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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湖自主创新示范区条例中对管委会行政行为的法律监督

时间:2023-08-0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条例》本款规定对管委会颁布的规范性文件的审查方式不同于《行政复议法》的附带审查方式。本条第2款规定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不服管委会的行政行为时,依法享有向武汉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或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本款所指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有复议权的行政机关提出对该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以及合理性进行审查的法律制度。

东湖自主创新示范区条例中对管委会行政行为的法律监督

【原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管委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有异议的,可以提请市人民政府进行审查。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管委会作出的行政行为,可以依法向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释义】本条是对管委会行政行为的法律监督的规定。

本条第1款规定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管委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有异议时,享有提请武汉市人民政府进行审查的权利。

管委会作为示范区的行政管理机关,为了履行其法定职责,必须作出一定的行政行为,包括制定规范性文件的抽象行政行为,也包括作出行政决定等具体行政行为。《条例》本款规定对管委会颁布的规范性文件的审查方式不同于《行政复议法》的附带审查方式。依据《湖北省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第27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规范性文件与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相抵触,或者认为规范性文件之间相互矛盾的,可以向负责该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的法制机构提出书面审查的建议”的规定,在示范区,即使管委会不存在依据自己颁布的规范性文件所作的相关具体行政行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社会组织也可以就管委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提出异议,并提请武汉市人民政府审查。这种审查方式有利于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的合法权益。(www.xing528.com)

本条第2款规定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不服管委会的行政行为时,依法享有向武汉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或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本款所指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有复议权的行政机关提出对该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以及合理性进行审查的法律制度。行政复议遵循依申请原则,在当事人向有行政复议权的行政机关提出复议申请之后,行政机关应当受理符合立案标准的复议申请、并依法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本款明确了武汉市人民政府是管委会的行政复议机关。

本款所指行政诉讼,是指当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社会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以该行政机关为被告的诉讼。《行政诉讼法》规定,行政诉讼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经过复议的案件,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因不动产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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