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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市场融资服务的第二十九条规定

时间:2023-08-0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证券市场主要包括股票市场、债券市场、基金市场和衍生证券市场。本条第2款规定支持示范区内企业通过发行中小企业集合债券、集合票据、私募券、短期融资券等方式进行融资。本款所指区域股权交易市场是为特定区域中的企业提供股权、债券转让和融资服务的私募市场。本条第4款规定示范区为企业利用多层次资本市场融资,提供相关辅导和服务。

证券市场融资服务的第二十九条规定

【原文】支持示范区内企业在国内外证券市场公开发行股票债券

支持示范区内企业通过发行中小企业集合债券、集合票据、私募券、短期融资券等方式进行融资。

支持示范区内企业在国家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和区域股权交易市场挂牌,开展股份转让、融资和并购。

示范区为企业利用多层次资本市场融资,提供相关辅导和服务。

【释义】本条是关于支持示范区企业利用证券市场进行融资的规定。

本条第1款规定示范区支持区内企业在国内外证券市场发行股票或债券。

本款所指证券市场,是指证券发行和交易场所。在证券市场中,股票、债券、商品期货、股票期货、期权利率期货等证券产品得以发行和交易。证券市场主要包括股票市场债券市场基金市场和衍生证券市场。前三者分别是股票、债券和基金证券发行和交易的场所,而衍生证券市场则是金融期货与期权、可转换证券、存托凭证、认股权证等产品交易的场所。发行股票和债券都是公司融资的重要途径。本款所指股票是股份公司发给股东证明其所入股份的有价证券。本款所指债券是企业向投资者发行并承诺按一定利率支付利息、按约定条件偿还本金的债权凭证。

示范区对企业利用证券市场进行股票融资的支持政策主要包括:

《东湖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关于推动科技金融创新发展的若干政策(试行)》(武新规〔2016〕4号)规定:丰富和完善科技企业上市后备资源库,稳步有序扶持企业上市。积极推动示范区科技企业在主板(含中小板创业板、战略新兴板)、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新三板”)和武汉股权托管交易中心(“四板”)融资,支持企业境外上市融资。对于在国内外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企业,给予每家企业最高650万元(省、市、区三级)的支持。对于在“新三板”成功挂牌的企业,给予每家最高200万元(市、区两级)的一次性奖励。对于在武汉股权托管交易中心挂牌企业,给予每家最高60万元(区级)的一次性奖励。示范区上市企业以配股增发方式,或示范区企业以3年期及以上中长期债券或票据方式完成资本市场融资,按年度给予融资企业一次性50万元奖励(第6条)。(www.xing528.com)

截至2015年底,示范区上市企业达到35家,新三板挂牌企业累计达70家。

本条第2款规定支持示范区内企业通过发行中小企业集合债券、集合票据、私募券、短期融资券等方式进行融资。

本款所指中小企业集合债券,是指在牵头人的组织下,以多个中小企业的集合为发债主体,由发行企业各自确定发行额度,分别负债,但使用统一债券名称统收统付的企业债券。本款所指中小企业集合票据,是指2个以上10个以下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统一进行产品设计,使用统一的券种名称,通过统一的发行注册方式共同发行的票据融资方式。本款所指中小企业私募券,是指中小型企业以非公开方式向具备相应风险识别和承担能力的合格投资者发行和转让,并且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公司债券。本款所指短期融资券是企业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的规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和交易并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短期有价证券。

本条第3款规定支持示范区内企业在国家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和区域股权交易市场挂牌,开展股份转让、融资和并购。

本款中的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是指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由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运营管理的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本款所指区域股权交易市场是为特定区域中的企业提供股权、债券转让和融资服务的私募市场。

本条第4款规定示范区为企业利用多层次资本市场融资,提供相关辅导和服务。

《东湖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关于推动科技金融创新发展的若干政策(试行)》(武新规〔2016〕4号)规定:鼓励非上市科技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在企业改制(包括新设)过程中,涉及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等转增股本所形成的股东个人所得税,纳税确有困难的,在符合相关规定的前提下,可申请予以缓缴(第6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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