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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金融服务-《东湖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条例》释义

时间:2023-08-0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本条第1款是关于鼓励银行金融机构在示范区设立分支机构,开展股权质押和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等科技金融服务的规定。本条第2款是关于发展金融信托、期货投资、融资租赁、融资担保、小额贷款、商业保理等各类金融机构,为企业创新创业提供金融服务的规定。本款所指金融信托,是指资产所有者为获利或其他目的而委托他人对财产进行管理或处分的行为。

科技金融服务-《东湖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条例》释义

【原文】鼓励银行金融机构在示范区设立分支机构,开展股权质押和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科技金融服务。

发展金融信托期货投资融资租赁、融资担保、小额贷款、商业保理等各类金融机构,为企业创新创业提供金融服务。

鼓励保险机构创新保险产品及服务,分散创新创业风险。

鼓励各类金融机构开展产品创新和跨业合作,支持民营资本进入金融领域,探索发展互联网金融等新型金融业态和服务,推动科技金融创新。

【释文】本条是对创新、鼓励和发展金融业服务科技创新活动的规定。

本条第1款是关于鼓励银行金融机构在示范区设立分支机构,开展股权质押和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等科技金融服务的规定。

本款所指股权质押贷款,是指以借款人或第三人持有的股权作为质物而进行贷款融资的行为。本款所指知识产权质押贷款,是指以借款人或第三人所享有的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性权利为质物进行贷款融资的行为。为鼓励银行科技金融服务的开展,相关的政策文件有:

《关于加快工业设计发展的意见》(武政规〔2015〕6号)规定,武汉市鼓励银行等金融机构对拥有专利、商标、版权等知识产权的工业设计企业,积极给予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信用贷款信贷支持(第5条第4款)。

《东湖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关于推动科技金融创新发展的若干政策(试行)》(武新规〔2016〕4号)规定:支持银行业保险业等金融机构在示范区设立为科技企业服务的银行科技金融事业部、信贷专营机构、特色支行,科技保险专营机构等。对专营机构发放的科技型中小企业非担保、非抵押的信贷业务,按照贷款额度的1%标准给予补贴,单一专营机构每年本项补贴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第3条)。

本条第2款是关于发展金融信托、期货投资、融资租赁、融资担保、小额贷款、商业保理等各类金融机构,为企业创新创业提供金融服务的规定。

本款所指金融信托,是指资产所有者为获利或其他目的而委托他人对财产进行管理或处分的行为。本款所指期货投资,是指通过在期货市场赚取差价而进行的期货买卖行为。本款所指融资租赁,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的要求而购买租赁物件,将之出租给承租人使用,并向承租人定期收取租金的金融服务种类。本款所指融资担保,是指担保人为被担保人向受益人融资提供本息担保的行为。本款所指小额贷款,是指主要针对中小企业、家庭或个人的小额的经营类贷款行为。本款所指商业保理,是指供应商将基于其与采购商所订立的销售或服务合同所产生的应收账款转让给保理商,由保理商进行融资、管理、催收信用风险管理的金融服务种类。(www.xing528.com)

为支持金融信托、融资租赁、融资担保等金融机构发展,向企业创新创业提供金融服务,相关的政策文件有: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促进资本特区融资租赁业发展实施办法》(武政办〔2011〕111号)规定:鼓励在资本特区新设、引进金融或者融资租赁公司;营造融资租赁业的良好发展环境;支持融资性租赁公司多渠道融资;为融资租赁业发展提供财税支持等(第2、3、4、5条)。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打造资本特区的意见》(武政〔2011〕44号),对为资本特区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提供担保的融资性担保机构、在资本特区内拓展科技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提供了补贴和人才政策支持(第9条)。

本条第3款是关于鼓励保险机构创新保险产品及服务,分散创新创业风险的规定。

本条第4款是关于鼓励各类金融机构开展产品创新和跨业合作,推动科技金融创新的规定。

本款所指互联网金融,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银发〔2015〕221号)的规定,是指传统金融机构与互联网企业利用互联网技术和信息通信技术实现资金融通、支付、投资和信息中介服务的新型金融业务模式。互联网金融的主要业态包括互联网支付、网络借贷、股权众筹融资、互联网基金销售、互联网保险、互联网信托和互联网消费金融等。互联网金融机构包括互联网支付、网络信贷、众筹融资、金融产品网络销售、电商金融等各类互联网金融企业;银行、证券、基金、保险等金融机构设立的创新型互联网金融组织;依托互联网、移动通信和大数据处理等技术开展的资金融通、支付、投资、机构间交易结算平台等金融业务的机构。

为鼓励金融创新和互联网金融的发展,相关的政策文件有:

《东湖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关于推动科技金融创新发展的若干政策(试行)》(武新规〔2016〕4号)规定:鼓励示范区内各类金融机构和金融要素市场及其他有关金融单位针对示范区企业特点在金融产品创新、技术创新、服务创新、管理创新、组织形式创新等方面开展金融创新。对示范区做出突出贡献的金融创新项目和金融机构经管委会认定后,按其所服务单户企业年度融资金额的5%给予最高20万元、累计不超过300万元补贴(第13条)。

截至2015年底,示范区引导金融机构开展股权质押、应收账款质押、知识产权质押、信用贷款等创新型融资累计超过600亿元,惠及企业超过2500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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