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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湖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条例第47条解读

时间:2023-08-0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本条所指免责,是指各类创新主体以及各级管理机构在推进示范区建设中,因改革创新、先行先试未达到预期的社会效果、政治效果或者法律效果,但行为符合《条例》规定的条件的,可以免除有关人员的相应责任。其二,本条规定是对在示范区内推动创新活动的各类主体的创新失败行为,通过给予补贴等方式弥补损失乃至免除创业主体的相应责任。本款体现了创新活动尊重法治、法治保障创新活动的基本原理。

东湖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条例第47条解读

【原文】示范区进行的创新活动,未能实现预期效果,但同时符合以下情形的,免予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一)创新方案的制定和实施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

(二)相关人员履行了勤勉尽责义务;

(三)未非法谋取私利,未恶意串通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释义】本条是对在示范区内进行创新活动依法免责的规定。

本条所指免责,是指各类创新主体以及各级管理机构在推进示范区建设中,因改革创新、先行先试未达到预期的社会效果、政治效果或者法律效果,但行为符合《条例》规定的条件的,可以免除有关人员的相应责任。本条规定是《条例》的特色之一,目的在于坚持“保幼、容错、不赦罪”的原则,把执行政策的原则性和从实际出发的灵活性结合起来,区分干事创业与谋取私利、探索创新与投机取巧、改革失误与失职渎职、合理报酬与非法所得,旗帜鲜明地保护改革、支持创新、宽容失误,弘扬“敢为人先、追求卓越”的城市精神,倡导“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光谷文化,形成企业与政府共担创新风险、改革创新责任豁免的容错机制。对该条的理解,需要把握两点:其一,本条是对在示范区内推行创新活动的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市场主体在推进示范区建设中,在履行尽职义务前提下的减轻或者免责。如在履行尽职义务前提下,免除事业单位领导在科技成果定价中因成果转化后续价值变化产生的决策责任。其二,本条规定是对在示范区内推动创新活动的各类主体的创新失败行为,通过给予补贴等方式弥补损失乃至免除创业主体的相应责任。(www.xing528.com)

本条第(一)项所指的创新是指人们为了发展的需要,运用已知的信息,不断突破常规,发现或产生某种新颖、独特的有社会价值或个人价值的新制度、新思想、新工具、新产品等的活动。创新方案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要求,是指不违反包含在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的所有法律和法规,尤其是其中的强制性规定,重点指不违反财政、税收、科技、产业、人才、金融经济法领域的法律、法规。本款体现了创新活动尊重法治、法治保障创新活动的基本原理。

本条第(二)项所指的勤勉尽职是努力不懈、勤劳不懈的意思。勤勉尽责作为法律概念,是指各类主体,在从事职务活动中应当认真和尽力,如公司董事必须以管理自己财产时所具有的勤勉程度去管理公司的财产,所体现的是“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由于勤勉尽责义务主观性较强,具有较大的不确定性,所以一般从决策勤勉和监督勤勉两方面进行评判。

本条第(三)项所指的恶意串通又称恶意同谋行为,通常是指双方在事前或事中共谋以损害他人利益为目的而互相配合或共同实施的违法行为。

本条第(一)、(二)、(三)项是构成创新活动免责的充分必要条件,在适用时,应避免将只是符合其中之一或者之二的创新活动纳入免责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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