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文】建立示范区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风险担保补偿机制,设立专项资金,为金融机构开展针对示范区内科技型中小企业的信用贷款、信用保险、股权质押、知识产权质押、创业投资等业务提供风险担保补偿。
管委会应当加强与金融监管部门、金融机构和企业的沟通协调,建立金融业务风险防范联动机制。
【释义】本条是对融资风险担保补偿机制和金融风险防范的规定。
本条第1款是关于建立示范区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风险担保补偿机制的规定。
本款所指信用贷款,是指仅凭借款人的信誉,而不以财产抵(质)押作为偿债保证的贷款种类。本款所指信用保险,是指权利人向保险人投保债务人的信用风险,保险人承保债权人因债务人不偿付债务而遭受损失的保险。本款所指股权质押,是指出质人以其所拥有的依法可以转让的股权作为质押标的而设立的质押。本款所指知识产权质押,是指出质人以其拥有的专利权、注册商标专用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性权利部分为质押标的而设立的质押。
本款所指金融风险担保补偿,是指对中小企业贷款、保险、股权质押、知识产权质押和创业投资等业务金融风险的补偿,其一般采用政府贴息、建立风险补偿基金和政策扶持等方式进行。金融风险担保补偿机制的建立有利于促进示范区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融资能力,为它们的创新和发展提供保障与支持。
为建立健全金融机构提供对示范区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风险担保补偿机制,相关的政策文件有:(www.xing528.com)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北监管局 武汉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武汉市科学技术局 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关于推进东湖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综合性科技金融创新试点的实施意见》(鄂银监通〔2012〕25号)规定建立科学的防控科技金融风险机制,具体为发挥市区贷款风险补偿基金的作用,建立两级风险分担机制,对金融机构发放信用贷款和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等金融创新产品出现损失的,给予风险补偿(第4条第3款)。
《东湖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关于推动科技金融创新发展的若干政策(试行)》(武新规〔2016〕4号)规定:逐步设立50亿元风险补偿资金池,通过与示范区银行等金融机构合作,对其为示范区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科技信贷服务形成的本金损失,给予最高80%的风险补偿,单笔补偿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对合作金融机构每年达到合作协议约定贷款条件的,按照其每年新增科技信贷规模配2%的风险补偿金存款存入合作金融机构。天使投资机构投资示范区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退出股权时发生的实际投资损失的,给予不超过实际投资本金损失60%的风险补偿,单笔补偿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第10条)。
本条第2款是关于管委会建立金融业务风险防范联动机制的规定。
规范示范区的金融业务风险防范联动机制的相关政策有:
《湖北省建设东湖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领导小组关于转发〈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分行关于支持东湖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的意见〉的通知》(鄂示组〔2010〕1号)规定:提请省、市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建立政银企科技金融专项工作机制,包括协调联动机制、合作创新机制、信息共享机制、风险共担机制、联合信贷机制等,建立网上信息交流和融资服务平台(第11条)。
《关于成立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金融工作办公室的通知》(武新管〔2011〕12号)规定:成立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金融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金融办”),属全额拨款事业单位,为东湖高新区发展改革局内设机构,工作人员内部调剂,与促进企业上市办公室合署办公。金融办有权制定并组织实施高新区金融业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推动创业投资、私募股权投资、产业投资业发展和股权交易试点工作,统筹推进高新区金融发展环境,建立健全金融服务体系,推进高新区金融信用体系建设,审批和监管高新区小额贷款公司,负责融资性担保机构和创业投资机构的设立、变更审批和日常监管,负责科技保险、科技租赁、金融衍生产品的监管及利用科技金融手段推动自主创新、科技成果转化,是金融业务风险的防范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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