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文】省、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管委会建立健全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与企业的人才双向交流机制。
鼓励用人单位采取委托项目、合作研究、兼职等方式引进和使用科研人员。鼓励科研人员在示范区创办科技型企业,转化科技成果;将科技成果转化作为重要指标纳入科研人员考核评价体系;创新创业贡献杰出的科研人员,可以破格评定相应专业技术职称。
示范区采取设立专项资金、建立创业基地、举办创新创业竞赛等形式,支持科研人员和大学生创新创业。支持各类创新创业孵化机构设立科研人员、大学生创业专区,为其创业提供指导和服务。
【释义】本条是对支持人才交流、扶持创新创业人才的规定。
本条第1款规定了建立起使人才在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与企业之间流动的双向交流机制。
本款所指人才交流,是指人才根据社会的发展和经济结构的需要,以个人愿望和单位的需求为基础,在不同的部门、地区、行业、单位之间交流组合。本款所指双向交流,即人才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到企业交流,从企业到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的交流。按照示范区目前的情况,在示范区的各大高校、科研院所聚集的人才较多,企业相对较少,它们之间的交流机制也不够健全,不利于人才的流动,妨碍了最大限度地发挥人才的潜能。(www.xing528.com)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关于建设创业光谷的若干意见》(武新管〔2014〕190号)规定,鼓励高校应用科技类科研人员及青年教师开展科技创业或者在示范区企业进行有利于本职工作的兼职活动;鼓励高校将从事科技创业、兼职活动所取得的业绩作为职称推荐、岗位聘用、绩效考核的重要依据(第5条)。
本条第2款规定了鼓励用人单位引进和使用科研人员的方式以及鼓励科技成果转化的措施。相关政策性文件主要有:
《促进高校、院所科技成果转化暂行办法》(鄂政发〔2013〕60号)对促进科技成果在湖北的转化应用作了规定,高校、院所研发团队、个人在本省实施科技成果转化、转让的收益,其所得不得低于70%,最高可达99%(第2条)。
《促进东湖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科技成果转化体制机制创新的若干意见实施导则》(武新管〔2013〕92号)规定,允许和鼓励在汉高校、科研院所与事业单位教师、科研人员留岗创业,根据创业情况保留其原聘专业技术岗位等级3~8年,档案工资正常晋升,创业所得归个人所有。鼓励科技人员在企业与科研院所、高校之间双向兼职。鼓励在校学生休学创业,创业时间可按相关规定计入学分。支持在汉高校、科研院所开展国有知识产权管理制度改革试点(第1条)。
本条第3款规定了鼓励、支持科研人员、大学生创新创业的具体形式,包括设立专项资金、建立创业基地、举办创新创业竞赛等具体形式。相关政策主要体现在《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关于建设创业光谷的若干意见》当中。管委会支持社会机构开展创业路演、创业大赛、创业论坛等各类创业活动,按照其举办创业活动实际支出的20%给予后补助,单个机构每年支持金额不超过50万元(第3条)。其余规定,主要散见于支持孵化器(加速器)的政策规定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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