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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湖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条例》释义

时间:2023-08-0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鼓励跨国公司在示范区内建立区域总部和研发中心,建立整合贸易、物流、结算等功能的营运中心。本条是对支持开放的经济业态,鼓励区域性中心建设的规定。本条第2款规定鼓励跨国公司在示范区内建立区域中心。本款所指营运中心,是指集团总部为应对市场竞争和整体经营管理,专门设立的区域性整合机构,营运中心所在地通常具有较高的战略价值和较强的综合实力。

《东湖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条例》释义

【原文】示范区依托特色产业,发展高技术含量的出口贸易加工制造业以及离岸贸易、国际贸易结算、国际大宗商品交易、跨境电子商务、保税展示交易等开放经济业态。

鼓励跨国公司在示范区内建立区域总部和研发中心,建立整合贸易、物流、结算等功能的营运中心。

【释义】本条是对支持开放的经济业态,鼓励区域性中心建设的规定。

本条第1款规定了示范区建设新型的开放业态。

本款所指“特色产业”,是指示范区在长期发展过程中所积淀、成型的并在资源、文化、技术、管理、环境、人才等方面优势明显的产业。依据《东湖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产业发展规划(2011—2020年)》的规定,未来10年,示范区将全力打造以光电子信息为核心产业,以生物、环保节能、高端装备为战略产业,以现代服务业为先导产业的“131”产业架构。示范区的特色产业是光电子信息、生物、环保节能、高端装备制造、现代服务业,其中以通信激光、地球空间信息及应用服务等为代表的光电子信息产业在全国占据领先地位,光纤、电子信息等产业成为代表国家参与国际竞争的战略性产业,纤缆、光电器件等产品的国内市场占有率均超过50%,其中光纤光缆生产规模居全球第一。与此同时,知名生物医药企业相继入驻,生物产业进入快速发展期。环保产业已经在全国范围内形成较大规模和较强竞争力,一大批“互联网+”产业加速布局。

本款所指示范区发展的新型经济业态是指以知识创新为主导、以信息技术为基础、以人才创业为支撑的经济形态,突出产业发展过程中的高科技高附加值、高成长性特征,强调发展具有高科技含量的经济形态同时,更为注重发展过程中的效果及可行性。

为推动开放经济业态发展,相关的政策性文件有:

《国务院关于推广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可复制改革试点经验的通知》(国发〔2014〕65号)规定诸多改革事项可在全国范围内推广。《条例》据此采取“列举加概括”的形式确定产业发展的方向与范围。除《条例》列举的“出口贸易加工制造业以及离岸贸易、国际贸易结算、国际大宗商品交易、跨境电子商务、保税展示交易出口贸易加工制造业以及离岸贸易、国际贸易结算、国际大宗商品交易、跨境电子商务、保税展示交易”外,借鉴上海自贸区以及其他示范区的经验,对于新型开放性业态,如融资租赁、保税仓库期货保税交易等同样予以政策支持。(www.xing528.com)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扩大开放支持办法(试行)》(武新管〔2014〕163号)和《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促进扩大开放的实施意见》(武新管〔2014〕164号),对示范区内从事进出口加工制造、跨境电子商务、大宗商品交易、国际结算、国际仓储物流、融资租赁、保税展示、国际服务外包、服务贸易等业务的企业和机构给予更大力度的支持,以形成有利于开放型经济发展业态的政策支持体系。

本条第2款规定鼓励跨国公司在示范区内建立区域中心。

本款所指区域总部,是指从区域级层面上对区域内数个分公司、子公司的各项活动(生产、销售、物流、研发、人才培养、融资)进行统筹管理和协调,并制定公司区域性经营战略的组织形态。区域总部所在地通常在经济、文化、教育、法治等方面具有较强实力,处于所在经济带(圈)的中心地位。

本款所指研发中心,是指以基础和应用研究、产品开发、技术培训为主要工作的机构,选址通常考虑某一区域是否具有较强的科研实力和创新潜力以及较强的科技转化能力和优良的产学研用紧密结合的机制。

本款所指营运中心,是指集团总部为应对市场竞争和整体经营管理,专门设立的区域性整合机构,营运中心所在地通常具有较高的战略价值和较强的综合实力。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扩大开放支持办法》和《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促进扩大开放的实施意见》为跨国公司在示范区内设立区域总部、研发中心和营运中心提供了政策优惠,规定对以出口为导向开展业务的、实缴注册资本金超过1000万美元(或等额外币)的外资,按照实收资本金的1%给予不超过200万元的奖励(第4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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