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文】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条例,可以就示范区有关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报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
经省、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共建园区,可以参照施行本条例有关促进创新创业的政策措施。
【释义】本条是对制定配套地方性法规和共建园区参照条例适用的规定。
本条第1款是对武汉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就示范区有关事项的地方性法规制定权的规定。
本款所指地方性法规,是指依据《立法法》第72条规定,由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示范区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湖北省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对示范区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在示范区适用。法律对武汉市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在《条例》颁布之前,武汉市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在1994年7月21日通过《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条例》,1994年10月12日,湖北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批准,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该条例分为总则、管理与服务、企业的设立与经营、优惠待遇、附则共5章44条。本《条例》实施后,在《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条例》没有被明示废止之前,按照上位法优于下位法、后法优于前法的立法原则,当《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条例》与本《条例》的条款冲突时,应以本《条例》为准。在本《条例》颁布之后,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依然享有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条例》就示范区有关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报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的地方立法权。(www.xing528.com)
本条第2款是对共建园区参照施行《条例》有关促进创新创业的政策措施的规定。
本款所指的共建园区,是经省、市人民政府批准,示范区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有关精神,发挥示范区辐射、示范和带动作用,履行示范区职责而与其他地区共同建设的产业园区。该类共建园区在地域上不属于示范区的管辖范围,但纳入共建园区的产业园区可以参照施行《条例》有关促进创新创业的政策措施。
具体而言,依据2014年8月市政府颁布的《关于依托东湖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开展“一区多园”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之规定,对于共建园区:(1)按照市支持示范区的财政政策,对各专业园的税收市级留成部分全额返还,各专业园的税收区级留成部分专项用于专业园建设。(2)各区要分别设立人才和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按照“谁受益、谁落实”的原则,负责落实各专业园参照示范区政策标准执行的科技、人才、金融、知识产权、商标培育、产业扶持等相关政策。(3)建立示范区与各区的双重统计机制。各专业园管委会负责汇总整理反映专业园发展的相关数据,分别报送至所在区人民政府和东湖高新区管委会。各区人民政府沿用既定的口径报送统计数据;东湖高新区管委会同时报送开发区的统计数据和“一区多园”的合并统计数据。(4)争取将国家支持示范区先行先试的财税试点政策和省支持示范区的税收政策覆盖至各专业园。(5)将东湖开发区股权激励试点政策、科技成果处置权和收益权试点政策覆盖至各专业园。(6)专业园内的科技型企业可以通过示范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站申请认定国家高新技术企业。(7)专业园内符合条件的企业可以通过示范区申报国家级、省级科技和产业计划项目。(8)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支持专业园引进国内外高层次人才和创新团队,优先支持专业园人才入选“黄鹤英才计划”、“高新技术产业科技创新团队培养计划”等人才计划,优先推荐申报国家、省有关人才计划。(9)引导金融资本、民间资本向专业园集聚。在同等条件下,政策性天使投资引导基金和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优先支持专业园内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将“资本特区”政策覆盖至各专业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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