在的问题应及时整改,不断加强和完善自身建设。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申报单位和当事人应如实提供申报材料,并对相关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试行,试行期三年。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2015年1月22日
武汉光谷人才投资基金管理办法(试行)
(武新规〔2015〕3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东湖高新区“人才特区”建设,根据《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05年第39号令)、《关于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规范设立与运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08〕116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规范设立与运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鄂政办函〔2011〕48号)和武汉市《关于深化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才特区建设的意见》(武人才〔2012〕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东湖高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创业投资企业,是指主要从事创业企业股权投资,并提供投后管理和增值服务,以期所投资创业企业发育成熟或相对成熟后通过股权转让等方式获取资本增值收益的企业组织。
本办法所称创业企业,是指在东湖高新区工商注册、税务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符合东湖高新区五大产业领域,处于初创期或成长期的3551人才企业。
第三条 武汉光谷人才投资基金(以下简称“人才投资基金”)是由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设立并按照市场化方式运作的政策性基金,旨在通过扶持创业投资企业发展,引导社会资本进入创业投资领域,重点投资处于初创期或成长期的创业企业。
第四条 人才投资基金的主要资金来源为:
(一)东湖高新区财政性专项资金;
(二)其他各级政府的补助资金;
(三)人才投资基金的各项收益;
(四)个人、企业或社会机构无偿捐赠的资金;
(五)其他资金来源。
第二章 基金的运作和管理
第五条 人才投资基金主要采用阶段参股的方式扶持创业投资企业的发展。阶段参股是指人才投资基金向创业投资企业进行股权投资,并在约定的期限内退出。原则上人才投资基金不得独资发起设立创业投资企业或直接投资于创业企业。
第六条 申请人才投资基金参股的创业投资企业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合格的运营资质: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实收资本(或出资额)在1亿元人民币以上,或主要出资人首期出资(以货币形式出资)在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
(二)专业的管理团队:有明确的投资领域,有至少3名具备5年以上创业投资或相关业务经验的专职高级管理人员;
(三)良好的投资业绩:有至少3个对创业企业投资的成功案例;
(四)完善的内控体制:管理和运作规范,具有严格合理的投资决策程序和风险控制机制,健全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
(五)合理的投资方向:创业投资企业的投资方向符合人才投资基金年度投资指南,并对投资东湖高新区3551人才企业的比例或金额作出明确承诺。
第七条 申请人才投资基金参股的创业投资企业进行投资时应当满足下列条件:
(一)投资对象:应重点投资在东湖高新区注册成立的、处于初创期或成长期的3551人才企业;
(二)投资比例:原则上对单个创业企业的累计投资不得超过创业投资企业注册资本的20%;
(三)注意事项:不得投资于其他创业投资企业。
第八条 申请人才投资基金参股的创业投资企业不得从事下列业务:
(一)吸收或变相吸收存款、贷款、拆借;
(二)期货及金融衍生品交易;
(三)抵押和担保业务;
(四)房地产投资;
(五)赞助和捐赠;
(六)其他国家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业务。
第九条 设立武汉光谷人才投资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以下简称“投委会”)作为人才投资基金的最高决策机构。投委会由东湖高新区组织部(人才办)、发展改革局、财政局、产业发展和科技创新局、企业服务局、投资促进局、纪检监察办公室、重点项目协调推进办公室、湖北省科技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等相关部门和单位的负责人组成。投委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确定人才投资基金的投资方向和投资原则;
(二)对人才投资基金参股、退出等重大事项做出决策,审核人才投资基金的风险管理制度;
(三)审议人才投资基金的年度投资计划、投资运作报告、资金使用报告,评估人才投资基金运作的效果,监督其资金使用情况。
第十条 投委会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投委办”),办公室常设在东湖高新区组织部(人才办)。投委办履行下列职责:
(一)发布人才投资基金年度申报指南,负责人才投资基金参股的创业投资企业全部对外投资的政策性前置审批事务;
(二)组织召开投委会会议;
(三)监督受托管理机构执行投委会决议;
(四)执行投委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人才投资基金参股设立一家专业化的基金管理公司,并委托其全面负责人才投资基金的管理运作(以下简称受托管理机构)。受托管理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拟参股的创业投资企业开展尽职调查,拟定投资意见和方案,报投委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二)代表人才投资基金以出资额为限行使出资人权利,并根据实际情况,向参股的创业投资企业派驻代表,监督其投资方向;
(三)负责人才投资基金的日常运营管理;
(四)承办投委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人才投资基金引导社会资本共同发起设立创业投资企业的操作程序如下:
(一)公开征集。按照投委会批准的人才投资基金年度资金安排计划,投委办向全社会公开发布年度投资申报指南。符合条件的创业投资企业根据指南提交申请方案。
(二)尽职调查。受托管理机构对创业投资企业开展尽职调查,向投委会提交尽职调查报告,并出具投资意见及方案。
(三)最终决策。投委会根据受托管理机构提交的投资意见,对人才投资基金的投资方案进行决策,管委会常务会最终审核通过后正式实施。
第十三条 费用及退出
(一)费用。人才投资基金的相关费用涉及股权投资的相关税费,受托管理机构的管理费以及聘请中介机构的费用等;
(二)退出。人才投资基金的退出方式主要包括股权转让、子基金其他股东回购和到期清算。
第三章 风险防范和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人才投资基金原则上不参与参股的创业投资企业的日常经营和管理,但拥有监督权,并在创业投资企业违反相关政策性规定和投资协议约定的情况下行使一票否决权。受托管理机构可以委托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对创业投资企业进行专项审计和履约情况专项检查。创业投资企业未按规定进行投资的,人才投资基金有权退出;对创业投资企业弄虚作假、骗取资金或不按规定用途使用、截留转移等行为,按有关规定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五条 人才投资基金以出资额为限对参股的创业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责任,创业投资企业清算出现亏损时,依照法律程序清偿债务后,首先由受托管理机构以其出资额承担亏损,剩余部分由人才投资基金和其他出资人按出资比例承担。
第十六条 受托管理机构应于每季度末向投委会报送资金的使用情况,并于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4个月内提交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年度会计报表。
第十七条 建立健全人才投资基金的内部控制和风险防范机制,保障人才投资基金的运行安全。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2015年2月26日
武汉光谷人才创业投资基金管理办法(试行)
(武新规〔2015〕4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化东湖高新区“人才特区”建设,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作用,引导社会资本共同扶持3551人才企业的快速成长和发展,武汉光谷人才投资基金(以下简称“人才投资基金”)参股设立武汉光谷人才创业投资基金(以下简称“人才创投基金”),直接投资于东湖高新区的3551人才企业。为有效使用和管理资金,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人才创投基金总规模不低于2亿元,首期不低于5000万元。资金来源为国家、省、市各级政府引导基金,人才投资基金和社会资本出资。
第二章 基金支持的范围和对象
第三条 人才创投基金应紧密结合东湖高新区的产业发展和人才政策,重点投资在东湖高新区内、处于初创期或成长期的3551人才企业。
第四条 人才创投基金投资的3551人才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东湖高新区工商注册、税务登记;
(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三)原则上,注册资本在2000万元人民币(含)以下,职工人数在100人(含)以下;
(四)管理和运作规范,拥有健全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
(五)企业承诺在获得投资后不迁出东湖高新区,并且该资金仅用于东湖高新区内的项目发展。
第三章 基金投资方式
第五条 人才创投基金根据处于初创期、成长期的科技企业和重点科技平台企业发展特点,采用多样化的股权投资方式,积极引导国内外创业投资机构共同投资3551人才企业。
人才创投基金股权投资项目的期限一般为5~7年,可根据基金运营情况延长2~3年,最长不超过10年。
(一)普通股类股权投资:人才创投基金对企业的单笔投资一般不低于100万元,不超过1000万元,持有被投企业股权占比原则上不超过25%,且不能成为第一大股东。人才创投基金和其他股东享有相同的权利和义务;
(二)优先股类股权投资:人才创投基金对企业的单笔投资一般不低于100万元,不超过1000万元,持有被投企业股权占比原则上不超过50%。在企业后期经营中,由被投企业其他股东按投资协议的约定,回购人才创投基金所持企业全部股权;
(三)优先股、普通股混合类股权投资:人才创投基金对企业的单笔投资一般不低于100万元,不超过1000万元,持有被投企业的优先股和普通股,股权占比总和原则上不超过70%。在企业后期经营中,被投企业其他股东可按投资协议的约定,回购人才创投基金所持企业的优先股部分;
(四)债转股类投资:人才创投基金为初创期企业提供担保贷款,在企业后期经营中,由人才创投基金代替企业向银行偿还债务,人才创投基金对企业的债权转化为人才创投基金持有的被投企业的普通股或优先股。
第六条 人才创投基金不得用于从事贷款、房地产、股票、期货、企业债券、金融衍生产品等投资以及用于捐赠、赞助等支出。
第四章 基金的管理机构与决策
第七条 人才创投基金组建专业化的基金管理公司进行管理和运作。基金管理公司负责企业遴选、投资建议、跟踪管理、投资退出等事务。
第八条 基金管理公司设立董事会和投资决策委员会(以下简称“投委会”),人才投资基金通过派驻董事、监事和投资决策委员的方式,参与日常经营管理和股权投资工作。其中,董事会由5人组成,人才投资基金委派2人,社会资本委派3人,人才投资基金委派的董事对董事会决议有一票否决权。投委会由5人组成,人才投资基金委派1人,人才办委派1人,社会资本委派3人,人才办委派的委员对项目投资决策有一票否决权。
第九条 基金管理公司每年的管理费用提取比例原则上不超过托管资金的2%。
第五章 基金的运作流程与操作原则
第十条 基金管理公司根据人才创投基金规定的投资范围、方式和金额,按照“产业链寻找、市场化判断”原则,通过自主寻找和政府、银行、创业投资机构推荐相结合的方式,选择拟投资企业,并进行项目立项。
第十一条 基金管理公司辅导申报企业编制《商业计划书》,并委托或联合专业机构开展对企业的尽职调查工作。
第十二条 基金管理公司对已完成尽职调查的企业,组织技术、财务、投资等专家进行投资综合评审,通过书面评审、项目答辩等方式,形成投资评审意见,对是否投资、投资金额、风险规避等提供综合意见。
第十三条 基金管理公司编制《投资建议书》,并召开投资决策会议,对投资、管理、风险控制及退出进行决策。
第十四条 人才创投基金根据投委会决策结果,与被投资企业签订投资协议,由基金管理公司实施股权投资相关手续并负责投后管理。
第六章 基金的退出机制
第十五条 基金管理公司在编制《投资建议书》前,结合拟投资企业经营与发展的实际情况,与拟投资企业事先协商资金风险控制及退出方案,并在《投资建议书》中予以明确。
第十六条 股权投资类项目,符合以下条件之一,资金管理机构可以启动退出程序:
(一)企业实现约定的阶段性参股目标,已进入良性发展阶段的;
(二)企业顺利实现产业化、完成IPO的;
(三)企业发生重大变故,使投资预期目标难以实现的;
(四)企业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投资合同约定的;
(五)企业搬离东湖高新区,或未将获得的专项投资资金用于东湖高新区内项目发展的;
(六)根据投资协议中约定的投资期限、被投企业经营业绩和企业资产规模增减到一定规模等情况,触发优先股回购。
第十七条 股权投资类项目退出的具体方式有:
(一)对实现约定的阶段性参股目标、已进入良性发展阶段企业的股权,可按股权投资协议约定的转让方式和转让价格执行;
(二)对完成IPO企业的股权,按资本市场确定的价格,通过交易方式退出;
(三)对被投资企业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投资合同约定,或未将获得的投资资金用于东湖高新区内项目发展的,按股权投资协议约定的相关条款退出;
(四)原则上,被投资企业大股东按照协议约定的年化收益率和投资本金,对人才创投基金所持其公司优先股股权进行回购。
第十八条 人才创投基金股权投资退出所得的本金和各类现金收益,原则上重新纳入人才创投基金的资金池循环使用。对形成的实物性资产收益,原则上应委托专业机构评估拍卖,所得资金纳入人才创投基金的资金池循环使用。
第七章 基金的风险防范和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人才创投基金指派专人对被投资企业进行监督管理,并对被投资企业提供战略规划、创业辅导、管理咨询等增值服务,但原则上不参与被投资企业的日常经营管理。
第二十条 人才创投基金以出资额为限对投资的创业企业的债务承担责任,创业企业清算出现亏损时,依照法律程序清偿债务后,首先由基金管理公司以其出资额承担亏损,剩余部分由人才创投基金和其他出资人按出资比例承担。
第二十一条 人才创投基金参股的创业企业应于每季度末向基金管理公司报送企业会计报表和企业经营报告,并于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4个月内提交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年度会计报表。
第二十二条 建立健全人才创投基金的内部控制和风险防范机制,保障人才创投基金的运行安全。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2015年2月26日
(六)知识产权类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商标战略实施意见
武新管〔2011〕157号
为充分发挥商标对产业创新和技术进步的引领和促进作用,通过企业主导和政府推进相结合的方式,提高企业的商标意识,培育一大批自主创新的产品和品牌企业,全面提升东湖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特制定本办法。
一、明确战略目标
到2015年,建立体系完备、运行顺畅的商标培育、管理、运用和保护工作机制,形成注册及时、使用规范、保护有力、服务到位的商标发展环境,打造一批在国际和国内市场上知名的产品或服务商标,围绕光电子信息产业、生物制药产业、环保节能产业、高端装备制造业、高技术服务业等五大优势产业,培育自主品牌,带动产业链条,形成商标品牌集群,使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东湖高新区”)成为全国的商标品牌强区。到2015年,力争全区注册商标数量达到5000件;武汉市著名商标达100件;省著名商标达50件;拥有中国驰名商标超过10件,重点培育一批拥有自主核心技术的中国驰名、省(市)著名商标,形成一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具有较强市场竞争力的知名商标品牌和企业梯队。
二、加强组织领导
成立东湖高新区“推进光谷商标战略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组长由管委会领导担任,成员由管委会办公室、经发局、财政分局、工商分局、质监分局、知识产权分局、国税局、地税局、公安分局、法院、检察院等单位相关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东湖高新区工商分局,负责日常工作。领导小组每半年召开一次商标战略实施会议,总结分析商标战略实施进展情况,研究解决商标战略实施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
三、加大支持力度
(一)奖励对象。未来5年内,东湖高新区管委会在财政预算中增列“光谷商标战略”专项资金。“光谷商标战略”专项资金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管理,每年对在东湖高新区注册、纳税的品牌企业给予奖励。
(二)奖励原则。按照“政府出资,企业受益”的原则,东湖高新区根据企业申报“中国驰名商标”“湖北省著名商标”“武汉市著名商标”的实际所需费用给予奖励,基本实现企业注册商标零费用。
(三)奖励标准。对获得“中国驰名商标”的企业一次性给予100万元奖励;对获得“湖北省著名商标”“武汉市著名商标”的企业一次性分别给予10万元和5万元奖励;对以集体商标或者证明商标形式成功注册地理标志的组织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按照《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一次在5个(含本数)以上国家成功注册商标的企业,按每件注册商标给予1000元奖励;对成功注册商标的企业按每件注册商标给予500元奖励。
四、完善配套政策
(一)鼓励商标品牌企业开展自主创新,提升商标品牌竞争力。积极支持商标品牌企业设立技术研发中心,开展产、学、研合作以及与科研单位建立技术创新产业联盟或行业协会;在政府的科技、产业扶持计划中,对开发出自主创新产品并形成生产力的商标品牌企业要优先给予资金和政策扶持;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商标品牌企业使用技术更新改造项目贷款贴息资金;定期举办“光谷知名品牌”评选等活动,鼓励企业加强自主品牌建设,不断提升商标品牌价值。
(二)鼓励采购本区已获得驰名、著名商标以及名牌的产品。优先将东湖高新区内中国驰名商标、湖北省著名商标、武汉市著名商标产品列入政府采购重点产品目录,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采购本区获得中国驰名商标、湖北省著名商标、武汉市著名商标的产品。在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试验、示范项目中以及重大建设工程项目中,鼓励使用东湖高新区内获得中国驰名商标、湖北省著名商标、武汉市著名商标的产品。支持企业积极举办或参与提升企业品牌知名度的活动。
(三)支持产业基地、专业园区、大学科技园、孵化器、加速器、联盟、协会等建立企业商标品牌形象展示大厅,常年开展具有创意性的活动,使基地、园区、孵化器、加速器、联盟、协会成为品牌宣传的重要窗口。对于产生显著社会经济效应的单位,采取补贴方式给予资金支持,资助额度不超过支出的50%,每家单位资助总额不超过50万元。
(四)鼓励和支持金融机构开展商标权质押贷款业务,鼓励和引导各类金融机构、风险投资、创业投资基金及社会资金加大对商标信息开发利用、商标服务的投入力度。
五、加强宣传和培训
(一)加大宣传教育力度,形成全社会共同促进商标工作的氛围。工商、质监及知识产权等部门要充分利用“3·15”消费者权益保护日、“4·26”世界知识产权日、“12·4”全国法制宣传日等活动,采取多种形式,大力宣传商标品牌知识,不断提高全民商标品牌意识,形成尊重和保护商标品牌的良好社会氛围。解决市场主体遇到的商标问题,增强企业利用商标拓展市场的经营意识、争创驰名商标和著名商标的战略意识、尊重他人知识产权的权利意识。尤其注重对光电子信息、生物、环保节能、高端装备制造、高技术服务业等重点产业的商标宣传,引导企业及时将自主创新产品、文化创意成果进行商标注册。
(二)加强培训引导,提升市场主体管理和保护商标的能力。定期开展有针对性的商标培训。印制商标注册与使用指南,为企业申请商标注册、创立品牌提供指导。定期开展商标注册与保护培训,介绍商标注册和侵权投诉程序,讲授马德里协定和国际注册流程,引导企业实施商标战略,做大做强自主商标品牌。
通过加大培训力度,引导和推动市场主体在经济活动中注册和使用商标,全面提升企业创立自主商标的意识,加强运用商标应对竞争的能力。支持有条件的企业设立商标管理部门,帮助企业建立商标价值评估、商标信息检索、商标市场调查、商标对外合作等管理制度,提高自我维权、防范风险和应对商标纠纷的能力。引导有一定规模的企业建立以注册主商标为核心、防御商标和联合商标为保护性商标的商标防御体系。支持企业以商标整合管理、营销等优势,改进竞争模式,丰富商标内涵,增加商标附加值,提高商标知名度。
六、强化保障措施
(一)强化行政指导,促进商标市场价值的开发利用。引导企业充分利用商标品牌在运用中增值、在增值中运用的增长规律,支持企业采取商标权投资入股、质押融资、转让、许可等方式开展经营活动,实现商标价值的转化、利用和提升。采取政府创建平台、市场运作调节、中介牵线搭桥、企业自主施行的方式,积极推进闲置商标资源的盘活利用,建设面向国内外的闲置商标展示交易平台,提高商标资源的使用效益。
(二)严厉打击商标侵权违法行为,营造开放有序的商标保护环境。以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为核心,完善多部门联合执法的商标保护体系。加大专项执法力度,有效遏制商标侵权违法行为,突出重点地区、重点商品和重点环节,坚持日常监管与专项整治紧密结合;建立健全跨部门的打假维权协作网络,加强商标保护部门的协作,加大违法案件移送力度,形成监管合力,全面提升执法效率;积极建立企业商标使用规范、商标印制企业管理自律等制度,广泛运用行政指导、教育告诫、事前辅导、违规警示等柔性管理手段,形成长效监管机制。
七、本意见由东湖高新区管委会负责解释
八、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2011年7月12日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商标战略工作细则
武新管〔2011〕157号
根据《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商标战略实施意见》,为明确商标品牌建设工作中的组织、认定、管理相关职责,确保规范、高效地开展工作,特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一条 成立东湖高新区“推进光谷商标战略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组长由管委会领导担任,成员由管委会办公室、经发局、工商分局、质监分局、财政分局、知识产权分局、国税局、地税局、公安分局、法院、检察院等单位相关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东湖高新区工商分局,主要工作职责是:确定东湖高新区品牌建设和培养工作的方向和重点;审定和批准东湖高新区品牌建设的年度计划;协调、解决品牌建设和培养工作的重大问题。工商分局负责受理商标工作。
第二条 商标品牌奖励的申请单位需符合下列条件:
1.在东湖高新区内依法成立的企业或其他组织,并依法纳税、依法生产经营,并且属于《实施意见》所列的重点产业领域。
2.获得中国驰名商标称号的企业。中国驰名商标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人民法院依法认定生效的驰名商标。
3.获得湖北省著名商标称号的企业。湖北省著名商标是指由湖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年度认定公布的湖北省著名商标。
4.获得武汉市著名商标称号的企业。武汉市著名商标是指由武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年度认定的武汉市著名商标。
第三条 符合条件的商标申请人可向工商分局提交申报材料,申报材料包括:
1.《武汉东湖高新区“商标”专项资金申请书》;
2.企事业单位的法人资格证明文件;
3.获得的国家及省、市的商标证书;
4.东湖高新区国、地税局出具的税收情况证明;
5.要求提交的其他相关材料。
第四条 工商分局在收到企业的申报材料后,根据申报条件,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理:
1.符合申报条件的,自收到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并报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评审;
2.不符合申报条件的,自收到申报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决定。
第五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评审意见,给出年度资助计划(草案),报领导小组审定。
第六条 经审定的申请人及单位将在媒体、网络上进行公示并征求意见,公示期10天。经公示无异议后,资助计划报领导小组批准。
第七条 东湖高新区财政分局根据东湖高新区管委会批准的资助计划,制定年度资助资金拨付计划。资助资金直接拨付给获得奖励的企业和个人,并以东湖高新区管委会名义授予东湖高新区商标名牌产品称号,颁发奖牌和证书。
第八条 申请各专项资金的企业及个人弄虚作假的,取消其申报资格,立即追回资金,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3年内不再受理该企业及个人商标名牌奖励的申报。
第九条 东湖高新区商标品牌奖励工作每年进行一次。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公布获奖单位和个人。
第十条 东湖高新区商标品牌获奖企业应当每年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当年的主要经营指标、质量指标以及产品质量抽查等情况,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抄送东湖高新区统计中心备案。企业变更工商登记或者注册商标中有关事项的,应当及时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十一条 东湖高新区商标品牌证书有效期为3年。在有效期内,企业可以在获得东湖高新区商标品牌称号的产品及其包装、装潢、说明书、广告宣传以及有关材料中使用由东湖高新区管委会统一规定的东湖高新区名牌产品标志,但只能使用在被认定型号、规格的产品上,且必须注明获得称号的年份和有效期。
第十二条 东湖高新区商标名牌在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领导小组办公室调查核实,领导小组审议确定,可以暂停或者撤销其称号,并收回奖牌证书:
1.多次发生消费者(用户)投诉,确属产品质量有问题的;
2.产品质量水平下降的;
3.经国家、省、市质量监督抽查发现有质量不合格情况的;
4.企业发生重大质量事故、安全事故或者环境污染事故的。
第十三条 生产者、销售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分局、质监分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有关伪造、冒用质量标志的规定进行处理:
1.伪造、冒用名牌产品称号或者标志的;
2.扩大名牌产品称号、标志使用范围的;
3.被暂停或者撤销名牌产品称号的产品、超过有效期未重新申报或者重新申报未获通过的产品,继续使用名牌产品标志的。
第十四条 参与东湖高新区商标品牌评选工作的有关机构和人员,要保守企业的商业和技术秘密,保护知识产权。对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由东湖高新区“推进光谷商标战略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11年7月12日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工作的若干意见
(武新规〔2015〕10号)
为进一步提高武汉东湖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知识产权创造运用能力和保护管理水平,提升自主品牌知名度和在标准领域的话语权,特制定本意见。
一、实施知识产权战略。深化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园区建设,加快国家专利导航光通信产业发展实验区建设,探索国家知识产权服务业聚集发展试验区建设。实施东湖高新区知识产权战略,完善东湖高新区园区、产业、企业知识产权战略实施体系,支持企业实施知识产权战略,最高资助20万元/家。
二、激励知识产权创造。支持东湖高新区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企业)开展专利申请、商标注册、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植物新品种权申请和标准创制等知识产权工作。
1.对企业首次申请的第一件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分别按照6000元/件、3000元/件和1000元/件进行奖励;从第二件开始分别按照2000元/件、500元/件和500元/件的标准予以资助(申请港、澳、台地区专利的参照执行);对通过《专利合作条约》(PCT)申请国外专利的企业按10000元/件予以资助。
对获得“中国专利金奖”、“中国专利优秀奖”的企业一次性给予50万元、10万元奖励;对获得“湖北省优秀专利奖”的企业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对获得“武汉市发明(外观设计)专利金奖和优秀奖”的企业一次性给予20万元、10万元奖励。每家单位专利申请资助(含奖励)总额最高200万元/年。
2.对以集体商标或者证明商标形式成功注册地理标志的组织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按照《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议》一次在5个(含本数)以上国家成功注册商标的企业,按每件注册商标给予1000元奖励。对获得“中国驰名商标”、“湖北省著名商标”、“武汉市著名商标”的企业一次性给予100万元、10万元和5万元奖励。对产业基地、专业园区、大学科技园、孵化器、产业联盟等组织,集中建立宣传企业商标品牌的展示厅等固定形象宣传窗口,最高给予50万元配套资金支持。
3.对企业首次登记的第一件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按照1000元/件奖励,从第二件开始按照500元/件的标准予以资助。对进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和植物新品种权申请的企业均按照2000元/件的标准予以资助。
4.对主导创制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企业分别给予100万元/项、50万元/项、30万元/项、10万元/项奖励。对参与创制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企业分别给予最高20万元/项、10万元/项、5万元/项、3万元/项奖励。
对承担国际、国家标准化专业(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工作的企业给予最高50万元奖励。对承担国家级、省级服务标准化试点工作的单位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奖励。对获得国家级、省级标准创新贡献奖的单位分别给予5万元、2万元奖励。对按规定采用国际或者国外先进标准获得国际标准标志证书或认可证书的产品,按每一证书给予2000元奖励。每家单位标准创制奖励总额最高200万元/年。
对产业创新联盟组建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标准联盟)并获东湖高新区批准的给予一次性5万元工作经费补助,对产业联盟研制的联盟标准或团体标准给予5万元/项奖励。
三、促进知识产权运用。支持企业开展知识产权运用、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和专利联盟等工作。
1.对获得国家、省、市级知识产权运用项目支持的企业分别按照国家、省、市支持金额的50%给予配套资金支持,最高给予20万元。对高校、科研院所和社会专业知识产权推广转化机构促成知识产权在高新区内转化的,按知识产权转让或实施许可合同成交金额的2%给予奖励,单个机构年度奖励总额不超过50万元。
2.支持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鼓励和推动各类金融机构开展专利、商标、版权等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业务,对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业务参与方给予适当补贴和风险补偿。对通过知识产权质押获得贷款并按期还本付息的企业,按照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25%给予贷款贴息奖励,单个企业的年度贴息奖励总额最高60万元,贴息最高年限为3年。对为高新区企业提供知识产权质押贷款造成本金损失的金融机构给予融资补偿,融资补偿比例不高于实际发生损失的本金部分的30%,且单笔补偿最高500万元。
3.对企业在重点产业领域,构建以专利聚集、交叉许可和共同维权为纽带的知识产权(专利)联盟和专利池,并获东湖高新区批准的,一次性给予其秘书处20万元工作经费补贴;对在海外专利布局和海外维权等运营成效显著的知识产权(专利)联盟或企业最高给予50万元奖励;对知识产权(专利)联盟及其成员单位申请国内外专利保护创新成果的按相关规定予以优先支持。
四、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完善与洪山、江夏区的“大光谷”知识产权联合执法机制,探索专利、商标、版权等知识产权综合执法机制,加强知识产权举报投诉和维权援助工作。
对企业维护知识产权合法权益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给予智力援助;对企业因维护知识产权合法权益产生的案件受理费、律师费、鉴定费等相关诉讼费用提供资金援助。国内知识产权案件援助金额不超过5万元,涉外知识产权案件援助金额不超过10万元,具有重大影响的知识产权案件援助金额不超过20万元,同一申请人每年最高援助20万元。
五、加强知识产权管理。对通过《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验收的企业一次性最高奖励5万元,对企业进行专利预警和专利布局的,最高资助20万元。对当年确定为国家、省、市级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的给予5万~10万元奖励。高新技术企业、产业基地、专业园区、大学科技园、孵化器等组织设立“专利墙”的,最高给予10万元支持。对知识产权工作成绩突出的企业、中介服务机构、金融机构等单位进行表彰和奖励。
六、发展知识产权服务业。对新设或由外地迁入的在东湖高新区注册、纳税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给予三年房租或物业管理费支持,最高补贴20万元/年。对年代理企业发明专利申请量超过500件、300件以上者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奖励。对年成功代理中国驰名商标2件以上、湖北省著名商标5件以上及武汉市著名商标10件以上者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3万元奖励。服务机构在高新区内为企业开办知识产权培训班,按培训人数100元/人·天补贴,最高给予5000元/期补贴。企业培养和引进专利代理人,给予企业5000元/人奖励。
七、本意见由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八、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2015年12月1日
(七)开放合作类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扩大开放支持办法(试行)
(武新管〔2014〕163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东湖高新区扩大开放,构建开放型经济发展新体系,壮大东湖高新区经济发展规模,形成有利于开放型经济发展的政策支持体系,实现开放驱动发展战略,根据《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促进扩大开放的实施意见》,结合东湖高新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武汉东湖综保区注册、纳税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从事进出口加工制造、跨境电子商务、大宗商品交易、国际结算、国际仓储物流、融资租赁、保税展示、国际服务外包、服务贸易等业务的企业和机构。
第三条 设立东湖高新区扩大开放专项资金,重点支持开放型经济发展。
第二章 支持方式
第四条 产业聚集支持。对处于产业链关键环节、以出口为导向开展业务的、实缴注册资本金超过1000万美元(或等额外币)的外资企业或者处于产业链关键环节、以出口为导向开展业务的、实缴注册资本金超过1亿元的内资企业,按照实收资本金的1%给予不超过200万元的产业聚集支持。
第五条 出口奖励。对年度实际出口首次突破100万美元、500万美元、1000万美元、2000万美元、5000万美元、1亿美元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10万元、20万元、50万元、100万元、250万元。
第六条 场地支持
(一)对租赁办公室的企业,按照不超过每月30元/平方米且人均办公面积不超过10平方米的标准给予房租补贴。
(二)对租赁仓库、厂房的企业,租赁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下的部分,按照不超过租赁费用80%的标准给予补贴;租赁面积500平方米至2000平方米部分按不超过租赁费用50%的标准给予补贴;租赁面积超过2000平方米部分不予补贴。
(三)对租赁特殊监管区外指定的保税展示交易场地的企业,租赁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下的部分,按照不超过租赁费用80%的标准给予补贴;租赁面积500平方米至2000平方米部分按不超过租赁费用50%的标准给予补贴;租赁面积超过2000平方米部分不予补贴。
第七条 平台支持
(一)对设立在东湖高新区的国际认证分支机构及经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批准的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按专业工作设备购置金额的20%给予不超过100万元奖励,按机构运维费的20%给予不超过50万元/年的补贴。
(二)对购置高端设备开展经营性公共研发、检测等平台业务的企业,按设备购置金额的10%给予不超过100万元奖励,按平台运维费的20%给予不超过50万元/年的补贴。
(三)对开展高技术、高附加值的保税维修检测业务的企业,按专业工作设备购置金额的5%给予不超过50万元奖励。
(四)支持东湖综保区商品交易中心发展。根据商品交易中心会员企业当年度实际销售额,给予相应比例发展支持。
(五)支持跨境贸易电子商务产业发展。
对国内外跨境电子商务领军企业设立的商务交易平台,当平台注册卖家突破500家且交易量突破10万单时,给予500万元以上、不超过1000万元的奖励。
对新注册的跨境电商贸易企业,当完成首次实际交易,给予2000元奖励;对年销售额首次突破100万元的,给予5万元奖励;对年销售额首次突破1000万元的,给予50万元奖励。
第八条 国际市场开拓支持。对东湖高新区内企业开拓国际市场,提供如下支持:
(一)对参加境外展览的企业,按一个标准展位(以9平方米计)2万元标准支持,不超过6万元。
(二)对进行产品国际认证、境外申请专利、境外注册商标、境外投(议)标的企业,按其实际发生费用的70%给予支持,单个项目不超过2万元,单个企业不超过10万元。
(三)对收购境外技术和品牌的企业,按所发生的收购费的70%给予支持,单个项目不超过30万元。
(四)对主导国际标准研制的企业(排名第一、第二),在立项和发布阶段分别给予不超过50万元的支持;对实质性参与(排名第三、第四、第五)国际标准研制的企业,在立项、发布阶段分别给予不超过25万元支持。
第九条 物流支持
(一)对从省内各机场、港口、铁路货运站等口岸转运至东湖综保区,或从东湖综保区转运至省内各口岸的进出口货物,按150元/车次进行奖励,单个企业每年奖励金额不超过20万元。对以上述方式运输的外贸小件包裹,给予每单1元的运输奖励,单个企业每年奖励金额不超过20万元。
(二)企业在东湖综保区海关自营或代理进出口,按10元/单的标准进行奖励,单个企业每年奖励金额不超过10万元。
(三)进出口企业在东湖综保区内堆箱量首次超过50个、100个、200个和400个,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10万元、20万元、40万元。
第十条 开放综合服务支持。对东湖高新区内提供及接受境外参展、国际营销推广、财务法律、关务等专业服务的企业,按服务合同金额的10%平均奖励给服务提供及接受企业,单个合同总奖励金额不超过10万元,单个企业奖励金额不超过50万元。
第十一条 本办法规定的优惠政策与东湖高新区其他优惠政策不重复享受。对开放型经济发展有突出贡献的重点项目和企业,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给予支持。
第十二条 其他未尽开放型经济支持办法根据发展实际另行制定。
第三章 资金管理和使用
第十三条 武汉东湖综合保税区建设管理办公室负责开展扩大开放专项资金项目管理工作,组织项目申报和审核,并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跟踪服务和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东湖高新区财政局负责扩大开放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和资金拨付,纳入东湖高新区财政预算,会同武汉东湖综合保税区建设管理办公室制定资金分配方案,并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情况开展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企业根据申报内容提供相应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工商营业执照、企业销售增值税发票、海关进出口报关单、租赁合同、设备购置合同、认证检验合同、服务合同等。所有合同均需随附对应发票。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申请第四条、第七条专项资金的企业应承诺10年内不迁离东湖高新区。
第十七条 若本办法与国家、省、市法律法规、规章政策不一致的,以国家、省、市法律法规、规章政策为准。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4年1月1日起试行3年,由武汉东湖综合保税区建设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
2014年10月23日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关于促进扩大开放的实施意见
(武新管〔2014〕164号)
各部门、各单位:
构建开放型经济发展新体系,扩大外向型经济发展规模,是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重大战略部署,是湖北武汉依托东湖高新区先行先试、申报中国内陆(湖北武汉)自贸区的基础性条件。为促进扩大开放,充分发挥东湖综保区功能,开展贸易便利化和相关行业准入的改革和先行先试,积极稳妥推进东湖高新区开放型经济发展,特制定本意见。
一、引导外向型企业集聚
1.优化企业注册服务
优化综保区行政审批与服务,成立海关、检验检疫、外汇、工商、税务等部门联合办公中心,快捷办理企业入驻综保区的工商登记注册及海关、检验检疫备案工作。建立综保区企业注册“绿色通道”,设立与国际商务公共服务相适应的政府管理与指导工作机制和程序,对符合条件的企业给予落户奖励。鼓励承接国际资本和沿海产业转移,给予转移企业整体搬迁支持。
2.建立外向型经济发展引导模式
引导符合高新区当前和未来开放型经济发展要求的产业及企业发展壮大。完善商务服务功能,吸引集聚配套产业群,构建大中小企业紧密结合的专业协作体系。
3.发展外向型制造产业
围绕高新区“131”产业特色,打造高科技出口加工制造垂直一体化产业链,大力发展高技术含量出口加工制造业。
发展全球检测维修业务。对开展高技术、高附加值的保税维修检测业务企业,给予相应专业工作设备购置奖励。
4.促进贸易企业集群发展
完善综保区保税业务功能,整合综保区现代服务业与加工制造业,促进服务贸易与货物贸易共同发展。支持贸易、仓储、物流等基础业务向离岸贸易、国际结算、融资租赁、期货保税交割等高端开放型贸易转型。搭建以进出口商品和服务为载体的金融服务平台,建设多元化、网络化的金融服务体系,提升专业服务水平,推动贸易企业集群发展。
二、增强开放型经济承载力
5.优化发展环境
推进综保区建设,优化综保区基础设施,拓展外向型企业生存空间。加快建设标准厂房、仓库等,提供企业研发、生产、办公场地,推进加工制造、国际研发、保税仓储等特色业务开展。
加强综保区配套产业园区建设,增强企业吸附力,发展非保税仓储及第三方、第四方物流等产业项目,促进企业围网内外联动发展。优化综保区周边配套综合服务设施,提供保税展示交易等项目发展空间。
三、扩大开放型经济规模
6.支持企业开拓国际市场
动态制定海外投资指导目录,提供企业境外投资选择指导,促进境外投资与对外贸易统一发展。借助金融、保险、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资源,联合海外投资机构,建立适应多种境外投资与对外贸易发展模式的服务体系。
对企业境外参展、进行产品国际认证、申请境外专利、注册境外商标、境外投(议)标、收购境外技术和品牌、主导研制国际标准等,提供资金支持。
7.建立贸易发展平台
一是建设跨境电子商务平台。构建相适应的海关监管、检验检疫、税务、跨境支付、物流等支撑系统,促进跨境网上贸易规范发展。成立光谷跨境电商产业联盟,聚集产业链上下游生产、贸易、平台、物流等各环节企业。建设跨境电商产业园,加速电商企业聚集发展。
二是建设保税展示交易平台。开展消费品、科技产品、文化体育等特色保税商品展示交易业务,快速推进综保区红酒、食品、生物医药、航空航天、汽车等保税展示交易子平台建设,引导企业入驻,模块化集成发展。
三是建设大宗商品国际贸易平台。促进有色金属、化工品等大宗商品国际贸易业务发展。建设一站式进出口公共服务中心,提供企业入驻、信息、关务、金融、财税等服务。引进进出口贸易流通环节服务提供商,推动贸易商、物流商、金融机构等一体化进出口贸易集群。出台东湖高新区大宗商品贸易扶持政策,加强大宗商品交易中心宣传推广。
8.建设国际开放口岸
构筑以东湖高新区为核心的长江中游国际物流港口通道,依托武汉港口、机场、铁路、公路等综合交通运输资源,发展航运科技、物流贸易、信息服务、航运综合服务、国际采购及配送等产业,提供国际物流服务。
推进综保区与天河机场、武汉第二机场、阳逻港口、花山港口、铁路货运中心等实现区港联动、区铁联动,延伸东湖综保区口岸功能,推进集装箱综合处理与货物分拨、分销、配送等业务联动发展。
9.整合物流服务功能
建设堆场、场站、站台等物流服务设施,完善交通运输、仓储设施、信息通信、货物包装与搬运等物流基础装备。给予进出口货物转入和转出综保区物流资金支持。
四、完善贸易服务功能
10.提升开放综合服务水平
一是支持第三方检验鉴定机构在综保区开展业务。对在综保区设立的国际认证分支机构及经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批准的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给予一定的资金支持。
二是鼓励综保区开展高科技保税研发业务。对购置高端设备开展经营性公共研发、检测业务的企业,给予相应设备购置奖励。
三是鼓励综合服务企业提供国际贸易专业服务。发展境外参展、国际营销推广、财务法律、关务等贸易服务。通过展销等活动促进外贸企业走向内贸市场,推动内外贸融合发展。对提供及接受境外参展、国际营销推广、财务法律、关务等外贸专业服务的企业,给予相应资金支持。
五、附则
按照本实施意见,制定《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扩大开放支持办法》,设立东湖高新区扩大开放专项基金,支持外向型企业和开放型经济发展。
符合条件的企业向武汉东湖综合保税区建设管理办公室提交申报材料。武汉东湖综合保税区建设管理办公室负责受理企业申请,组织项目申报和审核。高新区财政局负责扩大开放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和资金拨付,并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情况开展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
本实施意见由武汉东湖综合保税区建设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实施。实施过程中如与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不一致的,以国家、省、市有关规定为准。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2014年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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