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东湖管委会决策机制解析

东湖管委会决策机制解析

时间:2023-08-0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管委会应当健全依法决策机制,规范行政决策和执行程序,建立重大决策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和责任追究制度。本款所指风险评估,是指管委会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运用科学、系统、规范的评估方法,对重大决策事项可能引发的各种风险进行科学预测、综合研判,形成风险评估报告,确定风险等级,提出风险防范措施并制定相应的化解处置预案的活动。

东湖管委会决策机制解析

【原文】管委会应当健全依法决策机制,规范行政决策和执行程序,建立重大决策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和责任追究制度。

设立示范区咨询委员会,为示范区拟订改革发展方案和实施重大决策提供咨询意见。

【释义】本条是对管委会的依法决策机制的规定。

本条第1款规定了建立重大决策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和责任追究制度的基本要求。

本款所指重大决策,指管委会在依法履行宏观调控市场监管、公共服务、社会管理等职责过程中,针对关系示范区区内经济、社会发展全局、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的决定。

本款所指公众参与,是指管委会在决策过程中,允许利害关系人或组织和社会一般民众参与。公众参与的形式多种多样,如举行听证会、进行过程公示、公开征求意见等。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应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听证的决策事项应进行听证。

本款所指专家论证,是指当管委会决策的事项涉及专业领域,决策者难以对各类专业知识的掌握程度达到精通的情况下,为了保证决策内容的合理性,通过邀请专家论证,使决策建立在专家意见的基础上的决策机制。《中共武汉市委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工作委员会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党风廉政建设 促进高新区快速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武新发〔2014〕24号)规定:对与示范区建设发展和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以及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大事项,决策前要充分开展专家论证、技术咨询、听证、决策评估、公示公开等工作,确保决策民主、科学。(www.xing528.com)

本款所指风险评估,是指管委会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运用科学、系统、规范的评估方法,对重大决策事项可能引发的各种风险进行科学预测、综合研判,形成风险评估报告,确定风险等级,提出风险防范措施并制定相应的化解处置预案的活动。管委会作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年度计划、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管委会确定的重要专项规划和区域规划编制和修订;全面深化改革方面的重大政策和措施的制定;市场监管、公共服务、社会管理、自然资源和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的制定;行政收费、政府性基金的项目和标准;实行政府定价的重要公用事业、公益性服务价格的制定或者调整;政府重大投资和重大建设项目确定直接涉及公众切身利益或者社会关注度高的其他重大事项策时,均应进行风险评估。

本款所指合法性审查,是指依据《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法务管理办法(暂行)》(武新管〔2014〕195号)的规定,管委会在作出重大行政决策、规范性文件、政府合同等法律文件之前,由管委会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合法性审查的内容包括:(1)制定或者签约法律程序是否符合规范;(2)条款之间是否冲突;(3)条款是否有歧义;(4)条款是否与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相抵触。依据以起草单位自审与管委会法制办审查相结合的工作分工,按照“事前法律风险防范、事中法律过程控制、事后法律救济相结合”的原则,由法制机构根据送审单位提供的材料,以法律为依据,分析法律性文本、文件涉及的权力、权利、义务、责任等的内容及其法律后果,提出审查意见和建议。管委会建立法律顾问信息库,由法制办负责法律顾问的聘任、联络、组织、协调等具体工作。

本款所指集体讨论决定,是依据《中共武汉市委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工作委员会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党风廉政建设 促进高新区快速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的规定,严格执行民主集中制,完善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议事和决策机制,对重大问题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决策投资、大额资金使用等“三重一大”问题,必须经领导班子集体讨论才能作出决策,杜绝以各类领导小组的名义代替领导班子集体决策、以文件或会议纪要代替必经的法定决策程序。推行重大事项决策“一把手”末位表态制和票决制,防止“个人说了算”。

本款所指责任追究制度,是依据《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要求,对决策严重失误或者依法应该及时作出决策但久拖不决造成重大损失、恶劣影响的,严格追究有关领导人员和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本款确定了示范区重大行政决策的五个法定程序,即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目的在于提高管委会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水平,体现了《条例》把示范区建设成依法治理引领区的要求。

本条第2款所指的咨询委员会,一般应当由国内和国际具有较高社会知名度和行业知名度的人士组成,包括专家、学者、企业家、投资人、行业代表等,通常实行聘任制、任期制。咨询委员会是管委会决策参谋机构,主要功能有四:一是为示范区开发建设具有全局性、战略性、长远性的重大问题、决策提供咨询意见和建议;二是为示范区开展先行先试、进行体制机制创新等重大问题开展调研,提供咨询意见和建议;三是对深化开放、加强对外交流与合作的重大问题开展专项调研和咨询;四是对提出咨询意见的决策事项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调查,并将监督结果向管委会报告。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