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文】鼓励国内外市场主体在示范区设立风险投资机构,开展创新创业风险投资活动。
示范区设立创业投资和产业发展引导资金,采取阶段参股、跟进投资、风险补助等多种方式,引导和发展创业投资。
支持在示范区内设立私募股权基金、证券机构、保险机构、信托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开展股权投资、并购等相关业务。
【释义】本条是有关支持创新创业投资的规定。
本条第1款是鼓励创新创业风险投资的规定。
本款所指创业风险投资,是指以取得股权资本增值收益为目的,以向创业企业提供股权资本和经营管理及咨询服务为主要方式的投资行为。风险投资机构主要包括风险投资公司和风险投资基金。风险投资的主要撤出方式包括企业并购、股权回购和股票市场上市等。风险投资机构的主要服务对象是高新技术企业,特别是其中的中小企业,它有利于为初创中的高新技术企业提供融资、管理等多方面的支持。
本条第2款是设立创业投资和产业发展引导基金的规定。
本款所指创业投资引导基金,是指由政府设立并按市场化方式运作的政策性基金。示范区通过设立创业投资引导基金扶持创业风险投资企业发展,引导社会资金进入创业风险投资领域。引导基金的宗旨是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放大效应,增加创业风险投资资本的供给,克服单纯通过市场配置所产生的市场失灵问题。创业投资引导基金有利于引导社会资金,形成资本的放大供给效应;有利于优化资金的配置方向,落实国家产业政策;有利于引导资金投资方向,扶持创新中小企业。本款所指阶段参股,是指引导基金向创业投资机构进行股权投资,并在设定的时间内退出,以支持新发起设立的创业投资机构。本款所指跟进投资,是指对创业投资机构选定投资的企业,引导基金与创业投资机构共同投资。本款所指风险补助,是指对已投资于初创期高科技中小企业的创业风险投资机构予以一定的补助,增强创业投资机构抵御风险的能力。有关创业投资和产业发展引导基金的政策文件有: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武新管〔2012〕13号)共4章17条,规定:武汉光谷创业投资引导基金是由管委会专门设立并按市场化方式运作的政策性基金,主要通过扶持创业投资企业发展,引导社会资本进入创业投资领域。引导基金本身不直接从事创业投资业务,而是引导创业投资机构及其他社会资本向高新技术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投资,并主要投资于处于初创期、成长期等创业早中期的创业企业(第2条);规定了引导基金参股创业投资企业及合作管理机构须满足的条件、引导基金参股的创业投资企业进行投资时应当遵循的原则、参股创业投资企业不得从事的业务等(第3~15条)。(www.xing528.com)
截至2015年底,示范区投资引导基金引导设立31家子基金,资本规模达到52亿元。
本条第3款规定支持在示范区内设立私募股权基金、证券机构、保险机构、信托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开展股权投资、并购等相关业务。
本款所指私募股权基金,是指从事非上市公司股权投资的基金。本款所指证券机构是指从事证券服务业务的法人机构。本款所指保险机构是指经保险监管部门批准设立并依法登记注册的经营保险业务的机构。本款所指信托机构是指以受托人身份从事信托业务的金融机构。本款所指股权投资是指以购买股票,或以货币、实物资产或无形资产投资的形式获得其他企业股权从而获得收益的投资行为。本款所指并购是指两家或多家企业合并为一家新企业,或一家企业通过收购而获得另一家企业的资产所有权或企业控制权的行为。股权投资和并购是上述风险投资机构进行投资活动的重要方式。有关鼓励创新投资活动的政策主要包括:
《关于实施创业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7号)规定: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24个月)以上,凡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可以按照其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促进资本特区股权投资产业发展实施办法》(武政办〔2011〕110号)共13条,规定:有关部门应对股权投资企业、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给予工商注册登记的便利(第2条);明确了股权投资基金的备案、税收、奖励、补贴、项目推荐制度(第3、4、5、7条)。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打造资本特区的意见》(武政〔2011〕44号)规定:对于在示范区新设或者由市外迁入的股权投资机构和管理机构,自开业年度起5年内,根据其对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贡献,给予一定的补贴;对于在示范区新设或者由市外迁入的天使投资机构或者个人,自开业年度起10年内,根据其经营发展情况,给予一定的补贴(第4条)。
《东湖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关于推动科技金融创新发展的若干政策(试行)》(武新规〔2016〕4号)规定:鼓励股权投资机构及天使投资机构投资示范区企业。对股权投资机构该年投资2家以上示范区科技型企业的,按照其当年投资示范区企业的实际投资额给予1%奖励,每家机构每年本项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对投资示范区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按照当年投资示范区企业的实际投资额的10%给予投资奖励,每家机构每年本项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第4条)。
截至2015年底,示范区内股权投资和管理机构553家。
本条第4款规定鼓励各类资本发起设立科技投融资平台,参与示范区的创业投资,相关产业政策尚在进一步完善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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