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文】在示范区设立的仲裁机构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并借鉴国际民商事仲裁惯例,创新和完善仲裁规则,提高民商事纠纷仲裁的国际化程度,提供独立、公正、专业、高效的仲裁服务。
示范区内的行业协会、商会以及民商事纠纷专业调解机构可以参与示范区民商事纠纷调解。
【释义】本条是对在示范区解决民商事纠纷的仲裁、调解机制的规定。
本条第1款是对在示范区设立仲裁机构的规定。
本款所指仲裁,是当事人根据他们之间订立的仲裁协议,自愿将其争议提交由非司法机构的仲裁员组成的仲裁庭进行裁判,并受该裁判约束的一种制度。我国《仲裁法》规定,仲裁委员会的设立地点既可以在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也可以根据需要设在其他设区的市,不必按行政区划设立。仲裁委员会由其所设在的市的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及商会统一组建。仲裁委员会的设立,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司法行政部门登记。
本款所指仲裁规则,指规范仲裁程序以及此程序中相应的仲裁法律关系的准则,它由仲裁机构制定,也允许当事人自行约定,但是不得违反《仲裁法》中的强制性规定。《仲裁法》规定,国内仲裁委员会的仲裁规则,由中国仲裁协会统一制定,在中国仲裁协会制定仲裁规则之前,各种委员会可以按照《仲裁法》和《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制定仲裁暂行规则。(https://www.xing528.com)
2003年,武汉仲裁委员会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仲裁中心挂牌成立,被武汉仲裁委员会授权受理50万元以下的与高新技术有关的民商事争议。2005年成立的武汉仲裁委员会国际仲裁院第四办事处,承办国际(涉外)商事仲裁。两家机构采用一套班子、两块牌子的工作形式。同年,武汉仲裁委员会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分会成立,武汉仲裁委员会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仲裁中心撤销。《条例》生效后,武汉仲裁委员会与东湖高新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于2015年6月30日共同组建了“中国·东湖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国际仲裁中心”,中心按照武汉仲裁委员会2015版《仲裁规则》从事仲裁活动。
本条第2款是关于示范区内的其他主体参与民商事纠纷调解的规定。
本款所指民商事纠纷是民事、商事纠纷的合称。民事纠纷,是指民事主体之间发生的,以民事权利义务为内容,以民事法律为调整范围的争议。商事纠纷,是指基于商业活动而引起的纠纷,是市场经济领域商事主体之间的纠纷,主要由《公司法》、《合同法》、《合伙企业法》等法律调整。民商事纠纷可以采取协商、调解、仲裁、诉讼等方式解决。
本款所指行业协会,是介于政府、企业之间的民间性组织,是商品生产者之间、经营者之间、商品生产与经营者之间的社团组织。商会是指商人依法组建的、以维护会员合法权益、以促进工商业繁荣为宗旨的社会团体法人,其有助于实现政府与商人、商人与商人、商人与社会之间的相互联系。行业协会、商会熟悉各类涉及本行业的纠纷的产生背景和行业惯例,能够为民事商事活动的当事人提供符合市场运行规律的服务、咨询、沟通、监督、自律、协调职能,行业协会、商会参与调解,能充分调动人情、事理、行规等各种资源,寻求解决纠纷的最佳方案。示范区内现存的比较有影响的科技团体主要有科学技术协会、行业协会、产业协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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