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文】对不适应示范区经济社会发展的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就其在示范区的适用作出相应决定。
【释义】本条是对不适当的规范性文件的处理的规定。
本条所指地方性法规,是指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在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定程序颁布的规范性文件;本条所指地方政府规章,是指省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在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定程序颁布的规范性文件,不包括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法规性决定、国务院各部委制定的部门规章。本条所指其他规范性文件,主要是指湖北省政府各职能部门、武汉市政府各职能部门和管委会颁布的适用于示范区的、在一定时期内可以反复适用的各种规章、规则、办法、意见、若干政策、若干规定等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文件。(www.xing528.com)
本条所指不适应示范区的经济社会发展,指的是该规范性文件在示范区的适用过于超前或者落后于示范区的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其实施不能在示范区达到原有的规范性文件制定的目的。这一类规范性文件,其在示范区的生效、适用并不能带来有益的效果,反而很有可能阻碍示范区的发展。依据谁制定、谁修订的立法原理,对不适应示范区经济发展的规范性文件,有权作出相应决定的只能是制定该文件的机关,其他机关无权作出。而且,该决定可以只适用于示范区,并不影响相关规范性文件在其他地区的适用。
本条所指相应决定,通常是在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或者清理后,由制定主体按法定程序予以修改、废止,或者停止执行该文件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在示范区,主要由管委会对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以及通过清理报原制定主体修改或废除。《条例》颁布后,管委会遵循国务院《关于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14〕62号)的要求,对2008年以来出台的产业相关政策及内容进行了全面清理,在2015年9月公布政策清理结果,梳理出与产业政策优惠相关的政策45项,废止了《东湖高新区管委会关于推进科技人员创业的实施意见(暂行)》(武新管〔2008〕60号)等21项政策,宣布《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关于东湖高新区LED外延片生产用MOVCD设备购置补助金管理细则的通知》(武新管〔2010〕55号)等3项政策失效。对于清理后的规范性文件,管委会编制2015年示范区产业相关政策汇编并公布,作为示范区政策实施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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