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文】示范区探索外商投资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模式。市场准入负面清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支持示范区企业建立境外研发、生产基地和销售网络,开展对外投资。示范区对区内企业境外投资项目一般实行备案管理,按照国家规定对境外投资项目保留核准的除外。
支持示范区企业境外参展和产品国际认证、申请境外专利、注册境外商标、境外投(议)标、收购或者许可实施境外先进专利技术、许可使用境外商标。
【释义】本条是关于示范区对外商投资、市场准入和对企业境外经营活动管理的规定。
本条第1款是关于示范区对进入到区内的外资企业的管理模式的规定。
本款所指国民待遇,是指一个国家在民事活动领域给予境内的外国公民和企业与其国内公民、企业同等的、非政治方面的待遇。
本款所指投资准入前国民待遇,是指将国民待遇延伸至外国投资发生和建立前阶段。具体是指外国投资者及其投资在国内设立企业时,即享有不低于本国投资者及其投资的待遇,其实质是给予外资与内资同等的市场准入机会和权利。
本款所指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是指国务院以清单方式明确列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禁止和限制投资经营的行业、领域、业务等,各级政府依法采取相应管理措施的一系列制度安排。2015年12月国务院颁布的《关于实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的意见》(国发〔2015〕55号)规定: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包括禁止准入类和限制准入类,适用于各类市场主体基于自愿的初始投资、扩大投资、并购投资等投资经营行为及其他市场进入行为。对禁止准入事项,市场主体不得进入,行政机关不予审批、核准,不得办理有关手续;对限制准入事项,或由市场主体提出申请,行政机关依法依规作出是否予以准入的决定,或由市场主体依照政府规定的准入条件和准入方式合规进入;对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行业、领域、业务等,各类市场主体皆可依法平等进入。负面清单主要包括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和外商投资负面清单。市场准入负面清单是适用于境内外投资者的一致性管理措施,是对各类市场主体市场准入管理的统一要求;外商投资负面清单适用于境外投资者在华投资经营行为,是针对外商投资准入的特别管理措施。
示范区实行的外商投资的负面清单见商务部2015年4月10日起实施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5年修订)》(商务令〔2015〕第22号),该指导目录将对外资的限制(即负面清单)类条目从79条减少到38条,一般制造业基本放开。(www.xing528.com)
本条第2款是关于示范区对区内企业在境外开展活动的规定。
本款所指境外投资项目,是指市场主体通过投入资产和权益或提供担保,例如货币、有价证券、实物、知识产权或技术、股权、债权,获得境外企业的所有权、经营管理权或其他权益的活动。
本款所指企业向境外投资备案管理,是指企业向相应的行政主管机关报告境外投资事由,行政主管机关对此加以存案以备查考。2014年9月商务部新修订出台的《境外投资管理办法》规定了对外投资实行备案为主的管理模式;虽然也规定了核准的管理模式,但是是辅助性的,并规定将最大限度地缩小核准的范围。《境外投资管理办法》规定:企业向境外投资除金融以外的项目的,涉及敏感国家、地区或敏感行业的,由商务部核准;涉及其他情形的,中央管理的企业须报商务部备案,地方企业报省级相关部门备案。
本条第3款是关于示范区对区内企业有关境外的注册商标、专利的规定。
《关于支持服务东湖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的意见》(鄂工商文〔2010〕92号)规定:(1)加强商标培育发展。争取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在东湖示范区设立办事处,开辟商标注册快速通道。(2)选择东湖示范区内发展势头好、市场竞争能力强的企业作为争创驰名商标、著名商标联系点,指导其制定培育计划,为企业争创驰名商标、著名商标提供服务。(3)指导东湖示范区内出口创新型企业和驰名商标、著名商标企业开展商标境外注册。协助外埠科技企业研发中心、地区总部迁入东湖示范区(第7~10条)。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商标战略实施意见》(武新管〔2011〕157号)规定:对按照《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一次在5个(含本数)以上国家成功注册商标的企业,按每件注册商标给予1000元奖励;对成功注册商标的企业按每件注册商标给予500元奖励(第3条第3款)。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扩大开放支持办法(试行)》(武新管〔2014〕163号),提出支持高新区内企业开拓国际市场,对收购境外品牌的企业,按照所发生的收购费的70%给予支持,单个项目不超过30万元(第8条第3款)。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关于促进扩大开放的实施意见》(武新管〔2014〕164号)规定构建开放型经济发展新体系,扩大外向型经济发展规模,是湖北武汉依托示范区先行先试、申报中国内陆(湖北武汉)自贸区的基础性条件。支持企业开拓国际市场,动态制定海外投资指导目录,提供企业境外投资选择指导,促进境外投资与对外贸易统一发展。借助金融、保险、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资源,联合海外投资机构,建立适应多种境外投资与对外贸易发展模式的服务体系。对企业境外参展、进行产品国际认证、申请境外专利、注册境外商标、境外投(议)标、收购境外技术和品牌、主导研制国际标准提供支持(第3条第6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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